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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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的指示交付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保留所有权的指示交付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保留所有权的指示交付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保留所有权的指示交付须具备的条件有当事人必须要有转让的合同存在;再者就是应当将转让权的事实及时的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在进行交付了之后那么就说明此物已经交易成功。

一、保留所有权的指示交付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二、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所存在的条款有哪些?1、占有改定,买受人与出卖人签定合同后视为交付,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2、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后视为交付.;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指示交付,出卖人在合同签定成立生效后,指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

三者之间在于交付形式的不一样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物权法概论 例题汇总

物权法概论 例题汇总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1、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房屋所有权归谁?答:房屋所有权归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2、村民张某和王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交恶多年。

张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王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王某提出张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500元钱,张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王某的屋顶,但是王某坚持张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500元钱。

王某的主张是否合法?答:不合法,属于相邻关系,王某必须提供便利。

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答:无权。

物权优先效力,物权先于债权。

5、甲将奶牛卖给乙,乙将买金支付给甲,但乙自家的牛栏正在维修。

乙就和甲达成约定,在牛栏修好之前,牛还是继续由甲代乙饲养,到牛栏修好后再牵到乙家。

可是,就在修牛栏的期间,这头奶牛产下了一头小奶牛,甲和乙为小牛的所有权发生了争执。

小牛应当归谁?答:已经完成了交付,牛的所有权属于乙。

小牛是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1、甲得知乙准备卖房屋,遂与乙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将来乙出卖房屋时,甲在同样的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

协议达成后甲向乙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并反复叮嘱乙一定要把房子优先卖给自己。

后来,甲得知乙已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

请问,甲能否以优先购买权要求丙退房?答:不能。

优先购买权不是物权(因法律没规定),所以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内容法定这一条)。

2、甲到某商场购买一部手机,但因甲不能付清所有价款,于是甲与卖家约定,卖家将手机的所有权移转给甲,但处分权仍然由卖家加以保留,以担保余款。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怎么规定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怎么规定

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怎么规定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附加条件的,则即使标的物已实际交付于买受人占有,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不发生转移。

第二,依照《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这种交付方式理论上称之为简易交付,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发生在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出卖人无须依买卖合同另行交付标的物。

按此规定,合同生效时间即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第三,出卖人负责送货上门的,出卖人将标的物送到指定地点,买方验收后为交付,此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四,出卖人代办运输或代邮的,出卖人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时为交付,此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五,买受人自行提货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日期为交付之日,标的物所有权于此时发生转移。

第六,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指示交付),交付单证之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所有权转移的适用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

(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三、所有权转移的注意事项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

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卖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时间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时间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时间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交付时间是一项重要的约定条款。

它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房屋买卖中的交付时间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交付时间的定义及重要性交付时间是指买方购买的房屋在何时转移至买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它标志着买卖交易的完成,是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的时间节点。

交付时间的确定对于双方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关系到买方的居住安排、卖方的销售计划以及双方的合同履行义务。

二、合同中的交付时间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交付时间应当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

一般而言,合同中的交付时间约定有以下几种形式:1. 指定日期交付:双方明确约定一个具体的日期作为交付时间,如合同签署后30天内交付房屋。

2. 指定期限交付:根据法律规定的最长交付期限,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如合同签署后90天内交付房屋。

3. 办理相关手续后交付:如需要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的情况下,约定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交付房屋。

4. 买方提前使用房屋: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在交付前允许买方提前使用房屋的时间和条件。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约定,合同中的交付时间都应当明确具体,以确保双方明白并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三、交付时间的风险与责任交付时间的确定,决定了买方和卖方在特定时间点的风险和责任。

一般而言,交付时间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和风险都由卖方承担,交付时间之后,则由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未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履行交付义务,那么卖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等赔偿措施。

买方在此情况下,有权利解除合同或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而如果交付时间之后,买方拒绝接受房屋而导致交易无法完成,那么买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等赔偿措施。

卖方在此情况下,有权利解除合同或要求买方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诚实地履行交付义务,并在交付时间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以维护双方的权益。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时间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时间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时间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交付时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约定,它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房屋买卖中的交付时间问题,包括其定义、约定方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交付时间的定义房屋买卖中的交付时间指的是房屋的实际移交日期。

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会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交付时间的确定往往涉及到购房者的入住计划、卖方的出售安排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

二、交付时间的约定方式1.明确日期约定:当买卖双方对房屋交付时间有明确的日期要求时,可以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日期。

例如,买方可以要求在合同签署后的30天内完成交付,卖方则需要在约定日期前将房屋整理好并移交给买方。

2.条件约定:有时候,买卖双方对交付时间的要求可能与某些条件相关。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达到特定条件后的交付时间。

例如,如果卖方需要在购房者支付全部房款后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付时间为购房者支付房款之日起的30天内。

3.倒计时方式:为了确保买卖双方都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有些合同会采用倒计时方式来约定交付时间。

即合同规定交付时间为合同签署后的一定天数,例如30天或60天。

这样一来,双方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准备并履行交付义务。

三、注意事项1.合同的明确性:无论买卖双方采取何种约定方式,合同的条款必须要明确清晰。

笼统的交付时间约定可能会导致争议和法律纠纷,因此在约定交付时间时要注意避免模棱两可的表达。

2.法律规定的遵循:在房屋交易中,国家和地方法律可能对交付时间有具体规定。

买卖双方在约定交付时间时应该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免违反法律条款。

3.因素影响的考虑:在约定交付时间之前,买卖双方应该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因素影响,如卖方是否能够按时完成交付准备工作、购房者入住计划是否合理等等。

避免过于乐观或过于悲观地约定交付时间,以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总结:房屋买卖中的交付时间对于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它关系到交易的进展和合同的履行。

2013二建法规第07讲 物权法(二)(2013年新版)

2013二建法规第07讲  物权法(二)(2013年新版)

2Z201052质权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放弃质权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3.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根据《物权法》,下列不适合作为质押财产的是()。

(11真)(超纲题)A.汇票B.仓单C.建设用地D.应收账款【参考答案】C2Z201053留置权(注:留置是法定物权,抵押和质押是约定物权)★★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外:企业之间留置。

3.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例】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优先受偿。

(12真)A.抵押权人B.质权人C.留置权人D.已登记的担保物权人【参考答案】C5.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2Z20105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登记生效,★★★(注意:国家所有权不登记)【例】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自()起发生效力。

(09真)A.买卖合同生效B.转移登记C.交付D.买方占有【参考答案】B(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1)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例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效力情形表现为()A.合同自成立时生效B.合同自办理物权登记时生效C.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无效D.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E.合同生效当然发生物权效力【参考答案】AD【例2】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购房款25%的违约金。

物权法(五)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物权法(五)(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是( )。

A.学生甲与同学互易铅笔一支B.学生乙从老师处受赠图书一本C.农民丙从承包土地里收获庄稼一车D.市民丁从某公司购买汽车一辆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3答案:C[解析]本题考点是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区别。

所有权取得方式依是否为法律行为(即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而区分为如下两大类:一是基于法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消灭的意思表示行为;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继承、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公用征收、征用、没收财产、罚款、罚金、其他。

本题中A.互易属于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B.学生乙从老师处受赠图书一本属于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C.农民丙从承包土地里收获庄稼一车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或者说“基于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D.市民丁从某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属于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

因此本题选C。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取得还有一种分类,即依据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及权利,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取得所有权;后者则是指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取得所有权。

因此原始取得包括:先占、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其他;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

因此继承既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又属于继受取得,这是参考人员一定要注意区分清楚的。

2.甲公司依据租赁合同交付给乙公司工程设备一套,乙公司使用后表示满意,向甲公司提出购买该套设备,甲公司表示同意,买卖合同订立时该套设备的所有权转移。

这种交付方式是( )。

A.直接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3答案:B[解析]本题考点是动产所有权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区别。

关于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的小结

买卖合同法律规定的第一个总结一、买卖合同的特点“三转”合同: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

二、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HTF133条)(一)什么是交付对于动产,交付是转移占有;对于不动产,交付是登记。

(二)几个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情形①所有权保留:条件或期限满足时交付(HTF134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②简易交付:合同生效时交付(HTF140条)(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③占有改定:合同生效时交付(WQF27条)(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④试用买卖:购买或视为购买时交付(HTF171条)(法律另有规定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⑤在途买卖:合同成立时交付。

⑥特殊动产:法律规定特定动产需办理法定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风险转移: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HTF142条)①所有权保留,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②简易交付,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转移。

③占有改定,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转移。

④试用买卖,试用期间的风险,出卖人负担;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试用人员同意购买或期限届满保持沉默的,风险归买受人负担;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⑤在途买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HTF144条)。

⑥一方违约的。

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其后风险归出卖人承担(HTF143条、HTF146条、HTF148条)。

四、孳息转移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HTF163条)。

五、说明HTF是指合同法,WQF是指物权法。

产品交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产品交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本文将从产品交付的概念、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责任等方面,对产品交付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产品交付的概念产品交付,是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转移给买方占有,买方接受标的物的行为。

产品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也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转移的标志。

三、产品交付的方式1. 交货交货是指卖方将标的物交给买方占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2. 提货提货是指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到卖方指定的地点提取标的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卖方应当将标的物置于买方指定地点。

3. 代收代付代收代付是指卖方委托第三方代为收取货款,买方委托第三方代为支付货款。

这种方式适用于买卖双方不方便直接交收货款的情况。

四、产品交付的时间1. 交货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时间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方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五日内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卖方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五日内将标的物置于买方指定地点。

2. 提货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买方应当自收到卖方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卖方指定地点提取标的物。

五、产品交付的地点1. 交货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卖方应当将标的物置于买方指定地点。

2. 提货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买方应当自收到卖方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卖方指定地点提取标的物。

拟制交付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拟制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但法律上视为已经交付,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拟制交付作为一种特殊的交付方式,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围绕拟制交付的概念、法律规定及其应用展开论述。

二、拟制交付的概念1. 定义拟制交付,又称观念交付,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尽管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但在法律上视为已经交付。

2. 特征(1)非实际交付:拟制交付中,标的物并未实际转移占有。

(2)法律效果:拟制交付具有与实际交付相同的法律效果。

(3)约定或法律规定:拟制交付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产生。

三、拟制交付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标的物尚未交付,但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标的物的使用权转移。

”2. 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1)合同法:合同法中关于标的物交付的规定,如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2)担保法: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设立的规定,如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设立。

”四、拟制交付的应用1. 标的物交付的便利拟制交付使得当事人可以在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完成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从而简化了交付程序,提高了交易效率。

2. 担保交易安全拟制交付在担保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抵押担保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设立,即使抵押物尚未实际交付,抵押权人也可享有抵押权,保障交易安全。

3.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在电子商务领域,拟制交付有助于解决物流配送中的问题。

例如,在线购物中,消费者在支付货款后,商家即可将商品所有权转移给消费者,消费者无需等待实物交付即可享有商品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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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生效时间是:从合同生效之时起,从出卖人
转移至买受人。简易交付实际上是以动产物权让与合意代替现实交付,
是一种观念上的交付,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
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受让
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
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
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
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
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
动是否发生效力。
二、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含义
1、占有改定,买受人与出卖人签定合同后视为交付,由出卖人
继续占有标的物;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
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
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2、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后视为交付.;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
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
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
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简易交付
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
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指示交付,出卖人在合同签定成立生效后,指示占有标的物
的第三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三者之间在于交付形式的不一样指示交
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
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
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
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简易交付在公民的生产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民法中也对相关概
念进行了解释。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简易交付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合
同与正常交付是一样具有法律效应的,都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
合法合理的交付行为,具体地来说,简易交付减少了交付过程中的工
作量,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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