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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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WK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WK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损失。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行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索赔。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1)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最大诚实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

案例六

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毛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温度降到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该批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

(1)保险公司对该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1)保险公司不赔。因为是商品本身的内在缺陷造成了该批损失,属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按CIF条件是凭单付款,只要单据齐全,进口商便须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由于货物变质造成损失,本案的进口商付款后可凭检验证书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3)出口商应负赔偿责任。由于货物不是因为运输条件不正常导致变质,而是因为生产厂家的工序导致,故出口商对货物变质造成的损失应该负责。

案例九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了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该如何赔偿?为什么?

分析: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

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

2)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案例十

我方进口的一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该货物到达目的港天津新港后进入到1号码头仓库,进口方从该仓库提货,进口方提走部分货物并发到全国各地,这时由于台风袭击,仓库内余下的尚未提取的部分货物受损,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损失是否应作出赔偿。

不应该赔偿

原因在于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是“仓至仓”,即从保险单上所属明的出口商的仓库到保险单上所属明的进口商的仓库,一旦货物进入进口商的仓库,则保险人的责任即告终止,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保险人是没有责任的,自然也就不需要赔偿。

案例十一

某出口公司曾按CIF条件向外商出售一批货物,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投保险别,中方公司发货时代投保了平安险,后外商指责中方公司漏保了战争险,理由是,既然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卖方就应加保战争险,双方引起争议,你认为外商的指责和要求是否合理?中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外商的指责和要求是没有道理的

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合同中一般应规定投保的险别,当合同未规定投保险别时,按国际贸易有关惯例,卖方可以只投平安险,所以在合同未订明加保战争险的情况下,卖方本来没有义务加保战争险,因此,外商的指责和要求没有道理,中主应引用有关国际惯例,向外商说明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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