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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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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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空中交通管理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理概述
2.空中交通管理的任务 空中交通管理从时间和空间的分配上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空
中交通服务、空域管理和空中流量管理。三者各尽其责,高效、有序地 维护了空中交通秩序,保障了空中交通的畅通与安全。
(1)空中交通服务的任务 (2)空域管理的任务 (3)空中流量管理的任务
时通报有关天气情报、及时发出管制指令、妥善安排飞机间隔、调配飞 行冲突、协助飞行员处置特殊情况,以及协调、通报本区域内飞行动态 等。
19 第 四 章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
4.移交和协调 空中交通管制各单位之间进行管制移交时,移交单位应当在飞机飞
越管制移交点10分钟之前或者按照管制协议与接收单位进行管制协调, 管制协调的内容应当包括飞机呼号、飞机机型(可省略)、飞行高度、 速度(根据需要)、移交点、预计飞越移交点的时间及管制业务必需的 其他情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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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空中交通管理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理概述
二、空中交通管理的概念和任务
1.空中交通管理的概念 空中交通管理是为了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
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利用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情报和气象 服务等运行保障系统对空中交通的航路、航线和机场区域进行的动态、 一体化的管理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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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空中交通管理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
空中交通管制是指利用技术手段和设备对飞机在空中飞行的情况进 行监视和管理,以保障其飞行安全和飞行效率。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根据 飞机运行的不同阶段可细分为机场管制服务、进近管制服务和区域管制 服务。
一、机场管制服务 二、进近管制服务 三、区域管制服务
12 第 四 章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总局第80号

有效
10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CCAR-70TM
民航总局第79号

有效
104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CCAR-375SE
民航总局第78号

有效
10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

有效
106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CCAR-331SB
规定
CCAR-183SE
民航总局第64号

有效
115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SE
民航总局第63号

失效
116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
CCAR-313LR
民航总局第62号

失效
117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
CCAR-20LR
民航总局第60号

有效
118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CCAR-212
民航总局第165号

有效
28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民航总局第164号

有效
29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

有效
30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

有效
31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

有效
32
CCAR-206-R1

规章制度之民航规章和咨询通告

规章制度之民航规章和咨询通告

民航规章和咨询通告【篇一: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引言: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航空企业合法、合规运行的依据,中国民航局现行有效的规章有近120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约900个,其中很多都与飞行运行、飞行训练和技术管理工作相关,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领会、学习和研究。

这里我们将ccar-91、ccar-135和ccar-121三部飞行运行规章的适用范围、ccar-121部关于副驾驶和机长的训练进入条件以图表的方式列出,直观简洁,便于理解;同时,对民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介绍。

一张表看懂ccar-121规定的副驾驶和机长训练进入条件分类副驾驶进入条件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 小时。

组类i 毕业于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机长进入条件满足ccar-61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

基本条件(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1,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担任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

组类ii 最大起飞全有副驾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有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机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长重136吨以下驶经历者无副驾驶经历者时。

经历者 1、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5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

无机长经历者有机长经历担任组类 ii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00小时。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170号令)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170号令)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民用通用运输机场(其中有滑行道可供固定翼机型起降的机场)参照本规则执行。

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航空器活动区内标定的可供车辆、人员通行的地面路线。

第三条航空器活动区内交通事故是指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六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制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第八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定期对航空器活动区交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五)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中国空域管理制度

中国空域管理制度

中国空域管理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航业的蓬勃发展,中国民航业的需求不断增加,空中交通量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

而由于中国的空域狭窄、过于拥挤、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了空中交通的安全和效率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空域管理制度得以建立。

二、中国空域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空中交通的安全是空域管理的首要原则,所有管理制度都应以确保航空安全为最高目标。

2. 效率至上。

空域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空中交通的效率,让飞机能够更快、更顺畅地飞行。

3. 公平公正。

空域管理制度应设立公平、公正的规则,确保所有航空公司、飞行员都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4. 管理科学化。

随着技术的进步,空域管理应不断更新、升级,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5. 政府主导。

空域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职责,应由政府主导,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和管理。

三、中国空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空域划分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中国将空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并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管制空域、无线电导航航空电信服务区、飞行情报区等。

2. 空域管理空域管理主要包括航空器进出的许可、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航线的划定、高度的控制等。

空中交通管控在中国被称为ATC(空中交通管制)。

3. 航路规划为了提高飞行效率,中国通过科学规划航线,避免空中交通拥堵,减少航程,节省燃料消耗,提高飞行效率。

4. 空域使用费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顺利飞行,中国制定了相应的空域使用费用,航空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5. 空域管理技术中国空域管理采用了现代化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包括雷达监控系统、自动化导航系统、通信系统等,以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6. 空域管理机构中国的空域管理主要由民航局和空军负责,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的管理,空军负责军用航空的管理,两者应相互配合,确保空域管理的顺利进行。

四、中国空域管理制度的未来展望1. 提高科技水平。

未来,中国将进一步提高空域管理的技术水平,引进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空中交通管理基础期末知识点解析

第一章概论全体民航工作人员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中国民航工作总方针。

第一节空中交通管理空中交通管理(air traffic management,简称ATM)的任务是: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

它包括空中交通服务、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三大部分。

空中交通服务(air traffic service,简称ATS)是指对航空器的空中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业务,是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总称。

飞行情报服务(flight information service,简称FIS)的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益于安全、能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的服务。

其范围是:重要气象情报;使用的导航设备的变化情况;机场和有关设备的变动情况(包括机场活动区内的雪、冰或者有相当深度积水的情况);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情报。

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在巴里江机场装设的机场塔台是我国装设的第一座塔台。

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北京终端区第一个实施雷达管制,标志着我国实施雷达管制的序幕正式拉开。

(简答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基本要求:(1)周密计划,准备充分,作好飞行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2)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和不间断地工作,防止飞机之间在空中和在机场地面活动中相撞。

(3)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合理地控制室中交通流量。

(4)掌握熟练的业务技能,为飞行提供保障安全的情报、措施和建议。

(5)保证及时提供导航设备和提供遇险飞机的情况。

第二章管制机构以及职能第一节民航的管理机构和管制单位中国民航总局下设七个地区管理局:华北管理局、东北管理局、西北管理局、华东管理局、中南管理局、西南管理局、新疆管理局。

(山东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属于华东管理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实施,即: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简称塔台管制室);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进近管制室(终端管制室);区域管制室(区域管制中心);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简称管理局调度室);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总调度室(简称总调度室)。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CCAR-6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CCAR-68FS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行和适航检查规定(CCAR-129)(1998年4月2日民航总局令第7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加强对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此类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由外国航空营运人使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按本规定接受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外国航空营运人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航空营运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营运人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运行规范,并按照该运行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运行。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生产厂家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记录仪等。

导航设备包括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多点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等。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目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定期公布。

第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七条民航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由民航局定期公布。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定义如下:(一)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合格审定机构:由民航局指定的负责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评审与测试组织工作的机构。

(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合格审定委员会:由民航局成立的负责合格审定工作监督和决策的机构。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要申请使用许可证以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推广使用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先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以对设备安全性、可靠性进行验证。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规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围或者对以上空域运行存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航局指导监督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空管单位向其管制空域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四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在隔离空域飞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飞行,由组织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多个主体同时在同一空域围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一个活动组织者,并对隔离空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负责。

第二章评估管理第五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围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三)在视距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四)在昼间飞行;(五)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七)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八)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九)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

第六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需要评审时,由运营人会同空管单位提出使用空域,对空域的运行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地区管理局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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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一、空中交通的基本原则
1.安全原则:保障航空器的安全飞行。

任何情况下,航空器的安全都
是最优先考虑的因素。

2.有序原则:确保空中交通的有序进行,以避免航空器之间的冲突和
危险。

3.经济原则:尽可能提高空中交通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燃
料浪费。

二、空中交通管理的相关原则
1.声明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向航空器提供准确、及时的
空中交通信息,包括气象信息、导航信息等。

2.计划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航线规划和时间
计划,以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3.分配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航空器的优先级、航班
计划等因素来进行航空器的空中交通分配。

4.控制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对航空器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包括飞行高度、飞行速度、航班间隔等,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与有序。

5.合作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与航空器飞行员和航空器运营
单位等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空中交通的安全与有效管理。

三、空中交通控制的具体规则
1.空域划分规则:根据航空器的飞行高度、航线等因素,将空中领空
划分为不同的空域,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与有序。

2.飞行高度规则:根据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和所在的空域,规定航空器
的最低飞行高度和最高飞行高度,禁止航空器盘旋飞行或低空飞行。

3.空中交通管制规则: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对航空器
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包括限制航空器的飞行高度、调整航空器的飞行速度、要求航空器改变飞行航线、领空等。

4.航空器间隔规则:航空器在空中的间隔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以确保航空器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5.权限规则: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根据航空器的优先级和紧急情况,
决定是否设置限制航空器进入其中一领空或改变飞行计划等。

四、空中交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
2.空中交通管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保证航空器
的安全飞行,提供准确的空中交通信息,做好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3.航空器运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航空器运营单位应将空中交通管理
规则纳入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并且配合空中交通管
理单位的工作。

总结起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旨在确保航空器在空中飞
行时的安全与有序。

依据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航空器飞行员、空中交通
管理单位和航空器运营单位需各自承担责任与义务,以实现空中交通的安
全与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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