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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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民法渊源法律规定(3篇)

各国民法渊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其渊源和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国家的民法渊源和法律规定各有特色,本文将探讨各国民法的渊源和法律规定,以期增进对国际民法领域的了解。

二、民法渊源概述1. 成文法渊源成文法渊源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法规、条例等。

成文法渊源是民法的主要渊源,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2. 非成文法渊源非成文法渊源是指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法理等。

非成文法渊源在民法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尤其是在法律空白或成文法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非成文法渊源具有填补法律空缺的作用。

三、各国民法渊源与法律规定1. 欧洲大陆法系(1)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欧洲大陆法系的代表,其渊源主要包括成文法渊源和非成文法渊源。

成文法渊源以《法国民法典》为核心,非成文法渊源包括习惯法、判例法、法理等。

法国民法典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财产权保护。

(2)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欧洲大陆法系的又一代表,其渊源同样包括成文法渊源和非成文法渊源。

成文法渊源以《德国民法典》为核心,非成文法渊源包括习惯法、判例法、法理等。

德国民法典强调物权法、债权法和人格权法的平衡。

2. 英美法系(1)英国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渊源主要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成文法。

习惯法是英国普通法的主要渊源,判例法在普通法体系中具有很高的地位。

英国普通法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2)美国普通法美国普通法渊源同样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成文法。

美国普通法在继承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结合了成文法渊源,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

美国普通法强调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

3. 亚洲法系(1)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是亚洲法系的代表,其渊源主要包括成文法渊源和非成文法渊源。

成文法渊源以《日本民法典》为核心,非成文法渊源包括习惯法、判例法、法理等。

日本民法典强调物权法、债权法和人格权法的平衡,深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民法典 典权制度

民法典 典权制度

民法典:典权制度简介概述典权制度是指在民法典中对典权的规范和约束。

典权是指由典礼仪式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典权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家族制度的传承和延续,同时对典礼的进行提供了规范和指引。

典权制度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涉及到家族的继承、房产的转让、婚姻的成立和解散等多个方面。

通过典礼的形式,典权制度为这些事项提供了一种约束和指引,从而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典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典权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中有着悠久的传统和源远流长的历史。

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就重视家族的延续和传承,希望通过典礼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家族的尊严和权益。

典权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封建社会,这是一个以家族为基础的社会体系。

在这个社会体系中,典权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婚姻、继承和财产转让等方面。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典权制度逐渐趋向于规范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中,典权制度已经被纳入了法律体系中,并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

典权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当的权益,还有助于保护家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典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典权制度在民法典中遵循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首先,典权制度强调典礼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典权的形成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制度的要求。

典礼必须具备一定的规范和程序,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其次,典权制度注重权利的继承和转让。

在典权制度中,权利的继承和转让是典礼的核心内容。

通过典权制度的规定,人们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家族的财产和权益。

第三,典权制度强调约束和责任。

典礼的形成不仅仅是权利的产生,还伴随着义务和责任的形成。

典权制度通过典礼约束人们的行为,保障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最后,典权制度注重公开和透明。

在典权的形成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开和透明的原则。

只有在公开的过程中形成的典权才能够被认可和生效。

典权制度的现代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典权制度也在不断变革和发展。

特别是在现代家族制度的改革中,典权制度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发挥。

法典制定的法律框架与规范

法典制定的法律框架与规范

法典制定的法律框架与规范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为了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适应社会的发展,制定法典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做法。

本文将探讨法典制定的法律框架与规范。

一、法典的概念与作用法典是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系统整理和编纂法律的成套法典,它包含了某一特定领域或整个法律体系的各类法律法规的集合。

法典的制定在于系统化、分类化地整理和规范法律规定,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法典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法典的存在使得法律规则更加统一和明确。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统一的法律框架和规范,那么判断和解决问题将变得混乱和困难。

其次,法典还是一种法律文化的传承和积淀,它承载着国家的法律理念和价值观,对法律的教育和宣传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法典制定的基本原则法典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法典制定原则:1. 适用性原则:法典需要根据不同领域或法律体系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规范,以确保法律规定能够适应和解决实际问题。

2. 统一性原则:法典应该追求法律规定的统一性和一致性,避免出现相互矛盾或冲突的法律规定,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3. 灵活性原则:法典的制定需要考虑法律规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适应不同时间和环境的变化,确保法律的实施效果。

4. 可预见性原则:法典的规定应该能够被人们预见和理解,避免法律规定过于模糊或晦涩难懂,以保障人们的法律权益。

5. 公众参与原则:法典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听证、征求意见等方式,增加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法典制定的程序与流程法典的制定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流程,以确保法典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以下是一种常见的法典制定的程序与流程:1. 立项与研究: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发展的要求,决定制定某一特定领域或整个法律体系的法典,并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或研究团队进行研究。

我国民法典应设债法总则

我国民法典应设债法总则
具 有 普遍 性 、 而 是 一般 性 和 原 则 性 的规 则 从 具 体 、 多样 的 制 度 中 抽 象 出 来进 行 汇 总 , 于 编 首 , 辖 其 下位 的各 种 具 体 制 度 。 置 统 总 则 将 各 种 制 度 有 机 联 系在 一起 , 有 总则 , 种 制度 就 成 为 一 盘 散 没 各 沙 。 就 债 法 而 言 , 果 没 有 一个 债 法 总 则 的规 定 , 法 的 体系 性 价值 如 债 就无法体现。
罗马法认为, 债是法律 关系 , “ 基于这种关 系, 我们受 到约束 而必 须依照我们 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 的义务” 。王泽 鉴先生 也认为 :债 0 “ 指特 定当事人之间得 请求一 定给付 的法律关系” 。 画 。 因此 , 的本 质是 债 给付 , 是可 以最终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债 是一种相对法律 关系, 它不 同于物 权的绝对法律关系 , 由于债权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控 机 制 不 同 , 得 它 们 分 别 成 为 两 种 不 同 的法 律 体 系 。 因此 , 权 利 义 使 对 精神, 充分注意到我国国民素质和法 官队伍 素质, 使我 国的民法典具 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时, 应首先对法律 关系的类 型作出区分, 然后再分 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即使创新,也是在 原有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扬 别进行规范。 绝对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 直接 设定, 而相对法律 弃、 吸收和发展, 而不宜彻底推翻或抛弃 已被接 受并逐渐沉淀下来的 关系的产生却必须源 于一定的法律 事实, 使特定主体间产生特定的法 我 国 立 法 实 践 的特 点 。否 则 , 因 法律 的 适用 引起 法 律 文 化 的 混 乱 。 会 律关系。这正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发生根据 机制 。如果否认债法体系 1 我国现行的立法实践 . 的存在 , 将无法清晰区分法律 关系的类型。 有学者根据债 的发生根据 消末 民初, 中国开始考察、 移植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立法例 。我 国 将债分为典型之债和非典型之债 ( 因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 现 行 的 民法 通 则 和 合 同法 正 是 在 个 基 础上 继 受 而 来 的 , 本 上仍 是 德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四种 债 是 典 型 之债 , 它 的 都 是 非 典 型 之债 ) , 着 社 基 其 0随 国 法 系 的 立 法 模 式 。 我 困 未 来 民 法 典 中债 法编 的 结构 应 以 民法 通 则 会 的 发 展 , 会 有 更 多 的 非 典 型 之债 出 现 。 果 甭 认 债 法 体 系 的 控 合 将 如 和合同法为基础。 民法 通 则 的 第 五 章 第 二节 规 定 了债 的概 念 、 份 之 作 用 , 来 越 多 的 非 典 型 之 债 将 无 法 在 民 法 典 中 定 位 。 因 此 ,“ 消 按 越 取 债 和连 带之 债 、 的担 保 、 当得 利 、 因管 理 , 债 不 无 并规 定 了合 同 的概 念 、 ‘ 债法总则编 ’ 也就取消了债权概念~, 这样就会摧毁民法 的体系性和 履 行 、 同 的 转 让 等 合 同 的 一 般 规 范 。 而 19 合 9 9年 的合 同法 更 是 暂 时 逻辑性, 响民法典的体系化建构, 影 债法也很难成为独立的一编 , 并种 设置了合同总则, 随着 我 同 民 法 典 的 制 定 , 同 总 则 中本 属 于 债 法 总 债 法 制 度 很 难 统 一 。 依 潘 德 克 顿 体 系 , 总 则 编 【I 定 物 权 、 权 的 合 “ 在 f规 债 则的部分必然会重新整入侦法总则内。 共通规则 。因此在理论上就需要在物权编、 债权编中分别设置总则 。 2 德 国潘 德克 顿 式 民 法理 论 已成 为 我 国 民法 理 论的传 统 , 法 编 因此 债 权 总 则 必 不 可 少 ” 。 统 债 法 体 系 还 没 有 到 非 解 体 的 时候 , . 债 。传 它 应 设 债 法 总 则 统 率 债 法 强健 的生命力来 自于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种典型之债虽各有其 我 国 民 体系 主 要 受 大 陆法 系 的 影 响 , 然 近 来在 继 受 英 美 法系 个性不 同, i 虽 合 司制度在于实现意思 自治 , 维护平等主体的交易安全和 各 国 , 其 是 美 国 法律 文 化 方 面 仃 所增 加 ( , 同法 、 权 行 为法 、 尤 如 合 侵 担 效 率 ; 因管 理 在 于 发 扬 人 类 互 助 精 神 和 见 义 勇 为 的 精 神 ; 当得 利 无 不 保法)但整体还是 以采用德国潘德克顿式立法例为主。 , 德国潘德克顿 制度在于规 范私法上没有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 : 侵权行为在 于赔偿 式体例 以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的结构, 它的最大特 受害人 的损失 。 四种典型之债的法律效果都具有债 的法律性 , 但 即特 色就是设总则编来规定民事法律制度 中共性的内容 。 该体例的体系性 定人与特定人之 间得 以请求特 定给付的行为, 正是债法需要有一个 这 和逻辑性特点使其更具科学性和严谨性, 便于法官正确适用, 也便国民 债 法 总 则来 进 行 统 领 的理 论 基 础 所 在 。 学 习 和 掌握 。债 法 方 面 , 们 己 熟知 德 国 民法 系 债 法 的 总则 和 分 则体 我 二 、 法 总 则 的结 构 债 系; 运用德国式 的关于债 的概念、 原则 、 制度和理 论体系来进行债法 的 研究债

民法典概述

民法典概述

民法典概述
民法典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系统地规定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律。

民法典的制定通常需要经过多年的讨论和修订,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关注。

据参考信息,目前尚未有任何关于中国即将制定民法典的消息。

不过,在中国民法领域,目前已经制定了多部法律和法规,如《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等。

这些法律和法规共同构成了中国民法的基础,为中国民事法律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其民法典的发展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

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已经成为全球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制定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文化传统、法律传统等。

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可能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

民法典介绍ppt课件

民法典介绍ppt课件

维护社会稳定
民法典明确了公民的权利 和义务,减少了社会矛盾 和纠纷。
推动法治建设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 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推动了法治文明的进步。
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意义
保护公民财产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 利,保障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维护公民人身权
民法典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进行了 全面、具体的规定,保障了公民
合同法
合同法的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它规定了合同的种类、内容和 保护方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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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遵守法律和尊 重社会公德。
03
合同的种类
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 等。
保护方法
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纠 纷解决等。
05
04
合同的内容
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 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 期限和地点等。
婚姻家庭法案例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详细描述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结婚、离婚、子女抚养、赡养和继承等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家庭成员提供法律保障。例如,在离婚 案件中,法院可以依据婚姻家庭法进行判决,保障未成年子 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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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继承法的定义
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了继承人的 权利和义务。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 权、继承权平等、尊 重遗嘱和法定继承顺 序。
继承方式
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 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
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 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保护方法
包括对恶意侵占他人 财产的打击和预防定义

民法典的起源

民法典的起源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规范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一、古代法律体系和民法的雏形在古代社会中,法律制度主要依靠习惯法和宗教法来管理社会秩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开始出现,其中就包括了一些民法的雏形。

古代埃及、巴比伦、印度、中国等文明古国都有自己的民法制度,这些制度根据当地的社会特点和法律习惯进行了发展和完善。

例如,中国的《周礼》、《秦律》等法律文献中已经包含了土地、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作为民法发展的基础。

二、罗马法与民法发展的关系罗马法是影响最为深远的古代法律体系之一,对欧洲大陆法系和其他一些法系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

罗马法以其系统的法学体系和明确的法律原则,成为了民法发展的重要基石。

罗马法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在中世纪欧洲得到了广泛传播和应用,形成了一种普遍适用的民法体系。

随着欧洲各国的国内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一些国家开始编纂和颁布自己的民法典,例如瑞士的《民法典》、法国的《民法典》等。

三、近代民法典的建立和发展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革,各国都逐渐开始建立自己的现代民法典,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法律体系的更新。

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德国、瑞士等国相继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

这些民法典汲取了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精华,使得现代民法体系逐渐形成和完善。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国家之间法律交流的增多,民法典也成为了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许多国家在参考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修改了自己的民法典,并不断进行完善和更新。

总结:民法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经历了古代法律体系和罗马法的影响与发展,最终形成了现代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作为一部旨在保护公民权益和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规范,将继续在全球范围内发挥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我国民法典制定之思考


( ) 二 民法典 制定应 遵循 的理念——对论 战中异议 的辨析 由裁量权。 第二 , 制定 民法典把原本纷繁复杂的民事单行立法按照一 各个 论战者在 阐述 自己的民法典 的结构 时都有着 自己的理 论依 定体例编纂在一起 ,不仅可 以解决原来法律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问 据 。 如梁彗星教授立足于对 中国现 实的把 握、 徐国栋 教授 则高举人 文 题, 而且可 以便于 民众查 阅学 习, 原本 出现 民事纠纷需要查阅各 种法 主义 的大旗立足将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之前规定 , 很显然作者更注 律文件 , 民法典颁布 以后 , 在 可能可 以仅仅通过查阅民法典来解 决。
二 、 法 典 的 内容 和 体 例 民 重 民法 典 的逻 辑 性 的分 析 。 I从 国情 出发 我 们 既 不 应 回 归 罗 马 也 不 应 照 搬 德 国 .
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 , 应当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向2 世纪 面 1 的、 科学而有先进的的民法典, 这就要求在民法典的内容和体例方面, 注意 以下几点 : 首先 , 是立法精神 的确定 。立法精神是整部民法典的 精 神 支 柱 , 进 行 法 解 释 的基 础 点 , 各 种 情 形 下 价 值 判 断 赖 以 进 行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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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民法典制定之思考
王 莎
摘 要 19 年 3月- 98 &Nz  ̄常委会 委托相 关 专家起草 民法, - 在这 七年 的时 间里 , 起草 专 家 自然是 倾 注 了 巨大 的心血 。 各位 本文从 民法典 的制 定过 程 中的相 关论 战 的观 点 出发 就有 关 问题 阐述 了相 关见解 。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6篇】

【导语】民法典是在采⽤成⽂法的国家中,⽤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法典。

民法典是以条⽂的⽅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为、⾝份⾏为。

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间司法⾃治的⽅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

今天为各位搜集整理了《民法典》学习⼼得体会【6篇】,供您查阅。

【篇⼀】《民法典》学习⼼得体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前体量最为庞⼤的法律,被誉为“社会⽣活的百科全书”。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到⾝故后五⼗年”漫长岁⽉切⾝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的⽣活⼯作休戚相关。

⼤到国家所有制、⼟地制度、⼩到普通百姓的邻⾥纠纷、婚姻家庭、⽣产经营、个⼈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不仅能统⼀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盾和冲突,⽽且可以助⼒国家治理能⼒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活的基本⾏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过了漫长的道路,⼀部“法”的诞⽣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

与⼈民⽣活息息相关,以“⼈民⾄上”绝不动摇,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活的鸡⽑蒜⽪到⼈⽣终⾝⼤事,更新服务零距离。

从⽣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民群众的“钱袋⼦”“⽶袋⼦”保驾护航,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保障。

民法典是⼀部真正属于中国⼈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常遵循。

改⾰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速发展,⼈民⽣活⽔平不断提⾼,⼈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

我国社会的主要⽭盾由⼈民⽇益增长的物质⽂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产之间的⽭盾,转化为⼈民⽇益增长的美好⽣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盾。

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民法典充分反映了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有效协调了改革和立法的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人文关怀价值,这都是我国民法典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具体体现。

民法典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强化对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信息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时代问题;回应了资源环境恶化带来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的时代问题;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有效回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是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重器。

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意义作了精辟、全面、深刻的阐述,他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这就精辟、科学地概括了民法典的地位。

一、我国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的法律;第二,在民事领域的立法中,民法典处于基础性、统帅性的地位;第三,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民法典是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基本遵循。

(一)民法典的基础性功能优势。

一是找法方便。

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法官处理民商事纠纷,主要应从民法典寻找裁判依据。

评价某个法律工作者处理民事案件能力的标准,很大程度上就要看其对于民法典的理解和运用的能力。

民法典的问世能够极大提升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也将极大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能力。

二是修法透明。

今后法典任何修改都将在法典里非常清晰、明确、公开地展示出来,极大方便执法和司法。

三是规则统一。

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裁判依据不同,因为不同时期制定的单行法,立法者强调的重点、观察的角度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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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刘士国 复旦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民法典/民法通则/罗马法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民法典体系安排的各种观点从历史及比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并从民法典制定当中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民法典体系安排的标准以及民法典的内容、体系安排与社会变化三个方面加以论证,从而提出中国民法典应由通则、物权、合同、亲属、继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七编构成的观点。

如何安排民法典的体系,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中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主张由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七编构成; [1]二是主张由人法、物法两编构成并附之以序编、附编(国际私法); [2]三是主张松散式民法典,民法的各部分相对独立存在 [3]。这三种主张,各有其理由。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同的观点。 [4]这些不同认识,表明现今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完全是在深入的理论研究基础上进行的,不同于旧中国民法典对国外的继受及50年代对苏俄民法的理论引进,标志着中国民法的成熟。在民法典起草工作全面展开之时,更为深入地研究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对不同主张的争议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处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力求取得更多的共识,无疑是中国民法学的重要课题。本文仅就此试作分析。

民法的体系安排,因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首位还是以财产关系为首位的认识不同而发生争议。 [5]我国民法因受前苏俄民法典及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的影响,长期以来将财产关系作为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1922年苏俄民法典将民法的调整对象规定为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这部民法典将婚姻家庭法排除在民法典之外成为独立的法典,实则是在不承认民法是私法,不承认民法是市民法的思想指导下将本属市民社会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与计划经济体制没有什么实质联系的人身关系与民法彻底分离,致使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已不复存在,加之当时的民法不可能规定公民享有的充分民事权利,人格权的内容基本限于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部分,因此,民法的实质是财产法,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法。1964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关于调整对象的规定虽与商品货币关系相联系,但内容上仍是财产法,中国受此影响,1950年首先制定了婚姻法,1954年-1956年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1962年-1964年第二次民法典起草、1980年-1984年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均将民法的调整对象确定为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虽肯定了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但仍将民法的调整对象首先确定为是财产关系,其次才是人身关系。改革开放初期甚有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影响的民法调整商品关系说,虽在当时对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积极意义,但就民法调整对象而言却完全将民法当作商品关系法即财产法,甚至像继承法这样的财产法也被认为应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人身关系除了与商品关系联系的部分之外亦无存在之余地。 [6]民法通则更未接受商品关系说,肯认其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但将民法作为财产法的实质并未从根本上改观。因此,有学者批评其为“物文主义”是有一定道理的。 [7]那么,如何认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将民法的调整对象确认为“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8]即将“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顺序互换一下就能解决问题呢?我看未必那么简单,问题的实质是在于认同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9]这一本质问题。中国的民法典,不必像以往立法那样确认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或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只要确认是调整中国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其调整对象就十分明确,且较以往立法之规定为本质上之升华,至于体系上是将婚姻家庭法放在前边还是后边,纯为立法之选择问题,特别是在分则之前有总则或通则,分则各编顺序的安排就不存在“物文主义”还是“人文主义”的差别,仅为逻辑性、体系性之安排问题。

民法典的体系安排,是以重要性为标准,还是以逻辑性、体系性为标准?这是争论的又一重要问题。• [10]我认为,这两者并未矛盾,且均在考虑之列。前已述及,分则之前有民法总则或通则,分则各编的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序如何安排就不存在“物文主义”与“人文主义”的问题。但,仅就分则而言,仍有重要性可言。

似乎可以说,物权法、债权法,或就两者之核心而言的所有权、合同是任何体系的民法典均不可少的部分,前述商品关系说,主要就是由总则、所有权、合同构成的民法典,这是由商品经济是民法典存在的基础决定的。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不是商品经济,则这个社会就没有民法典,这是被古今中外历史证明的事实,而婚姻、继承则是每个社会法律的应有内容,中国古代各朝律典均将此附于刑法而规定,只有在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规定市民的所有权及市民的交易形式——合同时,民法典才得以产生。因此,物权、债权更重要,在分则中应排列在前。德国民法典甚至将债法排在物权之前,这是由垄断时期债法的优越地位决定的,• [11]也是债法较之物法更为民法典之核心的地位决定的。可见,被推崇为最具逻辑性与体系性的德国民法典,在分则的编排上已经将重要性放在首位。从哲学的辩证关系看,重要性与逻辑性、体系性是对立统一的,逻辑性、体系性就包含着重要性,而重要性是在逻辑性、体系性中体现出来的,离开重要性、逻辑性和体系性是不全面的,离开逻辑性、体系性,重要性就无从体现。因此,亲属编当排在物权、债权之后,而继承排在亲属之后则完全是由逻辑性和体系性决定的,因亲属关系是发生继承的基础或前提。而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之所以人法置于物法之前,是由没有总则决定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的,不可能将物法放在人法之前,那样就没有什么逻辑性和体系性可言了,而且还违背了人们最起码的常识和思维习惯。因此,罗马法、法国法的体系与德国法有总则的体系,因为是否有总则不同,人法、物法如何安排就不具有可比性。

民法典的内容及体系安排,必须考虑社会变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法国民法典较之罗马法,其最大特点是规定了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较之罗马法人的不平等性所作之规定,是资本主义制度使然。

德国民法典较之法国民法典最大的特点是规定了法人制度,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使然,即由资本主义初期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发展到以公司为主要形式的生产决定的。德国民法典之后一百年的变化巨大,涉及民法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同的种类及订立合同的方式发生了变化。首先是合同种类空前增多,如中国合同法已经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还有中国合同法草案已经规定后因经验不足及理论研究的不足争议较大而取消的合同,如旅游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除此,还有证券交易合同,股票承销、分销合同,婚仪服务、葬仪服务合同,驻车合同等。其次是订立合同出现了利用电子邮件等新问题,中国合同法已有规定。还有情事变更原则,也是合同法的新问题,中国合同法因研究不足未能规定。这些变化决定民法典中的合同法需要增加许多条款,合同法的容量大约增加一倍;二是侵权行为法的变化。侵权行为法在德国民法典中仅有几个条文,但之后的百年中,出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了许多特殊侵权行为种类,如环境污染、汽车事故、医疗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各种专家责任等新问题,德国是在民法典之外另立特别法律加以规定的,因制定民法典时这些还不是社会基本问题甚至根本没有出现,而中国制定民法典,就面临这些情况,就有必要全面规定。因此,侵权行为法成为一个重要领域,其条文甚至会增加到四、五十条之多;三是知识产权法的空前发展。知识产权虽从英国的安娜法典算起有四百多年的历史,四百年前也有这个问题,如中国宋代就有针铺的商标,• [12]但真正大的发展却是近一百年的事,这是随着近一百年电讯、影视科技的发展而发展的,是现代社会的问题,因此出现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制定中国的民法典就不能不考虑将其纳入民法典中,新近的俄罗斯民法典第三部就是知识产权,当然,这一部至今还没有公布。由于发生了以上三个方面的变化,我们就不能完全按德国民法典的体系规定五编,还应考虑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各独立为一编,并考虑增加知识产权编。

关于民法典的体系,我主张侵权行为法脱离债法成为法典的最后一编,不设债法总则,而将这一部分分别规定在合同总则及第一编中,第一编不叫民法总则,而叫民法通则,由通则、物权、合同、亲属、继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七编构成。其理由如下:

(一)侵权行为独立为法典的最后一编,首先是由法律关系的要素决定的。传统理论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义务与责任不分。经长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期研究与发展,民事责任为法律关系的第四要素的观点被提出,• [13]中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作为独立一章加以规定。这是民法理论发展的结果,是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

中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作了详尽规定,违约责任不涉及合同外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的当然构成部分,是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侵权责任涉及所有的民事权利,不仅涉及物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也涉及第三人侵犯债权的问题,放在民法典之后,最符合逻辑性,也是法律关系最后一个要素的性质决定的。现行的民法典立法方案(现实主义的)将侵权行为置于债权总论、合同之后,照顾到了将侵权行为独立一编的主张,但总体上仍作为债的一部分,只是因为债的容量过大作为一编不美观才分为三编,这与民法通则比,就责任的独立性而言,不但未见进步,反而有退步之嫌。至于将侵权行为放在最后一编,债权总论就会发生变化,侵权行为法的履行等与合同的履行有共同之处应适用债的规则问题,我认为应通过通则的规定解决。

(二)设民法通则,而不设民法总则的理由是:德国民法典设民法总则,意在规定分则共同涉及的问题,以往的民法理论也如此解释。但民法总则,实际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分则共同涉及的问题,如自然人、物、法律行为,还有解释、效力、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另一部分内容则仅涉及分则的某些部分,只是从法律关系要素考虑,并非涉及分则的各部分。如法人与结婚、继承基本没有什么关系,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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