货运险理赔实务指引(2017版)

货运险理赔实务指引(2017版)
货运险理赔实务指引(2017版)

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货运险理赔实务指引

客户服务部

2017年12月

目录

一、现场查勘

二、责任分析与确定

三、损失确定

四、赔款理算

五、核赔

六、赔偿处理

七、结案

八、理赔环节应注意的问题

本实务是在《非车险通用流程及实务指引》的基础上,对货运险理赔各环节操作实务的进一步补充。适用于货运险各险种。

一、现场查勘

(一)核查出险时间

了解发生保险事故的确切时间,以及货物启运日期、到达目的地日期及提货日期,以认定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

(二)检验出险货物

首先核对受损货物与承保的货物是否一致;然后对货物的内外包装进行检验,确定货物损失性质,如破碎、渗漏、汗湿、水渍、沾污、锈损、串味、发霉等;再按货物具体损失情况确定损失程度,并对货物的受损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要细致询问、认真检查、详细记录损失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单价,以及损失标的受损程度或可利用程度等。清点结束后,由被保险人代表和查勘人员共同在《现场查勘记录》和《损失清单》上签字确认;

(三)初步判断损失原因

判断损失原因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查勘定损人员从检验开始起,就要随时随地留意察看并尽可能收集各种证据,要结合货物特性、损失情况以及装卸、配载、仓储、运输及内、外包装损坏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做到分析、判断准确公正。了解损失原因及承保险别,以确定保险

标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或不属于保险单有效期内的货物损失,应及时向理赔部门进行反馈。对于损失原因难以确定的情况,经报批后,可聘请有关部门(如商检、船检、公估机构)或技术专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做出鉴定。在调查取证阶段,不得就保单责任及理算金额向被保险人及相关各方作出口头或书面承诺。对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事故应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追偿;

(四)估计损失金额

对受损货物进行估损时,要考虑货物的保险金额、损失程度、能否进行修理和加工、修理和加工费用、残值等因素,尽量准确把握估损金额;

(五)现场拍照

现场拍照要真实、全面地反映事故现场的概貌和保险标的损失情况。首先要对承运车辆、轮船等进行拍照;其次对受损货物的全貌、标记和受损部位、残损物品等进行特写拍照。重大案件或大面积灾害要进行摄像保留资料。图像资料必须显示时间;

(六)指导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进行索赔

无论国内或国际运输保险,如发现货损属于发货人责任,应告知被保险人委托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公司检验,凭商检证书向发货人索赔。如涉及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的责任时,应向被保险人着重说明:其应履行保单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及

时向有关责任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以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如因被保险人的不作为,致使公司无法确定责任归属或丧失我司追偿权的,我司可以拒赔或相应扣减赔款。

对于进口货运险,得知货物可能受损的情况下,查勘员应在卸货前到达港口,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货损严重,估损金额较大,涉及承运人责任的可能性大,应立即安排人员上船检验,了解有关情况,在敦促收货人及时取得船方、港方或外轮理货公司、以及商检机构的货损货差证明的同时,还要查明相应的船东、经营人、租船人、船东保赔协会,指导被保险人索要船东保赔协会提供的国内知名金融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担保函。必要时还要聘请律师介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如扣船等,以取得符合要求的担保函,为以后的追偿工作打好基础;

追偿到帐款项及因追偿发生的直接费用,均需在系统上重开赔案做冲减赔款处理。

(七)施救、整理受损财产

查勘定损人员到达受灾现场后,如果灾害尚未控制或继续蔓延,应立即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施救,尽量减少损失。如灾害已得到控制或已消除,在完成拍照、现场记录等工作后,应督促并协助被保险人立即对受灾货物进行施救整理,共同研究整理和保护受损财产措施,防止损失加重。

施救整理的目的是防止货物损失程度的扩大和加重,且

施救费用必须是“合理、必要”的。对重新加固、捆扎、包装、换袋的掌握是以货物继续转运至最终目的港(地)为目的,应由保险人视具体情况,建议被保险人或收货人采取的必要措施。

施救整理的一般做法是:

1.迅速分隔完好和残损货物。有些货损,特别是水湿、霉烂、沾污、串味、虫蛀等原因造成的货损,如不立即进行分隔,损失将不断扩大;

2.修补或重新包装。对包装破裂的,根据情况,需要修补、重新包装或换袋的,应建议被保险人或收货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发生损失或加重和扩大损失;

3.重新捆扎。对散、松捆或箱板等要重新加固或捆扎后方可继续转运,以免货物散失;

4.虫蛀的货物应立即熏蒸杀虫,以减少损失的进一步加重;

5.及时整理加工。

(八)指导和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

查勘人员在查勘检验时应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告知书》,告知被保险人或索赔人应提供的索赔单证。一般情况下,货运险应提供的索赔单证有:

1.正本保险单(保险凭证);

2.正本运输契约。包括海运提单及租船合同、铁路及航空运单、提货单、汽车运输合同、邮单等;

3.相关贸易单据。如货物原始发票、货物购销合同等、

装箱单、磅码单等;

4.索赔函。包括向保险人的索赔函及索赔清单以及向责任方的索赔函以及责任方的答复函;

5.货损货差证明。根据运输方式及损失的不同,这些证明可以是理货记录、船港交接记录、卸货记录、海关记录、发货和收货时的商检及质检报告、铁路或航空部门的货运记录/单、承运人出具的货损货差证明等;

6.检验/查勘报告。可以由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出具,也可由公估、商检机构出具。一般来说,出口货运险往往由国外代理人或检验人出具;进口货运险一般由保险人或公估、商检部门出具,或与承运人联合检验。国内货运险一般由保险人或代理机构出具;

7.其他单证。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被保险人或收货人还应提供其他单证。如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到海事的,应提供海事报告及航海日志。涉及恶劣天气的应提供相应气象证明。涉及集装箱本身有残缺的,应提供到货时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涉及冷藏(冻)箱运输货物腐烂的应提供集装箱温度记录表。

(九)缮制现场查勘报告

查勘定损人员在现场查勘完毕后,根据查勘情况及有关资料缮制《查勘检验报告》。缮制时要求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文字简练、情节明了。《查勘检验报告》必须由查勘人员缮制,一人缮制,一人复核,两人签章。对现场勘查记录内容必须经被保险人进行确认并签字。联合

检验报告应由各参加检验方分别签章。

对于国内货运险“双代”案件,在缮制《查勘检验报告》后,还要开具《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代查勘费收据》;

(十)查勘人员在现场查勘完成24小时内,将《查勘检验报告》连同其它现场查勘资料一起移交理赔部门。

二、责任分析与确定

理赔部门收到查勘人员转来的现场查勘资料和《货运险现场查勘报告》,首先要判断损失或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审定保险责任,必须确定损失原因,并根据条款列举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来确定。

(一)损失原因分析

分析损失原因是一件复杂细致的工作。在分析货损原因时,经常碰到的是导致损失的原因不止一个。判断损失是否为保险事故,就是要看损失原因是否是引起连续事故,并直接导致结果的主要或有效的原因。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近因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近因归结了一些有效的规则,需要分别情况掌握: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此情况最多。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主因,这一主因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予赔偿;反之不赔;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在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情况下,持续地起决定或支配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具体来说,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又可分为: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如果同时发生的原因都是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赔偿所有原因造成的损失;反之则不赔。如多种原因中有属于承保责任,也有不属于承保责任,如果损失能划分的,保险公司只负责承保责任那部分的损失;如果损失无法划分的,特别当主要损失由不保风险所致,保险公司可以全不负责;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损失原因前后是自然联系的。如果前后原因造成的损失都是保险责任内的,保险公司应予负责;前因为被保危险,后因不是,如果后因为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应当赔付;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前因与后因之间不相关联,后来发生的灾害事故是一个新产生的独立的原因,后因不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前因后因之间的连续发生了中断。这时就要看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二)责任的审定

受损货物经过检验,损失原因也已经确定,赔案进入分析与确定保险责任的阶段。在处理赔案时首先应该尊重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责任是通过保险单上的条款加以明确的,这是理赔工作的依据。

1.主险责任的分析与确定(以进出口货运险为例)

(1)对于平安险的计算,一般以一张保单的全部货物为准。如果一张保单承保几种种类的货物,在保单上列明分类保险金额的,可按分类的全部货物为准。有时一张保单承保几张提单的货物,则可按每张提单的全部货物为准。如果

一张保单货物是用几条驳船驳运或驳离海轮的,则一条驳船上的货物全部损失,也应负责;

(2)对于水渍险遭受海水水渍的损失,一般可以同船舶遭遇海事联系起来。如暴风雨使海水浸入船舱,船舶碰撞后海水从船体裂缝处浸入等等。这类情况,往往可以在船长海事报告或者航行日志中找到证明。但并不是所有的海水水渍损失都有海事记录可查,这就需要对损失原因进行分析以确定责任。经常碰到的情况有:在驳船上遇到海水水渍。风浪使海水激溅船上,货物受损属水渍险范围。保险货物受到海洋含有盐份空气的侵袭,货物在化验时会呈现阳性,即含有海水成分,但这种损失往往没有明显的水迹,对此不属于保险责任。一些含有盐质的货物如皮革绒毛等,在化验时也会呈现阳性,这种货物本质的反映也不属于保险责任。

2.附加险责任的分析与确定

比如在审定海运一切险责任时,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外来原因,都可以归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和货物特性引起的损失,虽然它也有外因的作用,但并非意外性质,不能负责。同时,对一些特定性质的损失,如交货不到、舱面激落、战争、罢工、拒收、虫蛀等风险,它也是外来原因所导致的,但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通过特别附加险的方式来承保。对附加险应注意的事项有:

(1)对偷窃提货不着险要按照检验报告的记载,注意外包装有无痕迹,内部有无空隙、填塞废物,如果没有异状,很可能是原装短少。对由于港口理货管理紊乱造成的短失

(货物可能混杂在其他货物之中),赔付后,应向船方或港方追偿;

(2)淡水雨淋同船舶发生海事往往无直接联系,主要应观察包装外表有无水湿的痕迹;

(3)短量损失是外来原因造成的,因此包装货物发生的短量,必须是包装发生破裂、漏洞等异状,才能赔付(保险单上注明免赔率的,应扣除免赔率后赔付)。散装货物,如装船重量与卸船重量发生差额应扣除正常途耗(或扣除保单上注明的免赔率应后赔付)。如散装货物发生大量短少,又无外因证明,则需要进一步查核原因;

(4)破碎损失中有些古旧瓷器,原来就有裂纹。在承保时应在保单上注明裂纹部位和长度,核赔时应注意剔除这种原有的损坏。如保单上没有注明,应根据检验报告所载裂纹部分的色泽不属于新损,属于原损的,应剔除。承保成套用具,如餐具、茶具等,其中一件或几件碰损、破碎,有单价的,按单价赔付;也可按重新配置的价款和包装费、运费等赔付;

(5)包装破裂险的责任包括,对外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对此必须掌握是保险期限内继续运输安全的需要;

(6)在海运战争险的责任确定时,对航程受阻引起的损失应视作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3.保险期间的审定

主要是查清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特别需要

注意保险有效期同保险利益的关系。

三、损失确定

损失确定是查勘定损人员核定损失金额,列出定损清单,并由被保险人签章确认的过程。

(一)保险货物定损

1.受损货物经过施救、保护、整理后,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清单列明的损失数量、金额及费用支出等原始单据结合查勘检验情况逐项加以核定,核定受损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单价、损失部位及损失程度,修理项目及修理费。从而最后确定损失金额,作为计算赔款的依据。对核定损失程度及损失金额有困难的,应及时聘请有关专家作技术鉴定;

2.核定损失主要通过查票据、查实物、查损失程度、对外询价等方式;

3.经公司同意进行检验和代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有时虽然进行了检验,但损失并不是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不付检验费的情况下,费用由公司支付。

(二)施救费用的确定

施救、保护、整理费用,应从尽可能减少保险财产损失出发,按照实际情况,根据“必要”和“合理”两个方面原则来考虑,并且施救费用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条款规定。

(三)损余处理

受损货物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根据可利用程度,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作价从赔款中扣除。在能以较合理的价

格处理或及时进行加工整理等对公司更加有利的情况下,可由公司处理。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以维护公司利益。对损余处理由保险双方在《残值确认单》上签章确认。

四、赔款理算

赔案经审定属于保险责任且损失金额明确后,进入具体理算环节。不同的案情有不同的理算方法。

(一)全部损失

货运险保单大部分是定值保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不论当时的市场价值,被保险人都应得到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如受损货物的修理、整理、续运、施救等费用超过其保险价值,可按全损或推定全损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有残值的要扣除残值计算赔款。

(二)部分损失

1.数量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损失件数(重量)/承保总件数(重量)2.质量损失

实际上是价值减少,知道贬值率即可计算。所谓贬值率就是货物的完好价与受损后的价值差与货物完好价之比。计算公式如下:

贬值率=(货物完好价值-受损后价值)/货物完好价值×100%

赔款=保险金额×贬值率

3.损失为一个包装单位中的一部分,要先按最小单位计算出短量或渗漏损失数量,再加上大单位短量、渗漏数量后,按每公斤保额计算赔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赔款=保险金额/(包装数量×每包装单位数量)×(单位最小短量渗漏数量+………+单位最大短量渗漏数量)4.有加成的赔款计算

货物加成投保在出口运输保险中是非常常见的,一般加成是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加价10%-30%投保。特殊情况下,经保险人同意可加成更高,(此时需仔细核实承保情况)。有加成的赔付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发票金额)

=损失金额×(1+加成比例)

5.如果处理被保险受损货物发生费用,该费用应在所得售出款中扣除,计算公式为:

赔款=货物应赔金额-受损货物售出款+出售费用

6.有免赔的损失计算

在赔付时,散装货物要先计算损失金额,再从损失金额中扣除免赔额/免赔率后,进行赔付。

7.损余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计算

赔款=保险金额×(当地市场完好价值-货物受损后价值)/当地市场完好价值

8.不足额投保

(1)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为不足额保险。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按照保险

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部分损失赔款=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对于按吨位承保的国内货运险,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发生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按承保吨位与出险时所装吨位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9.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有些定额保单采用的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都负责赔偿,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关系。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外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0.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二个或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损失金额×(保单保额/总保额)

(三)修理费用

1.货物运输保险单绝大部分是定值的保险,因此,修理费用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应予赔付。鉴于国外市价高于出口货价,而人工费也较高,因此,修理费用也是比较高的。对此,一般不能按国内情况加以衡量。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我们可采取一些控制措施。例如,

出口机床一台,承保一切险,保额为人民币10000元,机床磨槽受压损坏,收货人要求赔付修换费用5000元。经联系出口公司,在国内补换一个磨槽只需1000元,加上当地人工费及运费、包装费等共计2000元,则可采取补换零件的赔付方法。

(四)共保分摊计算

赔款=损失金额×共保比例

如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共保某公司长期货物运输保险。A公司占共保比例的40%,B公司占60%。当一批价值30万人民币的货物发生全损。

A公司应赔:30万×40%=12万

B公司应赔:30万×60%=18万

施救、保护费用

为了避免或减少应由保险人赔偿的损失,而由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采取必要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为了被保险人自己的方便或本身的利益,或为了避免或减少并非由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而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此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即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此费用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

五、核赔

(一)审核保险的合法性

被保险人是否遵守诚信原则,是否如实告知有关情况,

投保时货物是否有损失等;

(二)审核保险权益

被保险人是否有保险利益及索赔权,保单、发票、运单三者内容是否相符,索赔人所持发票载明的货物是否系本次遭受损失的保险货物等;

(三)审核期限

损失及索赔是否在保单规定的责任期间之内,被保险人是否及时报案和申请检验等;

(四)审核损失是否发生在运程之内

(五)审核损失的原因和损失性质

损失的原因和损失性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六)审核单证

1.确认被保险人按规定提供的单证、证明及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有无涂改、伪造;

2.审核经办人员是否规范填写赔案有关单证并签字,必备单证是否齐全;

3.签章是否齐全。

(七)审核保险货物损失及赔款

1.保险货物定损项目、损失程度是否准确、合理;

2.受损货物是否进行了询价,保险价值是否符合当地实际;

3.残值确定是否合理。

(八)核定施救费用

根据案情和施救费用的有关规定,核定施救费用有效单证和金额。审核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是否及时、适当地采取了施救措施,以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以及损失是否扩大。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应尽义务,导致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九)审核赔付计算

1.残值是否扣除;

2.赔款计算是否准确;

3.有无扣除免赔率(额);

4.存在重复保险时是否进行比例分摊。

(十)审核是否及时向责任方履行了追偿的必要手续

六、赔偿处理

对于出口货运险赔案,财务部门根据理赔部门转来的《赔款计算书》等单证,到银行打出汇票后将汇票寄给国外被保险人或国外代理人;或由财务人员电汇、网上转账等方式将赔款汇转至国外被保险人或代理人的账户。

支付赔款时需要注意:投保人以人民币支付保费的,赔款以人民币支付。但对于外币保单,投保人以人民币支付保费的,赔款仍须以外币支付。投保人以外币支付保费的,赔款也应以外币支付。另外,有时国外收货人将索赔权转给国内发货人,要求直接将赔款支付给国内发货人,保险人在得到国外收货人的正本授权书后,按其指示可支付国内发货人。

七、结案

(一)货运险理赔单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卷宗目录;

2.批复及请示(超权限案件);

3.赔案审批单;

4.出险通知书;

5.承保材料(航程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非航程保单复印件、批单正本、保费收据和超权限业务审批表复印件等);

6.运输契约(包括海运提单及租船合同、铁路及航空运单、货票、提货单、汽车运输合同、邮单等);

7.相关贸易单据(如货物原始发票、货物购销合同、货价证明等);

8.装箱单/磅码单、货物积载图等装货单证(主要适用于涉外货运险);

9.索赔函及索赔清单(包括向保险人的索赔函及索赔清单、向责任方的索赔函以及责任方的答复函);

10.货损货差证明(根据运输方式及损失的不同,这些证明可以是理货记录、船港交接记录、卸货记录、海关记录、发货和收货时的商检及质检报告、铁路或航空部门的货运记录、承运人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货损货差证明等);

11.检验报告(一般来说,出口货运险往往由国外代理人或检验人出具;进口货运险一般由保险人或公估、商检部门出具,或与承运人联合检验出具;国内货运险由保险人出具);

12.其他单证(如涉及海事的,应提供海事声明或海事报

告等,涉及船舶问题的应提供船检报告、船舶证书等;涉及恶劣天气的应提供相应气象证明;涉及集装箱问题的,应提供到货时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涉及冷藏/冷冻箱运输货物腐烂的,应提供集装箱温度记录表等);

13.现场照片;

14.赔付协议书(一般适用于国内货运险);

15.赔款计算书;

16.赔款收据(所有涉外货运险赔案均应有被保险人签章的“收据和权益转让书”);

17.权益转让书(保险事故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国内货运险赔案);

18.预付赔款申请书(有预付赔款的案件)。

八、理赔环节应注意的问题

(一)集装箱货物发生货损货差检验的注意事项

1.重视集装箱铅封的检验。

集装箱装货后,由发货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称装箱人)在集装箱门上加封,在到达目的地拆箱前,要认真检查铅封是否完好、铅封号码是否与装运单证上所注相符。如铅封完好,箱内货物发生货损货差,归因于装箱人短装或积载不当所致,应由装箱人负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如铅封完好,但铅封号码与装运单证上所注不符,证明曾在运输途中换箱,则需由承运人提供换箱时,对原集装箱货损情况的检验证书,以供查明货损货差发生在换箱前,或换箱后及其责任所属;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1、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三个进口商的进口棉布,甲商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乙商投保了水渍险,丙商投保了一切险。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船员虽尽快关闭了货舱的通风口,但是仍有一些海水在通风口关闭以前被大浪打入货舱,三个货主的棉布有一部分不幸被浸泡在海水中。船长命令船员立即采取行动打开包装进行晾晒,并进行了重新包装,但货物仍遭受了一定损失。由于恶劣气候持续下去,通风口关闭时间过长,使得船舱温度上升,大量舱汗聚集,因此通风口附近的三批棉布也遭受了水湿损失。到货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赔。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对三个货主赔偿。 2、某进口公司按照CIF条件从中东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由于海湾战争爆发,货轮在运输途中被扣留在红海,船上货物不能运达目的地。进口公司在提货不着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批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件被偷,本例显然不属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除非投保“交货不到险”。(?)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2触礁之前由于蚺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4、某批化工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在装船时出于安全考虑,船方将该批货物放置在甲板上。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大海浪,船舶颠簸剧烈。船长为了防止剧烈碰撞而发生爆炸,将该批货物抛弃。后货主根据“一切险”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赔。 5、载货轮船“路易斯”号抵达天津新港集装箱码头,某装卸公司承担了20个集装箱的卸货任务。在最后一个集装箱被吊钩钩起后向岸上移动的过程中,突然吊杆折段,集装箱重重地坠落在地。后经查验,发现箱中有三个进口商的货物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毁。这些货物均按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保险,但保险条件并不相同,分别是ICC (A)、ICC(B)和ICC(C)条款。保险公司对这三个进口商应如何赔偿? 6、1997年7月4日,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抽纱”)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订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为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为5505808美元,承保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运一切险和战争险条款。根据“太平洋保险”的《主要险种条款汇编》的解释,一切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涉案货物运抵圣彼得堡后,承运人银风公司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放给了“中国抽纱”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中国抽纱”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付款寄单,因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中国抽纱”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未着。就该批货物,中国抽纱已向买方收取预付款100076.51元。随后,中国抽纱依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修订版)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

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货损索赔和相关案例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一、基本概念 第一方:卖方、托运人 第二方:买方、收货人 第三方:根据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提供所需服务,本人并不拥有任何商品,但为客户提供运输、存储、加工、包装等服务的人,并收取费用。 二、三方关系 1、第三方充当承运人 主要是船公司、无船承运人、陆路承运人 2、客户代理人 接受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的人 3、仓储经营人 4、法律关系的界定 1)由第一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订立服务合同,双方均为合同当事人 2)由第二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订立服务合同,双方均为合同当事人 3)第三方同时与第一、第二方订立服务合同,同时受制于两份合同,而第一方、第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例时,必须要了解第三方对外是以何种身份从事法律活动的。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 1、根据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对外从事物流活动。这时候,一切责任归客户承担,除非货代滥用代理权或从事超出代理范围的活动。 2、作为承运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 3、作为经营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运输,但不承担运输责任。(这是指由他人签发全程货运单证,或委托他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运输)了解货代在物流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在具体案例分析中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4、货代充当承运人时与其他当事人的关系图示

相关案例 案例1:某客户委托物流公司出运一批干木耳,委托书中指示:由物流公司安排订舱、装船出运、并代为报关、检验。由于这批货未能在信用证装运期内出运,客户要求船公司倒签提单,但船公司不接受倒签提单的签发,于是物流公司出具自己的提单给客户办理结汇,再由船公司出具提单给物流公司。在装船过程中,对集装箱外表状况各方均未异议。在集装箱运抵卸货港时,收货人也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但收货人在将集装箱运到仓库拆箱时发现木耳受潮,后经检验,检验报告证明干木耳受潮系箱子顶部漏水,而且是淡水导致的。请问收货人应当向谁索赔? 分析: 相关名词: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

2016—2017学年上学期《汽车保险理赔实务》期末--陈林(答案)

2015—2016学年上学期《汽车保险理赔实务》期末 考试试卷 适用班级高二汽销班级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7分)。 1、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包括:()、()、()、()。 2、列举五个车损险的附加险()、()、()、()。 3、列举三个商业三者险的附加险()、()、()。 4、 上图表示车辆的险种为();有效日期为()年()月 5、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其免赔率为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6、。交强险中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与施救费赔款累计( 2000 )。 7、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每次赔偿实行(15% )的免赔率。 8、车辆最高折旧金额应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 9、甲车仅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2008年3月5日,该车与乙、丙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7000元、丙车无损。经交警处理,甲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乙、丙车无责。据查实,乙车交强险脱保,丙车交强险保在天安保险公司,则按交强险实务,我公司应赔偿甲车(2200 )。10、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二、单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40分)。 1、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仅包括( C) A、车辆、财产的直接损失; B、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 C、停工、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C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A、被保险人 B、受益人 C、投保人 D、保险人 3、离合器通常安装在(C )之间。 A、半轴与车轮 B、使动轴与主减速器 C、发动机与变速器 4、根据我司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损失保险条款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 C )。 A、10% B、20% C、30% D、40% 5、某车挂牌、购置保险半年后,自行加装了真皮座椅、高档音响。后来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落水事故,定损时对于自行加装的真皮座椅、高档音响,应该如何处理?( C ) A.既然落水属于保险责任,应该予以赔偿。 B.真皮座椅、高档音响不是原车配置,车主又未曾投保“新增设备险” ,无需赔

交强险都赔哪些东西

一、交强险都赔哪些东西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二、交强险的注意事项 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必须进行投保。 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如果是是被保险车辆内自己东西的丢失或者说财产的损失,是不在交强险内赔偿范围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 案例分析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 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201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金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该批货物于201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201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201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201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审判过程及结果]大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货物于2012年8月27日入港,自28日被告代办人在《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保险印单、原告按被告代办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时起,保险合同即告成立。9月3日被告出具的保单,是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出具的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报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行业指导性要点的报告》(中保协发[2006]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你协会组织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予以备案。 你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和督促各有关保险公司严格遵照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将据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第一章承保实务规程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随身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对于续保业务,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未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二)要求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交强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要求投保人提供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若标志残损只要可辨认,即可核销)。 第二节投保单填写 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续保前投保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二、要求投保人真实、准确填写交强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四、保险期间的起期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一)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操作实务

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操作实务 目 录 一、基础理论 1.抢救费用的含义 2.抢救费用垫/支付的对象 3.抢救费用垫付和支付的区别 4.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条件 5.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时效规定 6.抢救费用垫/支付所需材料 7.抢救费用垫/支付审核依据 8.抢救费用垫/支付方式 9.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的限额 10.保险公司、医院、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操作实务 1.流程 2.单证收集与要求 3.系统操作

一、基础理论 1、抢救费用的含义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抢救费用垫/支付的对象 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致伤的受伤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本车上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 A.受伤人员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 B.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临床诊疗指南》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 3、抢救费用垫付和支付的区别 A、适用范围不一样: ?垫付抢救费用适用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 ?支付抢救费用适用于事故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的情况。 B、抢救费用垫付后保险公司有权追偿,抢救费用支付作为正常赔款,相当于赔款的预付。 4、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条件 ⑴、抢救费用垫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抢救费的书面通知; B.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 四种情形(醉酒驾车或无驾驶资格、被盗抢期间、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C.被抢救人员为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致伤的受伤人员,但不是被保险人或者本车 上的人员; D.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 细项目; E.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最新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

最新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 投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那么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交强险赔付金额限额是多少?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有哪些?赔偿范围呢?赔偿程序如何走?有哪些计算方式呢? 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商业车险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金额后,对剩余理赔金额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免赔率,最终确定相应理赔金额,但商业车险的理赔原则是有责赔付,无责不赔。 1、医药费:如产生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必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院证明或鉴定机构鉴定书。(其算在医药费赔偿限额内,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2、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

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注意事项:若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伤残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赔付金额限额: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 交强险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

最新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法律法规汇编

最新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法律法规汇编(广东地 区) 最新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法律法规汇编(广东地区) 本文主要收集了广东地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方面;一是保险理赔诉讼方面。 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一、交通事故基本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6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交强险理赔主要流程是怎样的

交强险理赔主要流程是怎样的 要是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在造成了对方或其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此时可以通过购买的交强险来向保险公司理赔。但进行理赔,有严格的流程要求。那到底▲交强险理赔主要流程是怎样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强险理赔主要流程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已经简化了交强险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了结案周期、完善了抢救费用垫付机制。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注意记录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号码。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会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保险公司理赔受理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保险公司收到赔偿

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再作为理赔凭证。 (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暗示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 (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

交强险赔偿款项分割协议(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交强险赔偿款项分割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交强险赔偿款项分割协议 年4月12日,李**驾驶云****号“海马”牌小型轿车载乘张**、刘**、刘**、李***由曲靖市前往昆明市。09时30分许,李文付驾车沿昆明市渝昆高速嵩昆段由北向南行驶至K833+600M处,李**驾车由道路中心隔离东向西数第二条车行道驶入第三条车行道内向后倒车,李**倒车数米后将车头南尾北停于道路中心隔离东向西数第三条车行道内时,遇闫**驾驶经检验制动系不合格的云S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挂号“辰陆”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拉载33220千克钢材(未超载)沿渝昆高速嵩昆段中心隔离东向西数第三条车行道以约为96km/h的车速由北向南驶至,两车临近,闫**驾车来不及避让,闫**所驾车车头右前角与李**所驾车车身左侧后端相碰撞,后李**所驾车前部又与道路西侧防护栏相碰撞,闫**所驾车分别又与道路西侧防护栏及东侧防护栏向碰撞,至李**场死亡(经鉴定李**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张**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部损伤死亡),刘**、李**伤(经鉴定刘**、刘**、李**此次损伤伤情达轻微伤),两车及道路设施局部受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认定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承担次要责任,张**、刘**、刘**、李**无责任。就此次交通事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对死者家属及伤者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 案例分析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 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201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金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该批货物于201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201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201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201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审判过程及结果]大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货物于2012年8月27日入港,自28日被告代办人在《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保险印单、原告按被告代办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时起,保险合同即告成立。9月3日被告出具的保单,是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出具的保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0版) 目录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2)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3)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4) 第四节抢救费用支付 (5) 第五节赔偿处理 (6) 第六节特殊案件处理 (15) 第七节支付赔款 (17) 第八节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20) 第九节结案和归档 (21) 附件1: (23)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23) 附件2: (36) 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36)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保险公司应建立全天候接报案服务制度,确保“365 天×24 小时”报案渠道畅通,并在营业网点和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统一报案电话,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出险后及时报案。各保险公司所有车险出险报案统一由客户服务中心归口受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报案,如客户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通过微信、移动APP等方式报案等。 二、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

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事故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 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 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案例分析] (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溃险与一般险。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案例分析二:承运人故意违约导致“提货不着”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

交强险包括一些怎么样的内容

一、交强险包括一些怎么样的内容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包含物质损失和人身伤害相关条款。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执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统一基础费率和统一保单条款。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显示,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050元;6座以下营业出租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800元;10吨以上营业货车,交强险保费定为4480元;50CC-250CC摩托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 80元等。 二、什么样子的情况交强险不负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比如:车辆因碰撞而造成的价值减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