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化学行业的改革,化学物质的准入标准以及法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了确保我国环境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业生产,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农业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发布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本名录)。
本名录共分为三大类:低倍数控制化学物质、专项控制化学物质和重点控制化学物质。
低倍数控制化学物质被确定为以下物质:磷、锰、锌、铅、汞、氰化物、镉和六价铬,它们是污染环境的“黑暗物质”,主要存在于空气、水体、土壤中。
专项控制化学物质主要包括有害微生物、有害气体、有害有机物、放射性元素等。
重点控制化学物质则包含氯离子、硝酸盐、磺酸盐、砷、氟、氟化物和氰酸盐等。
本名录的具体内容包括化学物质:污染环境的指标;规定各化学物质内容量的最高限度;规定农业用品以及家用品中化学物质内容量的最高限度;以及规定各行业的危险化学物质的包装、标识、贮存、运输、检测、处理、专业知识等有关要求。
本名录旨在严格控制我国环境污染物的引入和使用,维护全国的环境安全。
它的出台,也旨在激发和维持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本名录的实施对企业也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在使用化学物质时,应当遵守本名录的规定,避免污染环境及影响社会环境、农业环境及人类健康。
企业在生产和使用化学物质时,要做到量入为出,加强环境污染控制。
任何违反本名录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止供应等。
未来,国家财政将重点投入环境保护和保护生态系统,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生态发展和环境综合改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也将继续完善,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3年

我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3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化工行业正在迅速壮大。
化学物质的种类不断增加,而这些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存在一定的影响。
为了规范化学物质的使用和管理,我国环境保护部对现有化学物质进行了归类和命名,并于2023年发布了《我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3年》。
该名录包含了大量已知的化学物质,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描述。
一、名录的编制背景1.1 化学物质的定义和分类化学物质是指由一个或多个化学元素组成的纯净物质或者混合物。
根据其化学性质,化学物质可分为元素和化合物两大类。
1.2 化学物质名录的重要性化学物质名录对于加强对化学物质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依据,对于化学物质的使用和管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对化学物质名录进行编制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二、名录的内容和分类2.1 有机化合物有机化合物是指含有碳元素,且大多数来源于生物的化合物。
有机化合物在工业和生活中广泛应用,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环境和健康风险。
2.2 无机化合物无机化合物是指除了碳元素以外的所有元素的化合物。
包括了金属、非金属以及其氧化物、硫化物等。
2.3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一定威胁的化学物质。
根据其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危险化学品可分为剧毒品、易制爆品、易制毒品等不同类别。
2.4 新型化学物质新型化学物质是指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化合物,它们的性质和用途可能与传统化学物质存在较大的差异。
对于这些新型化学物质,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
三、名录的管理和使用3.1 管理单位《我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3年》的管理单位为我国环境保护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将对名录中的化学物质进行监管。
3.2 使用范围名录中的化学物质在工业生产、科研实验和日常生活中均有广泛的应用。
名录的使用范围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
3.3 监管措施对于名录中的化学物质,相关部门将根据其特性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限制、排放要求等。
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IECSC(Inventory of Existing Chemical Substances in China,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是由中国环境保护部(现为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记载了中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化学物质的清单。
该清单是中国政府用于管理化学物质的一项重要工具。
IECSC清单根据化学物质的特性和用途将化学物质分为常规化学物质和特定用途化学物质两类。
常规化学物质是指按照一般要求进行管理的化学物质,特定用途化学物质是指按照特定用途进行管理的化学物质。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规,对于IECSC清单中的化学物质,相关企业需要进行注册、报告和评估等环境管理程序,以确保其安全使用和环境友好。
IECSC清单的目的是确保化学物质的合理使用,减少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风险。
IECSC清单的具体内容可以在相关政府网站或相关机构获取,以获得最新的和详细的信息。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及增补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及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及增补1.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意义和作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是由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旨在对中国境内生产、进口或使用的化学物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
该名录包含了大量的化学物质信息,涉及到它们的名称、CAS号、用途、量产量等。
这些信息对于环境保护、生态安全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对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进行全面评估和增补是必要的。
2. 对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深入评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所包含的化学物质种类繁多,但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可能会有新的化学物质涌现,或者原有的化学物质发生了变化。
对名录中的化学物质进行深入评估,了解其最新的生产、使用和环境安全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对名录的深度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化学物质的安全使用。
3. 对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广度评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广度评估是指对名录中所包含的化学物质涉及的领域、产业范围、使用场景等进行全面了解。
化学物质在工业生产、民用产品、医药保健、农业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因此对名录的广度进行评估能够更好地了解化学物质在不同领域中的使用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和监控。
4. 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必要性和方法针对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评估,我们应当思考如何增补名录中的化学物质信息,以适应当前化学物质管理的需求。
可以建立一个动态的增补机制,及时收集和整理新出现的化学物质信息,确保名录的及时更新。
可以加强对已有化学物质信息的审核和确认工作,排查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可以探索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作的方式,共同完善名录中的化学物质信息。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全面评估和增补工作,对于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和监控,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在评估和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多方合作,形成合力,使得名录更加全面和可靠。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 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 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word格式.. 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 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精品文档. 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国是一个庞大的国家,有很多地方需要用到化学物质。
为了保证中国的化学物质安全,中国政府出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我国化学物质实施有效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更加严格。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财政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颁布的一项政府行政法规,旨在控制中国现有化学物质的分类、登记、使用和管理。
根据《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包括:有毒、易燃、多毒、高毒、高温、低温等物质,总体上归类为具有特殊毒性的物质和具有普通毒性的物质两大类。
首先,《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造、销售、运输、使用任何没有登记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上的化学物质,任何擅自制造或销售未合法登记化学物质,都将受到法律惩罚。
其次,《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还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要求,严格控制、监督、监管、登记并使用该名录上的所有化学物质。
此外,《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还对化学物质的实验室、制备厂家、使用单位、运输管理部门以及终端使用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化学物质安全工作的实施效果,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体系,预防化学物质风险事故的发生。
此外,《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还对化学物质的实验室和制备厂家的安全认证、标识和回收等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学物质、设备和实验室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证化学物质安全。
总之,《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对中国的安全生产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
它不仅对有毒、易燃、多毒、高毒、高温、低温等物质实施有效的管理,而且还防止了化学物质的不当使用,预防了各种安全隐患的出现。
这是一项有助于改善我国安全生产环境的重要政策,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摘要:1.简介2.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背景和目的3.IECSC中国名录的内容和特点4.IECSC中国名录的使用和影响5.结论正文:1.简介IECSC(国际电子电气工程师协会可持续化学物质委员会)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是一个收录我国现有化学物质的权威名录,旨在为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化学物质信息,促进可持续化学物质的发展和管理。
2.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背景和目的随着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化学物质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这些化学物质,IECSC中国名录应运而生。
该名录旨在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化学物质信息,帮助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化学物质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3.IECSC中国名录的内容和特点IECSC中国名录收录了我国现有化学物质的基本信息,包括化学物质名称、CAS号、分子式、结构式等。
此外,名录还提供了化学物质的生态毒性、环境行为、生物降解性等环境特性数据。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用户快速了解化学物质的性质和特点,为相关研究和决策提供依据。
4.IECSC中国名录的使用和影响IECSC中国名录广泛应用于化学品生产、贸易、环保、安全等领域。
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名录中的信息选择环保、可降解的替代品,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
在贸易环节,名录可以帮助企业了解进口化学品的法规要求,确保合规贸易。
在环保和安全方面,名录为政府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有助于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5.结论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工具,对于促进我国化学物质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4年第1批总第11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4年第1批总第11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5.18•【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24.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5号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4年第1批总第11批)的公告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中有关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要求,我部组织对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和公示。
现将符合要求的2024年第1批(总第11批)7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7种符合增补要求的化学物质生态环境部2024年5月18日附件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7种符合增补要求的化学物质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中文别名英文别名分子式CAS号或流水号1过甲酸Methaneperoxoic acid 过氧甲酸Peroxyformic acid CH2O3107-32-42((((1Z)-1-(2-氨基-1,3-噻唑-4-基)-2-(1,3-苯并噻唑-2-基硫基)-2-氧亚乙基)氨基)氧基)乙酸甲基酯Methyl ((((1Z)-1-(2-amino-1,3-thiazol-4-yl)-2-(1,3-benzothiazol-2-ylsulfanyl)-2-oxoethylidene)amino)oxy)acetate头孢克肟活性酯Mica ester C15H12N4O4S3246035-38-13(αZ)-2-氨基-α-(甲氧基亚氨基)-4-噻唑乙酸乙酯Ethyl (αZ)-2-amino-α-(methoxyimino)-4-thiazoleacetate氨噻肟酸乙酯C8H11N3O3S64485-88-74三氧化二钒Vanadium trioxide氧化钒(III)Vanadium(III) oxide V2O31314-34-7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中文别名英文别名分子式CAS号或流水号5氨基乙酸二羟基铝Dihydroxyaluminumaminoacetate甘羟铝;甘氨酸铝Aluminum Glycinate;DihydroxyaluminiumglycinateC2H6AlNO413682-92-36环己基苯基甲酮Cyclohexyl phenylketoneC13H16O 712-50-57联十六烷基过氧二碳酸酯Dicetylperoxydicarbonate过氧化二碳酸双十六烷基酯C34H66O626322-14-5。
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原创版)目录1.IECSC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概述2.名录包含的主要化学物质3.名录的作用和意义4.我国化学物质管理的现状5.结论正文1.IECSC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概述IECS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Standardization Collaboration)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是一份收录了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化学物质的名单。
该名录旨在为政府、企业和研究机构提供一份详尽的化学物质参考,以便于他们更好地进行化学物质的管理、研究和应用。
2.名录包含的主要化学物质IECSC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包含了众多化学物质,主要包括有机化学物质、无机化学物质、高分子化合物等。
这些化学物质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工业生产和科学研究等各个领域。
3.名录的作用和意义IECSC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政府部门提供化学物质管理的依据。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名录中的化学物质进行监管,确保其安全、合法地生产和使用。
(2)为企业提供参考。
企业可以根据名录选择合适的化学物质进行生产和研发,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为科研机构提供研究依据。
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名录开展化学物质的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4.我国化学物质管理的现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化学物质管理体系,包括化学物质的申报、评估、监管等环节。
在此基础上,IECSC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为各相关方提供了重要参考。
5.结论总之,IECSC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对于我国化学物质的管理、研究和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尊敬的各位市民: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控化学物质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切实保护公民
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品管理法》
的相关规定,我国环境保护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期联合发布了
《我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增补公告。
为了更好地让广大市民了解
相关政策,特作如下公告:
一、背景介绍
1. 《我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品管理法》的要求编制的,旨在规范和管理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化学物质。
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化学物质应当纳入《我国现有化学物质
名录》管理范围。
2. 为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化学品管理需求,本次增补公告
是对现有名录的修订和完善,以满足新的管理要求。
二、增补内容
1. 本次增补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新增化学物质:新增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质标识和命名;
b) 删除化学物质:不再生产或进口或使用的化学物质标识和命名;
c) 修改化学物质信息:对已有化学物质标识和命名进行修订和完善。
2. 增补公告的具体内容和名录调整细节已经在环境保护部、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的冠方全球信息站上公布,请广大市民及时查阅。
三、意义和影响
1. 增补《我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对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相
关行业协会及市民裙众都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管理
化学物质的使用和交易。
2. 对于生产企业,增补公告将帮助企业了解国家对于化学品管理的最
新政策,有利于企业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规避经营风险,保障企
业的合法利益。
3. 对于市民裙众,增补公告将有利于提高公众对于化学品安全管理的
认知,增强安全意识,减少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损害。
四、建议和呼吁
1. 生产企业应及时关注国家对于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最新政策,积极配
合政府的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确保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市民裙众应加强对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勿用未认可的化学品,避免接触明显的有毒有害物质,确保
自身和家人的健康安全。
3. 政府部门将全力配合《我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增补工作,持续
加大对化学品管理的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注重安全
的良好氛围。
五、结语
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牵涉到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国家管理工作。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注化学品管
理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政府的管理工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
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再次感谢各位市民对于《我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公告的关注和
支持!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日期: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