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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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摘要:民营企业从改革开放之初开始兴起,经历了艰辛的创业历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形成了可观的总量规模,出现了国有、集体和非公有经济三足鼎立的格局。“20年来我国约50%的出口交货值是由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造的”。多年来,民营经济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民营资本是指除国有企业资本、外国企业资本之外的国内中小企业资本及民间闲置资本。民营资本主要集中在传统产业,从事产品价值链低端的低附加值产品的生产,普遍存在着企民营资本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研发能力弱、能源和资源消耗高等问题。

中国的民营经济是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式下,重新出现并发展起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新事物,将来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我国经济的活力源。我们要从长远的、战略的高度来看待民营经济的发展。

“发展民营经济决不是权宜之计”。不是因为我国生产力不高才发展民营经济,生产力水平提高了也要发展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在我国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因为它能发展生产力,能解决群众改善生活的愿望。温州、台州、义乌、汕头、清河、海城、顺德、南海等就是一个个证明。这些年来这些地方经济发展快的原因就在于民营经济的发展。

发展民营经济,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选择。民营经济的发展与政府制度创新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民营经济的发展推动着政府的制度创新,而政府的制度容纳程度决定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水平。

一,是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保证,这是因为民营经济有活力、有后劲。二,是民营经济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依托。这是因为民营经济更加重视技术进步,更加重视技术成果的转化,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

三,是民营经济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的“特”就在于多种经济成分都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就民营经济发展而言, 改善竞争的体制环境首先必须清除市场准入方面的障碍④。(1)加快推进“对内开放”,取消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和限制。除极少数经过充分论证,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领域外,所有行业都应一视同仁地向各类民营经济开放。(2)市场准入政策思路应由“允许”向“禁入”转变。也就是说,凡是法律、法规不明确“禁入”的领域,都可以“进入”的,并且不能被“事后”追究。这一转变的必要性在于:一是产业、产品涵盖极为广泛,何况新领域不断被拓展, 任何“允许”性的规定都可能挂一漏万,而且操作起来繁琐复杂;二是有利于鼓励创新。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大量存在,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制理念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管制理念的原则是:只有政府认定、许可、批准了可以做的事,才是企业和个人应该做的事;凡是没有规定或没有批准是可以做的事,企业和个人要么不能做、无法做,要么做了却时刻有被“事后”宣判为非法的可能与危险。显然,这种治理原则制约了企业与个人的创新行为,同时,由于政府对权力资源的垄断,势必成为滋生腐败行为的制度基础。而“禁入”性规定的核心是鼓励创新,为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动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当然,对于政府规定的“禁入”领域, 不能像过去那样由一个政府部门或官员决定,而应当有一整套民主和法律程序。

废除行政垄断性制度,打破市场的“条块”分割局面。长期以来,我国教育、医疗、民航、通信、住房、水电、煤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产品或服务质低价高的问题相当突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供给的相对不足(不排除垄断提价因素)。而这些领域恰恰几乎都是政府制度过去排斥民营经济进入的领域,都是行政性垄断极强的部门,通过新的“进入者”增加供给或通过竞争机制来抑制垄断高价的“通道”基本被阻塞了。由此,整个社会都在为行政性垄断的存在无奈地支付着过高的“成本”,内需不足、过度竞争、供给短缺、结构升级等一系列经济表象问题莫不与此相联系。行政性垄断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运行和市场化进程的主要障碍,抑制行政性垄断已经成为现实经济中十分紧迫的问题。(1)行政性垄断的根本消除在于政府的制度创新。我国的行政性垄断基本是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体制的延续,它不仅包括

纵向的行业垄断,还包括横向的地区垄断或地方保护主义。与长期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的“寡头垄断”不同,行政性垄断普遍与“规模经济”没有必然联系,它在抑制市场竞争的同时却在不断制造着非市场竞争或行政性竞争⑤。因此在行政性垄断大量存在的条件下,不仅公平的市场竞争普遍不充分,而且所谓“寡头”垄断也难以形成。由于我国行政性垄断部门大都具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完全有可能以“规范市场秩序”、反“恶性竞争”或“不正当竞争”等名义,强化自身的垄断地位。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最根本的途径是废除行政垄断性制度,加强对行政性垄断部门权力的限制与监督,并通过政府改革的深化和职能转变来实现。(2)放松民营经济的“进入”制度,打破行政性垄断的“坚冰”。在“引入”民营经济方面,应突破以往那种所谓“战略性”、“重要性”、“公益性”等笼统的产业划分的局限。政府应当介入的领域并不等于“只有政府才能介入”,重要的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就让市场去解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技术进步、社会筹融资体系发达以及成本收益的变化,许多传统上只有政府才介入的领域都在转由民间资本介入。而且,引入民营经济,对于提高经营效率,缓解财政压力具有积极作用。2005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对于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扫除了制度障碍。但是,我国大部分传统基础领域依然维持着较强的行政性垄断,对民营企业的进入障碍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因此,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意见》精神,继续推动在基础领域引入民营经济的实践,不仅要逐步扩大电讯、航空、公路、铁路、电力、水利等基础领域民营经济的介入范围,而且在传统上被视为必须国家垄断的某些行业,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垄断的层次、范围和环节做出充分论证,将能够市场化经营的部分进行必要的分解或剥离。

四,是民营经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民营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共存共荣的。只要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就不能没有民营经济,搞好民营经济的发展,可以较好促进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融资体系的一个重大缺陷在于,过于依赖间接融资,间接融资中又过于依赖银行融资。因此,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应该是今后我国拓宽融资渠道乃至根本改善现有融资格局的重要内容。(1)进一步完善全国性股票市场的融资功能。我国股票市场进入了成长期,开始进入数量与功能并重的阶段。如何推进上市公司真正的“改制”,逐步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放宽市场收购限制以及发展民营经济投资机构,当是股票市场进一步完善的重点。(2)拓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融资体系的普遍特征,也是建立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不可或缺的环节。正是由于这种需求的现实性和紧迫性,我国一度出现了大量的地方性产权交易中心或市场。当然,这类地方性资本市场相当部分极不规范,对其清理整顿也是必要和正确的,但完全不允许存在和发展显然有悖于客观现实。因此,应实事求是地总结成功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一些发展地方资本市场的基本原则。在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可考虑在经济发达和市场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试验,为大量的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创造必要的条件。(3)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资本市场作为高风险市场,一般不适合公共资本直接介入。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创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主要是政府及其部门组建的“官营”色彩较浓,市场化或商业化运作不足,很难真正承担起为民营企业资本运作服务的作用。在市场发育初期,政府的适当介入有合理的一面,但这种介入应以促进而非替代民间投资机构的发展为目的,市场发展的进程应该是民间投资特别是民间机构投资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在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方面,应明确以民营机构为主的思路。没有大量的和有实力的民营间机构投资者,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风险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就难以出现和充分发挥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与资本市场发展密切相关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各类投资基金和投资银行必将大量出现。政府在培育和发展这类机构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重点应放在相关的制度安排和市场监管方面,即使直接“出面”组织还不能完全避免,也应在功能上有所侧重、数量上有所控制。

五,是民营经济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依托,是藏富于民的必然选择。所以搞好民营经济的发展,可以较快地缩小地区的经济差距。废除行政垄断性制度,打破市场的“条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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