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全部申请材料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全部申请材料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名称检索:由设立申请人向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区(县)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手续。市司法局律管处以书面形式将名称检索结果通知区(县)司法局。

二、提出申请:设立申请人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向拟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三、初步审查:区(县)司法局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见附件1)。

2、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设立人签字)

3、律师事务所章程。(见附件2)

4、合伙协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见附件3)(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全体合伙人签字)(设立个

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

6、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租赁合同及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见附件4)

9、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档证和交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报送申请材料要求:

1、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须用A4 纸打印和

复印。

2、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左侧装订,不得粘贴。

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1)设立合伙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2)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4)律师事务所章程落款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附件3: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会议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1)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合伙协议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附件4: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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