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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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规章制度建设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学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管理运行中“有章可循”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起草、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推进我校依法治校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度程序条例》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建章立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由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依据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修改和废止学校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涉及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

第三条各单位、各部门,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不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仅涉及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起草、制定、修改和废止,不适用本办法。但是,各单位、各部门的内部的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校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体现改

革精神、民主参与和科学决策,维护各单位、各部门和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公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须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执行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内容,可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另行发布,亦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七条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和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相关校领导审核。报请审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九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草案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审核。应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法律顾问、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或教代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

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

第十条规章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是否符合《学校章程》;

(二)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三)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施行后可能的后果

和影响;

(四)是否超越起草部门或单位规定的授权范围;

(五)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六)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七)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八)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请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阅同意,提交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按照一定程序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由学校党校办按照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施行。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在相关文件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授予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

时进行汇编、修订或废止。规章制度修订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并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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