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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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四篇)

家具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四篇)

家具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安全责任制度1.1 家具厂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厂长、安全主管等,需树立安全生产典范,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

1.2 所有员工必须明确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合理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确保自身安全。

1.3 家具厂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部门,并建立系统的安全培训机制。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2.1 家具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合法登记和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2 家具厂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3.1 家具厂应对厂区进行合理布局,设置防火墙、安全门等必要设施,确保生产区域与人员区域的明确分隔。

3.2 家具厂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同时设置明显的应急疏散标志,定期组织防火演习。

3.3 家具厂应强化电气设备的管理,使用安全可靠的电缆线路,并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运行安全。

安全操作规程4.1 家具厂应制定严格的人员进出厂区管理规程,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域。

4.2 家具厂应制定详细的生产操作规程,禁止员工随意放置工具,确保员工明确自身岗位职责,防止误操作引发事故。

4.3 家具厂应加强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避免因存放过量原材料而引发的安全隐患。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1 家具厂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涵盖防火、防爆、电气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5.2 家具厂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内容和参与人员,并进行定期巡查,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5.3 家具厂应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事故处理与隐患整改制度6.1 家具厂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处理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竹木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竹木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竹木加工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目标1.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 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3.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素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安全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员工应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3. 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应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员工应按照规程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4. 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5. 应急预案与演练: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用电安全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用电安全。

7.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企业应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8. 火灾防控:企业应加强火灾防控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五、安全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家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家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家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具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家具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维修等环节。

第三条家具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纪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家具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五条家具企业应落实安全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六条家具企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家具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效果负责。

第八条家具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关的安全职责和岗位责任。

第九条家具企业应委派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家具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确保各级责任人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家具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家具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纪律,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三条家具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安全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家具企业应制定火灾预防制度,包括配备灭火设施、安全疏散通道的设置等。

第十五条家具企业应制定电气安全制度,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家具企业应制定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控制机械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家具企业应制定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第十八条家具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第十九条家具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二十条家具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前培训、定期安全培训等。

木材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木材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木材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木材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木材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督促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自检自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消防工作。

2、对本地木材加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木材加工厂房的耐火等级,占地面积和防火间距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目前仍在使用的易燃建筑应要求逐步加以改造。

4、木材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烤房、料厂、生活区要分开设置,并留有一定的防火间距,对无法留足防火间距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5、要求木材加工厂露天堆放的原木应堆放整齐,不得占据通道,堆放地点应在远离锅炉及其他明火作业地点,不得靠近危险物品仓库及成品仓库。

6、木材加工厂车间内堆放的木材量要严格控制,不得存放过多。

加工的成品要及时运走。

通道、门口、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原料和成品。

7、木材加工生产中产生的锯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车间内。

刨花和废料应每天清除。

8、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更换、检修、保证用电安全。

9、督促木材企业落实基本的消防灭火设施和器材、修建消防水池并保证消防水源充足。

10、不得在木材加工车间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其他明火,必须使用时,应办理审批手续,采取防火措施,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可燃物彻底清除,并准备好灭火器材,动火后应有专人检查,防止留下余火。

11、加强干燥工序的防火措施,改进和淘汰一些落后的、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工艺。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一厂多机的,每机应指定一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所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安监、林业、工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

第八条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条件:(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场)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厂房、员工宿舍建设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严禁使用危楼危房。

(四)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显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木竹加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木竹加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木竹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木竹加工企业的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及外来工作人员。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七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1.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行。

2. 员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员工应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2.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迅速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个人和集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木竹加工企业将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首位,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林业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林业企事业单位及所有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组织领导1. 成立林业行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1.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 所有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2.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4.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6.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7.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六、安全生产措施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加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5.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林业行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林业行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

4.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林业行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竹木业安全操作规程总则

竹木业安全操作规程总则1. 引言竹木业是一个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业,因此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并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本文档旨在为竹木业从业人员提供一个操作指南,以确保他们能够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安全规定,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2. 一般原则2.1 安全第一在竹木业工作中,安全应当放在首位。

任何工作都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所有从业人员都应该理解并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并且有责任向上级报告任何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情况。

2.2 个人责任每个从业人员都有责任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他们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主动参与安全事务,如定期检查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性,并及时报告任何故障或问题。

2.3 安全培训竹木业企业应提供充分的安全培训,以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处理、防火措施、急救知识等。

2.4 安全设备和工具竹木业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具,以确保从业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

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护鞋等。

同时,企业也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 竹木加工安全规程3.1 工作区域清理工作区域应经常保持整洁和清理,以防止绊倒、摔倒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竹木碎片、废料和其他杂物应及时清理,保持通道畅通。

3.2 机械设备操作在操作机械设备之前,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设备的操作原理和安全操作方法。

同时,应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3 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在进行竹木加工过程中应始终戴上安全帽、防护手套和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装备。

他们应保持警惕,避免将手指和其他身体部位放入机械设备中,以防止伤害。

3.4 防火措施竹木加工过程中易发生火灾,因此必须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

工作区域应配备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同时,禁止在易燃物附近吸烟、使用明火和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活动。

木材安全生产责任书

木材安全生产责任书为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经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木材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郑重承诺遵守和执行,以确保公司的木材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一、安全管理人员责任:1. 公司将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个木材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危险点的识别、风险评估、安全标准制定等工作,并进行日常的安全巡查和监督。

2. 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木材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改进方案。

二、生产部门责任:1. 生产部门负责正确使用和维护生产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 生产部门需落实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步骤,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负荷生产。

3. 生产部门负责确保员工穿戴安全装备,并管理好出入库的木材,防止火灾和人员伤害的发生。

4. 生产部门要进行定期的设备检修与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三、员工责任:1. 员工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保养工作设备,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 员工要提高安全意识,发现隐患和违章行为,及时上报,并与公司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3. 员工要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得私自调离岗位、擅离工作岗位或者私自带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公司领导责任:1. 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实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忽视和违反有关安全规定。

2. 公司领导要确保安全投入,提供充足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3. 公司领导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木材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六、本责任书由公司于签订日期生效,并将作为安全管理的基础文件,供公司所有员工严格执行。

木材厂的相关规章制度

木材厂的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木材厂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员工的安全与权益,提高企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木材厂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木材厂的领导人员必须带头执行本规定,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确保本规定的落实。

第五条木材厂鼓励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完善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规定第六条木材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木材厂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木材厂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做好员工的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木材厂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木材厂要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引发事故。

第三章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木材厂对原材料采购、加工过程、产品质量等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木材厂要定期检查生产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维护保养设备,确保生产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木材厂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生产技能和素质,确保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木材厂要保持生产环境整洁,加强卫生管理,防止废弃物对生产造成影响。

第四章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木材厂要加强对员工的健康保护,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劳动保护设施,减少员工的职业病风险。

第十六条木材厂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风险,及时进行防护和治疗。

第十七条木材厂要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避免过度劳累,保障员工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第五章纪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木材厂要建立严格的纪律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纪律教育,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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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为定期研究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会议参加人员 (1)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人员。 (2)根据会议研究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出席,或扩大会议请车间主任出席。 (3)会议应设置签到文件和进行文字记录。 2、例会时间规定 (1)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每月一次,全年不可少于12次。 (2)遇有重大安全任务或特殊情况,由安全管理部门提请企业法人代表同意临时召开。 3、例会内容 (1)传达和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议精神。 (2)分析和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现状,对有关存在的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期限、人员和经费。 (3)研究和制订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办法。 (4)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培训实习生等)均要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2、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然后进行岗位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内,合格者方准上岗作业。 3、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4、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思想、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要定期研究职工安全生产教育问题。 5、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 6、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班组安全生产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生产活动日)。 7、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8、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将内容记入本人“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内。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的规定要求,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11、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放时,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12、发生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议奖规定给予奖励。 3、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地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分公司、职能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5、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6、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从重处罚。 7、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 8、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9、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10、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11、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12、对工房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13、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14、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15、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16、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单位,要酌情给予处罚。 17、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基层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18、经济处罚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部门执行。 4、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从安装、调试、验收,到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等各环节的档案,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测。 2、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检测责任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3、操作人员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的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4、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设备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5、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每半年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6、认真做好设施、设备管理全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每个环节的责任人都要填写规定的记录表格或图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存档保存。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车间班组长和车间主任、安全员负责每天上班后,检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及劳动纪律,对事故苗头和违章作业的现象及时纠正、制止和教育,并提出防范措施。同时,检查机械、电器设备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日常生产情况,对重点的车间部位,每天要巡回检查,作好记录,及时消除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3、分管安全厂长,每年2—4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全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4、各车间主任(安全员),每月1次组织本车间有关人员对所管范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和方案,及时汇报厂部组织落实按期实施。 5、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要不定期地组织专业性、季节性、节假日前后等专项安全生产检查。 6、安全生产检查实行“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根据生产中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劳动条件和不同工种,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按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5、使用部门制定适用本部门工作特点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细则,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执行,公司对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统一采购。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须进行督促检查执行。 6、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必须在具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7、对特种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8、部门员工须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使用不当: (1)劳动用品使用前应首先作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防护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 (2)劳动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且达到标准要求,不得超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规定的监测部门认可和检测不达标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了解使用性能和佩戴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3、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4、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各生产车间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6、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整理成书面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报告向胶州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同时通过网格化企业终端上报。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胶州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7、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胶州市安监局备案。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8、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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