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施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施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施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森林火灾应急机制,保证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把森林火灾造成的缺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保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畴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与我县毗连的外县(区)对我县生态安全构成危害或威逼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缺失;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爱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属地治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综合和谐、逐级响应的处置程序;坚持“群专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努力实现森林防火

社会化,实现扑救专业化。

2 森林火灾处置的等级划分

为及时有效处置各类森林火灾,依据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灾难程度、涉及范畴、阻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缺失等情形,森林火灾分为以下4级。

2.1 特大森林火灾

是指显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重伤;

(3)重点林区火场连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操纵;

(4)发生在距县界5公里,严峻危害我县生态安全的森林火灾。

2.2 重大森林火灾

是指显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3)重点林区火场连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操纵;

(4)发生在距县界5公里,严峻威逼我县生态安全的森林火灾。

2.3 一样森林火灾

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4 森林火警

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内的森林火灾。

3 指挥机构与指责

3.1 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指挥和处置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由县林业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武部部长担任副指挥长,并设专职副指挥长1人。成员从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广电局、县旅行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司法局、县森林公安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等抽调人员组成。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紧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研究制定全县应对森林火灾的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指导全县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挥、和谐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具体负责组织、和谐、指导、检查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并作为森林火灾发生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平台。县防火办设在县林业局,同时挂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牌子。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森林火灾时,以县防火办为基础,抽

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成立指挥调度组、赴火场工作组、后勤保证组、宣传报道组和业务咨询组,负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1)指挥调度组。把握火情与扑火动态,起草上报《重要森林火情专题报告》及《处置森林火灾的总结报告》;传达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策,落实扑火力量、灭火物质、应急通信保证等。

(2)赴火场工作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赴火场工作组,与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政府组成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火救灾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扑火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的进展情形;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完成扑火救灾任务。

(3)后勤保证组。联系组织扑火救灾的物资,和谐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的快速运输。

(4)宣传报道组。严格按照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统一公布火情信息,和谐新闻单位采访报道。

(5)业务咨询组。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审核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提供指导性意见,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3.3 成员单位职责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森林防火目标治理责任状》的规定,检查督促挂钩责任区做好防灭森林火灾的工作;依照实际,组织本单位青壮年干部、职工组建义务森林消防队;在

森林防火戒严期,认真履行带班职责;还要积极做好扑火救灾的应急支持保证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进行推测预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相关保证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森林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并提出灾难复原的意见和建议。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和谐驻施部队、乡(镇)人武部,依照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就近调动驻军、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开展森林防火法制宣传教育;督促、协助森林公安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保证扑火救灾交通畅通;爱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固;及时办理森林消防车辆落户、警灯安装、使用手续。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森林防火专项资金的筹措和调度,监督业务部门搞好资金的治理使用。

县交通局:和谐森林消防车辆免征养路费、免购置附加税业务;关心衔接森林消防车免交过路通行费等业务;配合森林防火部门搞好公路沿线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扑救森林火灾的运输保证。

县气象局:及时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及有关气象资料;配合森林防火部门,开展林火治理研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防火灭火。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搞好森林防火电视会议的服务;负责提供扑火救灾的通信保证;适时免费发送森林防火警示信息;开通免费拨打森林火灾专用报警“12119”的服务。

县民政局:对因森林火灾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缺失的、或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发生伤残和死亡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安置、处理善后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对痴、呆、聋、哑、疯五种人的监控,防止其引发森林火灾;对县公墓山加强治理,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县水务局:做好库区周围的森林防火工作;飞机实施吊桶灭火时,提供水源保证。

县广电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及时宣传报道森林防火工作动态,按有关规定负责扑救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扑救森林火灾有关和谐工作,指导搞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和灾区复原重建。

县农业局: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农村环保的重要内容,配合森林防火部门搞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农村完善火源治理制度、督查防扑措施到位情形,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疏导农业生产用火。

县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县卫生局:负责森林火灾的伤病抢救工作。

县建设局:配合各地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度假区、森林公

园等旅行区森林防火的各项措施,搞好上述地区森林防火的“四网两化”建设;认真落实垃圾场周围的森林防火措施。

县森林公安分局: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立案侦察和移送起诉;组织实施清山清林工作,提高森林火灾的案件发觉、操纵率;协助、指导开展森林防火法制宣传教育。

县司法局:协助、指导开展森林防火法制宣传教育。

县旅行局:建立旅行区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对旅行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协助搞好各地风景名胜区、度假区、森林公园等旅行区森林防火的“四网两化”建设。

县科技局:协助、指导开展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县民宗局:利用民族、民间节日、宗教活动,向各民族宣传森林防火、爱护森林、进展林业的重要意义,改变落后的生产生活适应。

县环保局:把森林防火、爱护森林、爱护生态作为环保的重要内容,配合森林防火部门搞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4 预警、监测、报告

4.1 公布森林火险等级

依据森林的可燃性和燃烧的危险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5个森林火险等级。森林防火期内,由县气象局和县电视台每天向社会公布全县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连续显现五级高森林火险等级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公布高危火险警报,同时进入应急预备状态,做好启动本预案的预备。

4.2 林火监测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启动林火监测系统,对全县林区的森林防火安全情形实施监测。对森林火灾现场,还要设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监视哨点,24小时监控林火进展动态。

4.3 森林火情报告

森林火情火灾的信息,实行归口治理、统一上报的制度。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受理森林火情火灾后,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4.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森林火情应赶忙拨打“12119”森林火警报警,县防火办接到报警后,赶忙通知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部门迅速组织扑救;同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区别不同情形,逐级上报。

4.3.2 一样火情火灾。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办公室必须在第一时刻上报县防火办,并迅速组织扑救。

县防火办按森林火情火灾日报、旬报、月报的形式,按时上报市防火办。

4.3.3 发生下列重要森林火情火灾,需赶忙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森林火情;国家、省、市级重点火险区发生的森林火情;县城面山发生的森林火情;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情;调用驻军、武警参加扑救的森林火情;航空巡护发觉的森林火情;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发觉的森林火情;重、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较

大且有连续蔓延危险,需市支援扑救的火情;发生在县(区)交界地区需要市和谐处置的森林火情;危及重点林区、重点爱护对象或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情;造成1人以上死亡,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情。

4.3.4 森林火灾报告的要紧内容:发生时刻、地点、范畴,林火气象条件、伤亡人数、缺失情形、危害程度、进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计策措施等。

5 森林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依照森林火灾进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机构的级别和响应的职责。一样情形,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机构的级别也应相应提高。我县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底分为三级:

5.1.1 Ⅰ级响应——县政府应急反应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县政府宣布启动《施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授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同时成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县政府分管领导或授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如专门情形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方案请示县政府,并视火情的进展,要求市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

(1)有可能进展成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森林火情。

(2)火场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

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操纵的森林火灾。

(3)火场连续24小时或重点林区连续12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操纵的森林火灾。

(4)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可能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较大缺失的森林火灾。

(5)直截了当危害村寨、重要设施、国家物资储备库的森林火情。

(6)外县(区)森林火灾烧入境内,并对国土生态安全构成较大威逼的森林火灾。

5.1.2 Ⅱ级响应——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启动《施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入应急状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率工作组赶忙赶赴火灾现场,并会同地点人民政府组成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如专门情形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方案请示县政府。

(1)火场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操纵的森林火灾。

(2)火场连续12小时或重点林区连续6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操纵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人员重伤或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缺失的森林火情。

(4)威逼村寨、重要设施、国家物资储备库的森林火灾。

(5)乡镇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情需要县和谐或需要跨乡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6)邻县(区)与我县接界处发生森林火情并向我方进展构成威逼的森林火灾。

(7)县城面山发生的森林火灾。

5.1.3 Ⅲ级响应——乡(镇)政府、林场应急反应

一旦发生森林火情时,各乡(镇)政府、林场森林防火指挥所必须赶忙启动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快速对火情火灾进行先期处置。严密监视火情动态,并赶忙报告县防火办,做好扩大应急的预备工作。同时,由一名要紧领导或分管领导率工作组赶忙赶赴火灾现场,并会同当地村委会组成乡(镇)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

5.2 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所)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森林火灾时,要按制度和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向有关地区、部门、单位通报火情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1)县(区)交界地区突发森林火情时,统一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归口报告县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2)乡(镇)交界地区突发森林火情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通报受到威逼的相邻乡(镇)。专门情形下,经县森林防

火指挥部批准,由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所直截了当与相邻乡(镇)的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所进行和谐。

5.3 扑火前线指挥

5.3.1指挥机构。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统一组织指挥,并在火灾现场临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各级领导靠前指挥,随着火情趋于严峻,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响应调整。发生5.1.1和5.1.2所列森林火灾之一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视情形,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托付一位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要紧领导或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县防火办主任任总调度长。

5.3.2 要紧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扑火救灾的要求和指示精神,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扑救指挥;检查督促应急措施的到位情形;把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审核)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科学的方法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缺失。

5.3.3 指挥原则。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由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火灾现场的一切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并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上级前线指挥部不应越级下达命令,幸免指挥纷乱。

5.4 扑救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爱护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客观实际动身、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义务森林消防队等力量为主,其它通过训练的各类应急扑火队为辅”的原则;坚持“职责明确、任务落实”的原则。

5.5 应急通信

扑火前线指挥部与各级防火办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火场与火场之间建立无线移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扑火救灾的信息的畅通。

5.6 安全防护

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由当地政府负责把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逼的群众及财产撤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的人员专门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直截了当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人员,要装备灭火服等防护用具。投入扑火前,指挥员要做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5.7 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5.7.1 扑火力量的组成。第一梯队:由当地村(居)委会、森林经营治理单位等组织基干民兵、青壮年群众义务森林消防队就近及时进行扑救,力争把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发时期。

第二梯队:由当地乡(镇)直机关义务森林消防队担任。

第三梯队:由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县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义务森林消防队和驻施部队担任。

5.7.2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未进行过扑火技能及安全培训的机关干部、地点群众一样不直截了当投入灭火作战。但可依照扑火救灾的需要,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地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证服务工作。

5.7.3 执行跨区灭火作战力量的配置。如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不具备相应的扑火力量,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可调动相邻乡(镇)的乡(镇)直机关义务森林消防队及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义务森林消防队增援。增援力量以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义务森林消防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5.7.4 扑火力量的调动程序。

当地义务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负责,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义务森林消防队由县扑火前线指挥部调动。当需要增援扑火力量时,由县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被调集单位组织实施。

5.7.5 扑救力量及装备的运输。以自运为主,专门情形由县交通局和谐、指定运输单位运输。

5.8 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要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方可播发。重大事件由县政府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公布。

5.9 应急终止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县指宣布森林火灾扑灭。由县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森林火灾扑灭,解除应急状态。

6 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6.1 火灾调查

6.1.1 火灾查处

扑救森林火灾的同时,森林公安机关要组织精干力量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和责任者,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6.1.2 缺失评估与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灭后五天内,火灾发生地林业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灾难缺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火灾档案,提出灾后复原的意见和建议;规范填写《森林火灾调查报告》报县防火办。县防火办汇总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6.2 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对扑火中牺牲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依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有关部门、行业的规定归口处理。

7 保证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证

各地应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证体系,配备与扑火救灾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设备,把有线、图文机、移动手机、无线电台等通信网

络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救灾提供通信与信息保证。

7.2 应急支持与保证

7.2.1 扑救经费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的支付按《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执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所需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证预案》执行。

7.2.2 扑火物资储备保证。县、乡(镇)两级森林防火指部(所)应当依照防灭森林火灾的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和扑火装备。

7.2.3 扑救队伍保证。各地要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到:县级建立2支森林消防专业队,每支30人,做到有基地、有经费、有装备;大亮山林场和县林业局各组建一支3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森林景观为主的风景旅行区至少要建立一支20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个乡(镇)要以乡(镇)直机关、单位预备役民兵为主体及青壮年干部职工组建2支(每支30人以上)义务森林消防队;每个村至少组建1支30人以上的以预备役民兵为主体和青壮年群众组成的义务森林消防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每个成员单位以预备役民兵为主体和青壮年干部职工组建1支10人以上的义务森林消防队。

7.2.4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证。发生森林火灾的当地政府负责火场后勤保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要组织有体会的大夫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抢救组,及时为受伤和生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需要县支援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谐解决。

7.3技术储备与保证

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火灾,要组织林业、森林防火、气象、通信、公安、科技等行业的专业人员成立森林火灾研究小组,开展对山地森林火灾的扑救实战方法的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要充分运用打算烧除、人工降雨增湿、卫星遥感等高科技手段,做好对森林火灾的预警和紧急处置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缺失。

7.4宣传、培训和演习

要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宣传安全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常识,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建立分级培训的体系和机制,培训合格的林火治理人员和扑火指挥员。按“学为用,练为战”的原则,加强对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训练和实战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治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施甸县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县防火办视情及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缺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爱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杰出完成任务的;

(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奉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善后处理。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8.2.2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截了当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峻后果的;

(2)有意公布虚假火灾信息,造成缺失和阻碍社会稳固的;

(3)在扑火救灾中,领导、指挥严峻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缺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8.3 制定与说明部门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说明。

8.4 预案生效时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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