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人: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就陕京二线输气管道工程靖边—榆林段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陕京二线输气管道工程靖边—榆林段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项目地点:榆林

项目工期:2005 年9 月30 日前完成

项目投资:贰拾肆万捌仟柒百伍拾元人民币(Y 24.875万元,此费用包含报告评估费)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本合同专用条款;

②本合同通用条款;

③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业务。

五、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附件一:工程服务健康、安全与环境(HSE协议

委托人: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受托人: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公司(签章)预评价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合同双方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受托人”是指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业务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5)“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派出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7)“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解释和说明。

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派出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需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机构及水土保持评价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负责人及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规划,完成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程范围内的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情况。

第五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无明确约定的应以适当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本工程中未明示为非保密资料的一律视为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受托人开展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业务之前应向受托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岀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岀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合理时间内做岀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更换代表时,要提前通知受托人。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受托人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权利,以及受托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权限及时书面通知需要通知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三条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受托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受托人权利

第十四条受托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根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纲要和原则,有权向委托人提岀建议。主持有关工程协作单位的总体协调,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劳动安全的检查权。对于不符合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序,有权通知委托人修改。委托人权利

第十五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采用的标准、实施规划以及系统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

第十六条受托人调换总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十七条当委托人发现受托人员不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履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职责,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责任

第十八条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委托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有效期。在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过程中,如果因特殊原因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十九条受托人逾期完成评价任务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受托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受托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的预评价结果进行工程建设,产生评价结果以外的损害时,由受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岀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受托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