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药房”验收标准

规范药房”验收标准
规范药房”验收标准

“规范药房”验收标准(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使用单位应成立药事管理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并由主管业务的院长(或主任)直接领导,药事管理组或药事管理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单位药事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条使用单位应设置药剂科(或药学部),药剂科(或药学部)应按照《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使用单位应配备与医疗卫生业务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学或医学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二章制度与管理

第五条使用单位制定的药事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职责;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等管理制度;首次供货企业和首次采购品种的审核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和处方调配操作规程;药品拆零使用管理制度;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相关票据、记录、台帐、档案等原始凭证及资料管理制度。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各项药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有记录。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根据药事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供应商以及销售人员资质审查档案;人员健康档案;药学技术人员资质和培训档案;不合格药品管理处理档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档案。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房(库)温湿度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具有与开展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药房和药库,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第十条药房(库)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一条药房(库)应配备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地垫、药柜、药架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药房(库)应有避光、通风、防鼠、防尘、防潮、防霉等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药房应配备与储存药品相适应的冷藏、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

第十四条中药房应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的设备,计量器具应定期校验。

第十五条药房内应配有清洁卫生的拆零工具。

第十六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应配置符合要求的专柜及保管用设备。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配备计算机,并具备上网检索药品质量管理信息的功能。

第四章采购与验收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进药品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按照《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索取、查验、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做到票、帐、货相符。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逐批验收并记录。记录内容和保存时间应当符合《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按照特殊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五章储存与养护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分类陈列和储存药品。做到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中药材、中药饮片及高危药品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第二十四条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陈列或储存于相应的库(区),其中常温库(0—30℃)、阴凉库(不高于20℃)、冷库(柜)(2—1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二十五条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库(区)为绿色,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二十六条药品与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距离或隔离措施。药品垛堆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

第二十七条药品养护人员,每天上下午应对药房(库)各进行一次巡查,并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节。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对陈列或储存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对过期、失效、变质、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药品应封存登记,并按规定报告处理。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进行控制性管理,并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有明显标志。

第六章调配与使用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应按处方调配药品,审核和调配处方药剂人员应当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和容器、工作环境,应当符合质量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调配药品需要对原最小包装药品拆零的,拆零后的药品包装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特殊管理药品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调配。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七章验收结果评定

第三十五条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三十六条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上午9点,下午3点30。内容为天气情况、温度、相对湿度。

这个标准各地是不同的,有的地方叫放心药房,有的地方叫规范药房,有的地方叫优良药房。具体的要询问当地的卫生部门或药监部门。

以下的参考下:

优良药房工作规范2005

医院药剂规范化管理文件汇编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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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陈列检查记录 (4)药品养护记录; (5)药品销售记录; (6)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记录; (7)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 (8)药品拆零销售记录; (9)温湿度监测记录; (10)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2)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13)首营企业审核记录; (14)首营品种审核记录。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应设立特殊药品专用账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记录格式由总部统一制定,按相关规定实施。 说明: 1.本标准所指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市。 2.《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共27项。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除合理缺项外,所有项目全部合格,评定结果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例如:企业仅申请经营非处方药的,经营处方药所需条件为合理缺项等情况。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5 / 6

3.仅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在非珠三角地区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实施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参照本标准制定,并报省局备案。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4.本实施标准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6 / 6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 行)

附件2: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试行)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七年十二月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 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臵,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6、 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施工工艺规范及验收标准

深圳市海文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 程 施 工 工 艺 规 范 及 验 收 标 准

目录 一、电路部份………………………………………………………………………………3-4 二、水管部份………………………………………………………………………………5-6 三、泥水部份………………………………………………………………………………7-9 四、木工制作部份…………………………………………………………………………10-14 五、批灰乳胶漆部份………………………………………………………………………15-16 六、家私油漆部份…………………………………………………………………………17-18 七、安装工程部份…………………………………………………………………………19-20 八、成品保护部份 (21)

一、电路部份 (一)、材料提示 1、电线为深圳华新牌。 2、 PVC线管、底盒及配件为联塑、宝狮牌。 3、所用电线的型号、线径、照明及普通插座用2.5#,厨房插座、空调插座用4#,电 线连接紧固,不受拉力,包扎平密,不伤线芯,无扭结、死弯、绝缘层破损等缺 陷,电线的火线、零线及地线颜色要分清。 (二)、施工工艺 1、墙身、地面开线槽必须横平竖直,不允许弯弯曲曲,特殊情况须经监理同意另外 对待,所有电线(含电话线、音响线、电视线)都必须可以抽动和更换,强、弱 电须分开线管敷设,电视信号线、电话线、网络线、音响线等要分开敷设。 2、线管管面与墙面应留10MM以上的批灰层,防止墙面开裂,吊顶管线应用管码固定, 距离顶棚间距须大于50MM。 3、敷设暗管线路,电线在管内不应有接头,不应扭折,管内应留有40%的空间,管 内电线随时抽动、换线。4#最多穿3根,2.5#最多穿5根,1.5#线最多穿6根。 4、在同一套房内,开关设置在1.4M左右,地插在30CM左右,插座开关各在同一水 平线上(其他特殊高度于设计需要)。安装底盒必须与水平线为基准线。 5、插座、开关安装要牢固,四周无缝隙,厨房、卫生间内及室外安装的开关采用带 防水措施的开关。 6、单相两孔插座接线,面对插座左零右相,单相三孔,三相四孔插座接地线接正上 方,插座接地线单独敷设,不能与工作零线混用。 7、采用螺钉(螺帽)连接时,电线无绝缘距离不大于3MM;铜线间连接采用绞接法, 绞接长度不小于5圈,绑扎法的绑扎长度不小于10D,连接后上焊锡,裸露电线 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 8、分支接头应在插座盒、开关盒、灯头盒内,每个接头接线不宜超过两根,线在盒 内应有适当的余量。 9、电视天线接线必须采用分支器并留检查口。 10、电线的敷设不得将绝缘电线裸露敷设,不许直接将绝缘电线埋入灰层敷设。 11、电气管路与蒸汽管、热水管间距大于50CM。 12、电路要多路化,做到厨房、卫浴、客厅、卧室分路布线、插座、开关分开,空调、 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单独布线。

连锁药店验收标准

连锁药店验收标准 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第二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应设置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 第四条质量领导组织、质量管理机构及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应有明确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九条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 1 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连锁门店(以下简称门店)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门店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的学历。并应在职,不得在其他门店或企业兼职。 第十四条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有中药配方的应具有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专业药学人员,并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门店,以及农村乡镇(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以下地区设立门店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第十六条门店从事质量管理、验收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由设区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主要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主要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机械、设备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1998)1号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劳发部(1993)441号锅炉压力容器无损伤检测人员 资格考试规则 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SH3065-1995 石油化工管式炉急弯弯管技术标准 SH3085-1997 石油化工管式炉碳钢和铬钼钢炉管焊接技术条件SH3086-1998 石油化工管式炉钢结构工程及部件安装技术条件SH3087-1997 石油化工管式炉耐热钢铸件技术标准 SH3504-2000 催化裂化装置反应器再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506-2000 管式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11-2000 乙烯装置裂解炉施工技术规范 SH3512-2002 球形储罐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SH3513-2000 石油化工铝制料仓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15-2003 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SH/T3516-2001 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轮机组施工技术规范SH/T3519-2002 乙烯装置离心压缩机组施工技术规范 SH3524-1999 石油化工钢制塔容器现场组焊施工工艺规范 SH/T3526-2004 石油化工异种钢焊接规程 SH/T3527-99 石油化工不锈钢复合钢焊接规程 SH3530-95 石油化工换热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534-2001 石油化工筑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36-2002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 SH/T3537-2002 立式圆筒形低温储罐施工技术规范 SH/T3113-2002 石油化工管式炉燃烧器工程技术条件 SH/T3115-20052 石油化工管式炉轻质浇注料衬里工程技术条件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加2000年第1号、2004年第2号修 改单) GB151-1999 管壳式换热器(加2002年第1号修改单) GB15386-1994 空冷式换热器 GB16409-1996 板式换热器 GB3531-1996 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 GB50231-98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7734-2004 复合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 GB50275-98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28-90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78-85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11-87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HG20203-2000 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通用验收规范 HGJ205-92 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离心机压缩机)HGJ206-92 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小型活塞式压 缩机) JB4708-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JB/T4701-2000 钢制塔式容器 JB4703-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第1号修改单) JB/T4709-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JB/T4735-1997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JB/T6046-92 碳钢、低合金钢焊接构件焊后热处理方法

江西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试行)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七年十二月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 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6、 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药房验收标准

规范药房”验收标准(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使用单位应成立药事管理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并由主管业务的院长(或主任)直接领导,药事管理组或药事管理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单位药事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条使用单位应设置药剂科(或药学部),药剂科(或药学部)应按照《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使用单位应配备与医疗卫生业务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学或医学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设置相应的药库、药房。中西药房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中西药房合并的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中药饮片仓库不得少于10平方米。设在城区(含县城)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应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中药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营业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药师或中药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配备1名中药师或中药学(含中医学)专业中专以上药(含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药品与陈列 第一条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保持清洁 第二条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陈列,并按药品的品种、用途分类摆放,标签使用恰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第三条处方药严禁开架自选(处方药中的维生素类和及健字号药品除外)。

单体药店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综述

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综述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已于2013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公司已逐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完成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计算机系统的安装,销售软件的使用,完善了供应商、药品质量档案。对人员组织培训,增加药学技术人员,通过对企业实施GSP情况内审,我公司在药品质量管理方面基本符合GSP的要求,现将我公司实施GSP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整体情况说明 我公司于####年#月##日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于####年#月##日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月##日通过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取得了证书。经营性质为私营,主要经营中成 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注册地址位于_________。公司有员工#人,其中执业 药师#人,主管药师#人。 公司有员工#人,法人代表###,##学历,专业药学。负责质量方针,全面负 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并负责企业的药品采购一职。企业负责人###,中专学历, 专业中药学,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符合新版GSP要求。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把 控企业的运营,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对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质量负责人##,高中毕业,主管药师职称,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验收。我公 司现有人员配备情况符合新版GSP要求。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总体描述及2013年度药品经营质量回顾与分析。 我公司严格按照新版GSP要求实施管理,根据新版GSP要求重新起草了质量 管理制度,职责,操作规程等文件。安装了计算机系统。对设施设备进行添置和

药店验收标准

药店验收标准 1 企业的名称、地址、人员与所批准的一致。合格企业名称、地址、人员与批准的名称、地址、人员一致。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2 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李鹏飞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合格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工作职责已制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应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3 合格范》规定的质量管理工作职责。规范》(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 申报材料已提交无违规证明合格 76条规定的情形。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 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应配备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工作人员、营5 称,营业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合格业员,经营处方药的必须配备处方审核人员。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处方审核员李鹏飞) 质量负责人李鹏飞,经询问具有一年以上的药品经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6 合格 (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有中药配方的药品 7 处方审核员李鹏飞为执业药师合格零售企业应是具有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专业药 学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 8 合理缺项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现场验收时,上述人员均在岗,经询问无其他兼职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不9 合格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情况。 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 10 企业制定了培训计划且有岗前培训记录合格训,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书后方 可上岗。 11 执业药师李鹏飞注册证已悬挂合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企业已对直接接触的的工作人员制定了健康体检12 合格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计划,并建立了健康档案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13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均进行了体检,且体检合格合格接触药品的工作 营业场所和仓储使用面积应符合要求: 营业场所的使用面积市区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县城不得少于 80平方米,县城以下不得少于40平方米(要求在同一面,下同); 仓储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有中药配方经营范围的营业企业的营业场所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14 场所使用面积县城以下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仓储使用面积不得合格应面积60平方米少于30平方米。 营业场所、仓储面积不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面积。如与合法的药 品批发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有固定供货渠道,可 以不设置仓库,但店内药品必须按规定要求存放。

工程施工的规范规程及验收标准

1.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2-88 2.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88 3. 埋地给水钢管道水泥砂浆衬里技术标准CECS10-89 4. 砂、石碱活性快速试验方法CECS48-93 5.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验收规范CECS49-93 6. 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准CECS53-93 7. 建筑安装工程金属熔化焊焊射线照相检测标准CECS70-94 8. 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焊接目视检验规程CECS71-94 9. 砖混结构房屋加层技术规范CECS78-96 10. 基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CECS96-97 11. 高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104-99 12. 城市测量规范CJJ-99 13.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J01-6-90 14.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体系(BUPC)设计与施工规程DBJ01-7-90 15. 混凝土中掺用粉煤灰的技术规程DBJ01-10-93 16. 新型沥青卷材防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DBJ01-16-94 17. 外墙内保温施工技术规程DBJ01-17-20-94 18. 烧结粘土空心砖应用技术规程DBJ01-25-96 19.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一分册)DBJ01-26-96(1) 20.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二分册)DBJ01-26-96 (2) 21.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三分册)DBJ01-26-96 (3) 22.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四分册)DBJ01-26-96 (4) 23.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五分册)DBJ01-26-96 (5) 24. 外墙内保温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30-2000 25. 陶瓷砖外墙用复合胶粘剂应用技术规程DBJ01-37-98 26.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01-41-2002 27. 建筑内墙用耐水腻子应用技术规程DBJ01-48-2000 28. 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0

新版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零售单体药店]

目录 1 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1.1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 1.2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2) 1.3营业员岗位职责 (3) 2 质量管理的规定 (4) 3 采购、收货、验收管理制度 (6) 4 供货者资格审查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管理制度 (9) 5 贮存检查和入库管理制度 (11) 6 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12) 7 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13) 8 医疗器械退、换货管理制度 (15) 9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 (16) 10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 (16) 11 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管理制度 (18) 12 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18) 13 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19) 14 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20)

一、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为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质量体系正常运转,保证购进及销售医疗器械质量,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相关职能岗位,明确各岗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任务。 (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领导和动员全体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在“合法经营、质量为本”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对所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制定公司质量方针、目标和有关管理制度。遵纪守法,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经营中应保证消防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积极支持质量员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质量员工作。 4.合理设置并领导质量组织机构,保证其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质量把关职能,支持其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并保证其必要的质量活动经费。 5.教育员工树立“质量第一”思想,强化全员质量意识教育,支持员工参加业务培训,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的管理要求,正确处理质量与经营及企业信誉的关系。 6.认真处理质量查询、投诉及事故,热情、耐心听取客户意见。积极配合各

家装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家装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家装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1、工艺流程 咨询-》设计-》签订合同-》水电进场施工-》木工进场施工-》油漆进场施工-》工程验收-》竣工并填写保修单,交付使用. 2、施工工艺要求: 要求各施工项目在客户现场制作,尺寸,式样按图纸设计先放样,客户确认后施工,技术要求及施工制作要求应严格按本公司所定的施工规范执行,工艺流程中指定的验收工序,必须经客户验收签字。 3.施工工艺制作规范及要求: 1、公司业务部,工程部负责人、工班组长会同客户现场开工工班组长须将施工许可证,公司施工牌及公司其他规定张贴,悬挂在指定醒目处。客户向工班组长移交施工工地钥匙。

2、水电制作规范及要求: 3.2.1按施工设计图及客户现场确定开关,插座位置,电视,电话插座位置及照明位置。 3.2.2割机按所定位置进入垂直,水平线切割和插座,开关暗盒切割,禁止斜线切割。 3.2.3电路制作: a.电线埋设必须用PVC套管,埋入墙体内的PVC套管不得破裂,不准高出墙面,90度弯曲,不得皱瘪,PVC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2mm。 b.各路空调插座、浴霸、热水器及其他大功率的电器设备均为单独一路,不得与其他线路同时配置接地线。 c.总开关32A或40A漏电保护器,空调插座为20A,其他插座照明为10A,插座开关面板应为统一高度(插座离地应不低于200mm,照明

b.铜管,塑芯镀锌钢管的热水管应采用保温塑泡软管包裹。 c.排水管应采用硬质PVC排水管件,全部下水管道取消软连接。 d.全部地漏用防臭地漏施工。 e.水管铺设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50mm。 f.管道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松动,龙头、阀门安装平整,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动作正常,管道无渗漏。制作完毕,应与客户一起试压,经客户认可签字后方能封墙。 g.水管连接填料必须用混白漆和麻丝。 h.水管试水试压必须严格按相关标准执行(详见隐蔽工程验收标准)。

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规范

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规范(试行) 目录 1、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 2、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3、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5、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 6、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 7、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8、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0、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1、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12、门店负责人岗位职责 13、质量负责人职责 14、营业员岗位职责 15、质量验收职责

16、养护检查职责 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药品购进环节的管理,保证经营合法、药品合格,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范围:适用于本药店购进药品的质量管理。 4、职责人:药品购进人员 5、内容: 5.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 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程序,确保购进药品的合法性。 5.2、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负责人对其进行现场调查认证,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5.3、采购药品应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 5.4、配合质量负责人做好首营药店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执行《首营药店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5.5、分析销售,合理调整库存,优化药品结构。 5.6、每年定期会同质量负责人对购进药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审。

5.7、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1、目的:为把好进入药店药品质量关,保证购进药品数量准确、质量完好,防止不合格药品和假劣药品进入本药店,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范围:适用于药店所购进和销后退回药品的验收工作。 4、职责人:药品验收员 5、内容: 5.1药品验收必须按照验收程序,由验收员依照药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和销后退回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5.2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的检查。 5.3药品验收应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贵重药品应逐件取样)。所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验收完毕后应尽量恢复原状。 5.4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药店该批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5.5药品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准确无误。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5.6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清或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 5.7验收中发现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及时报质量负责人复查处理。

主要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主要施工验收标准 及规范

主要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机械、设备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1998)1号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劳发部(1993)441号锅炉压力容器无损伤检测 人员资格考试规则 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SH3065-1995 石油化工管式炉急弯弯管技术标准 SH3085-1997 石油化工管式炉碳钢和铬钼钢炉管焊接技 术条件 SH3086-1998 石油化工管式炉钢结构工程及部件安装技 术条件 SH3087-1997 石油化工管式炉耐热钢铸件技术标准 SH3504- 催化裂化装置反应器再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506- 管式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11- 乙烯装置裂解炉施工技术规范 SH3512- 球形储罐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SH3513- 石油化工铝制料仓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15- 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 SH/T3516- 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轮机组施工技术规范

SH/T3519- 乙烯装置离心压缩机组施工技术规范 SH3524-1999 石油化工钢制塔容器现场组焊施工工艺规 范 SH/T3526- 石油化工异种钢焊接规程 SH/T3527-99 石油化工不锈钢复合钢焊接规程 SH3530-95 石油化工换热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534- 石油化工筑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36-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 SH/T3537- 立式圆筒形低温储罐施工技术规范 SH/T3113- 石油化工管式炉燃烧器工程技术条件 SH/T3115- 2 石油化工管式炉轻质浇注料衬里工程技术条 件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加第1号、第2号修改 单) GB151-1999 管壳式换热器(加第1号修改单) GB15386-1994 空冷式换热器 GB16409-1996 板式换热器 GB3531-1996 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 GB50231-98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7734- 复合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 GB50275-98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28-90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浙江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实施细则样本

浙江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实 施细则

浙江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药品流通监管处发布时间: -09-02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药品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具备基本的药品知识。 第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还应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下同)从事药品经营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经验,并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药品批发或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还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并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中药师。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等工作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一)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有药师(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及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中药或中医等相关专业学历,或有中药初级(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验收、养护、保管、复核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计算机知识应用能力,并取得《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四)企业从事计算机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名,且应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或具有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二年以上的计算机管理工作经验。企业应配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物流师不少于1名。 (五)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八条企业质量负责人不得兼职或分管药品经营业务(采购、销售等)相关工作。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算机管理等工作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其它岗位工作。 第九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

单体药店验收标准2014.11

附件 九江市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体药店)验收标准 (暂行) 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一四年十一月

九江市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体药店)验收标准(暂行)说明 一、为规范九江市单体药店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九江市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体药店)验收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九江市辖区内开办一、二、三级单体药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单体药店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单体药店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单体药店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单体药店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现场检查验收按照本《标准》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并进行检查。 五、本《标准》共43项,其中关键项目18条(条款前加“*”),一般项目25条。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单体药店级别及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其中,如申办一级单体药店的,则第6、26、32、34项为合理缺项。 六、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对本《标准》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考核评定。凡全部达到项目内容规定要求的,评定为合格项目;项目内容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七、结果评定:严重缺陷项目为0、一般缺陷项目≤10%,评定为现场验收合格。通过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单体药店,应对现场检查验收中存在的一般缺陷项目及时进行整改,经单体药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复查确认整改全部到位后,由发证机关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水电安装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水电安装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一、电气安装 基本要求 1、每套分户配电箱内必需设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路数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非受插座、受控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2、室内布线均应穿管敷设,并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穿管敷设时,管内导线的总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导线与电话线、电视线、通信线不得同时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3、插座离地面不低于1.7m。(防止幼儿接触),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mm,至少不应少于120mm,但不应大于200MM。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螺口灯头相线不应接外壳,照明灯开关中心距地面度宜为1.2m~1.3m,开关不宜装在门后,同户同平面内面板水平面差应小于1.5cm,相近面板目测应平整。 4、两路线的零线.地线不能共用。两路线不能穿同一管内,电线和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二、强电系统施工的技术施工要求 1、布线的原则:横平竖直.使用专用PVC阻燃型电线管,线管在线槽中必须固定,线盒与线管相接时应使用锁母,直管每隔80公分使用一个管卡,拐角处每隔20公分使用一个管卡。 2、插座在墙的上部,在墙面垂直向上开槽,至墙的顶部安装装饰角线的安装线内,如果是在墙的下部,垂直向下开槽至安装踢脚板的

底部,开槽深度应一致,槽线及顶直应先在墙面弹出控制线后,再用切割机切割墙面,用机器开槽。 3、使用PVC管,需弯管时,须用弹簧在现场折弯,不得使用90度弯头及三通,线路安装时必须加装护线套管,套管边接应紧密.平直.平顺.直角拐角处应将角内侧切开,切口一侧切圆弧形接口后,折弯安装。 4、导线装入套管后,应使用导线固定工具,先固定在墙面及墙内后,再抹灰隐蔽 . 5、严禁线管直接铺设在复合板下面,在实木地板下的线管必须有加固措施。 6、严禁线管铺设在厨房.卫生间地面上,防止水渗入线管内。 7、穿入线管的导线不应大于线管的孔面积40%,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不同用途的导线严禁混穿于一根线管内。 8、导线进入线盒必须保证留有一定的长度,留有10~15公分,音响留100公分。 9、装水管距离墙面应为1.5公分,热左右冷,间距15公分中。 10、电线与水管平行距不应小于30公分,交叉.过桥距不应小于10公分。 11、电线点与点不能有接头,电线接头需做挂锡处理,吊顶内的暗线必须有阻燃管保护。 12、电验收合格后,方可粉平线槽,墙槽应用1:3水泥砂浆填补密实。 三、弱电系统施工的技术施工要求 1、电话线必须使用专用电话线穿线管敷设,不能与其他线混穿一管。 2、TV有线电视线必须采用符合要求的同轴电缆线(宽频7.5II),并严禁对接,有线网络线的弯曲半径>或=8D(R为64MM)。 3、TV有线电视线严禁与网络线混穿一管。

施工工艺规范及验收标准

施工工艺规范及验收标准 一、工艺流程: 咨询→设计→签订合同→水电进场施工→木工进场施工→油漆工进场施工→扇灰工进场施工→工程验收→竣工并填写保修单→交付使用。 二、施工工艺要求: 要求各施工项目在客户现场制作,尺寸,式样按图纸设计放样,技术要求及施工制作要求应严格按公司所定的施工规范执行,工艺流程中指定的验收工序,必须经客户验收签字。 三、施工工艺制作规范及要求: 公司工程部负责人、项目经理、工班组长会同客户现场开工,监理须将施工许可证,公司施工牌及公司其他规定张贴、悬挂在指定醒目处。客户向监理交施工工地钥匙。 四、电工施工验收标准: (1)按施工设计图及客户现场确定开关,插座位置,电视,电话插座位置及照明位置。 (2)切槽按所定位置进行垂直,水平线切割插座,开关暗盒切盒,禁止斜线切割。 (3)电路制作: A、电线埋设必须用PVC套管,埋入墙体内的PVC套管不得破裂,不准高出墙面,90度弯曲,不得邹瘪,PVC管壁厚应不小于2mm。剪力墙、梁等无法开槽的应用黄腊管做绝缘保护。 B、各路空调插座、浴霸、热水器及其他大功率的电器设备均为单独一路,不得与其它线路同时配置接地线。 C、总配电箱总开关应按实际容量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空调插座为16A,其他插座,照明、开关为10A,插座开关面板应为统一高度(插座离地应不低于200mm,照明开关距地高度宜为1.4米,开关不宜在门后)。 1 配电箱高度距离地面1.5米为宜,并要安装平整、牢固、可靠安全。 2 配电箱进、出路线都应有PVC线管锁头或其它绝缘管插入进行保护。 3 配电箱的漏电开关,空气开关排列要整齐,并要标明详细;配电箱内,应分别设置零线保护(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应由编号。 4 隐蔽的电气线路必须在质检员验收合格后可进行封槽。 5 各种灯具安装要位置正确,端正平稳、美观、牢固可靠。各种面板要平直、牢固、美观,面板贴墙面,各个开关开启灵活,控制灵敏。各种插座通电良好,空气开关、漏电开关开启灵活,控制灵敏。 A、电话线为多芯,电视和电话与电源线要分穿PVC管,不和电源线并列同穿。

河南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附件4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经营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处方审核人员,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县及县以上城市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含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及其包装的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配置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地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按新开办标准验收。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并做到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十一条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十二条企业营业场所及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存放设备。 第十四条企业应配置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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