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二章安全施工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绿色施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河道治理方案

目录第一章工程综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工程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主要施工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参建单位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工程设计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编制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施工图纸...................................................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主要规范、标准、图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施工管理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质量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工期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安全员-A证考试题库及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A证考试题库及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ABC )A、休息休假B、劳动安全卫生C、保险福利D、试用期2、【多选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ABD )A、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B、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C、重大危险源评估D、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救援服务3、【多选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
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BD )A、电风扇B、可燃材料做分隔C、空调D、电热器具4、【多选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等进行硬化。
(ABC )A、主要道路B、模板存放场地C、料具码放场地D、闲置的空地5、【多选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规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ABC )A、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B、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C、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D、专项方案是否符合绿色文明施工要求6、【多选题】《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其他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ABD )A、主要负责人B、其他负责人C、项目负责人D、车间和班组负责人7、【多选题】《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员A试题库(附参考答案)

安全员A试题库(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经过培训B、经考核上岗C、持证上岗D、经安全考核正确答案:C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的罚款。
A、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B、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C、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D、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正确答案:C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A、1B、5C、3D、2正确答案:A4.施工现场所使用的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当轨道长度大于()m时,中间须加一组接地装置。
A、25B、20C、30D、35正确答案:C5.建筑物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防护棚,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棚顶应满铺()。
A、密目安全网B、不小于50mm厚度的脚手板C、大眼安全网D、胶合板正确答案:B6.桩机如遇风速()m/s及以上的大风和雷雨、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作业。
A、9B、10.8C、10.7D、12正确答案:D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正确答案:A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经过()。
预拌砂浆相关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 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 的通知》(京建法 [2012]15号)第三条
2、行政处理
针对施工企业C 序 违法,违规行为描 号 述 本市中心城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新城地区 3 以及全市所有政 府投资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设立水 泥砂浆搅拌机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措 施
3、工程造价定额 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京造定 [2007]4号)相关规定,记取工程量和费用。有关价格可以参考 工程造价信息月刊。 (不能依照现场搅拌砂浆记取人工时费。预拌砂浆综合成本基本 未增加) 。 4、施工管理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强制性地方标准中5.1.8强制性条款规定: 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应采用预拌砂浆。违规不得评为文明 工地。
国务院办公 2010.5 厅转发环、 发、科、工、 财、建、交、 商、能
2、本市相关政策
文件名称 颁发部门 颁发日期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 市住建委、市 2006.4 发改委、市规 知(京建材[2006]223号)
划委、市环保 局 2007.8 《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 市住建委 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7]897号) 市规划委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247号政府令)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市政府
市人大
2013.5
2014.1
3、有关标准
2005年市住建委发布的《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2006华北标办发布的《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 2006年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格信息; 2007年市建委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
(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 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按照合格签 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依据2018年2月12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二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2.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附件2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员A试题及答案

安全员A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搭设门式脚手架的地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标高()mm。
A、150~200B、50~100C、100~150D、10~50正确答案:B2.施工现场内的消防干管直径应不小于100mm,消火栓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昼夜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m内不得存放物品。
A、6B、5C、10D、3正确答案:D3.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采用绳卡固接时,钢丝绳直径与绳卡数量应当匹配;当钢丝绳公称直径在26mm以上,36mm以下时,绳卡数应不少于()个。
A、3B、4C、5D、2正确答案:C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A、3B、2C、1D、6正确答案:A5.物料提升机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表面应平整,水平偏差不大于()mm,有排水设施。
A、5B、10C、20D、15正确答案:B6.安全网绳不得损坏和腐朽,搭设好的水平安全网在承受100kg重的砂袋假人,从()m高处的冲击后,网绳、系绳、边绳不断。
A、10B、15C、20D、5正确答案:A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单位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罚款。
A、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正确答案:A8.《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总面积()㎡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A、10万B、2万C、5万D、8万正确答案:A9.《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
A、0.1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B、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D、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正确答案:C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禁止新安装使用大模板悬挂脚手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禁止新安装使用大模板悬挂脚手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京建发[2014]82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禁止新安装使用大模板悬挂脚手架的通知(京建发〔2014〕8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结合本市建筑施工行业实际情况,现就禁止新安装使用大模板悬挂脚手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5月1日起,本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禁止新安装使用大模板悬挂脚手架。
本通知中的大模板悬挂脚手架(又称“挂脚手架”),是指通过穿墙螺栓悬挂在建筑结构上的三角钢架,并在两片钢架之间铺设脚手板的脚手架。
二、2014年5月1日前,已安装使用大模板悬挂脚手架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加强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关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
三、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在2014年5月1日之后新安装使用大模板悬挂脚手架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改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给予处罚,并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和人员予以记分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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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绿色施工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
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
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二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
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第二十八条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
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取暖设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