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发放制度

劳保用品发放制度
劳保用品发放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作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特制定本规定。

二、劳保护具用品发放的原则

第一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保护具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第二条。劳动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及实物形式发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代发放其它物品。

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岗位上的在岗人员。

第五条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时,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行政部和总经办核实批准后可按提高的标准发放。

第七条特殊部门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由行政部确定发放标准。

第八条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行政部组织相关使用部门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标准后准许发放.

四、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第九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行政部和采购部共同负责,行政部负责每个月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采购部负责核对车间领用劳保规定数量的准确性.

第十条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新入职员工,入职前需缴纳劳保用品押金,方可按工种的正常规定发放所需劳保用品,第二个月份可以正常发放.劳保押金收据由行政部负责开出,财务部负责签字收款.收款后行政用OA申请,仓库付货。月末仓库与行政对账后开总票.入职后满三个月(按人事档案为标准),正常情况下拿押金票可以退回押金。

第十二条新入厂的福利人员不需缴纳押金,劳保用品的发放按新职工的所在部门(工

种)的劳保用品发放规定来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外来客户等人员需要领用劳保时,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示所需物件,申请走流程仓库负责开票发放,月末仓库将总账报给财务部,行政部根据财务报表核对申请单。

第十四条凡领取劳保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等原因考勤达不到15天的扣除一半劳保费用.

第十五条在劳保用品规定数量以外领取的各种劳保用品,须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价格以市面进购价格出售。

第十六条部门当月没有考勤的员工,劳保护具停发,待重新入厂时再按其相关规定进行领取。

第十七条临时领用劳保用品的职工必须正确使用、保管并按时退回,如存在无故损坏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特殊劳保用品(安全帽)使用规定期满后,需所在的班组长或主管领导核实签字后报行政部审核后,方可领取换发。

第十九条劳保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6日,按照班组为单位,1号下班之前将《劳保护具领用申请明细表》通过OA上传至行政部,行政部2号核实完出勤后,转给采购部,采购部核实完数量后,打印出来,车间4号到采购部领取《劳保护具领用申请明细表》,并根据表上的数量开具出库票到仓库领取,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各负责部门将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公司内员工的工种发生改变时,由人事负责通知其车间走流程,仓库负责开票办理新旧岗位劳保用品的领退,月末核对.对如未办理退还手续负责人有权扣除未退回劳保用品的款额。

第二十一条员工如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培训技术文化时,可按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实行减发、延发或停发,酌情处理.

第二十二条劳保用品的质量问题,由行政部及设备部按国家安全部要求进行监督检查,采购部要根据设备部对护具质量的要求意见来购进.采购部门要对购回的劳保用具是否符合要求负责。

五、员工离厂劳保护具的清算

第二十三条离厂结算:没有使用过的可以办理退回,使用过的按市场进价全部扣除.安全帽入职月以内扣除全部,三个月以外的扣除50%,九个月以上的不予扣除。

第二十四条其他劳保护具,入职三个月以内的,扣除当月全部劳保护具,非月消耗品按50%进行扣款。

第二十五条满三个月以上的员工结算时,工作时间超过15天的,不扣除当月月消耗劳保护具;

非月消耗品,根据使用期限进行扣款;工作不满15天者,扣除当月全部劳保护具费用,非月消耗品,根据使用期限进行扣款。

第二十六条离、辞退人员退劳保时,由仓库开具入库单,后勤根据此单进行扣款,一并转入财务。

六、员工劳保护具的购买

第二十七条公司正常工作的员工,对于劳保护具另有需求时,可以到行政部预支签条购买,费用在当月薪资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新入职的员工,在没有薪资的情况下,不交纳现金情况下不可以预支任何劳保护具。

第二十九条购买的护具不可以算到公司正常的护具发放量中。

第三十条每次的购买量为正常个人的使用量,不可以大批量的购买。

第三十一条购买的护具质量与公司正常发放的护具材质、质量一致.

第三十二条购买护具的价格为统一市面价格。

第三十三条每月购买总数,必须由仓库确认后方可转交工资核算.

第三十四条每月额外购买劳保,每月汇总后报财务,行政部根据财务报表进行核对。

第三十五条部门月正常领用劳保明细应备案于《月劳保护具发放详表》。

七、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废止权归行政部.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开始生效。

附表:

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SF—0010-—01

2、劳保护具领取具体流程

3、《劳保护具领用申请明细表》SF—0010—-02

拟定/日期: 审核/日期:批准/日期:备案: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