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肿瘤放射诊疗医师准入与授权管理制度

肿瘤放射诊疗医师准入与授权管理制度概述肿瘤放射诊疗作为一种常见的肿瘤治疗方法,对于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获得最佳治疗效果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放射诊疗医师的专业能力和提高治疗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准入与授权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肿瘤放射诊疗医师准入与授权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医师准入条件为了确保肿瘤放射诊疗医师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应满足以下条件:1. 医师必须持有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证书,并从事放射诊疗临床工作至少3年以上。
2. 医师需具备相关学科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肿瘤放射治疗医师职称评审。
3. 医师需参加国家举办的肿瘤放射诊疗医师岗位培训并通过考试。
二、医师准入程序医师准入程序分为审核、考试及注册三个阶段:1. 审核阶段:(1) 医师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2) 医院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医师准入的依据。
2. 考试阶段:(1) 医师通过国家举办的肿瘤放射诊疗医师岗位培训,并参加考试。
(2) 考试内容涵盖肿瘤病理学、放射生物学、肿瘤放射诊疗技术等。
(3) 考试成绩将作为医师准入的参考依据。
3. 注册阶段:(1) 医师通过审核及考试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并领取注册证书。
(2) 注册证书是医师开展肿瘤放射诊疗工作的合法凭证。
三、医师授权管理1. 授权对象:已取得医师准入资格的放射诊疗医师。
2. 授权权限:在核准的放射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包括放射疗法方案制定、放疗计划设计及放疗操作等。
3. 授权管理:(1) 医师需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停止学习更新知识。
(2) 医师在实施放射诊疗过程中,需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
(3) 医师需定期接受质量评估和技术监督,确保放射诊疗质量的提高。
(4) 监督管理机构对医师的授权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结论肿瘤放射诊疗医师准入与授权管理制度旨在保障放射诊疗医师的专业素质和治疗质量,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安全有效的治疗。
肿瘤射频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肿瘤射频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为了规范肿瘤射频消融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改进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减少各种并发症,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肿瘤射频消融治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肿瘤射频消融治疗技术是指采用物理方法直接毁损肿瘤的局部治疗技术,不包括微波、激光、超声、高频电灼、冷冻等其他消融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肿瘤射频消融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1.此项技术限定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并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诊疗科目。
2.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开展胃肠外科手术、肝胆外科手术、胸外科普胸手术、CT或B超等医学影像引导下肝穿刺活检、肺穿刺活检等技术的能力。
(二)设备基本要求1.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的肿瘤射频消融设备系统,目前医疗市场上主要包括有Cool-tip RF System(冷循环超能射频肿瘤治疗系统)、Rita System(锐达射频肝癌治疗系统)、Radio Therapeutics System(多弹头射频肿瘤治疗系统)等;射频消融治疗仪的部件包括射频发生器、治疗电极和中性电极板,主要的电极有:①中空冷却电极;②展开式多钩电极;③灌注电极;④脉冲电极等。
2.具备存放肿瘤射频消融设备专用房间和射频治疗针及配件存放柜,并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3.具备影像引导的技术设备,如超声、CT或MRI等及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并具备用于评估局部疗效的对比增强影像检查技术条件。
4.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在消融过程中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开展开放手术中肿瘤射频消融治疗技术,尚需具备手术中影像引导的技术设备。
6.开展腹腔镜下肿瘤射频消融治疗技术,尚需具备腹腔镜检查及治疗设备,具备医学影像图文管理系统;具备存放腹腔镜及配件的专用存放柜,并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01•【文号】国卫办医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进一步提高肿瘤诊疗规范化水平,保障肿瘤诊疗质量与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肿瘤诊疗能力(一)加强肿瘤及相关学科建设。
各地要加强医疗机构肿瘤科、内科、外科、妇科等相关科室的能力建设,使科室布局、人员配备、技术水平、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与开展的肿瘤诊疗工作相适应。
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放疗科、病理科、检验科、药学部门、放射科、影像科、核医学科等相关学科加强规范管理,为保证诊疗质量提供技术支撑。
(二)加强肿瘤诊疗人才培训。
各地要重视肿瘤诊疗相关人才的培训,组织开展肿瘤筛查、诊断、手术、化疗、放疗、介入等诊疗技术的人员培训,使其掌握各种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诊疗规范。
将肿瘤诊疗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提高肿瘤规范化诊疗能力。
加强中医药人才培训,提高肿瘤中医药诊疗水平。
(三)加强肿瘤紧缺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制订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分配激励机制等措施,改善相关人才紧缺状况。
要大力培养与培训病理医师、病理技师,提高病理诊断能力和质量;加强肿瘤专科临床药师培训,增强抗肿瘤药物和辅助用药的审方、点评、调剂能力,指导临床用药;加强肿瘤护理人才培养,为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开展放疗医师、放疗技师和医学物理人员培训,保证放疗质量。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版)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目录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2)二、人员基本要求 (3)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4)四、培训管理要求 (5)为规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超声、CT、MRI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空腔脏器粒子支架置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专业的诊疗科目,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超声、CT、MRI、内镜等)和放射粒子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及以上)、《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四)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操作场地及无菌操作条件。
2.全部影像引导技术设备(超声、CT、MRI、DSA)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五)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认真落实。
(六)有至少2名具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有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
2.有5年以上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开展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应当有5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肿瘤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你知道什么是放射诊疗吗?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国家卫健委肿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国家卫健委肿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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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_试行_

为规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B超、CT、MRI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
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不包括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2)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肿瘤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的专业诊疗科目,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CT、MRI、超声、内镜等)和治疗计划系统。
(3)医疗机构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放射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及以上)。
(4)开展肿瘤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关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5)实施治疗场地要求。
①符合放射粒子技术操作场地及无菌操作条件。
②全部影像导引技术设备(CT、平板DSA、MRI、超声)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③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全部技术操作均在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下进行。
④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6)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予实施。
(7)有至少2名具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1)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医师。
放射诊疗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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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续)
• 放射诊疗的基本原则(续) —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放射操作现场,在确需其他 人 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__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须报请对 其服务范围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每年 至少接受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检测仪器仪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校准;
4、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符合有关标 准与要求。
不合格及规定淘汰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 转让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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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续)
• 放射诊疗的基本原则
(放射诊疗工作管理的重要依据;放射诊 疗质量的重要保障;保障职业人群、患者 和公众健康的重大举措;改变卫生部门形 象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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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5条) 第二章 执业条件(5条)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8条)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14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5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5条) 第七章 附则(4条)
人员条件
—放射治疗:中级职称的放射肿瘤医师;病理学、
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本科或中级职称的医 学物理人员;放射诊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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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执业条件(续)
人员条件
—核医学:中级以上核医学医师;病理学、医学
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本科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 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介入放射学:本科或中级以上放射影像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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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一)术中放疗技术(包含术中置管术后放疗技术) (二)三维适形及调强放疗技术(含χ刀、γ刀、Cyberknife治疗) 为规范肿瘤放射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肿瘤放射治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肿瘤放射治疗技术是指目前通过自然放射源(如钴-60、铱-192等产生的γ射线)和人工放射源(如加速器产生的X射线、电子束、质子束、碳离子束等)实施治疗的技术。
包括术中放疗技术(术中置管术后放疗技术),三维适形及调强放疗技术(含χ刀、γ刀、cyberknife等治疗),不包括实施常规二维放射治疗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此技术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或肿瘤专科医院开展,其中肿瘤放射治疗科床位设置不少于30张。
1、医疗机构开展肿瘤放射治疗技术应当有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2、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放射治疗诊疗科目,并具有医学影像科、病理科、检验科、重症医学科或ICU等辅助科室,能独立完成诊疗项目。
(二)放射治疗科
1、有2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肿瘤放射治疗医师,并有放射物理师和放射治疗技师。
2、有经过肿瘤放射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肿瘤放射治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带多叶光栅的直线加速器等合格的治疗机,CT模拟定位机、三维治疗计划系统、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设备等。
4、应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及必备的抢救药品。
(三)影像诊断科室
1、具备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或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仪(PET-CT)等影像诊断设备。
2、具备医学影像网络传输系统。
3、有开展医学影像诊断工作5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从事肿瘤放射治疗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肿瘤学或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2、应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5年以上肿瘤放射治疗工作经验。
3、经过肿瘤放射治疗相关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放射物理师
1、必须取得本专业执业证书,并具有5年以上肿瘤放射物理治疗工作经验。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备直线加速器操作上岗证或经过肿瘤放射治疗相关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参与肿瘤放射治疗的放疗技师、剂量师和护士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省卫生厅认定的肿瘤放射治疗技术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认真执行肿瘤放射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采取综合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肿瘤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开展以循证医学为基础的肿瘤放射治疗。
(二)肿瘤放射治疗计划至少由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和放射物理师共同制定,由具有肿瘤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和技师实施,并制定合理的治疗与护理计划。
(三)实施肿瘤放射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价格、治疗风险、治疗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肿瘤放射治疗技术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定期开展仪器设备检查与维护。
(五)建立、健全肿瘤放射治疗技术评估及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记录。
(六)医疗机构及医师每年要接受省卫生厅指定的评价机构对医院和医师进行肿瘤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治疗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四、其他管理要求
(一)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肿瘤放射治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