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法”——浅谈国际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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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法”——浅谈国际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及解决【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一部手机或者一台电脑我们就能联系世界各地,将信息散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就像我们很早以前听到过的一个词“地球村”。在网络的世界里没有国界、没有局限,它将地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就像一个小小的村庄一样,然而它的无界性又使得网络侵权屡屡发生却无所禁止,本文主要论述国际网络侵权的类型、法律冲突、解决途径以及对“网络空间法”的展望。

【关键词】国际网络侵权法律冲突解决途径网络空间法

在古罗马,一直流传着一句话“只要有社会就会有法律”,可是传统法律的滞后性致使其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侵权时也无可奈何束手无策,更有新主权论者主张“网络空间是任何国家都不得染指的世界”、“网络世界不需要法律、不需要警察”,他们将网络独立于现实世界与极地、公海、外层空间等同,反对任何国家的冲突法,面对这样的现象我们更急需一部“网络空间法”来规范网络社会。就我个人的观点而言,我认为不应该将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妖魔化”,网络是现实社会的镜像,是物质世界的延伸,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以及与现实的关联性。

在我国,很早就有学者关注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由此发表了一系列的论文,有关网络侵权的法律著作也相继问世。例如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张红新律师发表的《关于我国网络侵权法律研究》,宋娜拉发表的《网络侵权责任研究》,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主办的《网络法十六讲》,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孙午生的《网络社会治理法制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张平主编的《网络法律评论》,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吴伟光的《网络新媒体的法律规治——自由与限制》,武汉大学网络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网络经济与法律丛书》。自199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起网络纠纷案后,

网络侵权问题全面爆发,网络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有关法律法规接连出台,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发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令人叹息的是该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网络著作侵权的管辖权问题以及涉外网络著作权的法律适用,其强调网络侵权的地域性却忽视了网络侵权的涉外法律冲突问题,有关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规范仍处真空领域。

时隔十年,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通过,该法规定网络人格权侵权问题应当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但是在真正审理涉外网络侵权案件中我们会发现,最密切联系原则难以适用。首先,侵权行为地无法确定,一个国际网络侵权行为,其结果可能发生在各个国家(例如一个网络病毒散播到各个地方),或者不同国家的多个侵权行为作用于同一个人(例如各国网友中伤某一个公众人物),那么,我们到底应该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侵权行为地要如何确定?是侵权行为发生地还是侵权行为结果地的法律,在这种涉及多个国家的国际网络侵权中我们又要如何通过连结点的指引找到唯一、确定的某一国家、地域的法律?其次,国际网络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个人信息无法确定,在不需要实名登记的网络空间里,行为人完全可以使用虚拟的身份,这使得如何确定行为人身份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一台电脑一根数据线信息通过光纤以电流为载体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能传播到多个国家,信息传递速度呈指数型上升,涉及人数更是爆炸式上涨,最密切联系原则不再适用。

网络侵权行为难以确定,网络空间成为侵害人的“避风港”,而受害者苦苦寻求帮助却求助无门。涉外网络侵权的类型五花八门包罗万象,其实归纳起来大致可以三类:

一、侵犯人格权。人肉搜索,大片水军的谩骂、侮辱、诽谤,对个人信息、家庭成员的曝光,“键盘侠”在网络空间里称王称霸,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对此遭受着巨大的迫害。

二、侵犯知识产权。复制、粘贴、删改,简单的几个动作,就能盗取作者的劳动成果,更有甚者断章取义,歪曲作者的本意,用花哨的噱头博人眼球,给作者的名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恶意抢注知名品牌域名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以肯德基为例,一饭店老板在肯德基还未在中国注册网址的时候,抢先注册以KFC命名的网址,众所周知,KFC是肯德基的简称,该行为存在明显的故意,肯德基公司由此提起诉讼,然而饭店老板辩称其饭店主打的就是开封菜,开封菜中文拼音首字母的缩写就是KFC,怎么能称为恶意抢注呢,结果当然是肯德基败诉,而后不得已与饭店老板协商买下该网址。

三、侵犯财产权。相较于其他两种网络侵权类型侵犯财产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似乎更为普遍,小到网络诈骗,大到网络经济犯罪。一个小小的软件就能盗走我们的账户密码,一个不留神银行卡、支付宝里的钱就不翼而飞。相比传统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的影响更加深远、涉及范围更加广泛。

如何解决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成为摆在我们眼前的一道难关,若根据传统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一般解决办法,解决途径有三种:

一、直接适用本国法。但这只适用于外交不发达的国家,在全球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们根本不可能闭关锁国闷不啃声地直接适用本国法律而无视其他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

二、适用本国或者国际统一的冲突解决办法。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并没有涉外网络侵权法律冲突解决办法,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冲突解决办法。

三、适用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解决。如果只是普通的涉外侵权问题这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冲突解决办法,但是在国际网络侵权问题上通过双边、多边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来解决必然忽视了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将网络与现实等同,在解决国际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上我们应该注意到网络的独特性,寻找侵权性质认定的新依据。

虽然各个国家都希望自己能尽快制定出“网络空间法”,以便成为制度的掌权者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者,在国际社会中处领导地位,但是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以及多方权力的角逐之下,即使“网络社会”真的存在,想必也是各个国家妥协的结果,那么,为了各自利益着想,又有多少国家会以公共秩序保留为借口而拒绝适用“网络空间法”。在我看来,只要有利于国际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规范都可以,现行法律的延伸、独立的网络空间法又或者是网上社交规则,只要能在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现实关联性”中找到平衡点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又何必拘泥于哪种形式呢?

如果“网络社会”形成,“网络空间法”得以实施,管辖权问题必然是首当其冲的问题,它是现行的所有法律实施的前提,面对这样的情况,各国管辖权分歧又将如何解决?是适用被告惯常居所地法律还是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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