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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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

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文章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视角,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

[关键词]检察;法律;监督;探索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

近年来,笔者所在院坚持多措并举,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该案方式方法,找准推动基层检察事业不断提速的核心环节,各项检察工作创先争优,呈现出不断提速发展的总体态势。

一、创新机制,提高诉讼效率(一)繁简分流,加快办案节奏面对高负荷的办案任务,刑检部门积极转变办案方式方法,提高办案效率。

首先,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根据干警办案经验和能力,对办案人员分组。

重大、疑难案件由办案骨干优先办理,轻微、简单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其次,调整办案分组,从优化组合、优势互补目的出发进行重组,并强化办案组的组织协调功能,集体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办案。

赋予主办、主诉检察官对部分案件直接批捕、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及签发起诉书的权力。

(二)提前介入,巩固侦查效果首先,与公安机关商议确定,公安机关在呈捕前将疑难案件呈请审阅;明确公安机关补查时限,并予以督办;对批捕后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

捕诉衔接,减少重复劳动;其次,公诉部门对捕后可能移送起诉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在审查逮捕阶段参与阅卷、提审。

加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加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的必然 要求 。
进 程 的 日益 加快 , 察机 关 的机 制创 新 工作 也要 进 一 检 步强化 , 是历史 的必然 , 对基 层检 察 院 而言 , 这 但 如何 加 强 检察 机 关 的法律 监 督 能 力 建设 是 一 个 永 恒 的 主 题, 这关 乎 到检 察机关 能 否实 施好 宪法 和法 律赋 予 的 职责 , 者 结合个 人 在基 层 检察 院 的工 作经 历 和本 地 笔
维 护大 局 、 务 大 局 的高 度 责 任感 , 服 必须 保 持 高度 的 政 治敏 感 性 , 政 治 上观 察 和 处理 问题 , 处 理 具体 从 在
案件 和重 大事 件 时 , 于进 行 “ 善 微观 ” 理 。特别 是在 管
彻 实施好 宪法 和法 律赋 予 职责 的有效 保 障 , 推 动检 是
担起 法律 监督 的职 能 , 一是 对 公安 机关 的刑 事立 案 活 动 和侦查 活动 实行 法律 监督 ; 二是 对人 民法 院 的审判
活动 实行 法律 监督 ; 是对 执行 机 关 的刑 罚执 行 活动 三
强法 律监 督能力 建 设首先 要从 队伍 建设 人手 。 ( 要 增强 领导 班子 的领 导能力 。院党 组作 为全 一) 院工 作 的核心 与灵 魂 , 全 院工 作 的发 展具 有主 导作 对
检察建设 青海检察
加 强基 层检 察 院三 去律 监 督 能 力 建 设 的 几 点 思 考
西宁市城东 区人 民检察 院 刘万 里
随着 依 法 治 国理 念 的 日益 深 入 和 我 国法 制 建设
察 改 革 的重 要 力 量 , 以 , 为基 层 检 察 院要 充 分 认 所 作 识 NJt 律监 督 能力建 设 的必 要性 和重 要性 , 在 .强法 1 r 要 思 想 认识 上 形 成 共识 , 成一 致 , 让 干 警认 识 到 加 达 要 强 法 律监 督 能 力 建设 是 贯 彻落 实 科 学 发展 观 的具 体 体 现 , 强 法律监 督 能力建 设 不仅 是 提升 检察 机关 整 加 体 素 能 的需 要 , 时 , 是实 现 对 干警 “ 性 化 ” 理 同 也 人 管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完善其贯彻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完善其贯彻几点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完善及其贯彻的几点思考摘要: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新刑诉法在证据、辩护、强制措施、审判、执行、侦查及增设的四个特别程序等都有了诸多修改,这给检察诉讼监督职能的履行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诉讼监督善意司法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主要表现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从内容方面看。

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的监督;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第二百八十九条增加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等。

(二)从手段方面看。

新刑诉法在继承和发扬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丰富了监督的途径。

一是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使诉讼监督的效力更加明确。

如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调查、纠正、追责等,强化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二是强化了同步监督,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如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增加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

三是明确了监督效果,如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三)从程序方面看。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

如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纠正。

”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的难点(一)修改部分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设置之间的矛盾。

新刑诉法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变、程序的增加,必然会改变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模式,同时内部职能机构也随之发生改变,原有的内部职能机构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职能要求。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考

11 建全和完善检察机关 内部监督机制的现实原因 . “ 去 监 督 的权 力 , 然 导 致 腐 败 ” 失 必 。检 察 权 作 为 法 律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的一项专有权力 , 同样需要靠有效 的监督来保证正常 行使 , 这也是 实践 经验的总结。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近 3 O年来 , 由于重视 _内外部监督 、 『 重 视 了对检察权力 的规模 、 力度和后果 的控制 , 使得检察 事业得到 .长 足 『 的发展 , 检察机关的社会地位越来越高 、 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但是 , 近年 来 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冲击 、 社会不 良风气 、 拜金主义思想 的影响 , 个别检 察人员世界观 、 价值 观 、 人生观扭 曲, 出现 了一些检察 系统高级领导 干部 腐 败 犯 罪 案 件 , 些 问题 的 屡 屡 出现 , 露 出 检 察 机 关 内 部 监 督 机 制 欠 这 暴 缺 、 系不 健 全 的 问题 , 此 , 全 和 完 善 检 察 机 关 内部 监 督 机 制 , 有 体 因 建 具 十分 重 要 的现 实 意 义 和深 远 的历 史 意 义 。 1 建 全 和 完 善检 察 机 关 内部 监 督 机 制 的 理 论 原 因 . 2 方 面 , 制 衡 论 要 求 必 须 加 强 监 督 。 强 检 察 权 的 内部 监 督 , 权力 加 可 以使检察干警的权力得 到科学 、 有效的制衡 , 保证检察职能 的充分 发挥 , 保证法制统一实施 ; 另一方 面, 依法治 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基本 方 略要求必须加强监督 。检察机关是依法治国 、 保障宪法正确实施 的一 支 重要力量 , 要依法治国 , 必须加强检察机关 内部监督 , 可以使 宪法 和法 就 律 赋予检察机 关的权 力得到充分 的发挥 ,实现检察权 的合理使用 和配

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若干思考

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若干思考
关 键 词 : 察机 关 法律 监 督 能力 建 设 检
牢 固树 立” 检 为公 、 立 执法 为民” 的执 法观 这是检 察机关 加强法 律监督 能力建 设必须 首先解 决的一个根 本性 问题 。执法 观是执 法活 动 的灵魂 , 第一位 的 。能力 固然非 是


常重要 , 有 本事 , 没 不懂 法律 , 望再 好也 完不成 法律 监督 任务 。 愿 但是, 只有 树立 了正确 的执法 观 , 有正确 的执 法思 想指 导, 能力才 能沿着 正确 的方 向发挥 , 力 的提 高才 会有 不尽 的动 力。 能 因此 , 我 们要按 照检察 工作 的主题和 总体要 求 , 强检察 队伍建 设, 加 推进检 察 工作 , 必须 把树 立正确 的执 法观 摆到 首位 。 树立 正确 的执法 观 , 最 根本 的就 是要 努力 实践” 个 代表 ” 三 重要 思想 ,真正 从思想 上解 决” 为谁执 法 、 为谁服 务” 问题 。 的 必须 深刻 地认 识到 , 察权 是人 检 民赋予 的 , 必须 始终用 来为人 民谋利 益 , 用来 为 国家 的稳定 和发展 服 务 , 社会 的公平和 正义服 务 ; 察权 的行 使必须 确保公 正和廉 为 检 洁 , 决防 止和 纠正各 种 以权 谋 私 、 坚 执法 不公 、 害群众 利益 的现 侵 象; 检察权 必须接 受人 民的监督 , 检察机 关和检 察人 员必须认 真倾 听 人 民群 众的意 见和 呼声 , 满腔 热忱地 对待 群众 的诉 求 , 带着对 人
而 是 为了更好 地履 行法律 监 督的职 责 , 维护 公平正 义 。监 督 的手 段 、 督的程 序应 该合 乎法律 的规 定 。只 有监 督者 的行 为是合 法 监 的, 监督 才具有 效 力。

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浅谈

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浅谈

立、 有罪 不究 、 罪轻判 、 重 以罚代刑 和违
法立案 、 讯逼供的 问题 , 刑 切实防止放纵 犯罪和冤枉无辜 。五是必须下大力气监 督 纠正 违法 减刑 、 释 、 假 保外 就 医 等 问 题 , 实 避免 犯 罪人 员逃 避 刑 罚执 行 。 切
六是必 须下 大力气 监督 纠正超期 羁押 、
障、 劳动就业 、 征地拆迁 、 民补偿 、 移 抢险 救灾、 医疗卫 生 、 招生考试 等民生问题的 犯罪案 件 , 实维护 人 民群 众 的切 身利 切
益。 四是必须下 大力 气监督纠正有案不 放 在 经 济 发展 的 大 局 中来 谋 划 、 来推 进 。一 是要把 社会 反应 强烈 、 群众 反响
督 水平 , 必须 从树 立符 合科学 发展 观要 求 的法律监 督观入 手 , 就是 要坚持 以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 面 正 确 履 行 法 律 监 全
督 职责 , 努力 树立严 格公正 文 明执 法 的
检察形象。
罪 为重心” 的工作思 路 , 大力气查办一 下 批 职务犯 罪案件 , 监督 一批群 众反 映强 烈 的司法 腐败问题 , 通过查案实施监督 , 场上 考虑 问题 、 谋划 工作 , 切实 把人 民群 众 的关 注点作 为检察 工作 的着力 点 , 从 七个方 面解决 好群众 反映 强烈 的问题 :
取 得 的改 革成果 、 保护 自身的合 法权益
的期 望很 高 , 对维护公平正 义 、 实现公平 正 义的要求 也很 高 , 这也要 求我们 必须 加大法律监 督力度来维护实现公平 正义
这 一 目的 , 就 是 它 的人 民 属 性 。 三 要 这 充 分认 识 加 强 法 律 监 督 是 法 律 赋 予 的 职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性与对策设想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性与对策设想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I』圭垒垒竺!竺!三望坐。

耋■圈豳筮霞麓加强检寥机关珐律监沓躬能的必要性与对策设想林国雄摘要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国家_T-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加强法律监督,不能削弱。

但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弱化的趋势,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应完善法律监督的有关立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监督机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增强法律监督活力,进一步创新监督体制。

关键词法律监督内部监督法律意识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o)12一159.02由于我国国情所决定,法治化进程举步艰难。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进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从总体上看,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

特别是在司法领域,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一、法律监督概述法律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使法律的实施更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公共法律利益和合法的个体利益。

在世界范围内,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如苏联、中国等,把检察机关明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

也正因如此,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今天,中国无论是法学界还是法律实务界,都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议论纷纷,其中不乏质疑、责难甚至否定之声。

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从立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以法律监督为专门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也决定了我们必须把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加强法律监督力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是制止当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蔓延的必要手段。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思考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思考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思考【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乐观,从而影响和制约了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执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重要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

但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的影响,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现状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的问题,在有些地方已达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具体而言,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中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严重。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腐败行为,然而,现今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大量存在,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不利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2、滥用权力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行政现象严重。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擅自发文,非法向相对人设定义务,规定收费、罚款等项目,侵犯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更有的以非法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手段违法行政。

3、徇私执法、知法犯法。

行政执法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不健全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至上的观念不强、防腐拒变的意志力不够坚定,导致执法的时候存在着大量徇私执法、知法犯法现象。

4、某些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凭借某方面的垄断管理权或工作之便,向执法对象提出私欲要求,满足不了则施以报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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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行的管理体制、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存在着许多弊端,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改革检察机关的人事、财政及领导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是势在必行之事。

[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体制监督机制改进对策我国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的特殊职责。

为了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加强法律监督。

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检察体制与检察实践中存在的缺陷问题(一)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难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接受双重领导,即接受同级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

但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管理缺乏实质性内容,大多数是局限在业务方面的领导。

而在人事方面,检察机关没有实质性的决定权。

检察机关补充人员,必须征得当地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的同意,才能取得人员编制指标。

检察官归同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选拔和管理,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

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及班子成员拥有推荐权和指派权。

在财政方面,检察机关的经费由同级政府决定拨付,其经费和装备直接受制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及财政状况,常常受到地方财政的制约。

现行的检察体制,实际上已经使检察机关无法独立于同级党政机关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履行法律监督时,就不得不考虑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意见,不得不服从同级掌握人事任免权的党政主要领导的命令,甚至要看地方一些利税大户的脸色。

这样以来,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便很难得到保证,法律监督效果必然会减弱,检察权无形地被罩上了地方化、行政化色彩,地方保护主义和以权谋私的现象也就容易发生。

(二)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检察院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宪法和组织法明确规定其应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但是实践中,各级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工作"监督,即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视察和检查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情况。

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一般仅仅停留在由各级权力机关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来选举和罢免同级检察院检察长,权力机关对检察人员的任免仅仅习惯于按照同级党委的意见履行法律手续,缺乏对检察官本人平时执法工作情况的综合考察,没有认真评价每一位检察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为了弥补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的空白点,近几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实施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了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有效地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但从其运作实践看,其外部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一是由于人民监督员是从社会各界人士中选拔的,工作缺乏日常性和经常化,难以监督;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只是一个咨询程序,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没有诉讼程序意义上的发动、变更和终止功能,也没有实体功能,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从而导致其监督的刚性不够,效力不充分;三是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身缺乏法律依据,又是由检察机关负责选拔、聘请,故而难以有效监督,往往出现监督上有名无实。

(三)现行法律监督制度还存在缺陷1、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缺乏必要的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但由于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的方式单一,主要是审查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或通过当事人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若公安机关不配合,被害人受胁迫不报案,那么就使监督工作无法落实;或者即使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往往出现公安机关迟迟不立、拒绝立案或不予理采现象。

因为法律规定本身缺乏强制手段,检察机关到此也就无能为力了,致使立案监督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2、对内部自侦部门立案监督制度不合理。

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指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及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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