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钱塘市监处罚〔2022〕69号)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钱塘市监处罚〔2022〕69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钱塘市监处罚〔2022〕69号

【处罚日期】2022.04.20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李大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8:09

处罚名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钱塘市监处罚〔2022〕69号

被处罚

对象

李大霞

处罚结

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钱塘市监处罚〔2022〕69号;

案件名称:李大霞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李大霞;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位于前进街道前进工业园区**路**号店面,2021年8月开始经营,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

2021年9月16日,萧山烟草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无照售卖香烟,

现场查获共计19个品种42.5条卷烟,明细为:泰山(望岳)1.30条、玉溪(创客)

1.00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00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1.00条、贵烟

(硬黄精品)1.00条、万宝路(软红2.0)2.2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00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1.00条、金桥(冰爆)1.00条、中南海(典5)1.00条、中南海(典8)1.80条、中南海(5mg)2.50条、长白山(桂花)4.10条、双喜(硬经典

1906)2.00条、云烟(紫)2.00条、南京(炫赫门)2.00条、利群(长嘴)4.00条、利群(新版)6.60条、南京(红)6.00条,上述卷烟总计19个品种42.50条。其中利群(新版)6.40条、南京(炫赫门)1.80条和南京(红)5.80条为假烟,已经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没收,共计1714.66元;其余27.9条烟共计3454.49元。当事人对上述检查无异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经存在无营业执照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场未发现销售卷烟。;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无证零售烟草制品;

行政处罚内容:综上,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利群”、“南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14.6条;

3、罚款:49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4-14

处罚决

2022-04-20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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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运输烟草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证运输烟草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编辑:作者:邓海英来源:法制生活网发布时间:2014-10-23 案情简要 今年5月,王某受李某委托,从湖南省怀化市运输一批香烟到贵州省贵阳市正新街交予他人用于在正新商场销售。王某受委托后,携带价值20万元的真品中华烟从怀化乘火车到贵阳市。王某下火车后即打车前往正新街,正准备交货时被抓获。 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 1、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从我国法律设定来看,经营行为包括流通环节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一系列活动,在这一系列活动的任一环节实施了违法行了,就是侵犯了国家对专营、专卖物品的管理秩序,且我国法律也规定在烟草的运输、销售等环节都必须持有国家机关颁发的许可证方可。本案中,王某无准运证而承运香烟,违反了我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属违反国家规定,破坏了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和烟草市场秩序,是非法经营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某的行为仅是无证运输烟草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烟草专卖法》只规定了无证运输烟草的给予行政处罚,并未规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故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即运输烟草必须要有准运证才行。王某无证承运烟草,违反了我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该法在法律责任一章节中对无证运输烟草的行为只规定了行政处罚,并没有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其次,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该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无证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三种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并未将无证承运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因此,单纯的无证承运烟草制品的行为是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笔者认为无证运输烟草的行为并不当然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是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无证承运烟草也有一种入罪可能。那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六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无证承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的共犯呢?关健要看他是否明知托运人李某在非法经营。本案中的托运人李某不在案,无法查清李某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故不能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邓海英

政和县工商局 政和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和县工商局政和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 号:NP10252-0202-2009-00445 阅读591次发布单位:政和工商局发布时间: 2009-4-27 10:55:42 内容概要: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专项行动 一、组织机构 政和县工商局、政和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许强政和县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副组长:刘强政和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成员:周湘闽政和县工商局注册管理股股长 苏久钟政和县工商局注册管理股副股长 吴建军政和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伟政和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队副队长 叶知明政和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办公室办事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和县工商局注册管理股,具体负责协调县统一行动及有关信息、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任:周湘闽 成员:苏久钟、叶知明 二、工作目标 1、无证无照率:城区、乡镇所在地无证无照率控制在3%以内;

2、有证无照率:全县有证无照率控制在10%以内; 3、证照统一率:有证有照户证照主要登记事项统一率达100%,即: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要统一。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发动阶段(4月16日至4月25日)。 1、烟草部门对全县范围内卷烟零售户的证照情况通过实地逐户排查、信息系统查询、换证资料比对等多种形式,高效、准确地填报《无证经营调查摸底表》、《有证无照调查摸底表》、《证照登记事项调查摸底表》,在4月25日前抄告县工商局。 2、县工商局、县烟草专卖局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召开联系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将工作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出成效。 3、要加强行政指导,向所有无证无照卷烟零售户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在告知其非法经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同时,做好办理证照的咨询服务工作,引导无证无照卷烟零售户主动停止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后开展经营活动,并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整治。 (二)集中治理阶段(5月3日—6月20日) 1、对有证无照卷烟零售户,各工商所要从引导登记入手,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照程序。对广大农村有证无照卷烟零售户,可借烟草专卖部门走访市场、送烟下乡之机,委托发放登记表和办照须知,或在相对集中的村部设点集中办照等形式提供便利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2、对无证无照卷烟零售户,符合办证条件的,引导其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对经过教育、引导,拒不办理相关证照又不停业的,依照委托执法机制予以立案查处;对少数屡教不改的钉子户要跟踪监控,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证户的供货上线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烟草部门可采取诚信扣分、降量、停止供货等综合治理措施。各部门也可采取联动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抽查、回访检查等行这有效的措施,加大检查取缔力度。 3、对证照登记事项不符的卷烟零售户,依照《南平市工商局、南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零售经营许可登记的通知》(南工商注[2009]43号)有关规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办理许可证或营业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钱塘市监处罚〔2022〕69号)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钱塘市监处罚〔2022〕69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钱塘市监处罚〔2022〕69号 【处罚日期】2022.04.20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李大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8:09 处罚名 称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钱塘市监处罚〔2022〕69号 被处罚 对象 李大霞 处罚结 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钱塘市监处罚〔2022〕69号; 案件名称:李大霞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李大霞;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位于前进街道前进工业园区**路**号店面,2021年8月开始经营,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 2021年9月16日,萧山烟草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无照售卖香烟,

现场查获共计19个品种42.5条卷烟,明细为:泰山(望岳)1.30条、玉溪(创客) 1.00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00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1.00条、贵烟 (硬黄精品)1.00条、万宝路(软红2.0)2.2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00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1.00条、金桥(冰爆)1.00条、中南海(典5)1.00条、中南海(典8)1.80条、中南海(5mg)2.50条、长白山(桂花)4.10条、双喜(硬经典 1906)2.00条、云烟(紫)2.00条、南京(炫赫门)2.00条、利群(长嘴)4.00条、利群(新版)6.60条、南京(红)6.00条,上述卷烟总计19个品种42.50条。其中利群(新版)6.40条、南京(炫赫门)1.80条和南京(红)5.80条为假烟,已经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没收,共计1714.66元;其余27.9条烟共计3454.49元。当事人对上述检查无异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经存在无营业执照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场未发现销售卷烟。;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无证零售烟草制品; 行政处罚内容:综上,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利群”、“南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14.6条; 3、罚款:495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4-14 处罚决 2022-04-20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烟草方案】县开展代号为“金秋”的卷烟市场整治专项行动

【烟草方案】县开展代号为“金秋”的卷烟市场整治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县开展代号为“金秋”的卷烟市场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全县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两节”卷烟市场消费环境,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开展代号为“金秋”的卷烟市场整治专项行动。 一、行动主题与目标 主题: “净市场,保增长”---为完成烟草“全年税利增长10%”的工作任务保驾护航。 总体目标: 确保全县卷烟市场规范指数环比增长,为卷烟经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税利增长。 具体目标: 市场净化率98%;持证经营率98%;亮证经营率100%;12313知晓率100%;检查到位率100%。 二、行动重点 (一)重点整治卷烟非法流通行为 坚持内管与外打并重,高度关注卷烟非法流通的渠道,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配送、寄递环节的检查,破获一批潜伏于本地市场中卷烟非法流通的大案要案,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内部不规范行为。 (二)重点整治五类场所 采取弹性工作机制,实行责任区域划分,分区域、分时间段

对“五类场所”进行严密的监控和治理,及时查处“五类场所”中高档卷烟违法经营行为。密切关注重点户节日期间动态,根据日常掌握的信息和案件经营情况,适时收网,准确打击。严厉打击各种外包装为“戒烟灵”、“烟克”的假冒卷烟。 (三)重点整治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 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打疏结合的原则,对屡教不改的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坚决打击,同时对提供货源的零售户进行教育,必要时与营销部门联合采取降低核量等措施。把无证户数量控制在零售户总数的2%以内。 (四)加强对周边区域的卷烟市场整治 各中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关注毗邻地区的卷烟市场动态。园艺场中队要严密关注周寨、玄庙等同外省接壤地区的监管。砀城中队应加强曹庄、官庄等同河南虞城及夏邑交界地区的监督检查。文庄中队应加强对程庄、朱楼等同河南条河、种寨等相邻地区的检查。结合前期案件查处情况,明确重点检查区域和重点品牌,严密关注卷烟非法流通现象、非法收购情形及制假、售假行为,确保辖区卷烟市场规范有序。 三、行动安排 (一)行动时间 2014年9月1日至10月10日,为期40天。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金秋”卷烟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使各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县局成立“金秋”卷烟市场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具体安排(见附件2)

安绝许、安朋飞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绝许、安朋飞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二审行政判决 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9 【案件字号】(2021)湘05行终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纲要段嫦娥黄毅 【审理法官】吴纲要段嫦娥黄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湖南省新邵县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湖南省新邵县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个人】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 【当事人-公司】湖南省新邵县烟草专卖局 【代理律师/律所】罗光佑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罗铿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光佑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罗铿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光佑罗铿 【代理律所】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 【被告】湖南省新邵县烟草专卖局 【本院观点】本案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争议,争议焦点是新邵烟草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的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是否正确、程序是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没收非法财物扣押管辖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争议,争议焦点是新邵烟草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的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是否正确、程序是合法。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三十四条(三)项的规定,国家对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本案中,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从湘西自治州收购涉案卷烟运输至新邵县,被查获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新邵烟草局认定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定性准确。根据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无证运输的涉案卷烟价值、数量,新邵烟草局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二)项1目的规定,决定对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作出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关于被上诉人新邵烟草局认定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上诉人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主张被上诉人新邵烟草局在立案、现场查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第五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概述 1.烟草案件的涵义 各级烟草专卖局以《烟草专卖法》为依据,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出发,代表国家对烟草专卖品进行行政管理,并依法查处案件过程中,由于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管理权时具有强制性,因此,正确把握烟草案件的涵义特别重要。所谓案件,就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案件。烟草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的案件。 2.烟草专卖案件的种类 烟草案件按其容划分为七类: (1)非法生产案件包括计划外烟厂生产;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的生产;假冒烟和手工烟的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非法制造。 《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还规定,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且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处以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江潮、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潮、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 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闽08行终1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宝报黄智勇丁建岩 【审理法官】卢宝报黄智勇丁建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潮;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江潮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个人】江潮 【当事人-公司】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 【代理律师/律所】杜春林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杜春林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杜春林 【代理律所】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刑罚】对罪犯郭慧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江潮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 【本院观点】视频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检查“水色手作”店的过程,但不能证明店主拒绝检查的事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的职权依据无异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被上诉人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管辖视听资料勘验笔录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江潮与被上诉人新罗烟草专卖局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的职权依据无异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被上诉人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程序违法?2、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是否合法?3、对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进行处罚时以零售总额为基准确定罚款金额是否合法?一、关于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被上诉人新罗烟草局有权对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在2020年3月12日搜集证据作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依据的执法检查过程中,江潮在现场未对执法检查提出异议,并配合在《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以上检查勘验笔录本人看过,情况属实”,亦认可执法检查未损坏其任何财物,表明涉案执法检查未超过合法限度,不存在违法情形。上诉人江潮主张被上诉人2020年3月12日早上的执法完全违规违法,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1.11.1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0号 •【施行日期】2021.11.10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1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

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赵鑫(冀市监张处〔2021〕13070521000062号)

赵鑫(冀市监张处〔2021〕13070521000062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张处〔2021〕1307052100006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2692236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25262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 订)269223570000 【处罚日期】2021.06.24 【处罚机关】张家口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张家口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宣化区 【处罚对象】赵鑫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23:10 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宣市监处字〔2021〕6005 号 当事人:宣化区缘鑫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宣化区缘鑫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鑫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2021 年 6 月 11 日,我局接到张家口市宣化区烟草专卖局发来的案件移送函(宣烟移【2021】第 23 号),告知宣化区缘鑫超市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执法人员当天下达询问通知书,2021 年 6 月 15 日,当事人接受询问。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事实清楚。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确凿充分。 我局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宣化区缘鑫超市未提出陈述、申辩。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当事人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时,就当明确区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处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9%以上41%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宣化区缘鑫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可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郑晓微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温瓯市监处罚〔2022〕62号)

郑晓微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温瓯市监处罚〔2022〕62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温瓯市监处罚〔2022〕62号 【处罚日期】2022.02.24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瓯海区 【处罚对象】郑晓微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8:09 处罚名 称 郑晓微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温瓯市监处罚〔2022〕62号 被处罚 对象 郑晓微 处罚结 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瓯市监处罚〔2022〕62号; 案件名称:郑晓微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郑晓微;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0日开始当事人郑晓微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000(细支)2条、500元/条,000(大红印方)1条、320元/条,芙蓉王(硬中支)1条、300元/条,七匹狼(纯境)1条、160元/条,贵烟(喜贵)1条、150

元/条,大前门(短支)1条、180元/条,000(金将中支)1条、230元/条,长白山(777)1条、150元/条,娇子(蓝时代)1条、60元/条,贵烟(跨越)2条、230 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100元/条,钓鱼台(84mm细支)2条、500元/条,红河(A7)2条、150元/条,黄000硬奇景)3条、300元/条,红旗渠(新版银河)2条、50元/条,黄000硬峡谷情细支)5条、300元/条,娇子(宽窄好运细 支)4条、260元/条,南000红)2条、120元/条,金圣(滕王阁长天)2条、260 元/条,利群(薄荷)3条、210元/条,好猫(中支金丝猴)4条、230元/条,南000十二钗烤烟)8条、280元/条,利群(西子阳光)16条、310元/条,大红鹰000蓝)4条、110元/条,芙蓉王(硬细支)6条、260元/条,芙蓉王(硬)7条、250元/条, 000(双中支)6条、500元/条,双喜(硬经典1906)5条、170元/条,黄果树(长 征)8条、55元/条,雄狮(红老版)10条、55元/条,牡丹000)7条、13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6条、100元/条,利群000蓝)15条、180元/条,七匹狼 (豪运)5条、100元/条,玉溪000)6条、230元/条,计35个品种152条,合计货值32240元。当事人在温州000区潘桥街道汇豪锦园3幢106室经营的副食品店中擅自从事销售卷烟,于2021年12月28日被温州000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上述35个品种的卷烟152条,尚未销售,合计违法经营额为3224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无证零售烟草制品; 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处以罚款65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2-03-15;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00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 处罚决 2022-02-24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2022年)

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7.26 •【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2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1998年8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进出口。 第三条省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烟草专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

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组织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和烟叶收购审批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发放和管理各种烟草专卖证件; (三)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四)承办上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烟草专卖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领导,维护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秩序。 全社会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依法禁止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烟草制品的生产成本,提高烟草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烟草公司和烟叶种植者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种植规划,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8.14 •【字号】省政府令第182号 •【施行日期】2001.09.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制定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杭余市监处罚〔2022〕512号)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杭余市监处罚〔2022〕512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杭余市监处罚〔2022〕512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0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507903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50790355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200 【处罚日期】2022.06.03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钟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2:53 处罚名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称 行政处 罚决定 杭余市监处罚〔2022〕512号 书文号 被处罚钟明

对象 处罚结 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余市监处罚〔2022〕512号; 案件名称:钟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钟明;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钟明于2022年3月1日与签订书面的《商铺租赁协议书》,租用位于余杭区中泰街道***191号15平方米的房屋,经简单装修后,并在未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15日开设便利店开始对外从事食品零售经营活动。截至2022年4月7日被我局查获之日止,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购货和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当事人用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经现场测量面积为约7平方米,现场用于食品经营的设备仅有2个货柜,也未聘请从业人员。2022年3月18日,当事人从一名上门送货的业务员(身份信息不详)中购入了包含有南京(红)等总计19个品种数量36条卷烟,购货金额6143元。当事人将上述卷烟放在位于余杭区余杭区中泰街道***191号自己开设的便利店内加价销售。截至2022年3月22日被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查获之日止,当事人购入的该部分卷烟尚有芙蓉王(硬)等总计19个品种数量31条卷烟尚未销售。截至2022年4月7日被我局查获之日止,当事人销售总计14个品种数量5条卷烟,销售总额820元,库存总计19个品种数量31条卷烟,进货值合计5424.6元,当事人无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违法经营总额6244.6元,获利101.6元。 另经查明,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的芙蓉王(硬)等总计19个品种数量31条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AC2203047)结论为:南京(佳品)1条为真品卷烟,其余18个品种30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当事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截至2022年4月7日被我局查获之日止,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数量合计35条,违法经营额合计675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的规定,限期当事人补办《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01.6元,处罚款人民币1684.15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785.75元,上缴国库。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5.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22年) (2001年8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次修订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

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制定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活动。 第七条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烟草专卖法案例

烟草专卖法案例 【篇一:烟草专卖法案例】 案例一:利用互联网销售卷烟将被依法查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懂得网购的人越来越多,身边好多朋 友开网店都挣了钱,尝到了不小的甜头。因此,我也想在经营实体 卷烟零售店的同时,在网上注册一家店铺,专门销售名烟名酒,请 问法律允许吗? 答:不允许。根据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开网店卖 香烟,不管卖的是真烟还是假烟,都是非法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管理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 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取得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网店 经营卷烟,由于是在虚拟场所,不满足“有固定场所”这一要件,因此,不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即使实体店已经申领 了许可证,也不代表有权在网上销售香烟。根据《刑法》和现行的 烟草法律法规,未经许可在网上销售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较大或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阔市民,卷烟作为一种专卖品,不允许通过互联网进 行销售和交易的。 案例二:超量携带卷烟属违法。 问:我是昌乐人,儿子结婚要准备大量喜烟,初步估计得要150 条。在寿光市开烟店的朋友说,在他那边卷烟数量充足。于是我打算自

己坐大巴车前往寿光购买,只是纯粹为家里办喜事自用,且都是真 品卷烟。这样的行为能算违法吗? 答:该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部 门规定的限量。针对异地携带卷烟的数量限额,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关于标准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 高限量为每人每次一万支〔50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 款规定,邮寄、异地携带卷烟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依照无证运输卷烟相关规定处以 20 % 以上50 % 以下的罚款,可以 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卷烟。可见,从昌乐县以外的县、市、区购买150 条卷烟回家办喜事,虽没有非法营利的目的,但其 数额已超过烟草专卖法规定的数量限额而触犯法律,应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三:农用三轮车无证运输卷烟要受处罚 问:一个月前,我刚买了辆农用三轮车,本打算家里运输瓜果蔬菜。可前不久有朋友让我帮助捎带200 条香烟去外地,纯粹是朋友帮助,也不是为了挣钱,拒绝他吧又抹不过面子去。我这样帮助运输香烟 合法吗? 答:该行为违法,属无证运输卷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 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假设明知是烟草专卖品,且无准运证 运输烟草专卖品,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 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 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即“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 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 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 %以上20 %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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