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面积指标计算篇新旧版本比对分析

合集下载

最新武汉长沙城市总体规划对比及分析学习资料精品课件

最新武汉长沙城市总体规划对比及分析学习资料精品课件
第十二页,共13页。
此课件下载可自行(zìxíng)编辑修改,仅供参考! 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谢谢
第十三页,共13页。
湖南省省会
省会省行政中心(政府驻地)。中国的省会为国家一 级行政区——一般为省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化 (wénhuà)、交通中心
长沙(chánɡ shā)都市 区中心城市 长株潭城市群位于中国湖南省中东部,
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是湖南省 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长沙、株洲、 湘潭三市沿湘江呈“品”字形分布,两 两相距不足20公里,结构紧凑
历史文化名城
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孕育出了一些因深厚的文化底蕴和 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而青史留名的城市。这些城市, 有的曾是王朝都城;有的曾是当时的政治、经济重镇; 有的曾是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它们的留存,为今 天的人们回顾中国历史打开了一个窗口。
区域中心城市
处于城镇体系第二层次的城镇层级。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 发展,缩小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距。 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在全国所处地理大区具备引领、辐射、集散 功能的城市,这种功能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教、金融 等多方面
综合交通枢纽为整合铁路、公路、航空、内河航运、海 港和运输管道为一体的海陆空协同枢纽体系。综合交通 枢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衔接多种 运输方式、辐射一定区域的客、货转运中心
历史文化名城
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孕育出了一些因深厚的文化底蕴和 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而青史留名的城市。这些城市, 有的曾是王朝都城;有的曾是当时的政治、经济重镇; 有的曾是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它们的留存,为今 天的人们回顾中国历史打开了一个窗口。
长沙是长江(chánɡ jiānɡ)中游城市群中心城市
之一,也是长株潭城市群中的核心。

长沙规定(整理)

长沙规定(整理)

长政发〔2009〕30号《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4.2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5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④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④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M,超过18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②H指南侧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②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4.3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间距。

4.7 高层建筑在规定日照分析区域范围内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住户大寒日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4.9 高层建筑应符合以下间距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新建建筑高度;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项(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大于45度)的规定控制;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长沙规范解读1

长沙规范解读1

注: 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1.1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版)
凡策顾问 FoundVision
2
> 长沙项目规范及设计要点解读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Interpretation of the Changsha project specifications and design points
3.2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覆盖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批 准后才能实施…… 3.3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 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的 规定执行。 3.4 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 地情况等因素取值。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 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 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个别特殊地块或特殊建筑如确需突破上限,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 情况按程序另行核定。

[整理]001-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整理]001-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6)第四章建筑间距 (8)第五章建筑离界 (1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9)第七章市政工程 (20)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 (23)第九章附则 (24)附件: (25)附录一名词解释 (25)附录二计算规则 (26)附录三长沙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几项具体规定(试行) (29)附录四关于加强单项工程报建审图工作的规定 (31)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32)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34)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34)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34)GAR% (34)GAR% (34)GAR% (35)GAR% (35)GAR% (37)GAR% (37)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39)未核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新旧规范对比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新旧规范对比
2.0.21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16阳台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7回廊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17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眺望间view room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门斗air lock
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3号)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3号)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3号) CSCR-2020-0000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20〕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

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

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类区距方位Ⅰ类地区Ⅱ类地区Ⅲ类地区a≤3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00。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新旧比对(供参考使用)-10页精选文档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新旧规范对比(供参考)20140 722旧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50353-2013相关术语:1.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3.走廊: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4.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5.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已作废,变走廊)6.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7.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8.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的建筑物。

9.吊脚架空层:老: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新旧架空层定义10.深基础架空层:新: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1.门斗:在建筑物入口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

12.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2.20m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xx年电气工程师个人年终总结模板根据防止人身事故和电气误操作事故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班针对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重点,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工作,特制定了防止人身事故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的(两防)实施细则。

把预防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作为重点安全工作来抓,检查贯彻落实南方电网安全生产“三大规定”情况,检查(两防)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防人身事故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处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阻止事故的发生,使安全管理工作关口前移,从而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生产目标收到一定的效果。

通过前段的检查和整改工作,现将我班到现时为止在此方面的情况总结如下一、在防止人身事故方面(重点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在运行维护、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防触电、防高空坠落事故。

新旧建筑面积计算的区别

新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区别新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区别《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规范)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计算规则》(GJDGE-101-95)(以下简称规则)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规范规定单层建筑物高度2.2m及以上、多层建筑物层高2.2m及以上者及设计加以利用建筑物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均计算全面积(以2.2m为起点);而规则规定超过2.2m才计算全面积。

2、规范规定建筑物层高不足2.2m或设计加以利用的建筑物净高在1.2m至2.1m 的部位应计1/2面积;而规则规定不计面积。

3、规范规定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面积(改变了按书架层和货架层计算面积的规定);而规则规定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4、规范规定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而规则规定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5、规范规定建筑物的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不管有无维护结构);而规则规定有维护结构的阳台计算全面积,无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6、规范规定有永久性顶盖无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取消了有无柱的说明,改变为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考虑);而规则有柱的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的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7、规范明确规定了以幕墙为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而规则没有规定。

8、规范规定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而规则不计算保温层厚度所占的建筑面积。

9、规范明确规定建筑物的通道,指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的底层和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的底层不计算建筑面积;而规则规定可计算建筑面积。

作者:佚名资料中心来源:省建设厅点击数:348 更新时间:2008-3-11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贯彻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3页)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3页)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畴第三章建筑容量操纵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操纵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那么附件:附录一名词说明附录二运算规那么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操纵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都市规划治理,保证都市规划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湖南省<都市规划法>实施方法»、«长沙市都市规划治理方法»和长沙市都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操纵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都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畴第四条按照要紧用途和功能,参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专门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长沙市技术管理规定交流演示文稿

G3广场用地:为新增代码,表示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 活动场地。
3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3.1.4建设用地未达到下表2.1.7规定的最小可建净用地面积的,原则上不能 单独建设:
3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对应原规范的第3.6条,相比之前表格的数据,最小净用面积均有提高。
3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4 建筑工程
4.2.3 日照分析基本原则: 4.2.3.1 在建筑遮挡分析范围内的拟建、在建和已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
应作为被遮挡建筑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其中,已建的多层建筑和已建及拟建的高层 建筑还应作为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叠加分析。
4.2.4 下列情形可不作出日照分析,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必须作出承
4.6.3 临城市道路布置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面积>100000 平方米)、大型 商业建筑(建筑面积>20000 平方米)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含影剧院、体 育场馆、车站、医院、博览建筑或建筑面积>20000 平方米的星级酒店、行政办 公楼)等和其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退让城市道路的距离 应在上表3.4.1的基础上增加5米。(新增)
3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H4对应原规范为D
H5对应原规范为E8
3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3.1.3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 合下表2.1.4的规定:
3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A对应原规范为C
3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B对应原规范为C2
3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4 建筑工程
4.6 建筑退让距离
4.6.1 沿城市道路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退 让城市道路红线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距离按下表控制,且应符合本规定的其他 相关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鼓励建设项目进行立体绿化,丰富城市景观,亦考虑到集约节约用地项目的特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将屋面能够通过公共交通直接到达的覆土种植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

其折算公式如下:F=M×N
公式中F指地面绿地面积,M指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 指有效系数(见下表)。

第条位于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建筑基地,确
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可采取补偿措施(补偿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
制订),亦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
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
积。

其折算公式如下:F=M*N
公式中F指地面绿地面积,M指屋面地栽绿
化面积,N指有效系数(见下表)。

使用范围及折算系数变
化,且新版技术规定明确
了计算建筑密度部分的屋
顶绿化需按表进行折算后
计入绿地面积。

可计算绿地率的绿化用地,是指可通过各级道路直接到达、地下没有建筑物或有建筑物但建筑物顶板标高(覆土厚度不计入)高出周边道路或地坪的平均高度≤米的绿地,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以及建筑间距内单块最小宽度≥3米、面积≥50平方米的条状和面积≥50平方米的块状零星绿地;绿地内宜多种植具有地方特色的高大乔木。

《技术规定》第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
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
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
零星绿地面积。

居住组团内的集中绿地应不小于规定绿地
总面积的30%,单独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应
小于400平方米。

新版技术规定明确了可参
与绿地率计算的绿地包括
单块最小宽度≥3米、面积
≥50平方米的条状和面积
≥50平方米的块状零星绿
地。

建筑层数的计算:夹层、假层、附层、插层等,如果结构层高≥米无论
是否计算面积,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总层数;若其结
构层高<米则不计入建筑总层数。

《补充规定》附件第七条:(一)假层、夹
层、附层、插层,如果层高在米(含米)以
上无论是否计算面积,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
总层数;
与原规定一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