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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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合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消费信贷【2020年最新】

内控合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消费信贷【2020年最新】

题号业务出题题型领域依据依据文件及文号难度知识点题干选项A选项B选项C选项D选项E答案消费单选信贷题1监管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用风险作的指导意见》(银管控监发〔2017 6( )〕号)风险压力测试。

易加强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定期开展信用操作声誉流动性 A对应选择相应的连带责任担消费单选信贷题2监管规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 年第 2号)难贷款要素合作及汽车经销商担保协议签署后,对应在借款合同上应( ) 。

选择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保方式,并要求选择提供阶要求合作机构合作机构法定段性连带责签章代表人或授权任担保B代理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消费单选信贷题3 监管规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中引》(银监发〔2004〕57 号)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区别判断抵押物状况。

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该房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 ) 为准。

较高者较低者中间价任选其一B消费单选信贷题4 监管规定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贷款管理暂贷款风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行办法》(银监会险评价为基础,采取( )易定量和定级定级和定性定量和定性定质和定量C分析方法,全面、动态令2010 年第 2 号)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消费单选信贷题5 监管规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 年第 2 号)易准入要求依据银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不属于自雇人士的是( ) 。

我行个人商业贷款客户持有某公司借款人为其配偶公司的职员8%股份的工商局职工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兼律师C消费信贷6 单选题监管规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难令2010年第2号)贷款要以下哪种情况不允许使用大额资产证明素抵免借款人对应负债( ) 。

个人信用卡透支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商用房贷款剩余期限为1年的经营性贷款C 《商业银行房地产《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消费信贷7 单选题监管规定贷款风险管理指中引》(银监发〔2004〕风险管理规定,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 商业银行应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40% 45% 50% 55%C57 号)比控制在( ) 以下。

土地储备的前世今生

土地储备的前世今生

土地储备的前世今生土地储备的前世今生来源丨天风研究·固收孙彬彬/高志刚土地储备流程主要包括:(1)征购,(2)储备,(3)供地。

土地储备机构制度规范的变迁:2016年4号文规定,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并要求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与城投公司的合作:按照2016年4号文及2017年87号文,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合作,土地前期开发需要通过政府采购工程或PPP。

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土地储备机构资金来源正式开放了“地方专项债”开门。

而同样是今年,5月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6月份,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严禁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两大文件共同封住了土地储备机构融资的“后门”。

7月14日,首批土储专项债由北京市政府成功发行。

我们认为,有必然再次回顾一下土地储备的前世今生:了解清楚什么是土地储备,土地储备融资的历史,以及现有政策潜在的影响。

一、土地储备的基础知识1什么是土地储备?根据62号文: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其中,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应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担保, 应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担保,确保 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应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 应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使用监控机制和风 险防范机制。 险防范机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得到落 实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 实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贷 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款,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防止贷款挪作 他用。同时, 他用。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出 现的项目自身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变化、 现的项目自身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变化、建 筑施工企业的变化等, 筑施工企业的变化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贷 款情况。 款情况。
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应确保贷款经办人员向借款人说明其所提 供的个人信息( 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借款人所提交的所有文 件资料和个人资产负债情况) 件资料和个人资产负债情况)将经过贷款审 核人员的调查确认, 核人员的调查确认,并要求借款人据此签署 书面声明。 书面声明。
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调查、审查的要求: 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调查、审查的要求: 相关信贷资料存档 存档。 ⒈相关信贷资料存档。 ⒉审查。 贷款调查(包括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⒊贷款调查(包括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还款能力、还款意愿、 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信用记录等进行调 查)。 面谈、面签。 ⒋面谈、面签。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应严密监控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 情况, 情况,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 垫资。 垫资。 应对有逾期未还款或有欠息现象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 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 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 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 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 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确 保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 住房贷款后, 住房贷款后,该房屋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正式交 付使用。 付使用。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关键信息项:1、贷款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贷款额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贷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贷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抵押物评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风险评估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贷后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总则11 本指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在房地产贷款业务中的风险管理,确保贷款业务的稳健运行,降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12 商业银行应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充分评估房地产贷款业务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2、贷款风险分类与评估21 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对房地产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211 风险分类应至少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212 对不同风险类别的贷款,应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22 贷款评估应综合考虑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价格走势、政策环境等因素。

221 对房地产项目的评估应包括项目的可行性、资金来源、建设进度等方面。

222 对借款人的评估应重点关注其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还款意愿等。

3、贷款审批与发放31 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

311 审批人员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独立做出审批决策。

32 贷款发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21 发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条件,抵押物已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物管理41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抵押物评估和管理制度。

411 定期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贷款风险。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004年8月30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附件: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商业银行房地产行业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行业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藏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藏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藏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工程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标准,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 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银监发〔2004〕57号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2019年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为规范丹东银行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规定和《住房开发贷款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法人商用房按揭贷的流程、管理等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支机构办理的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操作与管理。

3 术语与定义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

4 职责与权限前台业务部门承担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和审批后提款与支付用途的审核以及贷后管理职责;授信管理部门承担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业务的审查、风险识别及其控制措施的提出职责;授权审批人承担贷款的审批职责;信贷审查委员会承担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业务的集体审议职责。

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承担放款核准与提款审核。

5 政策5.1 发放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办理住房开发贷款应择优选择借款人和项目,审慎评价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5.2 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审批权限按照总行贷款业务授权规定执行。

6 流程图 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流程图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登记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有权审批人会计人员信贷作业监督人员信贷审查人员客户经理借款人YY Y YN NN质押登记出账审核签订合同受理初审申请贷后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审查审批调查N资料归档7 风险控制要点详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8.1 基本规定8.1.1 贷款对象符合本规定贷款条件的法人单位。

8.1.2 贷款条件借款人及房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8.1.2.1 有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8.1.2.2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8.1.2.3 项目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齐全;8.1.2.4 有贷款卡,并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8.1.2.5 借款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8.1.2.6 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8.1.2.7 所购商业用房已经竣工验收,有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合同或协议;8.1.2.8 所购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8.1.2.9 借款人已向项目开发企业支付不低于所购法人商业用房总价款50%的首付款;8.1.2.10 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8.1.2.11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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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 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行业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对房地产行业市场风险予以关注。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贷款统计分析平台,对所发放贷款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保证贷款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有效监控整体贷款状况。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逐笔登记房地产贷款详细情况,以确保该信息可以准确录入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统计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利于各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社会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使各行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整体情况。

第三章土地储备贷款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对土地的整体情况调查分析,包括该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测绘情况、土地契约限制、在城市整体综合规划中的用途与预计开发计划是否相符等。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对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设立土地储备机构资金专户,加强对土地经营收益的监控。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建立严格的贷款项目审批机制,对该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该项目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有效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确认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审核:包括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资质信用等级等基本背景,近三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往的开发经验和开发项目情况,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等。

对资质较差或以往开发经验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审慎发放;对经营管理存在问题、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贷款发放应严格限制。

对于依据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对其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及股东及关联公司的上述情况以及彼此间的法律关系等进行深入调查审核。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使用监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得到落实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贷款,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防止贷款挪作他用。

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项目自身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变化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贷款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严密监控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有逾期未还款或有欠息现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确保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后,该房屋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建筑工程款优于抵押权受偿等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影响,利用市场风险预警预报机制、区域市场分类的指标体系,建立针对市场风险程度和风险类型的阶段监测方案,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因此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五章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严格遵照相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贷款年限和贷款与房产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文件应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支情况、借款人资产表、借款人现住房情况、借款人购房贷款资料、担保方式、借款人声明等要素(其中具体项目内容参见附件1)。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贷款经办人员向借款人说明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借款人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个人资产负债情况)将经过贷款审核人员的调查确认,并要求借款人据此签署书面声明。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将经贷款审核人员确认后的所有相关信息以风险评估报告的形式记录存档。

上述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的确认、银行对申请人偿还能力、偿还意愿的风险审核及对抵押品的评估情况(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的贷款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初审同意后,应由贷款审核人员对借款人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借款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的影响;应通过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财务情况和负债情况判断其贷款偿付能力;应通过了解借款人目前居住情况及此次购房的首付支出判断其对于所购房产的目的及拥有意愿等因素,并据此对贷款申请做整体分析。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每一笔贷款申请做内部的信息调查,包括了解借款人在本行的贷款记录及存款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对包括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审核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及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以了解其本人及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

商业银行对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核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第三十四条对以个人身份申请的商业用房贷款,如借款人是自雇人士或公司的股东、董事,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司财务报表,业务资料并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各地市场情况的不同制定合理的贷款成数上限,但所有住房贷款的贷款成数不超过80%。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

应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 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房产支出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所有债务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中提到的收入应该是指申请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即单一申请为申请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申请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可支配收入。

但对于单一申请的贷款,如商业银行考虑将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则应该先予以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已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也应相应的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通过调查非国内长期居住借款人在国外的工作和收入背景,了解其在华购房的目的,并在对各项信息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区别判断抵押物状况。

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该房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较低者为准。

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对新建房进行整体性评估,可根据各行实际情况选择内部评估,但要由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书,或委托独立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精装修楼盘以及售价明显高出周边地区售价的楼盘的评估要重点关注。

对再交易房,应对每个用作贷款抵押的房屋进行独立评估。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对贷款申请做出最终审批前,贷款经办人员须至少直接与借款人面谈一次,从而基本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贷款用途。

对于借款人递交的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合同需有贷款经办人员的见证签署。

商业银行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拟抵押房屋的权属状况,决定发放抵押贷款的,应在贷款合同签署后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对未完全按照前述要求发放的贷款,应有专门的处理方法,除将发放原因和理由记录存档外,还应密切关注及监控该笔贷款的还款记录。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逾期贷款的催收系统和催收程序。

应将本行内相关的个人信用资料包括逾期客户名单等实行行内共享。

第六章风险监管措施第四十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发放规模、资产质量、偿付状况及催收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贷款审核控制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监管重点。

第四十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每年至少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检查:(一)贷款质量;(二)偿付状况及催收情况;(三)内部贷款审核控制;(四)贷后资产的风险管理;(五)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六)需要进行检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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