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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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内容应进一步规范

临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闫新堂

说到产品标识,很多人认为那只是形式问题,产品标识合格与否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没有关系,其实不然。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标示的统称。它是产品的组成部分,是对消费者的明确承诺,是产品的“身份证”,是对产品质量的一种明示担保。产品标识提供的信息内容已经成为用户、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产品标识的形式和内容如何确定,《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作出了原则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对产品标识标注作了具体的规定。由此看来,生产者正确合理地标注产品标识,销售者销售产品标识合格的产品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义务。产品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食品标识是产品标识在食品方面根据食品安全的特殊要求所做的进一步规定。它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

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是对产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使用、说明等的描述。

在食品标识标注方面,《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和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都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一、食品标识的现状和问题

上述关于产品标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对生产者正确合理地标注产品标识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还有少数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标识标注方面,不能准确、正确地标注食品标识内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欺骗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根据我们日常监管和生活当中遇到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一)、食品名称的标注不符合要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标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根据这一条的规定食品标识中食品名称的标注:首先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其次食品名称必须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臵。按照上述要求,绝大多数食品生产单位在标注食品名称时还是很规范的。尽管如此,但仍有极少数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在标

签中标注食品名称时不按规定标注,主要表现为食品名称不醒目。即使食品名称位臵醒目,但字体字号颜色不醒目。通常食品名称与商标名称或其他名称合在一起使用,使用时商标名称或其他名称字体字号颜色很醒目,而食品名称却很小。如“××”牌纯牛奶风味饮料,“纯牛奶”在食品标签中的位臵、字体、字号、颜色都特别醒目,而“风味饮料”不但字号小,而且字体颜色也不醒目。这样使很多不懂食品标签常识的消费者在购买纯牛奶时错将“纯牛奶风味饮料”当成了纯牛奶。类似情况还有。这不仅严重扰乱了食品市场秩序,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二)、使用的计量单位不规范、不准确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食品标签中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升。在计量单位使用方面,绝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在食品标签中能够按照规定规范标注计量单位。但仍有企业不能正确规范地标注,如将“kg 或千克”错误的标注成“KG、Kg、kG或千克”,将“mL、ml 或毫升”错误的标注成“ML、Ml或毫升”。“KG、Kg、kG”是“千克”错误的计量单位符号,而“mL、ml”与“ML、Ml”不是一个量级的单位符号,1ML(Ml)=109mL(ml)。由此看来,如果某消费者用一元钱买一瓶净含量实际是600 mL(ml)

的纯净水,因该纯净水的生产厂在标注净含量时将mL(ml)标注成了ML(Ml)。如果消费者与生产厂就此叫真,那生产厂就亏血本了。

(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标注超范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在这一方面,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所有产品上标注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这似乎是正确的、合法的,无可非议的,其实不然。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一个企业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不同单元的产品上。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可能对生产的所有产品单元都提出了取证申请,结果仅某个或某几个单元产品取得了许可证。在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时不仅在取证产品上标注,在没有取证的产品上也进行了标注。这不仅是超范围标注问题,更是无证生产行为。

(四)、产地标注不符合规定原意《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标注产地的原意是要求食品生产者要将食品的真实生产地址向消费者明示,以便于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有针对性地选择。《规定》实施以来,食品生产者都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了产地,但是,这仍然没有达到让消费者有针对性地选择食品的目的,有的甚至让消费者无所适从。这主

要出现在一个企业有两个以上生产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生产基地、分厂或分公司方面。这样的企业规定了同一规格食品的统一包装,将本企业所属的所有生产同一产品的生产单位名称和产地全部予以标注,并且产品出厂时在产地上没有任何标记,致使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无所适从,这实际上是一种欺骗行为。

(五)、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标注与注册内容不一致《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在标注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时必须是经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在这一方面,绝大部分企业能按照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标注,但有少部分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标注。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为“名称:××县××面业有限公司,地址:××县××乡××村”,在标签中实际标注为“名称:××省××县××面业有限公司,地址:××县××工业园区”等内容。

(六)、配料清单标注应规范正确关于配料清单的标注《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也作了规定。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需要强调的是食品添加剂的标注问题。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

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2760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出现上面所述几方面的问题,究其原因有以下四方面:一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一方面企业不知道或不理解食品标识标注规定而错误地标注了有关内容;另一方面企业知道并且理解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存在故意行为。二是食品标签印刷企业的原因:一方面印刷企业不知道或不理解食品标识标注规定而错误地标注了有关内容;另一方面印刷企业排版错误而出现的问题,如计量单位错误等。三是监管工作力度不够,包括生产环节的监管和流通领域的监管。由于监管力度不够,致使出现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标识内容不能得到及时的改正,这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四是培训宣传工作不够。过去,在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宣传贯彻工作上只在监管部门内部和部分食品企业进行宣传贯彻,宣传范围小,力度不够,致使消费者对食品标识标注规定了解不多,导致消费者一方面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常识,另一方面不能对食品标识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

三、对策和措施

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及存在问题的原因,要做好食品标

识工作,本人认为应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第一、继续做好关于食品标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方面的培训。培训的范围包括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监管部门、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食品标签印刷企业。通过培训,使食品标签印刷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食品监管部门进一步理解和准确实施国家关于食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食品标签印刷企业,由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的查处、改正和规范。

第三、搞好宣传。宣传的范围不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食品标签印刷企业,而且还要在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消费者进一步了解食品标识标注规定,一方面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常识,在选购食品时,能够有选择地购买食品;另一方面对不符合食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举报。营造全社会关注食品标识内容,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标识大全

食品标识大全 购买食品时,认清食品标章非常重要,目前政府单位认证的合格标章如下: 一、CAS (Chinese Agricultural Standards, CAS)优良食品标志 CAS标章是优良农产品的证明标章,也是国产农产品及其加 工品最高质量的代表标帜。CAS标章所涵盖的种类包括了肉制 品、冷冻食品、果蔬汁、优质米类、腌渍蔬果、快餐食品、冷冻食品、 生鲜食用菇、酿造食品、点心食品、蛋品、水产食品、生鲜蔬果、有机 农产品。目前CAS标章验证的产品已拓展到林产品,未来更 将统合农委会过去推动的各项优良农产品标志、标章,如包 括海宴、吉园圃、有机食品、台湾好米等,共同以CAS推广。 二、食品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认证标章 为「优良制造标准」或「良好作业规范」,即为目前世界公 认协助食品制造业者建立自主质量保证体系的最佳方法,能 确保加工食品质量与卫生,保障消费者及制造业者的共同权 益。只要有这个标志,代表消费者能安心食用,并满意认证 的质量。食品GMP认证标章中,OK手势代表的是对通过认证 食品的安心,笑脸则是代表对通过认证食品的质量感到满 意。而食品GMP认证标章的基本精神有三项,分别是「降低食品 制造过程中人为的错误」、「防止食品在制造过程遭受污染或 质量劣变」、「建立健全的自主性质量保证体系」,所以拥 有GMP认证的食品代表的是卫生、安全、有质量保证的。

三、健康食品标章 欲载明具「卫生署公告认定的保健功效」者,应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申请许可,经审核通过后,始得作相关的标示或广告。 现阶段卫生署初步认定的保健功效如下:调节免疫机能、调节血脂、调整肠胃功能、改善骨质疏松、牙齿保健、调节血糖、护肝功能。 四、鲜乳标章 是政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实施的行政管理措施,促使厂商以国产生乳制造鲜乳。政府依乳品工厂每月向酪农收购的合格生乳量及所实际产制鲜乳核发鲜乳标章。目前标章除有冬、夏期品,并依容量别分为200、230、340、500、946、1892、2800及代西西等8种。 五、羊乳GGM(Good Goat Milk, GGM)标章 羊乳产品要获得此标章,必须经过获得国家实验室认证的中央畜产会检验,并持续接受中华民国养羊协会的定期追踪采样检验,确保鲜羊乳的质量纯净与卫生安全。有了这个标章,羊乳的鲜、纯就能获得保障,消费者也能安心饮用。 六、婴儿配方奶粉标志 经卫生署查验登记许可的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始得使用此辨识标记。标志的设计为推动母乳哺育的图样,以及倡导文字「喂母乳的婴儿最健康」与「行政院卫生署关心您」。

一般食品禁用标签标识汇总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

食品分类、包装、标识、标准

食品分类、包装、标识、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标识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包装基本要求是什么?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二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第二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有10类:茶叶、调味品、饮料、乳制品、肉加工品、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膨化食品、速冻米面食品。 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5类食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至5年,具体时间在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对于质量问题较为严重、需要加强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将会短一些。例如,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3年。 消费者如何鉴别质量安全食品?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外包装上应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2)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应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3)食品在有效的保质期内;(4)具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 挂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3。 GB1355-86《小麦粉标准》;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GB/T 8607-1988 《高筋小麦粉》;GB/T8608-1988《低筋小麦粉》;LS/T3201-1993《面包用小麦粉》; LS/T3202-1993《面条用小麦粉》;LS/T3203-1993《饺子用小麦粉》;LS/T3204-1993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总局第 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 2007年 7月 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 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 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 新创名称” 、“ 奇特名称” 、“ 音译名称” 、“ 牌号名称” 、“ 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 商标名称” 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 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 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 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 人造” 、“ 仿” 或者“ 素” 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食品安全标识大全.

食品安全标识及介绍 绿色食品标志 标志介绍:绿色食品是指在无污染的条件下种植、养殖,施有机肥料,不用高毒性、高残留农药,在标准环境、生产技术、卫生标准下加工生产,经权威机构认定并使用专门标志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统称。 适用范围:在崇尚健康生活的今天,绿色食品已成人们消费首选。如今不少消费者到商店购买食品,倘若见到有绿色标志,那也许会放心多了。绿色食品品种主要有粮食、油类、肉类、奶制品、蛋、饮料、酒类、咖啡、可可、茶叶等。

“QS”标志 标志介绍:带有“QS”标志的产品,说明此产品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准许进入市场销售。这就是依托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适用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国内从事米、面、油、酱油、醋的加工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等必须有“QS”标志方可出厂销售。 温馨提醒:在买东西的时候除了要看食品包装上是否加贴QS,还要注意留心 注册号码和认证日期。 有机食品标志 标志介绍:有机食品是一种国际通称,是从英文Organic Food直译过来的。 而这里所说的“有机”不是化学上的概念,而是指采取一种有机的耕作和加工方式,产 品符合国际或国家有机食品要求和标准,并通过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及其 加工品。

适用范围:目前经认证的有机食品主要包括普通的有机农作物产品(例如粮食、水果、蔬菜等)、有机茶产品、有机食用菌产品、有机畜禽产品、有机水产品、有机蜂产品、采集的野生产品以及用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如今有机食品的产量在我国还非常少。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标志介绍: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安全质量范围内,经农业部认可并可使用相关标志的农产品,每三年认证一次。 适用范围:广义的无公害农产品包括有机农产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绿色食品、无污染食品等。现在市场上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认证的有蔬菜、畜、水、乳、蛋产品。在泉州市场上,无公害农产品水果和蔬菜类品种较多。 温馨提醒: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加施于获得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性标志。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能当做是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一、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外包装未易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的礼盒包装,外包装未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注: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二、名称问题 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属性指事物(实体)本身固有的性质。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例如饮料、啤酒、咖啡、饼干等,观其名即可知道其属性。但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却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如大米标示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 注: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三、配料表问题 1、配料名称不规范,有国标的配料未标准名称,如糖未标注“白砂糖、绵白糖、冰糖、赤砂糖”、盐未标注“食用盐”、酱油未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未标注“鸡精调味料”、鲜蛋未标注“鲜鸡蛋”等;

食品包装上的标志

食品包装上的标志 (一)、谈话导入,揭示课题: 同学们,你们爱吃零食吗?都有谁吃过?举手看看。 指2--3名回答:说说你吃过什么零食 老师告诉大家,许多零食都存在着安全隐患,危害着你的健康和安全。为了你的健康和安全,老师今天想带领大家去超市转一转,经历一下怎样正确购买零食,好不好? 课前大家准备了很多漂亮的食品包装纸、盒和包装罐。谁来跟大家交流一下,你都带来了什么食品包装指名3—4名学生展示。 请同学们小组之间交流一下:你从食品的外包装上都搜集到了哪些信息? 注意:请小组长作好记录,准备汇报。巡视 哪个小组率先起来汇报你们找到的信息?投影(我们小组从食品的外包装上搜集到了这些信息……) 师:大家观察的非常仔细,把包装上的标志基本上都找出来了。 ①投影归纳这些标志主要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许可证、条形码、配料表、商标等) 小结:这就是我们今天要研究的课题---“食品包装标志”。板书 (二)学习“商标标志”部分 ②投影:三个牛奶商标图 现在我们先研究一下商标。 这是三种牛奶的商标,(以蒙牛为例)它们都是用图形和文字来表示的。 (一抹横笔象征内蒙古广袤肥沃的土地,弯角表明牛的坚韧、勤劳,象征积极向上、稳健、奋进的企业理念。整个标志以白色、绿色构成,远离污染的主题,突出追求天然。)三种牛奶,它们的商标一样吗?生:不一样。 对,三种牛奶的商标各不相同,但在商标的周围,却有一个共同的标志,是什么呢?R 知道这个R是什么意思吗?(R ,注册、登记过的) 既然R是注册的意思,那么,带R的商标我们就叫它什么?——叫它“注册商标”。板书: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生产厂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代表着这种产品的一种标记。 是不是每一种商品包装上都有注册商标呢? 请同学们从自己带的包装袋上找一找看,找到的在小组同学间交流一下。 (学生找注册商标) 师巡视 ①你们的包装袋上是不是都有注册商标? ②请几位学生介绍找到的注册商标。投影上手指岀。(食品的名字是什么?商标是什么?) (据情况随机介绍R\TM) 每一种食品的注册商标一样吗? (1)每一种食品的注册商标都不一样,这是为什么呢? 投影三个牛奶的包装袋 请同学们看一看,这三个牛奶包装袋里装的是什么?(生答:牛奶) 同是牛奶,为什么它的注册商标会不一样?(生答) 小结:投影:不同的注册商标代表不同的生产厂家。 既然不同的注册商标代表不同的生产厂家,那么我们在买东西时应注意什么呢?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日期:2010-07-28来源:法制办主站【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6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篇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 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1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1)各类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 1.谷物和豆类制品 (1)谷类制品(专用面粉、方便面、方便米粉、速冻饺子、挂面、馒头、焙烤食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包装日期,保质期。 饺子馅或包子馅配料表中的蔬菜可以标注具体品种,也可以标注“时令蔬菜”。 (2)豆类制品(速溶豆粉、豆腐等) 食品名称,配料等,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持期。 单一豆类制品可免除标注配料表。 (3)薯类制品(薯条、薯片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2.食用淀粉及淀粉制品 (4)食用淀粉(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制成的淀粉须标注配料表。 (5)淀粉制品(藕粉、粉丝、粉条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的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水果和蔬菜制品 (1)水果制品(果酱、果脯蜜饯、水果干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水果干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

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食用菌制品(蘑菇制品、香菇制品、木耳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食用菌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籽仁、坚果类制品(花生仁、核桃、各种瓜子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加工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肉制品和蛋制品 (1)肉制品(畜肉制品、禽肉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肉禽制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香肠、灌肠、火腿肠须标注淀粉含量。单一冷冻肉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发布日期】 2009-10-22(修订) 【生效日期】 2008-09-01 【效力】 【备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知识讲解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07-9-6 17:13:08 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8.27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07-9-6 17:13:08 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8.27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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