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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本章是培养学习法律意识、兴趣的一章,对理解、学好法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重点掌握“法律关系主体”、“法律事实”和“法律渊源”内容,考试重点突出,分值较少,题型主要是客观题,预计考试分值在3分左右。

2019年教材新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容。

【提示】1.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获得了宪法确认。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专题概要专题一法律基本概念专题二法律关系专题一法律基本概念知识点概要知识点法的特征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关键词】法的概念:国家意志性→制定或认可→强制力→权利义务→行为规范。

【考题·多选题】(2018年)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是社会规范B.法是技术规范C.法是行为规范D.法是道德规范『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知识点法律体系1.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具体七个基本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例题·单选题】以下选项中,()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

A.行政法B.行政法规C.仲裁法D.民事诉讼法『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体系。

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可分为若干法律门类,称为法律部门。

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根据范老师和郑老师两位老师重点整理,带***为两人重点重复度较高的考点。

二、重点内容总论理论框架:主体、客体、内容、实施总论结合部门法最新制度西方经济法法产生发展的背景、原因及其特殊功能与作用。

我国经济法依存背景的特殊性及制度内容的特殊性。

(一)市场规制:1、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概念、***行为表现三种经济型垄断行为法律制度在现实中的运用石油、铁路等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垄断地位与作用利弊分析2、价格法商品价格定价模式的合理性、实践效果的分析、金融商品定价的特殊性有哪些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原则、保护的具体行为及修改的主要内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具体名称***公益诉讼的民商经济法分析(民诉修订和经济法的关系)3、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主体、客体法定范围及合理性“食品”“安全”的界定瑕疵产品的退换义务及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济法分析倾斜保护(二)宏观调控:1、税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税种、***房产税的性质2、国有资产管理法概念、分类、管理体制3、财政法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决算制度、收入支出4、银行法中央、商业、政策银行的联系与区别(概念、特征角度)特殊地位请大家看下列比例如何:总分:78—80之间。

经济法总论参考答案(A卷)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C;2.A ;3.B;4. D;5.D二、简述题(每题5分,共15分)1.简述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的含义(2分);社会本位和经济法的关系(2);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或意义等(1分)。

2.简述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

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2分);主体方面特征(1分);目的方面特征(1分);义务特征或性质(1)。

3.简述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要素含义(1分);每个要素给0.5分。

另:学生如果回答到参考答案之外但与题目相关联的知识,从逻辑上符合题目要求的,也应当酌情给分。

三、案例分析(共15分)请根据上述介绍,回答下列问题并阐述观点依据或理由:(1)请对春秋航空公司在网站上的上述声明从法律上进行评价(4分)。

资产评估经济法知识第五章金融法律制度

资产评估经济法知识第五章金融法律制度

经济法知识——第五章金融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法律制度第三节信托法律制度第四节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交易与监管原则(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称“三公”原则。

(2)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4)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6)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二)证券概念和类型1.证券的概念和范围广义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

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商品证券如货单、货运单等。

狭义证券专指资本证券。

2.股票的分类①根据股东承担风险程度和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优先股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②根据投资者身份及定价币种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或内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③根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不同,股票可以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

3.债券根据发债主体不同分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4.基金券是证券投资基金发给投资者,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持基金单位数的凭证。

5.期货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经济法 重点

经济法 重点

经济法学重点绪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后才产生,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如:1.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2.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3.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产生的战时统制法)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德萨米,分别在其著作《自然发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

蒲鲁东也曾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但学界一般认为,以上不是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只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法学界提出的经济法概念,才具有现代意义。

因此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产生要更为晚近,其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经济法学在地域上的不均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均衡。

英美法系国家虽无大陆法系的“民法”之名却,存在大量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等实质上的“民法”规范一样,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

经济法”之名,但在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各个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实质上的“经济法规范”。

可见,英美法系国家虽在总体上无“经济法”之名,却有“经济法”之实,对此确实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任何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如果把经济法分为实质意义的经济法和形式意义的经济法,则实质意义的经济法是普遍存在的。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际上都有以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简: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定义包含的内容:1.在时间上,经济法是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因而在产生基础和存续时间上不同于传统部门法;2.在空间上,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调控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因而不同于国际层面的法律协调,与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法有别;3.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简称调制关系;4.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它并不是形式上的法律或法规的首称.而是从实质意义的部门法角度作出的归类。

银行本票和支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讲义9

银行本票和支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讲义9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讲义9银行本票和支票三、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链接】申请人会计上计入“其他货币资金”。

【要点】1.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提示】“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形式补救。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4.银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书转让。

5.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提示】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6.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银行)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考题·单选题】(2007年)下列关于银行本票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银行本票的付款人见票时必须无条件付款给持票人B.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可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C.银行本票不可以背书转让D.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答疑编号3189070801]『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银行本票的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四、支票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要点】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记载事项:(1)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要点:托收承付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要点:托收承付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要点: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结算业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使用单位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4、承付期(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5、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注意多选题)(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6、重办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

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例题1】甲、乙均为国有企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约定采用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结算方式。

2008年3月1日,乙办理完发货手续,发出货物;3月2日,乙到开户行办理托收手续;3月10日,铁路部门向甲发出提货通知;3月14日,甲向开户行表示承付,通知银行付款。

《经济法基础》之汇兑和银行汇票的地域使用范围

《经济法基础》之汇兑和银行汇票的地域使用范围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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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是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手段,其地域使用范围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1 国际贸易主要国家和地区。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详解(全文)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详解(全文) 202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已基本结束,考生正式进入复习备考阶段。

与2021年相比,今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做了相当大幅度的调整,尤其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属于全新内容,理论性强,大多考生感觉空洞,抓不住要点。

为使考生在学习中级经济法过程中有个好的开端,打消畏难情绪,笔者将本章内容加以解析,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学习有所裨益。

一、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主要关注如下命题:一是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二是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因为任何国家只要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三是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市场规制: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点睛: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但不调整所有经济关系,只调整经济关系中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即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整体,可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具体内容,可通过表1来加深理解。

(四)经济法的渊源一是经济法渊源的内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二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命题:有些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具有总体上的意义,有些宪法规范就是某些经济法领域的法律的直接立法依据,例如,作为经济法渊源的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只具有总体上的意义,这句话判断为错;全国人大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涉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一些政策,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税法的主要渊源,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法规;从数量上看,相对于法律而言,经济法方面的行政法规是更为大量的;国务院所属的多个部门可以联合发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整理

经济法学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指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指市场规制机关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6、宏观调控主体:指拥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国家宏观经济主管机关。

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信息部门。

7、市场规制主体:指拥有市场规制权力,依法执行市场规制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主管机关。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②主体构成不同。

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③主旨思想不同。

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整体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地区发展公平)2、整体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是指对最小化成本的追求(包括资源配置的有效率,生产级交易的有效率和分配的有效率)3、适度干预原则: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有效、合理及谨慎的干预。

经济法复习要点

经济法复习要点一,简答题1.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角度简述经济法的功能“市场无形之手”对应的是经济人的有限理性行为;“政府有形之手”所对应的是同样不完全理性的“政府道德人”行为。

经济法要做的事情:(1)通过政府经济行为校正市场失灵的情形这是为什么当前西方各国经济发展中加强国家干预的原因所在。

(2)通过规范政府行为防范政府失效的问题。

经济法要达到的目的:优化稀缺经济资源的配置,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社会关系的范围。

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由此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所谓经济法的地位,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独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独立性如何,重要性怎样。

4.简述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1、指令性调整方法,体现为刚性调整。

2、指导性调整方法,体现为柔性调整。

表现为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5.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一)适度干预原则(二)经济民主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

(四)经济公平原则(五)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6.简述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1)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古典经济学认为,垄断具有导致减少生产量、资源浪费和技术低效的弊端。

现代产业组织理论集中研究市场进入的壁垒问题,注重效率标准。

(2)反垄断法的伦理学基础。

社会伦理思潮主要从保护弱者、倡导机会平等、平均分配、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等思想来反对垄断的。

(3)反垄断的法学基础。

法律思想上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迁,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首先考虑社会整体利益和谐,运用法律对大量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不再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绝对性。

7.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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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部分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相对独立的国家金融行政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隶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
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又是调节宏观经济的特殊政府机构。
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服务、监督、调控)
职能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Ps银行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
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
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
工具
一般工具:存款准备金制度(提存于央行) 基准利率制度(“法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
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再贴现制度 再贷款制度 公开市场业务(国债和
外汇)
选择性工具:对证券市场、不动产市场、消费者的信用控制
第二节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设立:
(1)应当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
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对商业银行的管理:
客户隐私保护、同业拆解(限制拆借资金用途,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
于投资)、分业管理(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
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贷款规定(审批、书面合同、资产负债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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