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2016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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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兹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估值管理,维护国家利益,根据《关
于加强国有资产估值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企业依法公开准确、及时地进行资产估值工作,形成公正、有效的资
产估值平台。

(一)加强准备。

并制定及时有效的企业资产估值规范,统一企
业资产估值管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到资产估值规范的公开、安全、精准。

(二)科学摸底。

突出重点,全面深入摸清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
情况,准确统计和核算国有资产的类型、数量及市场价值,并及时核
实该资产的所有权状况及流转过程等。

(三)以市场做把握。

以市场报价或可比报价为主要评估依据,
尊重市场决定,遵循价值导向,根据合理依据确定价格,坚决压制价
格操纵、自行价格等行为。

(四)实施监督检查。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实施国有资产估值方
案的准确性、可行性及客观性,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业务问题,妥善
处理资产流转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估值管理部门
2020年5月10日。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通知:___办公厅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___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___和___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并转发至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如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则应采用公开方式。

如需补缴地价款,则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温住建发〔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17〕80号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以及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监督管理,温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工作。

三、依法取得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自愿报名加入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提交合法、有效的报名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公开在温州市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报名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将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投票或随机确定。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评估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价格形成机制的合理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对资产、财产权利等特定对象,采取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方法,进行估价或鉴定,并给予精神和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科学合理,方法规范,数据准确,结论准确;(二)公正公正,保证评估对象的利益不受侵犯;(三)保密可靠,对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欺诈、虚假、误导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价格评估业务第五条价格评估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获得国家授权、认定或登记,在依法设立范围内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第六条价格评估业务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权益评估、商标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矿产评估等评估服务。

第七条价格评估业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二)符合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三)确保资金来源和信用状况良好,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四)具备保密能力,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五)有固定经营场所。

第八条价格评估业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管理规定和有关职业道德规范,保证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价格评估程序第九条价格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主要程序包括:(一)论证评估对象;(二)确定评估目的、基准日和评估方法;(三)收集和分析评估对象相关资料;(四)采用适当的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五)编制评估报告;(六)组织评估审查。

第十条价格评估应当采用目前具有公认的科学、规范、适当的评估方法,能够反映市场价格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真实价值。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示例文章篇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主题对于小学生来说有些复杂和陌生呢,不过我可以尝试从一个特别的角度来写这篇文章。

《我眼中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我叫小明,是个充满好奇心的小学生。

有一天,我听到爸爸和叔叔在谈论一个特别高深的东西,叫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我当时就想,这到底是啥呀?就像一个神秘的宝藏,藏在一个我完全不了解的地方。

我跑去问爸爸:“爸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啥呀?是像我们给家里的东西估价一样吗?”爸爸笑着说:“哎呀,儿子,可没那么简单。

国有资产就像是国家的宝贝,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呢,就是要好好看看这些宝贝值多少钱,有没有好好被照顾。

”我似懂非懂地点点头。

后来我又去问老师,老师说:“你可以把企业想象成一个大城堡,国有资产就是城堡里的各种宝贝,有金银财宝,有强大的武器,还有珍贵的魔法药水。

那资产评估管理就像是城堡里专门负责清点宝贝的小精灵。

如果不把这些宝贝清点清楚,可能就会被小偷偷走,或者被浪费掉。

”我觉得这个比喻可太有趣了。

我想啊,那些企业肯定都特别大,就像超级巨人一样。

国有资产在里面就像巨人身体里的力量源泉。

要是不做好评估管理,就好比这个巨人不知道自己有多少力量,在和别的怪物战斗的时候,可能就会输得很惨。

这可不行啊!我又想到我们班集体。

我们班有一些公共的东西,像图书角的书,还有清洁工具。

如果我们不把这些东西管理好,不看看它们是不是完好无损,是不是够数,那我们班的秩序就会乱套。

企业国有资产可比我们班这点东西要重要多了,那更得好好管理评估呀。

我就跟我的小伙伴们讲这个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事。

小红说:“哎呀,这听起来好麻烦呢。

”我就跟她说:“这怎么能是麻烦呢?这是很重要的事。

如果企业不知道自己的国有资产情况,就像一艘大船在大海里航行,却不知道自己有多少燃料,多少食物,那不就危险了吗?”我在电视上看到那些大企业的大楼,又高又漂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布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筒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贡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程序与估价报告ppt课件

2
一、房地产估价程序
3.0.1按照科学、严谨、完整的估价程序按 部就班地开展估价工作,
可以使估价工作具有计划性并规范化、精 细化,
避免顾此失彼、疏忽遗漏或重复浪费, 从而可以保证估价工作质量, 提高估价工作效率。
3
一、房地产估价程序
履行必要的估价程序是完成任何估价项目 的基本要求,
也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防范估价风险、
一、房地产估价程序
房地产估价的专业性很强,需要专门知识 和经验,评估价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有关 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公共 利益和人民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 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评估制度,并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 准和评估程序进行评估。
本规范即是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 序。
4除应采用批量估价的项目外,每个估价项目应至少有一 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全程参与受理估价委托、实地查勘
估价对象、撰写估价报告等估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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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估价程序
3.0.2估价委托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受理,注 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分支机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1估价目的应根据委托人真实、具体的估价需要以及估价 报告的预期用途或预期使用者确定,对其表述应具体、准 确、简洁。
2价值时点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采用公历表示,宜具体 到日。回顾性估价和预测性估价的价值时点在难以具体到 日且能满足估价目的需要的情况下,可到周或旬、月、季、 半年、年等。
7
一、房地产估价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 〔2011〕77号)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 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 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 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 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 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2.02•【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经部审定,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的重大意义土地估价行业监管是《资产评估法》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落实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做好《规范》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指导行业协会、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规范》。

二、认真履行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职责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制定监管细则,明确职责分工,理清监管边界,加强对省级及以下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集中清理,严厉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以有偿提供咨询服务为名行土地估价之实的逃避监管行为,以及“恶性压价”“支付回扣”等不公平竞争行为。

集中清理情况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报部。

三、促进土地估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土地估价活动,严禁对土地估价机构依法开展的业务进行限制,严禁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不当干预。

支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依章程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共同促进土地估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1]8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公信力。

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3月30日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六)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9年第4期三十七、评估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法律条文:第三十八条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

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

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的规定。

当前,评估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取和使用存在一些乱象,如会费标准的确定不民主,会费的数额不合理,有些协会以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多少作为在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变相买卖职务,会费的使用不规范、不透明等。

为了规范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条对评估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一)会费的标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评估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因此,会员交纳的会费成为评估行业协会经费的重要来源甚至唯一来源,是协会正常开展活动的经济基础。

各评估行业协会章程往往将按时足额交纳会费规定为会员的义务甚至是成为会员的条件,对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要进行惩戒。

同时,会员交纳会费的多少,直接涉及会员的切身利益。

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会费标准,以既保证评估行业协会能够正常地开展活动,又不给会员带来过重的负担。

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是评估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评估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都应由其决定,以体现全体会员的意志,维护全体会员的利益。

会员交纳会费的多少,直接涉及会员的经济利益,协会收取会费的数额过大,会给会员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也会使有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因不愿交纳会费而不加入协会,从而影响协会的发展。

因此,会费标准属于评估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来决定。

在实践中,评估行业协会往往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专门的会费管理办法,确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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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
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
[2016]275号)
2016-12-29 来源:局机关 点击:227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天
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的重要意义
资产评估法是规范评估行业的一部重要法律。资产评估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房地产
估价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
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以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为契机,进一
步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序做好制度衔接工作,全面提升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水平。

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
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
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
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三、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与备案制度衔接
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原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
期满30日前,应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备案证明,标注相应等级,原有资质证书收回。
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办理变更事项时,不
再颁发资质证书,改核发备案证明。

对于现有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后未达到资产评估法规定条件的,不
予备案,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四、房地产估价人员继续实行准入类管理制度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估价人员继续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管理机
构、管理办法保持不变,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都应当由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和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于
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
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我部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资产评估法制定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对房地
产估价基本准则(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适时进行修订。在房地
产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前,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等事项暂按本通知执行。各地在
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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