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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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粤国税发[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2〕128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调整、规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二、各地税务机关须向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发放《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1)告知纳税人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及缴纳技术维护费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站发布、办税服务厅张贴等方式,将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销售价格、技术维护费收费标准、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予以公示。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在工作中注意调查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满意程度,并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做出评价。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纳税人对服务单位的投诉,如需省国税局统一处理解决的可转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办理。

五、广州及各地级市税务机关应按《通知》的规定填写《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六、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47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5〕28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我区加油机统一安装税控装置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0]5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11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我区加油机
统一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5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我区加油机统一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对我区加油机统一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0年三月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成品油。

加油站计量法定误差

加油站计量法定误差

加油站计量法定误差
加油站计量法定误差是指在加油站进行加油计量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加油计量设备的误差进行限定。

这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根据《计量法》的规定,加油站计量设备的误差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即法定误差。

法定误差是指计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允许的最大误差范围。

在加油站计量中,法定误差的限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

加油站计量设备的误差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定的。

在检定过程中,检验人员会对计量设备进行多次测试,然后根据测试结果计算出设备的误差。

如果设备的误差超出了法定误差范围,那么加油站就需要对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以确保计量的准确性。

在加油站计量中,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加油机上的计量显示屏来了解加油量和价格。

如果消费者发现加油机的计量显示屏与实际加油量不符,那么就需要及时向加油站工作人员反映。

加油站工作人员应该及时处理问题,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加油站计量法定误差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加油
站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计量设备的准确性,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也应该关注加油机的计量显示屏,及时反映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湘国税函[2000]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9.11.04【实施日期】2000.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2000]3号1999年11月4日)根据湖南省政府《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计量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9)68号,见附件一)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安装检测费标准的通知》((1999)湘价费字290号,见附件二)的有关精神,现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215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核定的应纳税款比上年同期累计入库税额增长的比例。

由原比上年同期累计入库增长10%以上的部分为调整总额,调整为一般纳税人7%(小规模纳税人仍为10%)以上的增长部分为调整总额。

二、延长试运行期的时间。

由原试运行期的6个月调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10个月,小规模纳税人为8个月。

试运行期的时间从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之日算起。

三、消防部门在收取电气检测费时,国税部门基层征收单位应协助消防部门做好全套7项电气安全消防检测费的收费工作。

根据湘府阅(1999)68号纪要精神,消防检测费视同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购置费一样予以扣除。

原加油站装有管理用后台的,因安装税控计量器须添置后台设备的购置费用也可一并扣除。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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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标 签】食用植物油
【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穗国税发﹝2002﹞552号
【发文日期】2002-08-27
【实施时间】2002-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48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免税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政府指定的收储任务;
(二)有相应的仓储设施和保管人员,符合“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的要求;
(三)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银行帐户,并通过该户进行货款结算。

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凭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四、请各征收单位根据上述第一点的条件确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并于9
月30日前将企业名单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五、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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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的通知
【标 签】广东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特别收益金,企业所得税预缴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15﹞43号
【发文日期】2015-01-20
【实施时间】2015-01-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
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国税发[2010]11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4.15
【实施日期】2010.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0]114号2010年4月15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
知》(粤国税办转字〔2010〕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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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林加油机说明书

您能成为我们的客户,是我们莫大的荣幸。为了使您对 BL 系列 税控燃油加油机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并能正确使用,我们为您随机配 备了本使用说明书。
本说明书对 BL 系列税控燃油加油机的安装、使用、操作、维修、 保养方面作了整体说明。在使用 BL 税控燃油加油机之前,请先仔细 地阅读本说明书,它有助于您更好地使用本公司产品。
目录
1 用户须知
3
2 概述
4
3 主要技术参数
5
4 整机结构
6
5 整机工作原理
7
6 主要部件结构
8
7 安装
12
8 操作
17
9 维护保养
27
10 故障及维修
29
11 服务
31
12 加油站管路铺设图
32
13 包装贮运及随机配件
33
ZHUHAI·BEILIN
2
珠海市贝林加油设备有限公司
用户须知
珠海市贝林加油设备有限公司是经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通过,获得《计 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加油设备企业(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编号:CPA2000F133、 CPA2003F210)。
3、加油机底座应安装在专设的水泥基础上,用地脚螺栓或膨胀螺丝固定,各机 型安装尺寸见附图 2 和附图 3,水泥基础应设孔,引进油管 DN40mm(1.5 英寸)、 电缆及接地电线,然后该孔用黄沙填满。
4、在油罐内的进油管底部应安装 DN40mm(1.5 英寸)的单向双门底阀,单向 双门底阀下端距离油罐底部 10cm。
BL 系列税控燃油加油机按下列标准进行制造和验收: ·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 JJG443-2006; ·机动车燃油加油机国家标准 GB/T9081-2008; 同时,BL 系列税控燃油加油机经过了国家计量、税务、质量、安全部门的全面 严格的检查、测试和鉴定,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根据《计量法》和有关要求,在安装调试时,务必向当地计量管理部门申请计 量检定,以及申请当地税务部门对加油机进行税控功能检定和税控功能初始化,以 上检定均合格,并加装检定铅封后,方可开始营业; 在进行上述检定前,您可以与我们在各地的合作伙伴联系,我们会积极提供或 帮助您处理好其前期工作,但是我们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在加油机使用过程中,如果您需要调整计量准确度,请务必经过当地计量管理 部门。提醒您在检修加油机后,要进行计量准确度测试;日常营业时,也要经常检 测计量准确度,至少每月一次。避免因计量超差造成您的经济损失。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告》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皖国税函[2000]160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告》的通知(皖国税函[2000]160号2000年5月19日)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印制张贴。

将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工作宣传到每一个加油站纳税人,以争取其支持和配合,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告为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决定从5月份起至10月底止,对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加油机全面安装税控装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保证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准确、可靠、安全。

新设立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更新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取代。

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由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加油站必须按规定的安装计划安装税控装置,不得推诿、拖拉。

三、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加油站必须按照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国税机关的规定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从2001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核实征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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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发﹝2002﹞37号
【发文日期】2002-02-28
【实施时间】2002-0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在认定后购进的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可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其在认定之前购进的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3月1日以后购置的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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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
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穗国税发[2006]28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11.15
【实施日期】2006.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

(穗国税发〔2006〕286号2006年11月15日)
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各自的检查重点,对本辖区内的加油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别检查或联合检查的
方式,采取分别检查方式的要协同行动,双方应指定专门的联系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和协调(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12月20日结束。

各单位要按照“边检查,边整顿”的原则对加油站实施检查,做到突出重点、不留死角。

对检查中发现加油站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为进一步掌握我市加油站的现状,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此次检查期间同时对加油站的有关情况进行摸查,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加油站有关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和《社会加油站有关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

四、各单位必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报表(附件2、附件3由国税局填报,附件4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填报)分别上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杨志宁邮箱)和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邮箱)。

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应包括当前所辖区对加油站管理的基本情况和针对存在问题进行的整改措施,以及此次监督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典型事例。

五、2006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联合对各区、县级市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附件:1. 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和质监局地址联系电话
2. 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加油站有关情况统计表
3. 社会加油站有关情况统计表
4. 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计量性能检查统计表
附件1:
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和质监局地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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