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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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项目公司市政工程建设现场

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城建项目公司所承担的市政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维护各方利益,经调查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制订本管理规定。

1.会议制度

会议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交流的重要形式,是布置工作,统一认识,总结经验教训,检查落实情况,研究处理问题等的重要手段,是对工程现场进行管理的重要方式。本公司的会议包括技术交底会议、第一次工地全体会议、现场会、每周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和不定期召开的其他会议。

1.1 项目公司要及时组织技术交底会议和第一次工地全体会议,并及时形成纪要,指导施工。

1.2有关单位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相关会议,不允许擅自替会。应参加而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向会议组织者请假者例外,否则,项目经理、总监等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当众宣读,每人次处以500元罚款,在下一次会议前落实。

1.3无故迟到、早退各种会议者,对项目经理、总监等主要负责人每人次处以200元罚款,在下一次会议前缴纳(有特殊情况向会议组织者请假者例外)。

1.4 参会人员做好记录,对于布置的工作马上安排并负责落实。相关负责人确实无法前来,安排替会的,替会人必须了解现场,能够落实会议精神、解决存在问题。否则,会议组织者有权拒绝其继续参会,并按1.2条款处理。

1.5 会议纪要及时出台,下发相关单位落实。

1.6例会或现场会确定的事项无特殊原因不落实,不按程序办理的,对责任单位给予5000—10000元处罚;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处罚。有特殊原因的,及时书面报告并被批准者例外。

2.检查制度

检查是对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检查内容包括安全、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四个方面。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包含每周一次例行检查,每月一次综合检查,每季度一次评比,不定期检查根据工程需要随时安排。

2.1由项目公司组织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定额站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定期对在建市政工程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每个项目时,该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参加检查。

2.2质量检查要安排实测实量,必要时通知具备资质的实验室现场取样,进行定性检查,同时应抽查内业资料。内业资料包括施工管理、技术资料和监理管理、技术资料。

经检查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的,除返工处理外,根据不合格工程量大小,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返工工程投资5%和20%的处罚;资料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最晚在下次检查前整改完毕,发现资料存在造假行为者,假资料代表工程量不予计价,施工单位资料员和现场监理限期离开工地,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2.3经检查指出(含口头、书面或通报等)指正后,第二次发生同样、同类违反施工规范行为者,除立即改正外,给予施工单位项目部2000—20000元处罚,给予项目经理500—5000元处罚;对第三次发生的给予施工单位项目部5000—50000元处罚,并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对项目经理计入不良记录一次,对第三次的直接责任人限其24小时内离场,并不得在本项目中承担任何其他工作。

2.4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或问题,经项目公司组织复测不影响使用但存在缺憾的,对施工单位处以缺憾内容投资额10%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以缺憾内容投资额5%的罚款;经补救或返工合格后,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项目公司备案。

2.5检查发现工程关键部位、危险地段施工,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不在现场的,或在场没有制止的,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监理部给予500—2000元罚款;因此发生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报有关部门按程序处理,同时对总监、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列入年检备忘录。

2.6施工管理好,召开现场会进行观摩学习的,除通报表扬外,给予施工单位奖励5000元,给予监理单位奖励2000元,以资鼓励;施工质量差,召开现场会进行通报批评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0元,对不负责任的监理单位罚款3000元。

2.7 每月一次的综合检查,邀请各在建施工单位参加,检查结果备案,作为季度评比的依据。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季度评比最后一名的,计入不良行为一次。

2.8 检查通报要及时出台,下发有关单位,同时报送市住建局主要领导。

3.合同管理

重点是人员管理。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素质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质量。要加强对监理和施工人员的管理和要求,加强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管理程序。

3.1在签订合同前,施工单位要出具承诺书,保证人员、设备按投标承诺到位,按图纸和规范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接受监理和项目公司监督管理,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监理单位要出具程承诺书,保证人员、设备按投标承诺到位,按合同履行监理义务,承担监理责任,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书内容包含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相关单位要签署意见,进行承诺。

3.2在开工2日前,监理单位未报送经审批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细则》,罚款2000元。

3.3总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要按投标承诺人员到位,若有变更,变更总监缴纳10000元变更费,变更项目经理的缴纳50000元变更费,变更投标承诺的其他监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缴纳2000元变更费,同时出具书面委托书报项目公司同意后变更。没有按承诺或者变更到位的,责成其限期改正,执意不改的,项目公司将从工程款或监理费中加倍扣除,甚至终止合同。

3.4监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无故脱岗。若有特殊情况,应向项目公司甲方代表请假。否则,总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人次500元处罚。

3.5监理单位要选派具有任职资格、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人员任现场监理,并提交人员名单、资料,经项目公司同意后进场。进场后,发现有违反监理行为规范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清退处罚。

3.6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理人员发现问题不制止,任其发展或视而不管、营私舞弊、玩忽职守者,每人次1000—5000处罚;屡教不改者,责令其24小时内离场,并不得在本项目中负责其他任何工作。

3.7总监、项目经理离开焦作必须向项目公司领导请假并得到批准,否则一经发现,对当事人给予1000元/人·次处罚。

3.8施工期间,总监、项目经理必须保证通讯畅通。打电话不接的或擅自关机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次,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增大处罚额度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3.9工程开工后,设计单位必须有设计代表驻现场服务。不能因为设计原因影响正常施工。外地设计单位应在焦作设立代表处。如影响正常施工,根据损失程度,扣除5%—10%设计费。

3.10 由于变更或隐蔽签证需要增加投资的,除办理变更或者签证手续外,必须留置影像资料,否则不予计价。

3.11竣工项目验收: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经监理认可后报项目公司,同时缴纳中标价0.1-0.5%验收监测费用,项目公司一周内组织验收,初验合格后10日内组织正式验收。

3.12竣工项目移交:项目验收合格,并且结算款付清后合同终止;虽经验收尚未移交的,原施工单位要继续负责现场管理,原监理单位继续监督;施工单位不配合验收影响移交的,扣除10%的工程款,由原施工单位继续维护管理,费用自理,直至随下一批项目移交后结束。

4.质量管理

质量是工程的生命,责任重于泰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定及设计、施工规范,严禁偷工减料,严格执行施工规范,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4.1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半成品材料,并做好原材料复检工作,并按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检。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4.2 严格按配合比施工。擅自更改配合比的,返工处理。监理单位要对实际配比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对于监管不力的监理单位通报批评,并按返工量投资的2%进行罚款。

4.3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改变设计要求使用的原材料,随意使用的予以返工处理。

4.4下列事件,对责任人500元处罚,并令其24小时内离场,不得在本工程中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对项目部、项目经理分别给予5000—10000元、500—1000元处罚,并将发生的事件在本系统通报公示,对责任单位计入不良行为一次,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4.1对于恶意隐瞒事实本来面目,明知不能满足工程质量标准的原材料、成品,而用于工程或拟用于工程者;

4.4.2对于利用虚假或改动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合格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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