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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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及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三条通过我行发生涉外收付款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客户),应按外管局要求和我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对公客户在办理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

第四条通过我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使用的凭证为《xx银行涉外收入申报单》(以下简称《涉外收入申报单》)、《xx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境外汇款申请书》)、《xx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以下简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其中《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作为我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五条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报送。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包括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六条申报号码按外管局要求编制,共22位,由国际业务系统自动生成。

编码规则为: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包括四位金融机构代码),第13至18位为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或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我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第七条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具有唯一性。

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由总行或获授权分行向所在地外管局申领,我行机构信息要素发生变化,如迁址、更名、撤并等,应按所在地外管局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管理、检查、监督及指导,兼xx地区支行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上报、支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变更及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准入申请等工作。

支付境外工程的费用国际收支申报流程

支付境外工程的费用国际收支申报流程

支付境外工程的费用国际收支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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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一、国际收支概念: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的定义,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表,它系统记载了特定时期内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各项交易;大部分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其内容包括货物、服务和收入,对世界其它地方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以及被列为转移项目的交易(如礼赠)。

国际收支涉及了交易,因此处理的对象为流量而不是存量。

就是说,国际收支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事件,而不是某一时点存在的经济资产和负债的总量。

二、国际收支体系:有六大体系,涵盖了整个涉外收支申报行为,具体为: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2、汇兑申报;3、直接投资统计申报;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5、证券投资统计申报;6、境外帐户统计申报。

本操作规程为第一种,即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而制定。

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概念: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申报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行为,其资金的进出是通过银行汇入、汇出,与汇兑申报有一定的区别,后者是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凡是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均应申报。

现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已扩展为所有非银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对境外收付汇业务,包括跨境资金流动以及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五、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

国际收支申报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154号,xx年7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操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外汇管理局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总行相关部门以及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均须遵照《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之规定,定期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外业务状况,包括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它收支情况;履行中国居民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活动的有关义务。

第三条我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

我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第四条我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我行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我行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二章国际收支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的申报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五条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及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支行为。

其中,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模版

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为了规范柜台对私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规定对私国际收支申报主要包括境外汇款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和境内划款申报。

境外汇款是指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以汇款(电汇、信汇、票汇)、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本外币境外汇出汇款,以及境内居民向非居民的境内外汇汇款。

涉外收入是指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以汇款(电汇、信汇、票汇)、信用证、托收、保函、从境内向境外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本外币境外汇入汇款,以及境内居民接收的非居民境内外汇汇款。

境内划款是指境内居民之间非同名外汇资金划转,以及境内同一居民在我行办理的涉及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收付(定期转存活期等外汇存款期限转换业务或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下同)的系统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业务。

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实践中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居民个人。

(一)对私国际收支申报范围1、通过核心系统办理的对私外汇收付款业务通过核心系统进行数据申报。

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西联汇款、境外电汇业务,由源系统调用核心系统申报交易功能,实现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的自动采集报送。

电子渠道涉外收付款业务的账户所属支行,应按照本规程“三、申报信息修改及删除”、“五、日处理”相关流程,对申报信息、交易信息进行勾对,根据勾对结果完成交易补申报、错误申报数据修改等。

2、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范围:满足数据申报条件,且由柜台人员直接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办理的汇入款解付和汇出汇款业务。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一)境内机构或个人通过银行向境外的支出款项(包括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或通过银行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款项必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分为五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汇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汇申报单(对私)。

(三)所有申报单的填写必须确保申报质量,要求申报信息范围完整,数据准确,传送及时。

(四)各支行应由专人从市分行清算中心领取各种统计表及申报单(凭证),企业或个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同时从银行领取,企业领用贸易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逐笔登记。

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写(一)银行对于初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对公单位,应要求其填写《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款或对外付款,同时应及时将基本情况表录入系统。

(二)银行应审核对公单位提供的如下材料并将有关复印件留存:1、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2、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3、外汇使用证复印件或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三)单位名称应填写营业执照的中文名称不能有空格;非居民对公单位可用英文名称。

(四)银行录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必须查验开户单位的代码证书,对没有代码证书的单位,应要求其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申领,银行不得随意编制单位代码。

(五)企业属性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企业所属行业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主营业务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六)应填写和录入企业在本银行开立的所有各币种账户号码(包括人民币账户号码)。

所属外汇局代码应填写和录入对公单位所在地区的外汇局代码。

如企业更换单位名称或地址,银行及时录入更新,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得有空缺。

三、涉外收入申报(一)各支行会计部门要根据省行的报文按时处理当天的收汇业务,及时通知收款人,并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统计表”,(通过查询此系统可查涉外收入款是否进入待核查帐户)统计表必须载明收款人名称、收汇币种、金额、收汇国别、结算方式及银行业务编码。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称“网上申报系统”)操作使用、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用于采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称“间接申报”)和贸易进出口核销相关数据的专用电子系统,分为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

申报主体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外汇局”)、办理间接申报业务的境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境内银行”)以及开通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称“网上申报主体”)。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外汇局分支局应按照属地原则,指导督促下级局及辖内银行相关工作;境内银行应指导、培训并协助网上申报主体,审核相关数据,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网上申报主体应向境内银行反映网上申报系统相关问题,接受境内银行的指导审核以及外汇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外汇局、境内银行及网上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网上申报系统安全,并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保密的相关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制与职责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分工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答复外汇分局相关问题咨询;(二)制定和调整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指导督促外汇局开展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三)制定和调整网上申报系统与进口核销系统、出口核报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以及数据归并关系;(四)负责境内银行接口方式切换、银行接入点变更、系统上线工作。

(五)负责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六)负责定期清理历史数据;(七)负责网上申报系统应急处理;(八)考核、考评外汇分局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以及其对下级局及辖内银行的指导情况;(九)负责网上申报系统运行维护。

个人侵权赔款国际收支申报流程

个人侵权赔款国际收支申报流程咱先得知道啥是国际收支申报呢。

简单说呀,就是把涉及到跨国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一下,这样方便国家掌握资金的流向等情况。

那要是个人遇到侵权赔款这种涉及国际收支的事儿,该咋申报呢?一、确定申报主体。

一般来说呢,收到侵权赔款的那个人或者机构就是申报主体啦。

比如说,你是一个小创作者,你的作品在国外被侵权了,然后你得到了一笔赔款,那你就是要进行申报的那个人哦。

这里要注意呀,可别觉得这事儿麻烦就不管了,这是很重要的呢。

二、准备相关材料。

这一步可不能马虎呀。

你得把和侵权赔款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都准备好。

像证明侵权事实的文件啦,比如说侵权的截图、律师函之类的。

还有赔款协议,这个得清楚地写着赔款的金额、支付方式、双方的信息等。

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收到的赔款,那银行的交易流水单也得留着,这可是能证明资金流动的关键证据呢。

要是你还请了律师帮你打官司获得赔款的,律师费用的相关凭证最好也准备着,说不定啥时候就会用到。

三、选择申报方式。

宝子们,申报方式有线上和线下两种哦。

线下的话呢,你就得去银行柜台啦。

你带着准备好的材料,到银行专门负责国际收支申报的窗口,跟工作人员说你要申报个人侵权赔款。

工作人员会给你一些表格让你填,你就按照要求老老实实地填好就行啦。

可别乱写哦,要和你准备的材料一致。

线上申报呢,现在很多银行都有自己的网上银行或者手机银行可以进行操作。

你登录进去之后,找到国际收支申报的入口,然后按照系统的提示一步一步来。

这个时候你准备的材料就派上用场了,要根据材料准确地输入信息呢。

四、填写申报内容。

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申报,申报内容都得写清楚。

最主要的就是赔款的金额啦,要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哦。

还有付款方和收款方的信息,像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些。

如果付款方是国外的公司或者个人,地址最好写英文的,联系方式也要准确。

还有这个赔款的性质,要明确写是侵权赔款。

这里要提醒一下,填写的时候要仔细检查,可别出现错别字或者填错信息的情况,不然可能会影响申报的结果呢。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称“网上申报系统”)操作使用、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用于采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称“间接申报”)和贸易进出口核销相关数据的专用电子系统,分为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

申报主体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外汇局”)、办理间接申报业务的境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境内银行”)以及开通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称“网上申报主体”)。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外汇局分支局应按照属地原则,指导督促下级局及辖内银行相关工作;境内银行应指导、培训并协助网上申报主体,审核相关数据,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网上申报主体应向境内银行反映网上申报系统相关问题,接受境内银行的指导审核以及外汇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外汇局、境内银行及网上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网上申报系统安全,并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保密的相关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制与职责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分工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答复外汇分局相关问题咨询;(二)制定和调整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指导督促外汇局开展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三)制定和调整网上申报系统与进口核销系统、出口核报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以及数据归并关系;(四)负责境内银行接口方式切换、银行接入点变更、系统上线工作。

(五)负责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六)负责定期清理历史数据;(七)负责网上申报系统应急处理;(八)考核、考评外汇分局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以及其对下级局及辖内银行的指导情况;(九)负责网上申报系统运行维护。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一、国际收支概念: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的定义,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表,它系统记载了特定时期内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各项交易;大部分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其内容包括货物、服务和收入,对世界其它地方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以及被列为转移项目的交易(如礼赠)。

国际收支涉及了交易,因此处理的对象为流量而不是存量。

就是说,国际收支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事件,而不是某一时点存在的经济资产和负债的总量。

二、国际收支体系:有六大体系,涵盖了整个涉外收支申报行为,具体为: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2、汇兑申报;3、直接投资统计申报;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5、证券投资统计申报;6、境外帐户统计申报。

本操作规程为第一种,即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而制定。

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概念: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申报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行为,其资金的进出是通过银行汇入、汇出,与汇兑申报有一定的区别,后者是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凡是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均应申报。

现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已扩展为所有非银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对境外收付汇业务,包括跨境资金流动以及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五、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

国际收支申报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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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已成为国家外汇局监管的一项重点。

目前,我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由国际业务部代理全行申报操作。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基本规定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所有通过银行办理的跨境的涉外收支都必须进行申报,(银行自身的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除外)。

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居民与居民,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交易。

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除此之外属于非居民。

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单、表的种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共有9种申报单、表(附件1):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涉外收入统计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申报号码的编制申报号码共计22位。

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银行标识码;然后2位为银行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收入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申报日期(按年月日排列,如2002年6月18日的日期码为020618);最后4位为流水码,流水码的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3位为数字。

(附件3)四、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限额规定金额在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交易,可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但各支行及综合服务部仍须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和“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有关工作。

涉及贸易进出口核销项下的国际收支交易、非居民收入支出、有关B股的收入支出不实行限额申报、仍按有关进出口核销的规定填写相应的申报单(即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也需填写申报单)。

五、申报时限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账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

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重庆外汇管理局确认后,我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第三章涉外收入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一、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收款1、当我行不是解付银行时,国际部可直接向解付银行划拨款项,无需进行申报。

但须将有关涉外收入款项的信息逐笔传送至解付银行,该信息应满足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

同时在面函上注明“转解他行”。

2、如我行系最终解付行,国际部须于收到款项并贷记收款人帐户当日按照“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将涉外收入款项的情况,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重庆外汇管理部。

1)如客户未与我行签定《银行代理企业完成申报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代申报协议”)(请见附件)国际部应于收妥款项日,通知客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我行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对私)一式三联,加盖公章(财务章、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国际部核对无误后,录入系统,逐笔传送至重庆外汇管理部。

申报完毕,经办员章、银行业务公章,一联退客户,一联我行留存,一联专夹保管,月底汇总交重庆外汇管理部。

2)如客户已与我行签定《代申报协议》,则由国际部根据已知要素代客户填列预留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对私)并录入系统,逐笔传送至重庆外汇管理部。

申报完毕,加盖经办员章、银行业务公章,一联退客户,一联我行留存,一联专夹保管,月底汇总交重庆外汇管理部。

二、电汇及光票托收的收入款项1、综合服务部应建立“涉外收入款项台帐”(含光票托收收入)(至少应含收款日期、业务编号、币种、金额、付款人/帐号、收款人/帐号、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备注等要素)将当日涉外收入逐笔登记。

2、当我行不是解付银行时,综合服务部向解付银行拨付涉外收入款项的同时,须将有关涉外收入款项的信息逐笔传送至解付银行,该信息应满足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

同时在台帐中注明“转解他行”。

3、当我行系最终解付银行,1)客户为分行营业部客户,应区分是否需要我行代理申报,综合服务部负责解付及申报手续;申报方式比照贸易项下国际收支申报,相关申报号应在台帐中注明。

如当日不能确定款项性质而未能解付,应在电汇收入款项台帐备注栏注明,实际解付时再登记申报号;如款项最终未解付,无须申报。

2)客户为支行客户,综合服务部将报文转发至支行;支行应建立“涉外收入款明细台帐”(至少应含收款日期、业务编号、币种、金额、付款人/帐号、收款人/帐号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备注等要素),并在收到款项时逐笔登记。

经支行审核,款项当日即可解付,应通过邮件通知综合服务部,综合服务部提供国际收支申报号。

支行应在收到款项并贷记客户帐户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并敦促客户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已与客户签订“代申报协议”的由支行代填写相关内容),加盖该收款人章(公章、财务章、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

支行应在审核申报单各要素无误后,加盖支行经办员章、银行业务章后交分行综合服务部。

如当天因收款人要素不齐或其它原因宕帐或未解付至收款人帐户的,支行应建立未解付跟踪制度。

支行应在系统中进行“网点挂帐”操作,并在台帐上注明宕帐原因。

同时填写“当日收入款项免予申报明细表”(附件4),于17:00前传真至综合服务部。

款项如解付,应通过邮件通知综合服务部,综合服务部提供国际收支申报号。

解付后三个工作日支行应将国际收支申报单交综合服务部进行申报系统录入操作。

对于三个工作日后未向综合服务部提交涉外收入申报单,而且该笔汇入款支行未报送“当日收入款项免予申报明细表”(附件4),则视同支行迟申报,综合服务部将对其进行差错记录,作为申报考核依据。

4.综合服务部收到支行的信息及“当日收入款项免予申报明细表”后,应与“涉外收入款项台帐”相核对,核对笔数及金额无误后在将表/单输入计算机,并在管理查询中确保无“表单不符”后,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重庆外汇管理部。

5、综合服务部申报完毕,一联退客户,一联我行留存,一联专夹保管,月底汇总交重庆外汇管理部。

三、未申报行为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重庆外汇管理部确认后,支行、营业部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第四章对外付汇申报操作规程一、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付汇的申报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的对外付汇均由综合服务部申报。

综合服务部在对外付汇当日即应将客户预先填制好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行申报。

申报完毕,加盖经办员章、业务公章,一联退客户,一联我行留存,一联专夹保管,月底汇总交重庆外汇管理部。

二、电汇及其它项下的付汇的申报1、支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申报单(包括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或“限额内对外付汇统计表”无误后(各要素填写正确,已加盖客户公章/财务章/国际收支专用章),加盖经办员章,为客户办理汇款或进行其它方式的付汇手续。

支行审核完毕,将申报单同相关资料交分行综合服务部,并建立对外付汇台帐。

(应包含汇出日期业务编号币种金额收款人及帐号付款人及帐号收款银行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备注等要素)。

2、综合服务部收到各支行的汇款申请及申报单后应建立对外付汇台帐(应包含汇出日期、业务编号、币种、金额、收款人及帐号、付款人及帐号、收款银行、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备注等要素),在申报单上和台帐上均填写业务编号,并于付汇当日输机,逐笔传送至重庆外汇管理外汇部。

申报完毕,加盖业务公章,一联退客户,一联我行留存,一联专夹保管,月底汇总交重庆外汇管理部。

3、综合服务部应于每日日终汇总全行(除涪陵外)付汇数据,分币种制作全行进口付汇日结单并将其传送至外汇局。

第五章、申报单的填制一、申报单的填制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收支申报操作及提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质量的通知》(浦银渝发[2003]5号)的规定进行,但应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1.任何单位如系初次发生业务,各支行均应在当日向分行综合服务部报送纸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表中每一项都是必填项,特别是在帐户情况栏内要认真填入该单位在本行的所有帐户(包括外币、本币),没有开户的单位要录入暂存帐户号。

《单位基本情况表》必须在当日由综合服务部录入后传送至外汇局。

2.申报主体没有机构代码的处理有的临时机构及非居民公司(机构)是没有技术监督局编制的机构代码的,但其涉外收入或对外支出要申报,银行要将其申报资料录入电脑。

为解决录入问题,经当地外汇局认可后,可为这些机构编制虚拟的特殊机构代码,并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二、申报单中部分常见问题请参阅附件5《申报工作中的常见问题》。

第六章核对制度综合服务部每日应通过核查软件核查“有表无单”和“有单无表”等情况,发现错误立即更改。

综合服务部在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三个工作日后若仍未收到支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应在台帐上作出未报单差错记录,并立即书面通知支行补齐相应申报单。

第七章报表制度综合服务部应于每月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报单分类后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交重庆外汇管理部。

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单位名称、月份、张份、经办人员等要素。

第八章考核制度建立国际收支申报考核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协助国际业务代表考核。

综合服务部每月将收到的“重庆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考核结果”,作为月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综合服务部在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三个工作日后若仍未收到支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作为支行差错处理。

第九章档案管理综合服务部应对申报单按类别留存备查,按月装订。

保存期限均为24个月,期满后由留存者负责销毁各支行、营业部对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查阅申报单内容。

本规程至发文之日起执行各支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国际业务代表、综合服务部反映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10附件5申报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一、福费廷业务和押汇的申报问题(一)关于福费廷业务出口单位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当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给银行,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银行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在该银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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