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证券法基本原则

合集下载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end7.1.3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的原则,俗称为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公 开原则主要适用于发行证券的企业。公平原则主要适用证券市场的全部参与人, 包括发行人、经销人、监管人、交易人;但主要的是发行人和交易人。公正原 则要求的主要是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当然也有发行者和经销者。公正的 基本点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4条规定的原则。基本点:意思自治,等价交换,诚 实不欺、信守诺言。
三、国家集中监管与证券业自律相给合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7~9条规定的内容,法律没有以“原则”的表述出现, 但理论中认为这是原则。
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的内容。法律没有以“原则”的表述出 现,但理论中也认为是原则。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即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 要分别设立,分开办理业务,证券公司只能经营证券业务,不能既经 营证券业务,又经营银行、信托、保险业务;银行、信托、保险业务 机构也只能经营银行、信托、保险业务,不能兼营证券业务。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限制,是因为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 险业等都是经营货币或信用的,彼此之间的业务有着一种天然的联系, 极易发生资金的渗透使用和业务的交叉。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

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因此,信息公开既是投资者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前提,也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与信息都应当公开。

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

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

证 券 法

证 券 法
➢ 能耗较大:蒸发操作所汽化的溶剂量较大,需要消耗大量的加热 蒸气。因此需要考虑热量的利用的问题。
➢ 溶液特性:有些物料浓缩时易于结晶,结垢;有些热敏性物料由 于沸点升高更易于变性;有些则具有较大的粘度或较强的腐蚀性, 等等。需要根据物料的特性和工艺要求,选择适宜的蒸发流程和 设备。
3 Part
蒸发的流程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证券法概述 证券发行 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收购 证券交易所 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 二、我国证券法的立法概况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证券的概念
利用溶剂具有挥发性而溶质不挥发的特性使两者实现分离。 蒸发操作的目的: ➢ 获得浓缩的溶液,直接作为成品或半成品。 ➢ 脱除溶剂。此过程常伴随有结晶过程 ➢ 去除杂质。
2
Part
蒸发的应用
Application of evaporation
2 Part
蒸发的应用
蒸发操作广泛用于化工、轻工、制药、食品等工业生产中。 在化工生产中的主要作用: ➢ 浓缩溶液或将浓缩液进一步加工处理获取固体产品。例如电
蒸发操作的类型
1. 按二次蒸气的利用情况分:单效蒸发和多效蒸发
单效蒸发:将二次蒸气不在利用而直接送到冷凝器冷凝以除去的蒸 发操作。 多效蒸发:若将二次蒸气通到另一压力较低的蒸发器作为加热蒸气, 则可提高加热蒸气(生蒸气)的利用率,这种串联蒸发操作称为多 效蒸发。
3 Part
蒸发的流程
2.按操作室压力分:常压、加压、减压(真空)蒸发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 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其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如下:
1. 适用范围:
证券法适用于以下特定主体进行的证券交易和发行行为: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等。

2. 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法要求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和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市场参与者需按照公平原则开展交易活动,交易价格应当公正合理。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维护市场秩序原则:证券法禁止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稳定和透明。

(4)监管合规原则:证券法设立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合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运作的安全稳定。

(5)风险防范原则:证券法规定各参与主体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总之,证券法适用于特定主体的证券交易和发行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原则作为基本准则。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现如今,许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选择购买证券,证券相较于股票风险较低,收益相对较高,对于不想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是个很好的选择。

于是这些人自然也密切关注着我国的证券法,时刻关注着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现如今,许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选择购买证券,证券相较于股票风险较低,收益相对较高,对于不想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是个很好的选择。

于是这些人自然也密切关注着我国的证券法,时刻关注着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证券法原则根据《证券法》总则的规定,许多学者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三公原则、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守法和禁止不正当交易原则、分业经营与管理原则、集中统一监管原则、国家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等(每条一原则)。

我们认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证券法各项制度,反映证券法宗旨的最一般规则,它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对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项具体规则应具有指导意义和法律解释意义。

依此原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1、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

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

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

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

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

第四节 证券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四节  证券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1.国家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助于提供稳定的市场 预期 3.维持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是证券市场健康发 展的重要基础,是最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一)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与交易法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别法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与证券法的宗旨 二、公开原则 三、公正原则 (一)公正以立法公正为前提
第四节 证券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关键术语 证券法的宗旨 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 原则
公平
证券法的宗旨


一、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 1.证券发行和交易主体复杂多样 2.证券发行和交易之标的具有特殊性 3.证券行为必须遵循特殊规则 4.证券行为涉及公众投资者利益 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续和发展的基础 2.投资者是最缺乏证券市场信息的参与者 3.投资者人数众多、力量分散

(二)公正是对证券监管者和裁判者的法 律要求 (三)司法公正是公正原则的最终保护机 制
四、公平原则 (一)结果公平与程序公平 (二)机会平等与规则相同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兼顾安全的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要件、外国投资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设立企业公开增发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企业并购、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等,在发行上市、监管、交易、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法定要件原则:根据证券法,企业发行证券必须具备法定要件,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等,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外国投资者原则:证券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的证券市场,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3.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原则:证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可以发行股份公开募集资金,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4. 企业公开增发股份原则:证券法规定了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增发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5.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证券法对于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行交易的股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6. 企业并购原则:证券法对于企业并购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行
并购的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7. 证券投资基金原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等。

8. 证券投资者原则:证券法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资者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9. 证券交易所原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管理,包括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交易制度、交易规则等。

综上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运行、促进企业的融资和成长。

第十章 证券法

第十章证券法重点:禁止交易的行为股票上市的条件难点:幕交易行为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特点及种类⏹二、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证券的概念、特点及种类⏹(一)证券的概念和特点⏹证券是记载和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点:⏹1、证券是一种财产权凭证,具有特定的财产容;⏹2、其财产权利具有可转移性,即流通性;⏹3、证券在形式上表现为严格的要式主义,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流通的便捷。

(二) 证券的种类⏹N.2在中华人民国境,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1、股票⏹股票是指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有价证券,是一种股权凭证。

特点:⏹(1)不可偿还性;⏹(2)参与决策性;⏹(3)流通性¡ª¡ª优化资源置;⏹(4)高风险性;⏹(5)收益性,在盈利的前提下,依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按持股数额向股东分配股息或红利。

2、债券⏹债券是指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债务凭证。

特点:⏹(1)体现外部的债权债务关系;⏹(2)具有可偿还性;⏹(3)债券持有人无论持有多少债券,在理论上都没有参与债务人事务的管理权;⏹(4)债券的收益固定或根据一定的标准浮动;⏹(5)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优于股权。

3、基金单位⏹基金单位是指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特点:⏹(1)面值较低——1元/份。

⏹(2)专家管理⏹(3)组合、间接投资二、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第八章 证券法

定,经有关机关批准发行的,表示一定财产权利 的凭证。 (二)证券的种类
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包括股 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 他证券。
14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 权益并据
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股票依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种类:
(1)依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名称,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与不记名 股票。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36
2.自行暂停
上市公司在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等期间,
其股票便自行暂停上市。自行暂停上市由证券交易 所决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其证券 暂停上市:
(1)上市公司计划进行重组;
(2)上市证券计划换发新票券; (3)上市公司计划供股集资;
(4)上市公司计划派发特别股息; (5)上市公司计划将上市证券拆细或合并;
21
假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X股 (每股面值1元),拟发行的股本数为Y股,发行 后的股本总额为Z股,则应界定的是: (1)X≥3000万; (2)X/Z≥35%; (3)Y/Z≥25%(Z<4亿元)或Y/Z≥15% (Z≥4亿元); (4)发起人的人数≥5人; (5)如果是部分析股,折股比例是否超过65%。
20
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对发起人的要求 (1) 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2) 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3000万元; (3) 发起人在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2、对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 (1)拟发行股本总额小于4亿元的,对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2)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对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不得低于 1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原10%调整为15%)。 3、特殊规定(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前1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不低 于30%; (2) 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重不高于20%; (3) 最近3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要素。

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可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2.公开,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开放性原则也称为信息公开原则。

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公开。

证券发行人必须披露与其证券有关的所有信息,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各个环节中依法作出合理的投资决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信息。

信息遗漏。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制定本法第一条,旨在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赔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

第六条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应当分开经营。

证券公
司,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应当分别设立。

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按照其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守法原则;五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是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是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是审计监督的原则法浅谈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虽几经修定,但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上,仍是始终如一的。

2005年修定的《证券法》更加明确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该法第3、4、5、6、7、8、9条分别相应规定“三公”、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分业经营管理、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

证券法明确上述原则,不仅在于确立原则的权威指导价值和作用,更重要的是归纳总结了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

立法者对法律原则的认识也是一般理论上的,不能要求过于具体,因为如果法律能够规定很具体,相关原则就具有规则的特性而不再属于原则。

法律如果不能完全归纳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一般性要求,体现法治一般原则,这种立法价值就值得怀疑了。

证券法把该法的基本问题放在总则予以明确,并规定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一、证券法基本原则特性证券法基本原则来源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的活动领域的归纳总结,可表述为贯穿于整个证券法领域,在证券市场起着核心的指导性意义的准则、规则,是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和体现,也是证券法律制度内容的核心和重点。

它对证券法起着指导和核心的作用,表现为既要在制定证券法律制度时,以之作为证券法所有具体内容的指导思想和精髓,又要在证券法体系中,将之置于总则之中,使其不仅对证券法具体内容进行约束指导,而且还要要求其他证券立法活动,也不能违反和抵触该原则。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如下特性:一是证券市场的相关性。

证券法基本原则离不开证券市场,它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等活动具有密切相关性。

证券法基本原则可以说是缘生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所有活动和行为经过多年实践总结,逐渐归纳概括上升到准则、原则,是来之于证券市场的实践。

诸如“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几乎是所有国家证券市场具有的共性,它紧密结合着证券市场中发行、交易、登记、服务、监管等实际活动。

总结其成功经验,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明确其具体做法及措施,使“三公”原则在指导证券市场健康良性运行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是市场风险防控性。

证券市场天生具有投资和投机相兼的特征,防控及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是证券法的重要目的、功能。

由于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归纳及总结都与证券市场有密切关联,对证券市场风险发生规律有预知功能,因而证券法基本原则对于证券市场风险具有防控性。

诸如“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健康正常运行的前提,确保投资者利益原则正是直接体现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要求;证券市场分业经营监督原则是确保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化解控制风险的具体原则和措施;直接统一监管原则体现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高度负责和对风险控制的重视。

因此,证券法基本原则本身就具有对市场风险的可控性、控制性、化解性。

三是证券行为活动的指导性。

由于证券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仅我国2005年修定的《证券法》,就涉及12章240条。

该法总则部分的许多条款,其实就是证券法基本原则。

从立法体例上看,它本身就对各分则部分构成了“指导”,分则就该接受总则的约束。

作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和反映了证券市场的规律和法律制度的核心,以其作为调控、管理、监督证券市场的依据、原则是最恰当不过的。

证券法基本原则因其在立法体例中,处于“总则”地位,也决定了它对证券法的所有领域(包含处于“分则”的内容)具有当然的指导性,这足以说明其对证券市场中的行为活动具有指导性。

我国《证券法》基本原则体现了证券市场的相关性、风险防控性和行为活动指导性,足以说明它是证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的核心所在。

在证券法总则中,各基本原则都有其内容要求,集中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证券法基本原则的民法属性和经济法属性证券法中既有民商法性质的规范,也有经济法性质的规范,民商法和经济法规范在证券法中融洽相处,巧妙配合。

因此,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民商法基本原则,另一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

证券发行行为和交易行为无疑是特殊的民事行为,因此民法基本原则仍然成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如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就是完全的民法基本原则。

由于公法的介入和影响,有些民法原则如“公平原则”在证券法中就转化为“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即“三公”原则,但这时,原则的法律定性就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公”表明了证券市场的社会性和整体性特征,也表明了“三公原则”不是体现个体本位的民法原则,而属于体现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原则。

现代经济法的规制领域主要在于宏观调控、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其目的在于维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对市场弱者的保护。

而分业经营和集中统一监管的法理基础是国家宏观调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证券市场的具体运用。

因此说,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既有民法属性又有经济法属性。

三、证券法基本原则的互补性证券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出发点、侧重点、具体点、交叉点的融合,形成了证券法的宏观面、整体面、内容面、主体面,点面并合构成证券法浑然一体的内容体系。

剖析证券法基本原则的互补性,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分析“三公”原则的互补性。

我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该原则有具体内容要求,各自内容及要求重点也各有不同。

如公开原则指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必须由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且必须是及时、真实、准确、充分、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持续披露一切有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信息资料。

公开原则所要求的内容是具体的全面的持续的,不仅仅限于发行人本身的情况,而且包括发行人相关信息状况,如市场变动、投资风险变化。

从时间段上看,可分为发行公开和持续公开,前者即发行信息初期披露,应当保证发行人发行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后者即发行人证券发行后要“持续披露相关信息”。

持续性披露相关信息重要性不亚于公开发行信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信息不仅具有不完全特征,还有不对称特征,即交易双方对交易品所拥有信息数量不对等。

对于证券市场管理者而言,发行人、投资者也有权要求证券市场管理者适时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规则及时公布每个程序的不同结果,以及时提醒发行人、投资人作出发行、投资变更调整。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者、证券商和各种证券专业或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证券市场中,其机会是均等的,其均等的机会受到保护。

该原则不仅表现出对不同角色主体之间法律平等,尤其是表现出对同一角色主体之间,都应该是平等适用规则。

如每一位证券发行人都享有平等地发行证券筹资的机会;每个投资者无论投资数额多寡、交易量大小、居住地不同,都有平等参与投资获得收益的机会;每一证券经营机构也有都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平等机会。

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强调的是主体竞争机会均等,所有证券市场主体能在主体地位与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

这种公平表现出竞争权利、竞争机会、竞争程序机制的平等相同。

四、证券法中诚信原则与“三公”原则的关系“三公“原则指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证券市场是产权经济的集中体现。

而产权经济关系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其他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

实践与理论告诉我们,产权关系得以维系的关键是诚信,可以说产权经济是诚信经济,证券市场是诚信市场。

公开、公平、公正是诚信原则的延伸,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和公正,构成证券法相互补充的共同原则。

相比较而言,诚信原则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更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

其中,公开原则强调证券发行人的行为状况,公正原则强调证券监管者的行为合理性,公平原则更强调交易关系的结果公平,因此,诚信原则若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结合,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功效。

而诚信原则应当是三公原则得以实施的首要条件,是三公原则的核心和灵魂。

试想,如果没有诚信作基础,那么三公原则将失去其精髓;如果公开披露的信息是虚假的,不真实的,那公开又有何意义,公平、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息县法院张其辉宋鹏)根据《证券法》总则的规定,许多学者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三公原则、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守法和禁止不正当交易原则、分业经营与管理原则、集中统一监管原则、国家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等(每条一原则)。

我们认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证券法各项制度,反映证券法宗旨的最一般规则,它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对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项具体规则应具有指导意义和法律解释意义。

依此原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1、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

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

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

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

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

但中国目前的法规尚排斥私募和多元化的交易市场。

2、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新颁的《证券法》确认,证券发行与交易除受三公原则支配外,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依此原则,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大户操纵行为和其他一切不公平交易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效力,并应导致违法行为责任。

在目前证券法规则不甚完善的条件下,证券发行与交易中许多不当行为的合法性显然应当依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3、证券发行与交易统一监管与核准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