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规定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了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申报程序、审核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出口退税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出口退税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出口企业享受平等的税收待遇。
2. 法定原则:出口退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退税范围。
3. 实际原则:出口退税应当以出口企业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或出口服务为依据,确保退税的真实性。
4. 及时原则:出口退税应当及时办理,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三、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1. 出口货物:指企业出口的货物,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
2. 出口服务:指企业出口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金融服务等。
3. 出口免税: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或服务过程中,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
四、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1. 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与出口货物退税率相乘,计算出应退税额。
2. 消费税出口退税: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与出口货物退税率相乘,计算出应退税额。
3. 免税货物:出口免税货物的企业,无需进行退税申报。
五、出口退税的申报程序1. 出口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2. 出口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4)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表;(5)其他相关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六、出口退税的审核程序1.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2.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或出口服务进行核查,确认出口的真实性。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进行核查,确保退税率符合规定。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什么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出口商品时,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环境保护税等税费予以退还,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国家出口经济的发展。
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条例》于2004年5月1日施行,它规定了出口退税的有效期、出口退税税收分类、申请出口退税的手续等内容。
其中,出口退税有效期为一年,自缴款证明开具之日起算。
分类方面,增值税、消费税是重点税种,出口企业可以按照税款纳税申报程序,在货物出境口岸备案后,向国家税务部门退税。
同时,对于豁免税和零星税则,企业可以在缴款证明获得后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退税。
在手续方面,企业需要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并在退税申请前的60天向税务局汇款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明确了出口退税的政策和政策执行要求。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1.出口企业在销售商品时,自行支付进项税额的,可以在后期向国家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2.出口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采用以增值税金额为核定依据的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按照规定退还部分增值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签订合同、报关单、装箱单等。
4.出口企业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贸易法规,保证商品出口合法。
5.国家定期调整退税品种、退税税率和退税总量,同时加强退税审核监管力度。
如何申请出口退税首先,企业需要进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并办理缴纳退税保证金的手续。
然后,在货物出口前,企业需要在税务局进行申报备案手续,并在货物出境时办理退税手续,获取《出口货物缴款证明》。
最后,企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据税款纳税申报程序,向国家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还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贸易法规,以保证商品出口合法,避免出现退税纠纷。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简介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对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规定的比例或额度予以退还的政策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出口商品的生产和外贸发展,对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关内容。
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出口贸易,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
通过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商品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吸引更多的出口订单,推动出口额的增长。
出口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出口退税政策适用于出口到海外的货物和劳务,包括商品出口、加工贸易、修理和加工修理物品出口、实验研究试验出口、展览展示出口等。
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原则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原则包括:平等、公平、便利、健全。
具体而言,出口退税政策要坚持平等对待各类出口企业,做到公正合理;要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的操作流程,简化退税手续和时间;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确保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和合规性。
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流程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出口企业登记:出口企业需要在国家税务局进行登记,取得出口经营权。
2.出口货物备案:出口企业需要将要出口的货物进行备案登记,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
3.退税申请:出口企业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填写退税申请表,提交至国家税务局。
4.审批和退税:国家税务局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批,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退税款项退还给出口企业。
出口退税政策的税率和标准出口退税政策的税率和标准由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而言,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货物分类进行区分,不同类别的货物退税率不同。
退税率一般在5%至17%之间,根据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和税负情况进行测算和调整。
出口退税政策的注意事项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出口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出口货物合规性:出口企业需要确保出口货物的合规性,遵守国家出口政策和质量标准,以确保退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为了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政策,特制定出口退税39号文件。
一、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从中国境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货物的原产地、加工地和销售地在中国境内的出口货物。
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口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代理贸易等各类出口方式。
二、适用条件1. 出口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出口要求的合法货物。
2. 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和报关手续。
3. 出口货物必须提供有效的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4.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法定资格的出口企业或其委托的相关代理机构。
三、退税政策1. 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根据商品分类和批准的退税标准确定。
一般来说,一般贸易商品的退税率为13%,加工贸易商品的退税率根据批准的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和标准确定。
2.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须在出口货物实际出境前办理,由出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退税申请。
退税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退税申请表等。
3. 税务部门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及时办理退税手续,退税款将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其他方式返还给申请人。
四、监督管理1. 出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按规定履行退税手续,保证退税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2. 税务部门将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抽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和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3. 出口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保证退税申请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五、附则1. 本文件所称出口货物包括实物货物和务实输出货物,适用范围包括一般贸易和各类加工贸易。
2. 本文件所称的税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税务机关。
3. 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六、生效与解释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外贸实操-企业申请出口退税需要满足的条件

外贸实操-企业申请出口退税需要满足的条件1. 企业资质方面: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通常只能享受免税政策,不能申请退税,但也有部分特殊情况除外,不过退税的计算方式和一般纳税人有所不同。
进出口权及相关登记:企业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相关机构进行进出口权登记。
拥有合法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是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并申请退税的前提。
退(免)税备案:企业需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向税务机关登记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机构设置、经济性质、主管部门、企业地址、负责人、开户银行等信息,以便税务机关管理和审核。
2. 货物相关方面:货物范围: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在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产品。
具体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离境要求: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
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在境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均不能退税。
退税率规定:出口货物有相应的退税率,且退税率不为零。
企业可根据报关单上的商品编码在电子税务局查询具体商品的退税率信息。
3. 财务处理方面:出口销售处理:出口货物要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
对于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不能申请退税。
进项税额管理:企业需要取得合法的进项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且进项税额的核算和抵扣等操作要符合相关规定。
如果是生产企业,其采购发票采用抵扣勾选认证;外贸企业根据出口产品的具体情况采用退税业务退税勾选,其他业务抵扣勾选。
4. 收汇管理方面:收汇要求: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部分地区和企业类别可能有特殊规定,例如一类、二类、三类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先退税再收汇,但需在次年的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收汇或视同收汇)。
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解读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商品出口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繁荣,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出口退税政策。
那么,什么是商品出口退税政策?它是如何运作的?又对企业和经济有着怎样的影响呢?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一下。
一、商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概念商品出口退税,简单来说,就是指对出口商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
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力,从而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例如,一家企业生产了一批商品并出口到国外,如果在国内生产和销售这些商品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款,而通过出口退税政策,企业可以申请将之前缴纳的这部分税款予以退还。
二、商品出口退税政策的运作机制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
首先,出口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并提供相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出口合同、报关单、发票等。
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核,核实货物的出口情况以及所缴纳税款的真实性。
审核通过后,根据相关的退税率计算应退还的税款金额,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税款退还给企业。
退税率的确定是根据出口商品的类别和国家的产业政策来制定的,不同的商品可能有不同的退税率。
三、商品出口退税政策的意义1、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通过退还企业在国内缴纳的税款,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使得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能够以更低的价格销售,增强了价格竞争力,有助于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占领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
2、优化产业结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向国家鼓励出口的产业和产品方向发展。
对于高附加值、技术含量高的产品给予较高的退税率,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升级。
3、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出口企业的发展壮大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同时,出口的增加也能够拉动国内经济的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繁荣。
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要紧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与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一)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与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者免税。
(二)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者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原件的,与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与“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者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者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要领
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要领出口退税,又称为出口抵税、出口退税补贴,是指国家为支持出口贸易,对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部分予以退还的政策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要领。
一、计算方法:1.出口退税率:根据国家制定的退税政策,不同商品和地区具有不同的退税率。
出口商品可以通过中国税务系统查询到具体的退税率。
2.出口退税金额计算:出口退税金额=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额×出口退税率其中:-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的销售额×(1-1/(1+增值税率))3.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通常是指货物的FOB价格(Free On Board,即到岸价),即货物离港或离境时的价格,不包括国内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
4.增值税率:增值税率是由国家税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设定的,不同商品及地区的增值税率可能有所不同。
二、要领: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退税涉及复杂的法律法规,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是保证退税顺利进行的前提。
2.完善相关证明材料:出口企业需要准备完善的证明材料,包括报关单、货物购销合同、海关出口清单等,以证明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申报退税资格:出口企业需要在出口货物离港前向当地的海关申报退税资格,并获得退税资格的认可。
4.税务报关:出口企业需要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税务报关,确保退税资料的准确、完整、符合规定。
5.审核与核销:海关将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核销环节是指在货物出口后,海关核实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品种等信息,并在核销单上盖章。
6.退税申请:出口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节点,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7.退税款到账: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款项会由税务机关直接退还到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退税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在退税流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审批和核查环节,因此出口企业需要提前做好退税规划,合理安排出口货物的时间和资金预算。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3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商品退税的管理。
第三条出口退税应遵循合法、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退税资格与条件第四条出口商申请退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实际的出口业务;(三)按照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登记;(四)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第三章退税程序第五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一)出口合同或协议;(二)出口报关单;(三)增值税发票;(四)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文件。
第六条税务机关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
第四章退税计算第七条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退税额的计算应根据出口商品的税则号列和退税率进行。
第八条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 = 出口商品离岸价格× 退税率。
第五章退税监管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管,防止骗取退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对于违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退税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新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
在实施前,应由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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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规定出口退税作为一项鼓励出口的贸易政策,已被全世界各国所接纳、认同和采用,每个国家都试图通过出口退税的政策促进出口,增加税收,推动经济增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于退税有什么规定吗?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出口退税规定。
欢迎阅读!出口退税规定第一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三、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并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第二部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一、征税范围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包括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前出口且未按规定进行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申报凭证的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或未被批准核销的货物;(即:超期)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注:生产企业、商业流通企业委托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须在报关出口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小规模外贸企业不得从事代理出口业务)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6、出口企业申报出口数量小于海关报关单出口数量的出口货物;(出口不申报)7、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合法、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
二、计算方法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2、消费税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3、计税依据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未按期申报退(免)税和不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货物出口后四个月内的申报期、满90日后的申报期或市国税局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3、未按期补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单证规定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4、代理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0天期限届满的次日,委托方在货物出口后90天后的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5、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备案单证的次日。
第三部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一、旧设备出口的概念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简称外购旧设备)。
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二、自用旧设备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
三、自用旧设备出口退税的申报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四、外购旧设备的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六、未按期申报的管理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第四部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一、认证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票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外贸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市局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
《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市局留存,第二联由市局转送主管征税的县(市、区)局,第三联由主市局转交外贸企业。
三、申报纳税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县(市、区)局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四、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国税函[2002]827号规定: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附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申报日期年月日征税部门,第三联由退税部门交外贸企业。
第五部分有关期限变更一、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对于不能按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
新办出口企业、二类出口企业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仍为90天。
二、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