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森林案件与林业司法

【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5.06.20

【实施日期】1985.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

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

根据1985年5月13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即(85)高检会[二]字第1号文件,经林业部、公安部商定,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凡已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区,这类案件均由案件发生地林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区,由当地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尚未立案而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已进入市场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生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