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办法

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办法

1 总体要求

1.1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力发现问题,发挥震慑作用,深入推进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企业党委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1.2 巡视工作实行对直属单位、境外机构和总部机关部门全覆盖。

公司党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1.3 巡视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2 机构和人员

2.1 成立公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2.1.1 领导小组向公司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成员、纪检组组长担任,成员由公司党委纪检组、监察局、人事部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党委成员、纪检组组长负责。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2.1.2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2.1.2.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资委党委和公司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2.1.2.2 研究决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2.1.2.3 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2.1.2.4 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2.1.2.5 向公司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2.1.2.6 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2.1.2.7 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2.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

2.2.1 巡视办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党委纪检组,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2.2 巡视办的主要职责

2.2.2.1 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2.2.2.2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和有关措施建议;

2.2.2.3 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2.2.2.4 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2.2.2.5 对公司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2.2.2.6 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2.2.2.7 负责巡视机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2.2.2.8 负责与上级巡视机构的联系,及时报送巡视工作信息、总结和巡视情况报告等材料;

2.2.2.9 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巡视组。

2.3.1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组长、副组长一般由公司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人员担任;每个巡视组相对固定2-3名成员,其他成员从总部机关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人员中择优选派。

2.3.2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2.3.3 巡视组的主要职责

2.3.3.1 承担巡视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2.3.3.2 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着力发现问题,如实反映问

题;

2.3.3.3 负责反馈巡视意见,督促问题整改等工作;

2.3.3.4 受公司党委、领导小组委托,与被巡视党委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提醒谈话;

2.3.3.5 承担公司党委、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任务。

2.4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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