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电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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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电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函

各区县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1号)、《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规范整治我市电镀行业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控制铬污染物排放总量,现就有关工作函告如下:

一、严格环境准入。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工艺,暂缓淘汰)。淘汰手工电镀生产线,限制六价铬镀铬及高六价铬钝化工艺。新建项目的选址应在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或区县示范工业园内,且符合园区行业规划,并通过规划环评审查,不得建于环境敏感地区、敏感项目周边。凡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律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二、实施重金属污染物(主要包括铬、镉等)总量控制。新、改、扩建电镀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实施以大代小、以新带老、减量置换,实现重金属污染物零增长(与2007年持平)。

三、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禁止使用铅、镉、汞等重污染化学品,对特殊产品的特殊要求另作考虑。限制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50%的新、改扩建项目。

2013年5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各区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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