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万家超市标准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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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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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定义

二、租赁期限、计租面积及租赁用途

三、租金、费用及支付

四、[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移交

五、开业的前提条件

六、公司标志及其广告

七、声明和保证

八、甲方责任

九、乙方责任

十、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终止

十二、其他

本合同附件:

附件1 建筑物总平面图、租赁物业平面图、乙方的公司标志及其广告位置图附件2 工程界面

附件3 工程技术要求

附件4 甲方和乙方的营业执照和授权书

附件5 相关证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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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下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为“中国”)市区/镇签订:

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地址为中国(以下简称为“甲方”)。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企业,注册地址为(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据此,双方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及附件中另有约定外,以下词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意义:

1.1“建筑物”系指位于市路号上的建筑物、附属结构和本合同第1.8条所列明的设施,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为。

1.2“租赁物业”系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出租供乙方独立使用的建筑物中

层部分(租赁物业的详细位置见本合同附件1)中所附租赁物业平面图,面积为平方米(㎡)。

1.3“计租面积”系指本合同双方共同确认,作为计算租金依据的[建筑物/租赁

物业] 建筑面积(本合同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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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租赁期限”系指自购物中心开业日起二十(20)个租约年的期间。

1.5“公共区域”系指[建筑物/租赁物业] 内非乙方及其他租户独立使用的,并由甲方指定为乙方及其它租户公用部分的大堂、入口、楼梯间、走廊、客货电梯间、警卫室、儿童娱乐室、机房、消防监控室、消防水池、消防通道、盥洗室、屋顶、绿地、停车场以及其它公共区域。

1.6“购物中心”系指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内由乙方开办和经营的华润万家购物中心。

1.7“购物中心开业日”系指在租赁物业移交后,乙方完成了购物中心经营所需的装修、经营设备的安装和其它必须的准备工作,并取得购物中心经营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后,购物中心正式对外营业的日期。

1.8“设施”系指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和经营购物中心业务所需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用水池及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围墙、停车场、室外标志结构支撑及基础、所有户外广告招牌的支撑结构及基础、室外旗杆、自行车棚等其他设施。

1.9“设备”系指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和经营购物中心业务所需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接口、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暖通空调系统、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电梯、货梯、消防喷淋及报警系统、道路标识及照明系统、自动收货平台、收货区自动门、停车场管理系统等其他设备。

1.10“政府验收合格文件”系指为表明[建筑物/租赁物业] 的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而由市质监站、消防局、供电局、环保局、规划局和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及相应文件。

1.11“移交证书”系指甲方取得本合同第1.10条规定的政府验收合格文件后三6

天内,根据本合同附件5所规定的全部条件和要求,甲方和乙方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

1.12“[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系指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完成了[建筑物/租赁物业]建设施工,政府有关部门已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政府验收合格文件,并且双方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了联合验收并确认[建筑物/租赁物业]达到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条件和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条款的要求后,由甲方向乙方移交全部的[建筑物/租赁物业]。

1.1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指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物所在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14“房屋所有权证”系指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为建筑物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1.15“房屋租赁证”系指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它政府相关部门为本合同项下租赁关系向出租方颁发的证明本房屋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证件。

1.16“公司标志及其广告”指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设置和安装的乙方公司标志及其广告。

1.17“公用事业”系指由乙方使用并付费的水、电、煤气、电话、雨污水排放、集中供暖等。

1.18“租约年”系指自开业日起的第一个月至以后的连续十二个月为第一个租约年,此后的每十二个月为下一个租约年。

第二条租赁期限、计租面积及租赁用途

2.1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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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自购物中心开业日起二十个(20)租约年。

2.2移交日

[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移交日应为年月日。

2.3装修期

自移交日起至购物中心开业日止的期间为装修期,装修期内乙方将对租赁物业进行设备安装等相关工作。

2.4免租期

自开业之日起个月的期限为免租期。

2.5计租日

免租期结束后的第一天为计租日。

2.6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同意延长租赁期限,应提前六个月进行协商。如双方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2.7 计租面积

本合同项下[建筑物/租赁物业]的计租面积暂定为㎡(租赁范围见本合同附件1)(停车场面积、道路所占面积、公共区域等均不计入计租面积)。最终的计租面积按照以下原则调整确定:

2.7.1、自移交日后8个月内由甲方委托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测绘机构所作出的测绘结论为准,唯甲方需在进行面积测绘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确定面积计算原则。

2.7.2、在2.7.1的期限内,按照如下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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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1甲方若能如期提供测绘结论,则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的测绘面积误差比在正负3%以内(含3%)的,乙方应按实际测绘面积相应调整租金,之前所付租金则多退少补。如测绘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超出3%的部分乙方无偿使用;超出-3%的部分,乙方应按实际测绘面积相应调整租金,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之前已付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实际测绘面积误差比=(实际测绘面积-约定建筑面积)/约定建筑面积×100% 2.7.2.2甲方若未能如期提供测绘结论,则在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的测绘面积确定后,如测绘面积超出上述暂定计租面积的,超出部分乙方无偿使用;如测绘面积少于上述暂定计租面积的,乙方应按实际测绘面积相应调整租金,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之前已付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2.7.3若甲方在超过2.7.1约定的时间一年后仍未提供测绘结论的,乙方有权暂停支付租金,直至甲方提供为止。

2.8 租赁用途

[建筑物/租赁物业]将供乙方用于经营华润万家零售(包括餐饮和娱乐)业务。第三条租金、费用及支付

3.1租金标准

(1)本合同项下租金标准为:

商场租金按计租面积计算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计算。

。月递增月开始,每2()自计租日起首月租金免递增,从第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已包括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物业管理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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