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就业服务、国有企业、法律变动法律法规5
国有企业学法述法报告

国有企业学法述法报告引言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
为了更好地运营和管理国有企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推动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报告将重点探讨国有企业学法述法的意义和方法。
一、国有企业学法述法的意义国有企业学法述法旨在加强国有企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促进国有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对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法律合规水平。
具体意义如下:1.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代管者和运营者,必须依法行事,有效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避免损失和浪费。
2. 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学法述法有助于国有企业管理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更好地推动国有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 提高国有企业的社会形象。
国有企业应当以法律合规为基础,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提高社会形象,增强公众对国有企业的信任。
二、国有企业学法述法的方法国有企业学法述法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和步骤,以确保学法述法的深入有效。
以下是几个关键的方法:1. 建立法律意识国有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法律意识,始终把依法办企业作为首要原则。
管理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相关法规,做到心中有法、言行合法。
2. 学法求实效学习法律知识不仅仅是为了应付检查、套取荣誉,更重要的是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实际行动。
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学以致用,将学到的法律知识融入到日常工作中,用法律的规范引导企业的运营和管理。
3. 加强法律培训和宣传国有企业应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和掌握度。
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增强大家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营造依法办企业的良好氛围。
4. 强化内部监督和问责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法律合规督导员队伍,加大对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力度。
国有企业法律审核工作细则

国有企业法律审核工作细则一、前言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者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国家重要的经济主体之一。
在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方面,政府一直非常重视。
法律审核是指,在国有企业的决策过程中,对法律意义上的相关文件、合同以及决策进行审核,以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全和有效利用。
本文旨在探讨国有企业法律审核工作的相关细则。
二、审核时间国有企业的法律审核工作应该在企业内部确定时间,加强时间管理以及保证审核的及时性。
一般来说,法律审核应该在决策前进行,确保文件和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业务部门在提出决策方案之前,应当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方法提前向法律部门咨询和反馈,以保障决策合规性和合理性。
三、审核流程1. 决策申请流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决策流程,并将审批过程纳入该流程。
审批文件需要明确的内容,包括决策相关性质、决策流程以及决策效果陈述等。
2. 决策审核流程:审核流程应包括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方式等要素,确保审核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决策审批流程:应该通过内部制度来保证法律审核在审批过程中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四、审核范围1. 决策文件审核:对决策文件进行审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来确定该决策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并对决策文件中的主要条款进行审查。
2. 合同审核:企业签订的合同涉及涉及到公司业务的安排、运营、费用等方面,需要经过合法审查。
3. 企业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审批:企业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日常运营的基础,应该拥有明确的法律意义。
五、审核标准1. 法律合规性:决策文件、合同以及企业章程等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要求。
2. 合理性:优化决策方案、确保资源的最大利用化,保证决策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 效益性:当出现多个决策方案时,评估不同方案的风险和效益,并对决策方案进行分析、评估以及预测。
六、审核要点1. 签署合同前,应确保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
国有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国有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国有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掌握控制权或相对控制权的公司因种种原因而违法违规。
国有公司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和资源集中地,其经营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国有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应该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和处理,以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国有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例并不鲜见,其中涉及的问题种类多样,例如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税收违规、市场垄断等,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发展进程。
以下将分析国有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例,并探讨其原因和应对措施。
一、环境污染问题国有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例如,某国有煤矿公司为了提高产量,采用了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排放废气和废水,导致了周边村庄的土地受到污染,村民家畜死亡,农田废弃。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损害了环境和人民的利益。
针对此类问题,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责令国有公司停止污染行为,进行环境治理和修复。
同时,国有公司应该加强环保意识,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加大环保投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基本职责,也是国家的法定责任。
国有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忽视安全生产,忽略了安全生产的投入和管理,导致了严重的事故和伤亡。
例如,某国有煤矿公司为了提高产量,违规超采,忽视了矿井安全,导致了严重的矿难事故,造成了数十名矿工的伤亡。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政策,损害了社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实施安全生产整顿,责令国有公司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培训。
同时,国有公司也应该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加大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
三、税收违规问题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13•【文号】劳社部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的部署,我们编制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处理好城乡、区域和劳动保障各项事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一、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契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增加就业总量,优化就业结构。
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继续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法律实施与政策的衔接,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逐步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同时,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和其他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
继续加强失业调控,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切实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逐步建立失业调控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章促进就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就业政策解读

业满6个月以上并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也可在
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
就业政策解读
2、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并成功实现就业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
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援助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援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 费。 (2)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 业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就业援助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 业(单位),按其为就业援助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 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援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 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 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援助对象,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 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财政、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4)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就业援助对象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一般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 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岗位的20%。中小企业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考虑给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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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来源:中技所时间: 2009-09-20 12:00京国资发[200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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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政策措施是什么
下岗工人的权利“下岗工人”是在当前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一种具体概念。
它主要是指由于商业原因而在公司或社会中没有工作并渴望就业的人。
根据劳动法和中央政府’根据国有企业下岗工人的政策,下岗工人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两类。
第一类是普通工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即诸如退休金,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障权以及防止非法活动的权利。
对违反政策提出上诉的权利。
另一种类型是,由于临时困难的下岗工人享有政府规定的特殊权利,包括知情下岗的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和再就业的权利。
1.下岗知情权。
这意味着要被解雇的雇员有权知道被解雇的原因和理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8)08号文件规定,在安排下岗工人时,企业应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说明原因,阐明政策,制定计划,精心组织。
需要强调的是,下岗员工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对不遵守规定的人员,可以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报告。
2.基本生活保障权。
指合同托管期内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这是党和政府根据下岗职工的实际生活授予的最基本权利之一。
有很多因素导致工人被解雇。
公司管理机制中不仅存在传统的统包统筹,统一分配的用人制度,而且有多年积累的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深层次矛盾的因素。
而且大多数下岗工人为国有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他们的技能单一,年龄太大,再就业困难。
只有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他们才能及时调整心态,为新工作做准备。
3.再就业权。
这是下岗职工的核心权利,也是公民问题中的正确含义。
’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为了确保下岗职工的劳动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党和政府实施了下岗职工再就业项目。
在实践中,他们探索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
规定所有下岗职工企业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费用,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同时,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下岗职工谋求自谋职业或组织就业。
例如,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工人,享有优先注册工商管理和免税的权利,为期三年。
所有这些表明,党和政府竭尽全力为实现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权利提供广泛的保障。
4.获得社会保障权。
根据劳动法,这是工人的合法权利。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以使工人能够在老年人,工伤,失业和分娩。
企业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于下岗员工缺乏正常的劳动收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监护期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支付方式不同于在职员工,而且仅企业(包括个人)部分)按规定比例付款。
托管期届满的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心应当及时将其
档案转移到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申请失业登记,享受失业救济。
人均收入未达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失业和下岗工人,可以申请民政救济。
5.上诉权。
指企业违反下岗政策和劳动法的,职工有权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如果您在雇用临时外国工人时被解雇,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简而言之,上述五项下岗工人的权利都是党和政府制定的,以有效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随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目标的实现,“下岗职工”的观念自然而然地消亡,这些特殊的权利也随之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