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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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编号:CEL——014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1 总则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本规则适用于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的普通用途计算机使用的独立的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以下简称CRT显示器)和液晶显示设备(以下简称LCD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也适用于主要功能为计算机显示器的带有调谐器/接收器的显示设备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注:本规则所指普通用途计算机包括家用、办公用的台式计算机,控制智能仪表用的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等,不包括对生产过程及其机电设备、工艺装备进行检测与控制的工业控制计算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毫米,宽度最小为54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2)产品规格型号;(3)能源效率等级;(4)能源效率(cd/W);(5)关闭状态能耗(W);(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3.1 能源效率和关闭状态能耗的试验方法依据GB 21520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多联式空调(热泵)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多联式空调(热泵)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编号:CEL——011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h t t p://w ww.jz c kt.co m1 总则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气候类型为T1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双制冷循环系统和多制冷循环系统的机组。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109毫米,宽度最小为66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4)制冷综合性能系数(W/W); (5)额定制冷量(W );(6)制冷消耗功率(W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3.1制冷综合性能系数、额定制冷量和制冷消耗功率的试验方法参照GB/T 18837,具体内容见附件2。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检h ttp ://w ww .jz c k t .c o m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4.1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参照GB/T 18837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 21454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级判定方法的要求和检测报告确定。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1 总则1.1 本规则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进展改革委与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下列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500L及下列的电机驱动压缩式电冰箱(下列简称电冰箱)的能源效率标识(下列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与公告。

2 标识的样式与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162毫米,宽为98毫米。

2.2 标识名称之: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之CHINA ENERGY LABEL),包含下列内容:(1)生产者名称;(2)产品规格型号;(3)能源效率等级;(4)耗电量(千瓦时/24小时);(5)所有类型间室的容积(升),如冷藏室容积、冷冻室容积、保鲜室容积等;(6)根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与规格见附件1。

3 标识信息的确定3.1 生产者名称是指产品的品牌所有者。

3.2 产品规格型号应根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3 能源效率等级应根据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与《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下列简称检测报告)确定。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

3.4 耗电量应根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与检测报告确定,不应大于能源效率等级的上限值。

3.5 所有类型间室的容积应根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与检测报告确定。

3.6 根据国家标准为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

4 标识的印制与粘贴4.1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4.2 标识应使用10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4.3 标识应使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

4.4 出厂或者进口的每一台电冰箱均应粘贴标识。

4.5 标识应粘贴在电冰箱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

4.6 粘贴在电冰箱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与颜色不得进行更换。

4.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与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与缩小,能够黑白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编号: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1、制度总则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大于 0 Pa (表压力) 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 机组和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以下简称空调机)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109 mm,宽度为 66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 ,风冷式单冷型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产品规格型号;( 3 )能效等级;( 4 ) 制冷季节能效比[(W·h)/ (W ·h)];( 5 ) 制冷量(W);( 6 ) 制冷季节耗电量(kW·h);( 7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 )能效信息码;( 9 )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风冷式热泵型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产品规格型号;( 3 )能效等级;( 4 ) 全年性能系数[(W·h)/ (W ·h)];( 5 ) 制冷量(W);( 6 )制热量(W);( 7 ) 制冷季节耗电量(kW·h);( 8 ) 制热季节耗电量(kW·h);( 9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10 )能效信息码;( 11 )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水冷式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产品规格型号;( 3 )能效等级;( 4 )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W/ W);( 5 )制冷量(W);( 6 )制冷消耗功率(W);( 7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 )能效信息码;( 9 )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参考资料)3.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参考资料)3.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附件3 编号:CEL 001—2016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1 总则1.1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本规则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式、家用的电冰箱(含500L及以上)、葡萄酒储藏柜、嵌入式制冷器具(以下简称冰箱)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其它专用于透明门展示用或其它特殊用途的冰箱产品。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109mm,宽度为66mm。

2.2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2)规格型号;(3)能效等级;(4)综合耗电量(千瓦时/24小时)(仅针对冷藏冷冻箱);(5)标准耗电量(千瓦时/24小时)(仅针对葡萄酒储藏柜、卧式冷藏冷冻柜和其它类型冰箱);(6)各类型间室的容积(升),如冷藏室容积、冷冻室容积、变温室容积等;(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8)能效信息码;(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3.1综合耗电量、标准耗电量和各类型间室的容积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NCA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NCA

附件32 编号:CEL 030—2016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1 总则1.1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仅使用城镇燃气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GB/T 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规定的燃气。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66mm,宽度为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2)规格型号;(3)能效等级;(4)热效率(%);(5)额定热负荷(kW);(6)灶具类型(如:台式大气式灶);(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8)能效信息码;(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3.1 热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 30720的现行有效版本,热负荷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16410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附件4编号:CEL 036-2017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1 总则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单相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额定输入功率不大于500 W,叶轮直径不大于500 mm,由交流电动机驱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以下简称换气扇)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具体产品适用范围见下表:不适用于以下用途的换气扇:(1)专门为工业用设计的换气扇;(2)预定用于特殊条件下,如腐蚀性、易燃易爆性气体、粉尘、蒸汽或煤气所存在的地方的换气扇;(3)用于空气加热器、冷冻设备或空气调节器以及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用的换气扇;(4)嵌入器具中(如炉灶和微波烹调器具)的换气扇;(5)船用换气扇;(6)C型换气扇、双向出风换气扇,以及最大静压小于25 Pa— 1 —的B型和D型换气扇。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45 mm,宽度为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2)规格型号;(3)能效等级;(4)能效值[m3/( min·W)];(5)额定输入功率(W);(6)标称风量(m3/min);(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8)能效信息码;(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3.1 能效值、额定输入功率和风量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 32049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 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中国能效标识介绍

中国能效标识介绍: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将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

能源效率标识是附在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上的一种信息标签,用于表示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为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用户和消费者选择高效节能产品。

建立和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对提高耗能设备能源效率,提高消费者的节能意识,加快建设节能型社会,缓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能源约束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能源效率标识采取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我声明、备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实施模式。

我国能效标识制度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办法》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2004年71号),自2005年3月1日起将率先从冰箱、空调这两个产品开始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

能效标识为蓝白背景,顶部标有“中国能效标识”(CHINA ENERGY LABEL)字样,背部有粘性,要求粘贴在产品的正面面板上。

标识的结构可分为背景信息栏、能源效率等级展示栏和产品相关指标展示栏。

作为一种信息标识,能效标识直观地明示了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指标以及其他比较重要的性能指标,而能源效率等级是判断产品是否节能的最重要指标,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越低,表示能源效率越高,节能效果越好,越省电。

目前我国的能效标识将能效分为1、2、3、4、5共五个等级,等级1表示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最节电,即耗能最低;等级2 表示比较节电;等级3表示产品的能源效率为我国市场的平均水平;等级4表示产品能源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等级5是市场准入指标,低于该等级要求的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

空气净化器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编号:CEL 039—2020 1 总则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具有一定颗粒物净化能力(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50 m3/h~800 m3/h)的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空气净化器;——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器;——仅具备气体污染物、微生物净化能力的空气净化器——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和车辆设计的空气净化器——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特殊环境场所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66 mm、宽度为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 ) ,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产品规格型号;( 3 )能效等级;( 4 )能效比[m3/(W ·h)];( 5 )产品分类,I 类或II 类;( 6 )待机功率(W);( 7 )气态污染物种类和指标详见能效标识信息码;( 8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9 )能效信息码;( 10 )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2.3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下载。

3 能源效率检测3.1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产品分类、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净化输入功率、能效比和待机功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 36893的现行有效版本。

3.2《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可从“ 中国能效标识网”下载。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相关工作指引

能效标识工作指引一、能效标识制度简介(一)能效标识定义。

能效标识又称能源效率标识,是附在耗能产品或其最小包装物上,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签,目的是为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高能效节能产品。

(二)能效标识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改委、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我国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

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向授权机构备案。

(三)能效标识监督管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质监部门实施处罚。

二、已实行能效标识目录管理的产品国家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已发布实行7批共23类产品(详见附件1)。

三、能效标识基本内容和样式能源效率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基本样式见附件2,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源效率等级; (四)能源消耗量; (五)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四、能效标识工作内容(一)能效标识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宣贯。

1、《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实行能效标识目录管理产品的能效等级标准目录见附件3(二)能效标识能源效率监督抽查。

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规定进行。

(三)能效标识标注情况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1)纳入能效标识管理的产品是否加贴能效标识;(2)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3)能效标识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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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
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
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
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
管理。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
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
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
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
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
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
2

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
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
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
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
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
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
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
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效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3

(六)能效信息码。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还应当包括能效“领跑
者”相关信息。
第八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
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
等级。
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
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和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
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
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保守受检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
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
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
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对
其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第十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
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能效标识备案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
4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
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能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
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
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
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
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
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进境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
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5

(五)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六)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七)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八)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
含办公用品)。
第十二条能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
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第十四条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能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效标识及相关信
息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
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
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
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
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
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6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
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
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
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九条授权机构应当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
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
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
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
证管理。
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
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授权机构自发现之
日起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授权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
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
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应当予以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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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
共享交互平台。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
准的用能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予以
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
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
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
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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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
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
检测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从事能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
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
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发布的《能源效率
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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