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的界定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涉及的罪名和涉案金额。
一般来说,涉及较为严重的罪名,
如放火、爆炸、杀人、恐怖袭击等案件,以及涉案金额较大、牵涉人
数多的案件,将被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危害。
如果案件重大,可能会引起社会公
众的广泛关注,涉及到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从而形成较大的
社会影响和危害,也将被视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案件的法律适用难度和证据收集难度。
对于政府机关和司法
机关来说,一些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或者涉及到跨境、跨区域的案件,或者涉及到收集证据难度较大的案件,也将被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四、涉案人员的身份和社会地位。
如果案件中牵涉到具有较高社
会地位、政治背景或涉及到境外知名公司或组织的人员,也将被认定
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以上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的主要方面,但具体的
认定仍需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不能按照单一标准进行裁定。
律所案件分类标准

律所案件分类标准
律所案件分类标准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分类方式:
1. 按照标的额大小分类:律所可以将案件按照标的额大小进行分类,如大额案件、中额案件和小额案件。
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律所更好地分配资源和人力,提高工作效率。
2. 按照案件类型分类:律所可以将案件按照类型进行分类,如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
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律所更好地了解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和难点,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3. 按照地区分类:律所可以将案件按照地区进行分类,如本地区案件、外地案件、国际案件等。
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律所更好地了解不同地区的法律环境和司法实践,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4. 按照复杂程度分类:律所可以将案件按照复杂程度进行分类,如简单案件、复杂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等。
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律所更好地评估案件的难度和风险,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5. 按照客户类型分类:律所可以将案件按照客户类型进行分类,如个人客户、企业客户、政府机构等。
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律所更好地了解不同客户的需求和特点,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总之,律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案件分类标准。
合理的分类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也有助于律所的长期发展。
案件类别认定标准

案件类别认定标准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及以上;
2.涉及争议标的在20万元及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及以上;
4.镇(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评审小组或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4.其他经评审小组或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及以上、1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四、四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涉案标的在1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简易案件。
以上所有纠纷涉案人数,是指与纠纷案件调处结果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人员总数。
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
符合第四类简易案件的,仅填写《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附件3),及保存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案件相
关证据等材料。
其他三类案件均需制作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
法律纠纷案件分级(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矛盾和争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些案件,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分级。
本文将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分级,并分析各级案件的特点和应对措施。
二、法律纠纷案件分级标准1. 案件性质: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领域,将法律纠纷案件分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2. 案件标的金额:根据案件标的金额的大小,将民事案件分为小额诉讼案件、一般诉讼案件和大额诉讼案件。
3. 案件复杂程度: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分为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和复杂案件。
4. 案件影响范围:根据案件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将案件分为局部影响案件、区域影响案件和全国性影响案件。
5. 案件争议程度:根据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程度,将案件分为争议较小案件、争议一般案件和争议较大案件。
综合以上五个标准,将法律纠纷案件分为以下五个等级:(一)一级案件一级案件是指标的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广、争议程度高的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标的金额巨大,可能涉及数百万甚至数千万以上。
2. 案情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较为复杂。
3. 影响范围广,可能涉及多个地区或全国范围。
4. 争议程度高,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
(二)二级案件二级案件是指标的金额较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较广、争议程度较高的案件。
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标的金额较大,可能涉及数十万至数百万。
2. 案情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较为复杂。
3. 影响范围较广,可能涉及多个地区。
4. 争议程度较高,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三)三级案件三级案件是指标的金额一般、案情一般、影响范围一般、争议程度一般的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的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诉讼法律事务:
1.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2.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新类型案件;
4.知识产权、海商海事、不正当竞争及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5.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或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6.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7.异地(指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域以外)办理的普通程序案件;
8.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9.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件;
10.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诉讼案件;
11.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律师事务所以一般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的,可以在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变更收费条款,按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

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为正确判定律师业务收费中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制定本判定规则。
一、简单案件(一)、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进和下列案件为简单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1)侮辱、诽谤案件;(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3)虐待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件;(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3)侵犯通讯自由案件;(4)重婚案件;(5)遗弃案件。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拘役,或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一人犯数罪和共同犯罪案件不属于简单刑事案件。
?(二)其他简单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为简单案件。
二、重大案件(一)下列案件为重大刑事案件: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3、为犯罪集团首犯、主犯辩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4、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5、国家专项整治的犯罪案件;6、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面广或跨地区犯罪案件;7、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其它重大案件。
(二)下列民事、行政、经济、仲裁案件为重大案件:1、在本地区有一定社会影响案件、跨地区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2、集团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3、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重大案件。
?三、疑难复杂案件:(一)下列刑事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1、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2、重大案件兼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3、被告人被指控触犯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4、被告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5、经审查,需要改变检察指控罪名的案件;6、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
疑难案件实体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一直是困扰法官和律师的一大难题。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法律适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复杂等多方面的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导致错案或者法律适用不当。
因此,对疑难案件实体法律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疑难案件实体法律进行探讨。
二、疑难案件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疑难案件,是指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难以确定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的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涉及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法律解释的多样性、案件事实的复杂性等问题。
2. 特征(1)法律适用争议:疑难案件往往涉及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导致不同法律主体对法律适用产生争议。
(2)证据认定困难:疑难案件中,证据可能存在瑕疵、矛盾,甚至无法取得,给案件事实的认定带来困难。
(3)案件事实复杂:疑难案件的事实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多个当事人,需要综合判断。
三、疑难案件实体法律适用原则1. 确立法律适用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在疑难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定,以法律为准绳。
(2)法律解释原则:对于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应当进行合理的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3)法律适用一致性原则:对于类似案件,应当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 案件事实认定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疑难案件的认定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2)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时,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证据进行自由心证。
(3)综合判断原则:对于疑难案件的事实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法律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四、疑难案件实体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及应对策略1. 法律适用难点(1)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针对这一问题,应当进行法律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2)法律解释的多样性:对于法律解释的多样性,应当坚持法律解释的统一性,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 应对策略(1)加强法律解释工作:针对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和法律解释的多样性,应当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最高法院“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有哪些?如何理解?
最高法院“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有哪些?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1月4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责任体系建设,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四类案件”之一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1.涉及国家社会利益的当事人一般是碰不到的,毕竟每个公民都需要且有必要维护国家社会利益。
2.“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主要是侦查、公诉机关或者社会舆论对案件定性、处理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比如社会舆论认为一个案件当事人应该无罪或减轻,公诉机关依法又应该重判,这样就会产生较大的争议。
前几年的银行取款案件取一百元扣一元、养野生珍惜鹦鹉、采野生植物出售等这些案件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呢?但是要有社会舆论关注,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很难的,毕竟当事人往往只是一个人,难以引起社会关注。
会引起社会关注的也只是极少数幸运的当事人。
合议庭内部有分歧意见,合议庭内部自己解决,不属于四类案件。
3.具有首案效应的案件。
这个当事人一般是碰不到的,毕竟全国有14亿人,如果你是第一个,那么你真不是一般的人了。
4.“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这一类当事人是很难碰到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一般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其他法院如基层的法院或中级法院一般都是依法审判,不会单独作出其他规定。
当事人的案件,很难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件一般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5.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这么重要的案件一般是针对外国人吧。
外国人在中国也得按照中国的法律办事。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版)
附件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为准确判定律师事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一)通用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4、新类型案件;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4)单位犯罪的案件;(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江苏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
江苏省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
1、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或者案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经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多次报道的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涉及巨额民事诉讼的案件;
3、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案件;
4、多发性损伤,有三处或以上构成等级伤残的;
5、同一人身损害致三次或以上住院治疗的;
6、同一人身损害案件需作三类或以上鉴定项目的(以收费项目);
7、被鉴定人住院次数达三次或以上的。
8、涉及多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
9、涉及特殊检材样品检验的案件;
10、重新鉴定的案件;
11、案件争议时间长,案发时间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案件或者鉴定人出庭质证后仍存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
12、检材有严重缺陷的案件;
13、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其他案件。
二、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的第一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相关专业无高级职称评定的除外)。
三、司法鉴定机构按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收费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后,认为需要按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收费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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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决断与疑难案件
1、法律决断对于形成常规政治秩序的意义
2、法律决断的形式 3、法官的法律决断与疑难案件
本讲总结
我们通过对法律的未完成性与法律的可论辩 -证成性、法律决断的关系的揭示,可以看到疑难 案件的所有类型与彼此在疑难程度上的序列。同 时,也可以看到法律的完成总是相对的,而未完 成却是绝对的。这使法律总有可能处于不确定之 中,但正是法律的不确定性才包含着对法律确定 性的急需,而可论辩-证成性与决断使这种急需得 以实现。所以,依然可以将法律的不确定性作为 界定疑难案件的标准,但我们必须清楚其中包含 的丰富内容:法律的未完成性、法律的可论辩-证 成性与法律的决断。
3、小结:法律未完成的五种状态与三种种类
(1)法律在规范形式上的未完成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法律在规范内容上的未完成性 (3)法律双重的未完成性
四、法律不确定性的第二层含义: 法律的可论辩-证成性
(一)论辨的三种类型与可论辨性的含义
1、指向唯一正确答案的论辨:可论辨性之一 2、指向一系列可接受答案之一的论辨: 可论辨性 之二 3、指向无答案的论辨:不可论辨性 4、可论辨性与不可论辨性之间的关系 5、可论辨性的含义
法律规则四种局限性的基本状态表
法律规则局限性的各种状 态 法官运用的司法 技术
解释
模糊规则
漏洞规则 冲突规则 不良规则
有单一规则 、语义不清楚 、
内容不清楚 有单一规则 、语义清楚、 内容清楚 、内容不完整 有复数规则 、语义清楚 、 内容清楚 、内容互相冲突 有单一规则 、语义清楚 、 内容清楚、内容不良
2、法律原则的模糊、空白、漏洞、不良与冲突
(1)法律原则的模糊性 (2)法律原则的空白与漏洞 (3)法律原则的冲突 (4)法律原则的不良
3、原则天堂的前提条件
(1)法律原则是“最佳实现之诫命(optimization requirements)” “ 要求某一法益在法律与事实的可能范围内 应尽最大可能地予以实现。”(Alexy) (2)“冲突原则法则(the law of competing principles)”] “一个原则优先于另一个原则的条件构成与 该优先原则具有相同法效果的规则的要 件。” (Alexy)
(二)可证成性的含义及其类型
1、可证成性的含义
2、可证成性的三种类型: (1)纯粹的实质证成 (2)纯粹的程序证成 (3)混合证成
(三)法律的可论辨-证成性 与法律的未完成性的关系
1、法律的可论辨-证成性的含义 2、法律的形式未完成状态与法律的可论辨证成性 3、依法律自治的完善标准而言的两种法律 未完成状态与法律的可论辨-证成性 4、依正义确信作为法律的完善标准而言的 两种法律未完成状态与法律的可论辨-证成 性
4、有关法律原则之不确定性的两个附注
(1)贝勒斯:对存在于普通法基本领域中的 大量法律原则进行的规范分析只能是一种 非理论(A Nontheory)。---《法律原则》 (2)海德格尔:除非成功地证明了此在曾永 生永世存在并将永生永世存在,否则就不 能充分证明“永恒真理”。---《存在与时间》
2、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第二层面和法律未完成 的第二种标准及其种类
(1)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第二层面: 实证法的违反正义达到令人无法忍受的程度时 它就失去了法性 (2)法律未完成的第二种标准: 抽象的正义确信为基础的绝对完善之标准 (3)依第二种标准支配下的法律未完成之类型 A、规范形式的未完成状态同时伴带着规范内容 的未完成状态的第二种可能。 B、纯粹的规范内容之未完成状态的第二种可能。
疑难案件的界定标准
从哈特与德沃金之争谈起
本讲问题
什么是疑难案件(hard case)? 法官应该用何种态度及方法对待它?
这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曾在哈特和德沃金之间引 起过激烈争论。现在人们就这些问题已经达成了 一些基本共识,但答案仍有模糊不清之处。本讲 主要就疑难案件的界定标准问题,阐明上述共识, 并作进一步的概念廓清工作。
补充漏洞
选择与排除 推翻与重构
空白规则
无规则 、 无语义 、 无内容
填充空白
有关如何对待不良规则的故事
安提弋涅之死:
“莽苍万景,未有苍劲如人者”!---海德格尔《形而
上学导论》对索福克勒斯悲剧的译文
苏格拉底之死:
“真正的哲学家一直在练习死。在一切世人中间,惟独他 们不怕死。” 这时候他已经冷到肚子和大腿交接的地方,他把已经蒙上 的脸又露出来说(这是他临终的话)“克里,咱们该向药神 祭献一只公鸡,去买一只,别疏忽。” ------柏拉图《斐多》
(1)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第一层面: 实证法即使不正义,它依然是法律 (2)法律未完成的第一种标准: 实证法体系内部自治的完善标准 (3)依第一种标准支配下的法律未完成之类型 A、纯粹的规范形式之未完成状态。 B、规范形式的未完成状态同时伴带着规范内容的未完 成状态。 C、纯粹的规范内容之未完成状态
(3)保证优先条件确定性的两个前提
A、所有的原则之间存在着可通约性,并因 此能够以帕累托最优原理作为寻获原则优 先性条件的最终基础; B、在所有的具体原则背后存在着一个决定 它们高低秩序的终极原则,并以此为基础来 确定某一原则在什么条件下能够优先于其 他原则。 C、上述两个条件难以满足的原因
名家名言
卡尔.拉伦兹:“……没有人再能够严肃地 宣称法律规则的应用只不过是在抽象表达 的大前提之下的逻辑涵摄。” 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
2、法律规则四大局限的简述及其基本状态表
简述:
(1)模糊规则; (2)冲突规则; (3)空白规则及漏洞规则; (4)不良规则。
(三)对两大共识之补充说明:法律规则的四大局 限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
1、法律规则的局限性引发案件事实的非常规性 2、案件事实的非常规性揭示法律规则的局限性 名家名言: 恩吉施:“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 流转”。这句话形象地指明了法律规则与案件事 实之间相互解明的解释学意义上的循环关系。
2、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辛普森案
美国刑事证据规则中的证明原则: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二)第二个基本共识是认为导致法律规则上的疑难 案件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则的四种局限。
1、Alexy在《法律论证理论》中对这四 种局限 的表述:
(1)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2)规范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 (3)可能存在这样的事实,即有些案件需要 法律上的调整,但却没有任何事先有效的规范 适合来用于调整; (4)在特定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判有可能背 离规范的条文原义。这就是所谓法律规则的四 个局限。
一、关于疑难案件界定标准的两个 基本共识
(一)第一个基本共识是要区分法律规则上 的疑难案件与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 1、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王海打假案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 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 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三、法律的不确定性的第一层含义: 法律的未完成性
(一)通过法律完成的含义通向法律之未完成 性的内涵 1、法律完成的含义 (1)实证主义的态度
(2)自然法的态度 (3)现实主义的态度 2、法律未完成的含义
(二)法律未完成的两种标准与各自种类
1、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第一层面和法律未完成的 第一种标准及其种类
二、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四种局限之共性
(一)哈特与德沃金有关疑难案件界定标准的著名 争论 1、哈特的立场:疑难案件与作为规则之法律的不 确定性 (1)作为规则的法律 (2)规则的开放构造(open texture)与法律的不 确定性 (3)法律的不确定性与法官的司法裁量权
2、德沃金的立场: 疑难案件与作为整体性法律的确定性
(1)作为原则、政策与规则融为一体的整体 性法律 (2)作为解释性的法律与唯一正确的答案 (3)唯一正确的答案与赫拉克勒斯式的法官
(二)法律原则能否保证法律确定性的讨论
1、哈特对德沃金之批评的接受与反驳
(1)接受:对法律原则的忽视 (2)反驳:法律原则并不能保证法律之确定性 哈特:“在众多能够解释得通既有判例的原则中,企图证 明某一特定原则要比其他原则更完美地解释既有法律是不 可信的。在疑难案件中,基于不同原则的规则解释可能得 出矛盾的结论,而法官在它们之间的选择行为,和一个尽 责的立法者并无二致,他不得不基于自己的法感来确定哪 个更好,因为法律并没有给他的选择行为提供任何现成的 指示。因此,原则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通过基于原则的规则 解释来超越规则局限性的司法技术只是推迟了法官造法的 时间,而不能将之真正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