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2008-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说明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说明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 【公布日期】2010.08.02 • 【文 号】国机采字[2010]13号 • 【施行日期】2010.08.02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
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说明 (国机采字[2010]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中标结果已于5月24日正式公布,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采购单位反馈意见,现对以下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本次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中的计算机通用软件、碎纸机、摄像机、复印纸为京内单位执行,京外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本期协议供货将部分采购次数较多且具有一定通用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纳入了招标范围,具体包括GPS、涉密设备、安全增强型产品、身份认证系统硬件、身份认证系统软件、视频会议系统、视音频采编设备、电子会议系统和音响设备。上述项目中采购预算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各采购单位可参照网上公布的中标结果执行,也可自行组织采购;上述项目中采购预算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各采购单位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组织公开招标,也可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 三、本期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中的服务器、网络设备、单反数码照相机、专业数码摄像机、每分钟50页(不含)以上复印机、A3(含)以上幅面打印机及便携打印机、每分钟25页(含)以上高速扫描仪,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并中标。各采购单位采购以上进口产品时,应严格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有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党政机关公务车采购新政策新规定出台

公务车采购新政策新规定出台公务车对于我们大家来可能不是很熟悉,最近中共中央下发了一个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标准,其中有一条是这么规定的:一般公务用车排量要在1.8以下,价格要在18万以内,其中通信用车的排量要在1.6以下,价格在12万以内,党政机关应该配备国产汽车,也是对我国自主品牌的大力支持。
从字面上理解,此《办法》意味着2.0L的各类豪华高档车型将出局,如一直在公车市场占据极高份额的奥迪A6L等。
同时结合市场各车企的在售车型考虑,业内普遍认为在所限定的排量和价格区间,国家在公务车采购上已经倾向于本土品牌、小排量和节能环保车型。
与2004年下发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相比,新的公车采购标准将公车采购的排气量从2.0L下调至1.8L,价格更从最高25万元下调至最高18万元。
除此之外,在《办法》下发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又表态:“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
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如此一来,部分以大众品牌为首的SUV车又将被淘汰出政府采购清单。
业内由此认为,1.8L和以下排量轿车,尤其是1.8L的轿车将在此次改革后获得更多公务车份额。
合资高档车公车份额减?观察:机会还是合资的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几大车型,只有上海大众帕萨特拥有1.8L排量,雅阁、凯美瑞和天籁等日系暂时未推出1.8L排量车型;从价格上看,雅阁、凯美瑞、天籁和帕萨特等公务市场吃香的中高级B级车,目前并未有一款价格能下探至18万元区间。
而其他如马自达6等车型虽然拥有1.8L排量且终端价格低至18万元以下,但因外形和定位过于个性无法在公车市场立足。
但事情并非绝对。
广物汽贸一位负责合资品牌管理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央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公车采购严格执行起来的话需要在多家经销商间进行招标,经过政府采购中心的特定渠道采购。
但对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来说,只需要参照公务车采购标准,“原则上”遵照规定执行即可。
空调的采购合同(精选6篇)

空调的采购合同(精选6篇)空调的采购合同空调的采购合同(精选6篇)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
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空调的采购合同(精选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空调的采购合同1甲方:公司(需方)乙方:公司(供方)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空调设备及安装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金额xx元第二条:质量标准和要求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通过3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条:权利瑕疵担保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臵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4、如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负责安装,并承担验收合格前发生的安全责任,验收合格前该货物的财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验收后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包装要求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出厂标准配臵的有关技术、质量、三包等资料。
第五条:交货时间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派人免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
第六条:验收乙方将空调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清点,清点后由乙方进行安装,在安装完毕且经乙方验收后,方视为验收合格,由甲方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公章。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第七条:售后服务1、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投标产品的服务承诺实施。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京财法〔2017〕1466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发文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失效的文件共计117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六批)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7月27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六批)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6〕639号)2.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京财国库〔2014〕1699号)3.2014年北京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京财国库〔2014〕1702号)4.2015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办法(京财国库〔2015〕1703号)5.2015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招标发行规则(京财国库〔2015〕1061号)6.2015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办法(京财国库〔2015〕1362号)7.2015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招标发行规则(京财国库〔2015〕1361号)8.2015年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兑付办法(京财国库〔2015〕1226号)9.2015年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簿记建档规则(京财国库〔2015〕1225号)10.2015年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簿记建档规则(京财国库〔2015〕1915号)11.2016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办法(京财国库〔2016〕968号)12.2016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招标发行规则(京财国库〔2016〕997号)13. 2016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办法(京财国库〔2016〕1552号)14.2016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招标发行规则(京财国库〔2016〕1551号)15.2016年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兑付办法(京财国库〔2016〕961号)16.2016年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簿记建档规则(京财国库〔2016〕960号)17.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科技划转事项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582号)18.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的意见(京财文〔2011〕2028号)19.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858号)20.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5〕865号)2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12〕1838号)22.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2〕2542号)23.转发财政部、国家体委关于颁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行〔1997〕2304号)2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081号)2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3〕1948号)26.关于同意平谷区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2980号)27.关于同意昌平区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2929号)28.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2498号)29.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228号)30.关于印发北京市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05〕987号)3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6〕446号)3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6〕418号)3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四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1787号)34.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2497号)35.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2496号)3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193号)3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564号)3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2-2013年度办公及空调设备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1284号)39.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2-2014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中标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711号)4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2882号)4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第二阶段暨重点检查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014号)4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664号)4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2007年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058号)4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2〕1394号)45.关于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668号)46.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04〕1391号)47.关于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5〕1130号)48.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指定品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146号)49.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664号)5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2342号)51.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2091号)5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转发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337号)5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568号)54.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621号)5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114号)56.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采购〔2005〕715号)5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07〕1705号)5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908号)59.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787号)6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786号)6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内容工作规程》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073号)62.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1439号)63.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305号)6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京财经二〔2010〕598号)6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1756号)6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4〕491号)6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基层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财文〔2012〕2428号)6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对区县教育引导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2〕514号)6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的通知(京财文〔2010〕2762号)7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京财文〔2010〕1952号)7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10〕1800号)7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2006年度以前市拨区县教育专项资金抵换项目的通知(京财文〔2007〕982号)7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3〕1453号)74.关于减轻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负担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京财文〔2003〕316号)7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公务员培训主体示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2646号)7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0〕1842号)77.关于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城乡低收入家庭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的通知(京财文〔2010〕1247号)7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0〕1842号)7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京财文〔2010〕2113号)80.关于开展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京财文〔2009〕1493号)8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对汶川地震重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贴别资质政策的通知》(京财文〔2008〕2261号)82.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校地震受灾学生资助工作的紧急通知(京财文〔2008〕1846号)83.关于对继续深化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的有关意见(京财文〔2008〕1460号)84.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06〕2486号)8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5年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定额项目管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618号)8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4年“促进人才培养综合改革”项目经费管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4〕1396号)87.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行〔2012〕1841号)8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行〔2009〕2750号)89.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主党派中央补助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行〔2007〕1428号)90.关于印发《北京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行〔2005〕1456号)9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项目定额标准》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3〕752号)9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财政投资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3〕767)9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行〔2003〕497号)94.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行〔2002〕2358号)95.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一维修和统一保险工作相关问题及账务处理的通知(京财行〔2004〕919号)9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845号)9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1443号)98.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99.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总计来源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7〕521号)100.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社〔2001〕242号)10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社〔2006〕1981号)102.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2〕1778号)103.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1959号)104.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2817号)105.北京市破产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资〔2011〕345号)106.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1125号)10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集体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京财统评〔2001〕4号)108.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109.关于印发《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1504号)110.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预〔2012〕2121号)111.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预〔2014〕278号)112.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6〕806号)113.关于修订《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9〕654号)11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9〕1092号)11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1〕1150号)116.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京财金融〔2011〕1622号)11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财金融〔2012〕3079号)。
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空调)6篇

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空调)6篇篇1政府采购合同(空调)是指政府机关或单位为满足自身的公共服务需求而进行采购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不仅关系到政府单位的正常运转和服务水平,也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空调作为一种常见的办公设备,在政府机关和单位中使用频率较高,因此政府采购空调设备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在政府采购空调设备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首先,政府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经过需求评审和招标采购程序,确定需要采购空调设备的具体规格和数量,并进行公告招标。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空调设备的技术要求、数量要求、交货时间、价格标准等内容,确保公开透明。
同时,招标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公告内容编制,避免任何歧视性条款或限制性条件,确保招标程序的公平性。
在选择供应商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政府机关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评定中标供应商,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
合同中应当明确空调设备的规格、数量、交货时间、服务标准、价格等具体内容,避免合同条款存在漏洞或模糊之处。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合同履行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合同达到预期效果。
政府采购空调设备的合同签订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确保空调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二是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和保修期限,确保购买的空调设备能够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并享受维修服务;三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发票和合同凭证,及时办理采购结算手续,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政府机关和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空调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设备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
同时要及时处理空调设备故障和投诉问题,保障用户的正常使用权益和服务质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机关和单位还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空调集中

附件三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服务协议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确定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2006-2007年度空调集中采购供应商。
乙方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用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民用空调机(壁挂空调和立式空调)的送货、运输、安装及售后服务。
第二条一、乙方设立或委托专门的组织和机构(附件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乙方与其所委托的组织和机构对履行本合同中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乙方及其授权的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负责用户所购空调的送货、安装、结算和售后服务。
乙方与其授权的供货商对履行本合同中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乙方应与供货商签订书面协议送甲方备案,并负责供货商的管理。
四、供货商名录(附件二)由甲方向用户公布,但并不表明甲方对供货商的实质性审查或履约能力的认可。
五、供货商名录变更或调整,乙方应在变更、调整前应当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同时,乙方应与新的供货商签订书面协议交甲方备案并于甲方向用户公布后生效。
甲方在接到乙方供货商变更、调整书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公布变更、调整。
但若甲方因对乙方所变更的新供货商的形式审查尚未结束、未予同意而未向用户公布或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公布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在甲方同意并向用户公布前乙方不得实际变更。
第三条协议文件一、协议文件的组成本次谈判文件、中标人的报价文件、有关澄清文件和成交通知书,以及服务承诺书等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在各文件相关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二、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协议”系指甲方和乙方双方签署的,协议条款中载明双方所达成的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还包括构成协议的所有附件和文件(如本条第一款项所述)。
中央机关采购商用空调迅猛增长
中央机关采购商用空调迅猛增长短短1个月时间,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商用空调采购额出现重大变化。
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统计数据显示,自10月15日至11月23日1个月时间内,商用空调采购额达到了313万元,相当于之前4个月采购额的50%以上。
临近年底,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商用空调项目出现快速增长。
也正是在此之时,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11月26日国采中心重启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补充招标项目(商用空调包)招标,用以补充新加入第12期节能清单的商用空调产品。
首次补招不足3家11月19日,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补充招标项目公布中标结果,普通民用变频空调、普通民用定速空调、特殊民用空调及精密恒温恒湿空调顺利更新入围第12期节能清单的产品,商用空调却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
这是自2009年国采中心对京内、京外中央单位统一实行协议供货以来,首次出现废标情况。
在国采中心空调协议供货项目负责人看来,与每年5~6月的协议供货招标不同,9~10月份的补充招标项目主要针对的是新加入第12期节能清单的产品,目的是应对每年下半年节能清单更新后带来的空调产品"新陈代谢"。
在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中已经中标,并在第12期节能清单内的产品,协议供货继续有效,可以不参加投标。
"正是由于补充招标的性质所限,一般而言,投标企业的关注程度也比较低。
"该项目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11月19日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补充招标项目开标时,7家企业中只有格力、美的两家企业投标商用空调子包,海尔与志高作为已中标企业并未再次投标。
报价条款暗藏玄机作为重新招标项目,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商用空调项目的评审条款与上一次招标并未有大的变动。
依然采用了综合评分法,其中技术和服务部分55分,价格分45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三菱电机、三菱重工空调价格调整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三菱电机、三菱重工
空调价格调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公布日期】2004.09.08
•【文号】
•【施行日期】200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三菱电机、三菱重工空调价
格调整的通知
经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空调定点供应商协商,特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三菱电机、三菱重工空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价格表见附件。
调整执行时间自2004年9月1日开始。
二00四年九月八日。
格力电器筹资案例分析(2008-2009)
格力电器筹资案例分析(2008-2009)格力电器(000651)筹资案例分析(2008-2012)一,公司基本情况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辛未年)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空调企业,2009年销售收入426.37亿元,连续9年上榜美国《财富》杂志“中国上市公司100强”。
公司系由珠海经济特区工业发展总公司于1989年12月发起设立,始将其属下三家公司净资产及对其的债权折价入股780万股,定向募集职工股421.18万股,经1991年3月和1992年3月两次增发法人股、公众股、职工股,上市时总股份7500万股。
1989年12月,经珠海市工业委员会珠工复(1989)033号文批准, 由珠海经济特区工业发展总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其属下珠海经济特区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空调器厂、珠海经济特区塑胶工业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冠英贸易公司的净资产及对其的债权折价入股,折股数780万股,每股面值1元。
同时,经珠海市人行珠银管(1989)141号文批准, 向社会及内部职工公开募股420万股,每股面值1元,平价发行。
至此, 公司总股本为 1200万股。
其中:法人股780万股,社会公众股(含职工股)420万股。
1990年2月,珠海市体改委以珠体改(1990)36号文对该股本结构及是次超发的1.18 万股股份进行了确认。
同年三月,珠海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以珠特会验字(1990)第414号文对上述股本进行了验证。
1991年3月,珠海市体改委珠体改(1991)47号文及珠海市人行珠银管(1991)56号文批准本公司扩股1598.82万股,每股面值1元,平价发行。
其中:新增法人股1236万股,由发起人珠海经济特区工业发展总公司增持900万股, 同时吸纳国际银行家(珠海)俱乐部和珠海华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法人股东,分别以现金入股280 万股和56万股;增发社会公众股362.82万股。
关于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国机采字[2009]14号关于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厂(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要求中央国家机关京内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车辆的维修,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实行定点采购制度。
有下列情况可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的车辆;定点维修厂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的车辆;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的其它特殊情况维修的车辆。
单位内部设有汽车维修企业或专门维修人员的,可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汽车维修申报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备案的,可以不超过同类定点维修厂维修价格维修本单位的车辆。
二、定点维修期限本次确定的定点维修厂服务有效期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在此期间,定点维修厂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服务承诺书》(附件3)的承诺和规定的维修价格、质量保修期,为各单位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三、定点维修程序(一)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维修厂。
各单位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网),查询各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维修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信息,根据本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及车型等实际情况,选择维修厂。
(二)单位身份的确认。
为了使定点维修厂提供更快捷的服务,各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维修厂提供车辆行驶登记证件,作为送修车辆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证明,如果定点维修厂对单位身份有异议,由维修厂与采购中心联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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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2008-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 服 务 协 议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标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协议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评标结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一条 甲方确定乙方为2008-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外单位空调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乙方承担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外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民用空调机(分体挂机空调和分体柜机)的送货、运输、安装及售后服务。
第二条 一、乙方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县(市)以上城市设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空调供货商(以下简称地区供货商),负责用户所购空调的送货、安装、结算和售后服务。 二、乙方应与供货商签订协议,并负责地区供货商的管理。 三、地区供货商名录(附件一)由乙方报送甲方备案并由甲方向用户公布。 四、地区供货商名录发生变更或调整,乙方应在变更、调整前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地区供货商变更、调整书面通知后2日内,向用户公布变更、调整。
第三条 协议文件 一、协议文件的组成 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协议”系指甲方和乙方双方签署的、协议格式中载明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协议的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协议规定须向用户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3、“服务”系指根据协议规定,乙方提供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送货、安装、调试、维修、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相关义务。 三、协议范围 本协议的范围与上述协议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供货范围与技术规格 一、乙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执行,非《清单》内的 产品不得销售。协议有效期内,节能认证有效期截止的产品,将停止销售;当《清单》调整,《清单》内有新的产品增加,乙方应按中标优惠率对新增产品测算价格后,报送调整申请,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公布执行,未列入新《清单》的产品,将停止销售。 二、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在中标货物的品牌规格和型号范围内。 三、乙方提交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投标文件中的“货物报价明细表”一致。 四、乙方提供的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停产或发生变化,乙方应在当日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停产或变化的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
第五条 货物的包装、运输、安装和调试 一、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标准措施进行包装,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的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和质量合格证和产品保修卡。 二、乙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将货物送抵用户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及保险等费用。 三、乙方在接到用户供货通知后,空调数量一次批量在100台以内的,48小时内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一次批量超过100台的,乙方可与用户另行商定安装时间。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具有押金性质的任何费用。 四、乙方负责货物安装、调试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空调安装上岗证书,安装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五、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防护措施不当或标记不明造成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第六条 价格 除经甲方同意调整价格外,中标价格为乙方提供货物的最高限价。生产厂家对原型空调的价格进行调整,其优惠率不变;生产厂家推出新的型号空调上市,乙方应依据投标优惠率测算提供给甲方的政府采购价格,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无论价格调整或新型号空调上市,乙方均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采购流程 一、用户采购空调,须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并在“确认单”上加盖用户单位公章,未加盖用户单位公章的“确认单”无效。 二、地区供货商收到用户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确认单”后,按照用户采购需求,免费上门安装。 三、安装、调试合格后,由用户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四、地区供货商凭密码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按要求填写打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加盖地区供货商公章,开具发票,与用户结算。 五、乙方网上操作初始密码(一级密码)由甲方授予。乙方授权并在甲方备案的地区供货商的网上操作初始密码(二级密码)由乙方授予。
第八条 验收与结算 一、验收。用户对所购置的空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用户在 “验收单”上签字盖 章。“验收单”由乙方指定的供货商凭密码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录入生成并向用户提供。 二、结算。用户在空调安装完毕,验收后直接与乙方结算。地区供货商开具供货发票和“验收单”。“验收单”一式二联,分别由用户、乙方留存。 三、技术资料。交货时,地区供货商应将每台设备的完整技术资料、保修单和售后服务承诺书等材料交给用户。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返还。 第十条 质量保证和检验 一、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的货物,同时保证该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行和在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的满意的性能。 二、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已经过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和安全认证标志。 三、若到货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协议要求不符,乙方应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检验之日起2日内运达用户指定地点安装调试,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任何不足和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接到用户通知3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缺损零件或整机。若造成损失,甲方可协助用户进行索赔。 五、本协议涉及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执行。若厂家规定的保修期或货物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长于本协议的保修期,应适用厂家保修期或主要部件保修期。 六、质量保证期内,如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市内4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远郊区县24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如故障不能在24小时内排除,乙方应免费临时安装一台同型号空调代替使用,待故障排除后更换。 七、质量保证期届满,维修、更换配件等只收取成本费用。 八、其他售后服务内容为投标文件中“货物售后维修和服务计划”中所承诺的内容。
第十一条 交货时间及地点 交货时间:在接到用户供货通知后,一次批量在100台以内的,48小时内完成供货安装;一次批量超过100台的,乙方可与用户另行商定。 交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如乙方与用户发生争议,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说明争议发生原因,提出拟解决的办法,由甲方协助调解。调解不成,乙方与用户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二、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的影响。协议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或继续履行协议。 四、如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1、 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为用户提供货物和服务的; 2、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用户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有权对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外单位提供空调供货和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2、有权对所提供的空调设备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协助财政部国库司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报财政部国库司按本协议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5、甲方对用户拖欠货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空调采购方面的关系,如确因乙方违约需进行处理的,负责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库司。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空调采购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中作中和用户在空调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3、对空调采购经费未落实或空调采购经费不足的空调采购业务,有权拒绝供货。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空调品牌、规格、型号、价格和安装时间完成供货。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货物转让他人销售。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提高空调价格。 5、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6、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空调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满足安装需求。 7、对中央国家机关的空调货物做到优先组织货源,保证按时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