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开放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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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鉴定[摘要]目前的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效率不高、理论研究成果缺乏,究其原因则是档案馆因其自身的局限,难以独立完成鉴定工作、档案封闭期的影响、缺乏外在的驱动力,但若是采取相应的措施,应该能改善目前开放档案数量少、开放率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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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档案馆开放档案状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1991年到2013年,馆藏档案(万卷、万件)从上升至,而开放档案(万卷、万件)则从增至,笔者将两项指标的增长情况绘制成图1。从图1可以看出,馆藏档案的数量随时间的变化增长迅速,幅度较大,但相比之下,开放档案的数量虽然也随时间的变化有所增长,但增长的幅度却远远小于馆藏档案的增长幅度,馆藏档案的数量和开放档案的数量之间的鸿沟逐渐呈不可弥合之势。

明晰了馆藏档案和开放档案这两项重要的指标,便可以算出开放率(开放率=馆藏档案/开放档案)这个指标,根据公式所得折线,如图2。从图中可以看出,开放率的变化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1991—1992年,从22%下降至20%;(二)1993—2001年,从20%上升至31%;(三)2002年—2013年,从30%下降至19%,如若不采取相应的措施,继续放任按照该趋势演变,那么开放率将会持续走向低迷,不仅会影响综合档案馆的效益评比,更为重要的是,将会影响公众对于国家综合档案馆的信任,无法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图1 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与开放档案的增长情况图

图2 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开放率走势图

影响档案开放的因素纵然有许多,但最为重要原因却是档案开放鉴定这个环节相对来说比较薄弱。任何一份未曾经过开放鉴定的档案,都不能被公诸于世,因此,目

前存在得综合档案馆开放档案数量少(较之于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而言)以及开放率低等问题,某种程度上来说源自于开放档案鉴定工作未落到实处。

二、档案开放鉴定

档案鉴定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就是狭义上的档案鉴定,也即档案的存毁鉴定,属于档案管理工作的环节之一,用以判断档案的价值,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有价值的档案继续保存,失去价值的档案则进行销毁处理。广义上的档案鉴定则是指档案鉴定工作贯穿于档案工作的始终。从文件转化为档案时的归档鉴定,再到档案接收进馆时的进馆鉴定,直至档案保管期满后的存毁鉴定及其开放利用鉴定等,在档案业务工作的各个阶段都涉及对档案的鉴定。[1]

档案开放鉴定则属于广义的档案鉴定的范畴。葛荷英把档案鉴定按性质划分为价值鉴定、质量鉴定和使用鉴定三种,将档案的开放鉴定列入档案的使用鉴定范畴,并认为,“档案开放鉴定是指档案馆馆藏档案对社会开放范围的鉴定,它的主要任务是区分馆藏档案中哪些可以开放,哪些要控制使用,所以又叫档案划控鉴定。”[2]笔者认为,档案开放鉴定是指按照已有的标准,对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时限、范围、对象、程度、受众进行规定的过程。

三、档案开放鉴定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规章制度不健全

开放档案工作依据的现行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等法规。[3]

我国档案部门在进行档案开放时依赖的是《档案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的条款和规定,但我国档案法规的规定往往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操作时无法确定确切的范围。[4]这就使得档案工作者在档案鉴定的实际工作中会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对于某份具体的档案而言,当档案工作者无法确定能否开放时,一般都会选择不开放,以免出现无

法预知的错误。

另外,有些规章制度的内容相互冲突,如《政府工作条例》中要求有关文件、信息要及时公布,而《档案法》中规定的档案开放年限基本上以30年为时间界限。这样《政府工作条例》和《档案法》在对信息公开的时间年限上就无法达成统一,甚至有所矛盾。

2、工作效率不高

王传宇将我国目前档案鉴定存在的问题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便是“档案库藏量(馆藏、室藏量)急剧增加,库藏压力增大”。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无力组织开放鉴定,大量应当开放的档案得不到及时鉴定,历史欠账较多。[5]

立卷改革之后,过去以卷为单位进行立卷归档的情况转变为了以件为单位进行立卷归档的情况。随之改变的是,各档案馆也开始实行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以前,以卷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一卷中若有不能公开档案,则整卷档案都不能公开;现在,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则要逐件对档案的题名以及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大大增加了工作量,虽然这种方法在理论上十分合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如若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则无法保证工作效率。

3、理论研究成果缺乏

虽然有许多文章以“档案开放鉴定”为主题,但大多数只是从实践层面去谈论“档案开放鉴定”的问题,如:综合档案馆工作人员总结省级或是市级的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或者是谈论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需要注意得一些问题,或者是数字化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等等。极少有文章谈论档案开放鉴定的理论问题,如:档案开放鉴定的方法,目前档案开放鉴定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照传统的方法,以“卷”为单位,另一种是改革后,以“件”为单位,但是即便以件为单位,也会因为档案工作者的业务水平而产生不同的效果。所以十分有必要优化目前的档案开放鉴定方法。(二)原因分析

1、档案馆因其自身的局限,难以独立完成鉴定工作

档案馆自身无法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日常的运作需要国家财政部门予以支持,以至于档案馆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十分有限,而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所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却是巨大的,这让本就捉襟见肘的档案馆更加无力承担。

其次,档案的内容及其背景信息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知识,档案工作者不可能是全能型的人才,许多情况下,档案工作者都无法确定某份档案能否开放,以前档案人员的处理方式是有疑问的档案一律不予以开放,然而这种处理方式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北京档案馆酝酿出了“三结合三阶段”的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新模式。“三结合”是指由档案馆、档案移交单位(含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相关领域专家三方相结合,建立多方共同参与的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体制,共同进行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三阶段”是指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立档预判阶段、移交档案馆前密级变更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以下简称划控)调整阶段、到期档案的解密划控和开放审查阶段。[6]笔者认为这种新模式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开放鉴定的主体多样,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档案的价值。

2、档案封闭期的影响

“封闭期”制度虽然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但其本义是指最长封闭的时限,如果是二十年,二十年满后没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开放。[7]但是在我国,《档案法》中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基本上是以30年为档案的封闭期。

3、缺乏外在的驱动力

一直以来,公众对于档案和档案馆的认识都比较模糊,公民们没有意识到自己拥有利用档案的权利,即便开放率一直如此低下,公众也鲜少有所异议;由于档案本是机密之物,即使公众有利用档案的需要,档案馆也有理由进行推辞。另外,纵使档案馆花费高额的代价进行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以及开放档案,但若是公众对档案的利用需求并不旺盛,那么效益问题也的确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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