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

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监理

人员等各方必须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布置和防护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程的特点和作业内容,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现场入场管理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必要时需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施工现场排水、照明和通风管理

施工单位应合理布置排水、照明和通风设施,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七条作业计划与组织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作业计划,并根据作业计划合理组织作业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

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机械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施工材料管理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防止材料损坏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管理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经验。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职责

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安全监督机构应承担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处罚与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的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安全监督机构有权依法给予处罚,并对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救助伤员和保护现场,尽快报告有关部门,并依法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相应的整改。

第十八条附加说明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完)

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市政府第113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装修活动。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部门管理责任)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相关部门管理责任)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拆违工地、渣土运输处置、店招店牌装修的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明确本辖区相关部门的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相关责任,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2010-12-23 杭州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0号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杭州市建设工程法规

2017年杭州市建设工程法规 1.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年 2.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 4.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5.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4年 6.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7.杭州市公路条例2015年 8.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7年 9.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10.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 11.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办法2016年 12.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13.杭州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规范2010年 14.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13年 15.杭州市无化粪池污水管道设计与养护技术规程 16.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17.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 18.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2010年修订 19.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20.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21.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22.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23.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24.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2009年 25.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2004年 26.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27.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6年 28.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29.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30.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31.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116-2015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坑;5脚手架;6模板支撑架;7高处作业;8施工用电;9施工升降机;10塔式起重机;11起重吊装;12施工机具;13高处作业吊蓝;14文明施工;15临时建筑;16环境保护;17消防等共十七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兰联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叶军献章 陶钟刘玉涛方旭慧 周可为 林杰华季定珠陈国良杨李宏伟陈安军李骞赵敬法沈申镕金小忠龚建锋洪剑成戴新国韩文广吴笑元孙惠祥傅国君 曹辉涛岑冲迪王宪清刑国燃王浩炼辛诚友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一般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管理责任制 安全检查 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标志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应急预案 4基坑 一般规定 支护结构 土方开挖 降排水 坑边荷载控制

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保障建设工地职工宿舍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管理而制定的。本规定的实施范围包括杭州市辖区内所有建设工地职工宿舍。 一、职工宿舍的设计和建设 1.职工宿舍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职工宿舍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 2.建设工地承包商在职工宿舍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程施工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产生安全隐患。 3.职工宿舍的设计应具备防水、防雷、防火等基本功能,同时要考虑到通风、采光、排水等环境要求。 4.职工宿舍的区域划分应明确,并提供合适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备,如洗手间、厨房、储物柜等。 二、职工宿舍的安全管理 1.职工宿舍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2.建设工地管理方应建立健全职工宿舍的安全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职工宿舍的安全使用。 3.职工宿舍的日常检查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职工宿舍的安全状况良好。

4.职工宿舍的日常维护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包括宿舍设施设备的维修 和保养。 5.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职工宿舍,应及时进行整改或报废处理,以 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6.职工宿舍应定期进行防火及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工地职工的安全意 识和自救能力。 三、职工宿舍的安全设施 1.职工宿舍应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确保在 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灭火。 2.职工宿舍应配备应急照明设备,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提供足够的 照明。 3.职工宿舍应配备应急报警装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报警,保障 职工的生命安全。 4.职工宿舍应设有逃生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避免在紧急情况下造 成人员被困。 5.职工宿舍应配备合适的通风设施,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四、职工宿舍的安全宣传工作 1.建设工地管理方应加强对职工宿舍的安全宣传,通过张贴安全标志、发放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建设工地管理方应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加强职工对宿 舍安全管理的理解和掌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治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治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截了当负责对市区范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治理。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治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治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托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治理。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治理。 公安、交通、都市治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治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检举和投诉,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应当托付相关专业管线产权单位对阻碍工程施工安全的架空线路实施迁移、改线、爱护等措施。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管线的现场监护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应当依照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费用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并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予以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九条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不低于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安全防护、文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建工发〔2011〕471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委系统和直属各单位,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2、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3、企业(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负责人应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且每一个工地每月至少带班检查一次.

企业所属工地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较差的施工现场,应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详见附表1,并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监理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1、项目负责人是指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2、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约24天,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书面委托应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书面委托应报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现场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总监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设专人进行考勤,并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健康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体系,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警示、问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并对其他分管负责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质监、农业、水利、劳动保障、城市管理、房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国资、商务、旅游、文化、教育、工商、体育等部门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组织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落后、保障程度低的企业退出机制,采取停产、转产、搬迁等方式,确保安全生产。 依照前款规定需要搬迁的企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搬迁计划,并保证实施。 第九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扶持政策,落实安全生产科研经费,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管理模式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培养安全生产科技人才。 第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安全

2023年度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文章标题:2023年度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深度解析 一、前言 2023年度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是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关于这一主题,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 二、对2023年度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理解 1. 定义 2023年度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过程。 2. 目的 其目的在于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3. 重要性 2023年度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对于建设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规范化管理,才能有效 地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进行。 三、2023年度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 1. 制定管理规程 首先需要针对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 程和标准,明确规定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流程和措施,以便依 法依规进行施工管理。 2. 落实安全教育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地使用施工设备和工具,减少操作中的安全隐患。 3. 强化安全检查 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的全面稳定。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 针对2023年度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这一主题,个人认为,在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问题依然存在一定的隐患。 需要通过标准化管理来全面提升施工安全生产水平,为建设工程的可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修正) 【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1.27 【实施日期】2020.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但不包括其中的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人员、执法车辆和装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推行数字档案、推进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整合监控平台等方式,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质量。 鼓励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 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力

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进行举报和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和隐患。建设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确保整改效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 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浙江省安全标准化要求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现企业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管理目标. 1。0。3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本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0.4 积极推广使用《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中的施工安全技术及设备。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采用已淘汰的施工安全技术和设备。 1。0.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本规定高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以本规定为准。 2 安全管理 2.1 一般规定 2。1。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1。2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1。4 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附: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目录 1 总则.......................................................................................................................................... - 0 - 2 安全管理................................................................................................................................. - 0 -2.1一般规定 0

2.3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 2.4安全检查 (3) 2.5安全教育 (4) 2.6特种作业管理 (4) 2.7安全警示标志 (5) 2.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5) 2.9应急预案 (6) 3 文明施工................................................................................................................................. - 6 -3.1一般规定 (6) 3.2现场围挡 (7) 3.3封闭管理 (7) 3.4施工场地 (8) 3.5材料堆放 (8) 3.6临时建筑 (9) 3.7办公与生活用房 (10) 3.8施工现场标牌 (12) 3.9现场防火 (12) 3.10保健急救 (13) 3.11综合治理 (13)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职责与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有关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3、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措施等内

容,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 4、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 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7、施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8、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9、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规定开展相应的监理工作。 10、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四、标准化的实施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文明施工全方位管理 建设单位文明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强化工程管理,落实有关管理要求,将文明施工管理真正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所管辖的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进行施工前检查,要求施工企业在制度、人员和经费上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建设施工具有建设周期长,建设规模大,参建单位多,覆盖范围广的特点,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很难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细节进行监控,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将文明施工要求细化分解并责成监理单位在日常安全、质量、进度控制的同时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并在每日的监理日志中进行记录,将每月的文明施工检查状况汇总在监理月报中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月报中所反映的状况进行抽检并对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施工企业信誉评价的一项内容,保证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监理单位文明施工管理 监理单位除完成日常的安全、质量、进度检查外,要认真落实

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标准及办法,配合协助建设单位检察施工企业上报的《施工组织制定》中文明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并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及办法的状况,要责令其整改并复核其整改结果。监理单位要编制好符合各监理标段工程特点的《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经过审批后的监理细则文明监理。 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管理 在施工建设中,施工企业人数众多,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也是文明施工的主体。施工工地的文明程度直接影响建设行业的社会形象,也关系到整个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科学地进行施工组织制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地管理施工现场,保证施工现场满足文明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是贯穿于工程建设始终的,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重点工作。工程开工,就要先做好施工组织制定,做好现场平面布置,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做好临水临电的埋设,临时道路的修筑,钢筋加工区、木工棚的搭设,五图一牌等等的修建。从一开始就为今后的安全文明施工打好物质基础。进入主体施工阶段,要重点检查外脚手架搭设是否规范;塔吊、钢筋加工机械、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最新】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和实际效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两种。在浙江省内所有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开展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并向当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单位和市政行业协会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备案的基础上填报省市政标化工地参选表(见附件二)和编制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

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市政行业协会在每次评审会议之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库人员由省市政行业中从事施工安全管理的专家组成,由各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和市政行业协会推荐,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倍。 第七条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建筑业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例环保、治安、卫生、交通等)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与工程质量创优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和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市政工程的参评工程应首先获得“省市政标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最新版】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现企业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管理目标。 1.0.3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本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0.4 积极推广使用《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中的施工安全技术及设备。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采用已淘汰的施工安全技术和设备。

1.0.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本规定高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以本规定为准。

2 安全管理 2.1 一般规定 2.1.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1.2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1.4 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5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识别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2.1.6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