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之售后回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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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法律规定(3篇)

融资性售后回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资产出售给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再由租赁公司租赁给企业使用,企业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将资产回购的一种融资方式。

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定1.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融资性售后回租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1)合同法:合同法是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主要有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司法解释等。

(2)融资租赁条例:融资租赁条例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基本法规,其中对融资性售后回租进行了规定。

(3)租赁法:租赁法是规范租赁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融资性售后回租进行了规定。

(4)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规定。

(5)物权法:物权法对融资性售后回租涉及的物权关系进行了规定。

2.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1)租赁合同关系: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核心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租赁公司和承租人。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物的交付、租赁物的维修、保险、租赁物的返还等内容。

(2)买卖合同关系:融资性售后回租中,租赁公司购买企业资产的行为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企业与租赁公司。

(3)担保合同关系: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中,租赁公司为了保障其权益,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企业与担保人。

(4)融资合同关系:融资性售后回租中,企业通过租赁公司获得融资,因此存在融资合同关系。

融资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企业与租赁公司。

3.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法律风险(1)合同风险: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中,租赁公司和企业可能会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履行不到位等原因产生合同风险。

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案例

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案例

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加剧,企业的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而传统的融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仲利融资租赁作为国内领先的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探索各种创新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服务。

本文将介绍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案例。

一、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基本概念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先将自己的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通过租赁的方式将这些资产租回企业,从而获得资金。

售后回租的优势在于,企业可以将资产变现,获得流动资金,同时还能继续使用这些资产,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二、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案例某家制造企业是一家以生产机器设备为主的企业,由于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企业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生产效率。

由于企业的资产主要是机器设备,传统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因此企业选择了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来获得资金。

仲利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了资产的价值,并向企业提供了相应的融资额度。

企业将机器设备出售给仲利融资租赁公司,并通过租赁的方式将这些资产租回企业,从而获得了资金。

企业通过获得资金,扩大了生产规模和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还能继续使用这些资产,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优势1、获得资金快速、方便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企业可以快速地获得资金,无需等待银行审批,无需提供大量的担保物,从而方便地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

2、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将企业的资产变现,从而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企业可以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扩大规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继续使用资产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让企业继续使用资产,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企业可以通过将资产租回,继续生产和销售,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

四、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适用范围售后回租的方式适用于资产密集型企业,如制造业、运输业、建筑业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你听说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吗?嘿,别一听这词就觉得晦涩难懂,今天咱们就聊聊这事,保证你听了之后不但能明白,还能在和朋友的聚会里侃侃而谈,给别人“哦,原来是这样”的感觉!融资租赁这个概念呢,简单来说,它就是一种企业通过租赁的方式来融资,避免直接购置资产的压力。

你说是不是挺聪明?就像你想买辆车,资金不够,干脆找个公司租车,租完了,等你有钱了再买,灵活又方便。

不过啊,融资租赁可不单单是租车那么简单,特别是售后回租这一块儿,它就有点意思了。

售后回租呢,就是说,你把自己的资产(比如设备、房子、机器等等)卖给租赁公司,卖了之后呢,你继续使用这些资产——对,你没听错,资产还是你在用,只不过从卖给租赁公司那一刻起,它就不是你的了,成了租赁公司的东西了。

你可能想问,卖了东西以后还能用?这不是自打脸吗?别急,这个“卖”是有玄机的。

租赁公司就像一个大管家,拿到了这些资产后,租赁公司会再把它租给你,你继续用这些东西。

是啊,你卖掉了资产,但你依然拥有对它的控制权。

咱们从会计角度来看,这个售后回租的处理方法就很有意思了。

按理说,你卖了资产,应该把它的账面价值从公司资产里减去,毕竟你已经不再拥有它了,对吧?可是,问题来了,既然你还是在继续使用这些资产,那你怎么去处理这部分的账务呢?是不是有点像“卖了的东西又不想放手”的纠结情绪?说白了,卖了资产但仍然控制着,账面上得继续有记录。

这样一来,你在财务上就要做一些特殊的处理了。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有个“拆分”动作。

什么叫拆分呢?就是你得把出售的部分和租赁的部分分开来看。

你卖出去的那部分资产的“卖价”得收入,至于你租回来的部分,得按照租赁合同的内容,按照租赁的方式进行核算。

这个时候,售后回租中的资产就得按照租赁的形式来处理,换句话说,虽然你卖了资产,账面上看似是“清空了”资产,但你租回来的部分,得用“租赁资产”来代替原先的那部分资产。

吐血强推!新版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的税会处理(附真实案例分析)

吐血强推!新版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的税会处理(附真实案例分析)

吐⾎强推!新版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的税会处理(附真实案例分析)⼀概念1.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即出租⼈根据承租⼈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承租⼈只拥有使⽤权,合同期满付清租⾦后,承租⼈有权按照残值购⼊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均属于融资租赁。

(注:《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办法》规定:适⽤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2.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以融资为⽬的,将资产出售给出租⼈,同时与出租⼈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即卖⽅兼承租⼈,买⽅兼出租⼈。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融资租赁是转移了资产所有权的租赁;售后回租是融资,承租⼈和供货⼈为同⼀⼈。

⼆承租⽅会计处理(⼀)融资租赁1.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06〕3 号)的企业(1)租赁开始⽇,资产⼊账价值承租⼈应当将租赁开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资产的⼊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

承租⼈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的⼿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应当计⼊租⼊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银⾏存款(2)每期⽀付租⾦借:长期应付款贷:银⾏存款(3)每期按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借:财务费⽤贷:未确认融资费⽤2.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的企业(1)租赁开始⽇承租⼈应当对租赁确认使⽤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在租赁期开始⽇,承租⼈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按尚未⽀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对于租赁期开始⽇之前⽀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款项”等科⽬;按发⽣的初始直接费⽤,贷记“银⾏存款”等科⽬;按预计将发⽣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预计负债”科⽬。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现代金融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融资租赁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情况。

这两者从名称上看似乎比较相近,但是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实务中,都有着很大的不同。

今天我们就尝试着从几个角度对二者进行比较。

一、定义1、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提示:注意与经营租赁的区别,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融资租赁的目的是取得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而经营租赁的目的仅仅是获得租赁标的物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

2、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提示:售后回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

二、税目1、融资租赁服务属于: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

2、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提示:1、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将“融资租赁”纳入“租赁服务”范围。

2、将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的注释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改为“租赁服务”,增加不动产租赁服务。

即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3、与原注释相比,一是新增不动产融资租赁;二是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贷款服务”范围。

三、税率1、融资租赁服务税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7%,不动产融资租赁:11%。

一般纳税人试点(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2、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6%。

四、销售额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售后回租的若干问题

售后回租的若干问题

回租(返还式租赁)中若干问题解析沙泉回租是融资租赁的特殊形态,又称“返还式租赁”。

不是何时有人使用了“出售回租”或者是“售后租回”这些名词,主要想更清楚地体现销售后再租回的运作方式。

因为过分地突出“出售”误导了制定政策方面人士的理解,因此在运作时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为此我们讨论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

融资租赁是两个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的交易。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物,因此即有融资的性质,又有贸易的形式。

随着业务的发展,简单融资租赁以满足不了客户的需求,因此围绕简单融资租赁又衍生出三重特殊交易方式:厂商租赁(出租人与出卖人合二为一);转租赁(在部分环节出租人与合二为一);回租(出卖人与承租人合二为一)。

厂商租赁的目的是促进出卖人的销售,属于信用销售;转租赁的目的是为出租人融资,相当于保理(应收帐款出售);回租的目的是为承租人融资,相当于抵押贷款。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承租人融资的目的。

在运作过程中,承租人见不到钱,反而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和各种费用。

但回租是融资租赁中唯一让承租人能见到资金的交易方式,是盘活承租人固定资产的有效手段。

如果说从操作的角度、法律的角度,会计准则的角度看,回租并没有什么问题,主要问题出在税收和监管上。

融资租赁是新经济的产物,因此在研究融资租赁时,就不能用传统的观点看问题,否则就很难理解它的内涵。

基础错了,后面的观点就无法讨论。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融资租赁的所有权都拥有那些权能,他们都分别落在谁的身上。

按照《物权法》对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权能。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拥有的所有权并不是完整的所有权,仅是处分权。

我们可以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看出,出租人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部分权能已经渡让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案例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案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将自己已经拥有的资产进行租赁,然后再将这些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最后再以租赁的方式将这些资产重新租回来。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对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下面我们以一个实际的案例来说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具体操作和效果。

某制造企业因为市场扩张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由于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银行贷款成本较高,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决定采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

首先,企业选择了自己已经拥有的一批设备作为融资租赁的资产。

然后,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这批设备进行了租赁。

接着,企业将这批设备出售给了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了一笔资金。

最后,企业再以租赁的方式将这批设备租回来,继续使用这些设备进行生产。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成功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

首先,企业获得了一笔资金,可以用于市场扩张和生产经营。

其次,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这批设备进行生产,不会因为出售设备而影响正常生产。

最后,企业在未来还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继续使用这批设备,而不需要重新购买设备,降低了资金成本。

总的来说,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资产进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同时要谨慎选择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确保合作双方的权益。

同时,企业还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避免出现纠纷和风险。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企业在选择和操作时要谨慎,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售后回租法律规定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售后回租业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租赁需求方(以下简称“承租人”)之间进行的售后回租业务。

第三条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设备、物品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将上述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以支付租金的方式购买回该资产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售后回租业务。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出租人、承租人进行售后回租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出租人、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确保交易安全。

第七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业务流程:1. 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售后回租申请;2.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3. 双方协商确定租赁物的价值、租金、租赁期限等事项;4.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5. 承租人将租赁物交付出租人;6. 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7. 承租人支付租金;8. 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租金后购买回租赁物。

第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九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3. 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安全、完整;4. 出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5.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 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2.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处分;3.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4.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5. 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售后回租名词解释

售后回租也叫售后包租、售后回租,是指由承租人收购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合同。

这种租赁方式可使承租人迅速回收购买物品的资金,加速资金周转。

售后回租的参与方只有两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将租赁物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通过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按约定的条件,以按期交付租金的方式使用该租赁物,直到还完租金重新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售后回租有利于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改善财务状况、资金结构、银行信用条件。

但这种方式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租金,并且可能会有一些限制和风险,需要在决策前仔细评估。

融资租赁业务及售后回租介绍

(一)基础业务合作模式分析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向供货商购进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租赁机构在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直接租赁最大的受益人往往是生产厂商,对生产厂家来说,租赁可为其客户提供融资的增值服务,故可有效提升其企业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图表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流程图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承租人为获得融资为目的或改善财务结构,将自有物件出卖给租赁机构,同时与租赁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租赁机构处租回,是承租人和供货商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售后回租进一步发挥了租赁资本形态灵活转化的功能,企业①租赁物买卖合同④融资租赁合同在添置设备等动产时将资本货币转化为了实物资本。

而通过将现有设备卖给租赁再租回使用,又将实物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新渠道。

和普通贷款相比,租赁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物权关系,而借贷只是债权债务关系。

融资租赁可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而贷款则无法起到这个功能。

图表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模式流程图3、厂商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通过供货商(及其经销商),签订针对其终端用户融资的合作协议,并通过为终端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使终端客户为从供货商获得的设备支付租金,成为承租人,从而获得设备使用权的租赁形式。

通常,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厂商租赁其实是直接租赁的一种变形,是厂商为了销售采取的融资租赁。

由于设备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比分期付款有更安全的资金回收保障。

图3:厂商租赁保理流程图(二)基础交易模式准入标准及操作流程上述三种基础交易以租赁公司为授信主体,须严格按照民银发[2014]86号《关于印发<中国民生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的通知》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操作执行。

三、售后回租无追索权保理合作模式(一)模式简介1、产品简介特殊的售后回租业务,银行买断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根据承租人的信用状况给予支付对价,还款时由承租人将租赁款划至我行指定账户的一种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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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RLZL XXXXXXXXXXX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中国杭州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出租人执四份。 第1条 租赁物 1. 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2.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设定任何债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 租赁期和起租日 1.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2.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具体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3.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 租金 1. 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租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2.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相应调整租金。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4条 迟延违约金 若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05%向出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实际清偿该迟延支付款项。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期末处理时,承租人不按时支付期末留购价款的情形。 第5条 保证金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保证金。 2. 保证金用以担保承租人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承租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受偿。 3. 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届满,结算完毕所有相关费用后,一次性退还承租人。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提出保证金冲抵最后部分租金的要求,在承租人未发生任何违约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同意承租人前述要求。若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则承租人应与第三方协商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由第三方负责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承租人同意保证金同时还作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任何债务的担保,若承租人未能履行该等其他债务,出租人有权以该等保证金优先受偿。 5. 尽管有前述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以保证金冲抵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 第6条 手续费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手续费。 2. 手续费为一次性收取,出现任何情况出租人均不予退还。 第7条 交付 1. 鉴于本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特征,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无实物交付,承租人在租赁物现有设置场所按其现状受领租赁物,本条第1款所述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视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单》(样式详见附件四)。 2.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租赁物灭失、毁损等的风险仍由承租人承担。 第8条 瑕疵 1.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保证、维护及其他方面义务和/或责任。 2. 除非由于出租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因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运输事故、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变更、废除或新设、或其他任何事由,造成租赁物性能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不符合承租人任何要求,出租人对承租人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同意不会就租赁物任何方面追究出租人的任何责任。 3. 发生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均不受影响,承租人须按时足额支付各期租金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 第9条 所有权 1.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2. 出租人有权在事先通知承租人后,进入承租人营业场所或其他租赁物设置场所,检查租赁物外观、运转和维护状况。 3.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置表明出租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标识(“所有权标识”)。承租人应保证所有权标识的完整性,不得涂抹、删除、修改、添加,否则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立即恢复原标识。若任何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或出租人所有权的,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排除该等侵害。 第10条 保管、使用和维护 1.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使租赁物免于遭受灭失或毁损。 2. 承租人应为自身正常经营目的按租赁物设计用途在《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设置场所内以不对任何人产生伤害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并按使用手册、指引和建议的方式使用租赁物。 3.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保持租赁物一直处于良好的维护和工作状态。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确保租赁物是由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及更换所有磨损零部件。因维护保养目的在租赁物上所更换或增加的零部件均自动免费归出租人所有。

第11条 禁止行为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 ①将租赁物迁出设置场所; ②自行或允许租赁物添附在不动产或其他动产上; ③自行或允许其他动产添附在租赁物上; ④对租赁物予以出售、转让、转租、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放弃、或其他可能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处置; ⑤声称自己为租赁物所有权人; ⑥拆除、遮盖、涂改所有权标识; ⑦对租赁物或其任何零件进行任何增加、拆除、替换、改进或其他变更,但必要的维修、维护除外; ⑧改变租赁物外观、性能、品质或其他方面。 第12条 灭失毁损 1. 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 2. 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发生灭失或毁损(“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 ①若出租人认为可以修复的,承租人应立即自负费用修复租赁物; ②若出租人认为不可修复(包括经济上不可修复)的,承租人应在事故后第1个租金到期日选择: i)向出租人支付终止金(终止金为到期未付租金及其延迟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及期末留购价款的总和);或 ii)自负费用用相同或性能更好的设备替换受事故影响的租赁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出租人。 3. 发生本条第2款第①项或第②项ii)约定的情形时,本合同履行不受影响,承租人应继续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各期租金;发生本条第2款第②项i)约定的情形时,于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全部终止金后,受影响租赁物的租赁终止,出租人同意将该等租赁物所有权(按届时状况)或对第三人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 4. 即使租赁物被投保任何保险,承租人仍然必须在取得保险理赔前自负费用履行本条义务。 第13条 保险 1.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就租赁物可能遭受的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投保。承租人投保的险种、形式、保险公司以及保险条款应得到出租人的认可。前述保险应当: ①将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列为保险受益人,且前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为唯一受益人; ②在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或责任之前保持充分有效; ③不被取消或变更,除非取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 2.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立即将保险单副本及保费支付凭证提供给出租人。 3. 若本合同另有规定,出租人需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出租人按其自主酌定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足额收到保险费。 4. 租赁物因保险未能覆盖的风险遭受损失的均由承租人承担,无论保险是由承租人或出租人购买。 5. 若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向出租人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一切材料,并配合出租人领取保险金。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有关灭失毁损条款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出租人同意将其收到的保险金支付给承租人(但以修复费用或终止金金额为限)。 6. 出租人领取的保险金用于以下用途: ①上述第12条第2款第①项项下修复费用; ②上述第12条第2款第②项项下终止金或替换费用; ③保险事故引致的第三方索赔。 若保险金不足支付修复费用、终止金、替换费用或第三方索赔的,承租人仍有义务予以支付。 第14条 期末处理 1. 在承租人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及其他所有费用)的前提下,承租人方可在租赁期届满后留购租赁物。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届满前支付《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期末留购价款,租赁物所有权于租赁期届满且前述所有债务和期末留购价款全额到账后按届时状况转归承租人所有(不附带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保证)。因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2.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发生或正在持续违约的,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违约、救济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第15条 软件及知识产权 1. 如果租赁物附带任何软件,承租人应遵从软件所有者或授权人所提供的软件许可条款和条件(“许可条款”),软件许可条款项下出租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此外,承租人同意: ①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支付义务不受软件或其所涉任何事项的影响,即使租金中包括承租人使用软件所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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