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钱塘市监处罚〔2022〕69号)
钟桃红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萧市监五处字〔2021〕46号)

钟桃红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萧市监五处字〔2021〕46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萧市监五处字〔2021〕46号【处罚日期】2021.06.17【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萧山区【处罚对象】钟桃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18:13:25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萧市监五处字〔2021〕46号;案件名称:钟桃红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钟桃红;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他人处购入卷烟,并在其位于萧山区靖江街道黎明社区8组22号的经营场所销售。
2021年3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在其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正在销售黄鹤楼(硬金砂)等12个品种14.1条卷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凭据,也无法证明上述卷烟的合法来源。
当事人购入上述卷烟的价格与数量分别为黄鹤楼(硬金砂)1条,买入价145元/条;白沙(精品二代)1条,买入价80元/条;黄鹤楼(软蓝)1条,买入价170元/条;利群(软长嘴)2条,买入价185元/条;双喜(软经典)3条,买入价80元/条;云烟(紫)2条,买入价8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条,买入价85元/条;芙蓉王(硬)1条,买入价210元/条;牡丹(软)1条,买入价135元/条;利群(软红长嘴)2条,买入价310元/条;南京(红)1条,买入价85元/条;利群(新版)2条,买入价130元/条。
至查获之时,当事人已销售的卷烟数量及价格分别为:黄鹤楼(硬金砂)销售0.1条,销售价160元/条;白沙(精品二代)0.2条,销售价110元/条;黄鹤楼(软蓝)0条,销售价190元/条;利群(软长嘴)0.3条,销售价220元/条;双喜(软经典)0.3条,销售价100元/条;云烟(紫)0.8条,销售价10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0.5条,销售价110元/条;芙蓉王(硬)0条,销售价250元/条;牡丹(软)0.5条,销售价16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0.8条,销售价360元/条;南京(红)0条,销售价120元/条;利群(新版)0.5条,销售价160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03.02•【文号】法释[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杭余市监处罚〔2022〕512号)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杭余市监处罚〔2022〕512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杭余市监处罚〔2022〕512号【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0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507903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50790355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200【处罚日期】2022.06.03【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余杭区【处罚对象】钟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2:53处罚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称行政处罚决定杭余市监处罚〔2022〕512号书文号被处罚钟明对象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余市监处罚〔2022〕512号;案件名称:钟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钟明;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钟明于2022年3月1日与签订书面的《商铺租赁协议书》,租用位于余杭区中泰街道***191号15平方米的房屋,经简单装修后,并在未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15日开设便利店开始对外从事食品零售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4月7日被我局查获之日止,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购货和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
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

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会知道很多的事情都会有着相应的规定,特别是⼀些经营销售,为了维护我们市场的秩序,我们对于⼀些买卖问题会有着相应的控制,那么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相信很多⼈都不清楚,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根据不同的情节,触犯不同的罪名,处以不同的刑罚。
⾮法经营⾹烟,有如下情节,即构成犯罪。
1.⾮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法经营卷烟⼆⼗万⽀以上的;3.曾因⾮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次以上⾏政处罚,⼜⾮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法⽣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以⽣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额较⼤的,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制造他⼈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以⾮法制造、销售⾮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许可,⽆烟草专卖⽣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吴婷婷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平市监处罚〔2021〕677号)

吴婷婷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平市监处罚〔2021〕677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平市监处罚〔2021〕677号【处罚日期】2021.10.26【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嘉兴市【处罚对象】吴婷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1:39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处罚〔2021〕677号;案件名称:吴婷婷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吴婷婷;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平湖市钟埭街道兴平二路2000号厂区的小店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
至2021年8月19日,其正在销售卷烟时,被浙江省平湖市烟草专卖局查获。
当事人被当场查获的卷烟共计42个品种150.8条卷烟,其中七匹狼(红)13条、雄狮(硬)1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1条、红塔山(大经典1956)9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7条、哈德门(纯香)7条、云烟(紫)6条、七匹狼(豪运)5条、黄果树(佳品)5条、南京(红)5条、南京(佳品)5条、娇子(软阳光)4条、利群(软长嘴)4条、云烟(硬云龙)4条、红双喜(硬8mg)4条、七匹狼(软灰)4条、泰山(望岳)3条、红双喜(硬)3条、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真龙(锦绣)3条、利群(软红长嘴)3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3条、真龙(娇子)2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利群(长嘴)2条、黄鹤楼(硬金砂)2条、七匹狼(1575)2条、芙蓉王(硬)2条、玉溪(软)2条、玉溪(创客)2条、天子(金)1条、金圣(硬滕王阁)1条、贵烟(硬黄精品)1条、雄狮(红老版)1条、黄鹤楼(软蓝)1条、双喜(硬世纪经典)1条、红双喜(爱国)1条、七匹狼(纯境)1条、娇子(五粮醇香)1条、万宝路(硬冰爵2.0)1条、555(金锐)1条、兰州(硬珍品)0.8条。
罚没烟叶情况汇报

罚没烟叶情况汇报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规定,我单位近期对烟草市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检查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现将我单位对烟草违规行为的罚没情况进行汇报如下:
一、罚没烟叶情况。
1. 日期,2022年10月1日。
地点,某某县。
情况,我单位在对某某县烟草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烟草经销商存在私自销售未经许可的烟叶行为,经查处,对其罚没烟叶1000公斤,并依法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2. 日期,2022年10月15日。
地点,某某市。
情况,我单位在对某某市烟草零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的行为,经查处,对其罚没烟叶500公斤,并责令停业整顿,依法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3. 日期,2022年10月25日。
地点,某某镇。
情况,我单位在对某某镇烟草种植基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种植超范围烟叶的行为,经查处,对其罚没烟叶5000公斤,并依法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为我单位近期对烟草违规行为的罚没情况汇报,我单位将继续加大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行为,确保烟草市场的合法秩序,维护烟草行业的良好形象。
感谢各级主管部门对我单位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张海萍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婺市监处罚〔2021〕75号)
张海萍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婺市监处罚〔2021〕75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婺市监处罚〔2021〕75号【处罚日期】2021.11.11【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金华市【处罚对象】张海萍【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47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婺市监处罚〔2021〕75号;案件名称:张海萍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张海萍;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5月份开始在保利堂悦工地板房经营小卖部,当事人从江南农贸市场周边多处购进23个品种78条香烟,分别是七匹狼(红)2条,进价135元/条,销售价140元/条;利群(夜西湖)4条,进价160元/条,销售价170元/条;牡丹(软)2条,进价115元/条,销售价120元/条;云烟(紫)4条,进价88元/条,销售价95元/条;利群(软蓝)2条,进价160元/条,销售价17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8条,进价193元/条,销售价200元/条;红双喜(硬8mg)4条,进价90元/条,销售价95元/条;芙蓉王(硬)1条,进价220元/条,销售价230元/条;红旗渠(芒果)4条,进价63元/条,销售价70元/条;红双喜(硬)5条,进价82元/条,销售价90元/条;利群(西子阳光)1条,进价280元/条,销售价290元/条;中华(硬)1条,进价390元/条,销售价430元/条;黄金叶(乐途)2条,进价123元/条,销售价130元/条;哈尔滨(老巴夺)3条,进价90元/条,销售价95元/条;雄狮(红老版)7条,进价48元/条,销售价50元/条;黄鹤楼(硬银紫)5条,进价115元/条,销售价120元/条;利群(软长嘴)2条,进价320元/条,销售价350元/条;利群(新版)3条,进价123元/条,销售价130元/条;真龙(锦绣)3条,进价90元/条,销售价95元/条;黄金叶(金满堂)1条,进价95元/条,销售价10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2条,进价88元/条,销售价90元/条;黄山(印象一品)10条,进价88元/条,销售价90元/条,未索取相关购货凭证,于2021年6月18日被金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并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GA2106052),所有卷烟系真品卷烟,当事人对《鉴别检验报告》表示无异议,当事人购入上述卷烟用于店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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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钱塘市监处罚〔2022〕69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钱塘市监处罚〔2022〕69号
【处罚日期】2022.04.20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李大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8:09
处罚名
称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钱塘市监处罚〔2022〕69号
被处罚
对象
李大霞
处罚结
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钱塘市监处罚〔2022〕69号;
案件名称:李大霞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李大霞;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位于前进街道前进工业园区**路**号店面,2021年8月开始经营,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
2021年9月16日,萧山烟草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无照售卖香烟,
现场查获共计19个品种42.5条卷烟,明细为:泰山(望岳)1.30条、玉溪(创客)
1.00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00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1.00条、贵烟
(硬黄精品)1.00条、万宝路(软红2.0)2.2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00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1.00条、金桥(冰爆)1.00条、中南海(典5)1.00条、中南海(典8)1.80条、中南海(5mg)2.50条、长白山(桂花)4.10条、双喜(硬经典
1906)2.00条、云烟(紫)2.00条、南京(炫赫门)2.00条、利群(长嘴)4.00条、利群(新版)6.60条、南京(红)6.00条,上述卷烟总计19个品种42.50条。
其中利群(新版)6.40条、南京(炫赫门)1.80条和南京(红)5.80条为假烟,已经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没收,共计1714.66元;其余27.9条烟共计3454.49元。
当事人对上述检查无异议。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经存在无营业执照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现场未发现销售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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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无证零售烟草制品;
行政处罚内容:综上,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利群”、“南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14.6条;
3、罚款:4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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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4-14
处罚决
2022-04-20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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