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人民政府实施《丽水市城市规划内(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

莲都区人民政府实施《丽水市城市规划内(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
莲都区人民政府实施《丽水市城市规划内(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

莲都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第六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莲都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申请建房审批,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核、农用地转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村民建房规划审批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民建房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负责村民建房申请受理和审核,督促并协助村民委员会及时做好建新房拆旧房,帮助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民建房土地调剂和权属调整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庄建设

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建房户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组织集体讨论村民建房申请并通过后张榜公布;做好村民建房用地的调剂、权属调整,及时拆除建房户的原旧房等工作;

申请建房村民应按要求提交建房申请及相关报批材料,并对提交报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村民建房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建房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

(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四)按规划布局要求限制的村庄,不再规划旧房拆改建或新增土地建住房;

(五)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推广联建公寓式住房,限制建造独立式住房。

第五条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对符合规划的,原则上应原址拆改建,确因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控制或结构原因不能拆改建的,可易地建房。易地建房的原则上先拆后建的。易地建房先建后拆的,申请建房户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证下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原有住房拆除协议,同时向村民委员会交纳拆除原有住房保证金,并在新房建成结顶后三个月内自行无偿拆除原有住房,其宅基地退交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因结构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予以适当补偿后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调剂使用。房产、国土管理部门应在申请建房批准后及时将建房户原有住房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注销。

村民内部住房调剂的,调剂双方都应是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困难户,并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调剂。超出规定面积或因结构原因无法拆除的,按前款规定处置。接受调剂一方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调剂方申请建房批准后后及时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

原有房屋拆除保证金交纳标准由各村村民委员会自行制订,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执行。

第二章申请建房条件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因国家建设、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二)一、二类村庄(具体见本细则附件,下同)范围内,家庭三代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25 m2的;一、二类以外村庄范围内,家庭三代砖混结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35m2,泥木、砖木结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40m2的;

(三)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享受过房改政策,但房改住房(货币分房的应折算成住房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25m2的本村在册人员,但非农人口不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四)户籍不在本行政村内但已继承本行政村内祖辈遗留的房屋的直系亲属,本人且未享受过政府房改政策(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分房,下同)的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旧房拆改建。其建房建筑占地面积及人口计算按当地村民建房标准规定执行,但不得超出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改建后多余土地无偿退还村集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二)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三)1987年1月1日后有出租或出卖、赠与、折产、法院判决等形式转让住房(包括安置房)的(经批准调剂住房的除外);

(四)已作过安置(包括货币安置)的;

(五)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的;

(六)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七)有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八)户口迁入本行政村未满三年的(自然村搬迁、下乡脱贫除外);

(九)配偶一方为非农业人口,结婚后非农一方享受过房改政策,且建筑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低保户、五保户等孤寡老人,其住房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

第三章建房标准

第九条村民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一类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

1、1人户不超过25m2二层(零起坡)

2、2人户不超过38m2二层(零起坡)

3、3人户不超过38m2三层(零起坡)

4、4人户不超过54m2三层(零起坡)

5、5人以上户不超过72m2三层(零起坡)(二)二类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

1、1人户不超过25m2二层(零起坡)

2、2人户不超过38m2二层(零起坡)

3、3人户不超过54m2三层(零起坡)

4、4人户不超过72m2三层(零起坡)

5、5人户不超过90m2三层(零起坡)

6、6人以上户不超过

三层(零起坡)

108m2

(三)一、二类以外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

1、1人户不超过36 m2二层(零起坡)

2、2人户不超过50 m2二层(零起坡)

3、3人户不超过75 m2三层(零起坡)

4、4-5人户不超过90 m2三层(零起坡)

5、6人以上户不超过110 m2三层(零起坡)

第十条联建式公寓住房,建筑面积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注:建房户分摊到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出第九条规定标准)(一)一类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

1、1人户不超过40m2

2、2人户不超过80m2

3、3人户不超过120m2

4、4人户不超过180m2

5、5人以上户不超过240m2

(二)二类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

1、1人户不超过60 m2

2、2人户不超过120 m2

3、3人户不超过180 m2

4、4人户不超过240 m2

5、5人户不超过320 m2

6、6人以上户不超过360 m2

(三)一、二类以外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

1、1人户不超过80 m2

2、2人户不超过160 m2

3、3人户不超过240 m2

4、4人户不超过320 m2

5、5人以上户不超过360 m2

第十一条建房面积的人口计算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建房人口数。

1、与本村农民结婚三年以上的,其户口暂未迁入本行政村的农业户籍人员,但人口计入建房人口数后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不再作为安排建房或拆迁安置的依据,并将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无偿自行拆除。对因结构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对宅基上的房屋予以适当补偿后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但人口计入建房人口数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

3、户口在本区的随父母居住的子女,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但人口计入建房人口数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

4、原户口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本行政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6、原户口在本行政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员。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村民申请建房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房申请

1、村民建房应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建房申请中应载明家庭三代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处置、申请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等情况以及建房理由;

2、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集体核查讨论;

3、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3个工作日在村公示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内容:申请建房人姓名、家庭三代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处置、申请建房位置、建房面积及用地面积等情况;

4、村民委员会公示期满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由村民委员会发给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申请文本。

5、村民委员会公示期中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异议的问题进

行调查处理,处理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应重新进行公示,不符合建房条件的,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原因。

6、申请建房村民应按申请文本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建房村民提交的建房申请文本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交给申请建村民。申请建房村民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申请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并作以下处理:

1、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应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

(三)现场踏勘和联合公示

1、受理建房申请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村民委员会人员与申请建房村民到建房用地实地踏勘调查。经现场踏勘调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建房申请材料;

2、经现场踏勘调查后符合建房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建设规划管理所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公示表格,并移送国土资源管理所;

3、国土资源管理所收到公示表格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表格填写,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于第3个工作日内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和申请建房户所在村公示栏内进行联合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建房人姓名、家庭三代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处置、拟安排建房面积、土地座落四至、层次和建筑面积及原住房处置等,公示期限为5天;

4、联合公示期中有异议的,建设规划及国土资源管理所应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建房材料退还给申请建房村民,并以书面告知退回原因。如对异议问题已作调查处理的,应重新进行公示。

(四)审核审批

1、联合公示无异议的,建设规划管理所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建房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移送国土资源管理所;

2、国土资源管理所接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并将建房报批材料移交国土资源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房报批材料报区国土分局。

4、农民建房用地涉及农地转用的,按规定的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办理。

5、区国土分局接村民建房报批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报送工作。对符合建房条件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区国土分局在4个工作日内将报批材料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书面说明退回原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收到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房申请材料退回建房申请人;

6、建房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国土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房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移送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将批件复印件抄送建设规划管理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房申请材料送达给建房申请人;

7、建设规划管理所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户按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房施工图设计;

8、建设规划管理所接到建房村民建房施工图纸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书面说明原因。

(五)建房用地放样

村民取得建房批准文书和建房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放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建房村民一同到现场放样验线。放样验线通过后,建房村民方可动工建设。

(六)竣工验收

村民建房竣工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所及行政执法部门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超占部分按非法占地论处。

第十四条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论处。

第十五条村民获得建房许可后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村民新建住房后,未履行原有住房拆除协议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的巡查与监管,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查处。

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村民建房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一、二类以外村庄范围内因拆迁需住房安置的,按本细则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09年3月日起执行。丽水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农民建房审批程序的通知》(莲政办发〔2004〕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类、二类具体村庄名单

附件:一类、二类具体村庄名单

一类村庄的具体名单

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丽华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

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丽光行政村、灯塔行政村;

岩泉街道:丽东行政村、天宁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结七弄自然村、冷水行政村飞机场角自然村;

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芦埠、后村、前山、大石头自然村)、塔下行政村;

富岭街道:小木溪行政村牛岭头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岸自然村;

水阁街道:土羊店行政村(小白岩、寺岙自然村)。

二类村庄的具体名单

紫金街道:芦埠行政村大毛窟自然村、开潭行政村、湾岙行政村(湾岙、梅岙自然村)、风化行政村(上风化、下风化、黄士岙自然村);

水阁街道:土羊行政村(土羊店、火烧田本、上寮、弄上、柴岗圩、汤庵、余庄弄自然村)、桐岭行政村、白岩行政村、旭光行政村、吴土安行政村,叶岙行政村、水阁行政村、余庄前行政村、七百秧行政村、龙石行政村、岑山行政村、丽沙行政村、上沙溪行政村、里坑行政村、金山行政村、章港行政村(章港、处基、里弄自然村)、陈店行政村周庵自然村;

富岭街道:小木溪行政村(小木溪、潜水弄、乌石玄背自然村)、

中堂行政村(中堂、黄府前、朱田背、燕窝山、白岭脚自然村)、大门楼行政村、张土安行政村(齐村、桃岭、定岗、张土安自然村)、叶村行政村(叶村、金山下、柳后自然村)、富岭行政村、下张行政村、大坑口行政村(大坑口、秧棚、松山岗自然村)、下仓行政村(下仓、乌里凸、小叶村自然村)、陶庄行政村(陶庄、下双坑、章庵自然村)、前土羊行政村(前土羊、寺后、法兴寺自然村);

联城镇:路湾行政村、敏河行政村、武村行政村、白前行政村、常宅行政村、林宅口行政村、金周行政村、花街行政村、青岗行政村、(青岗、塘下、大坑、上乌里坑、鲇鲐山自然村)、凤鸣行政村节孝自然村。

以上类别及具体村庄如遇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区政府将及时调整公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丽政发〔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丽政发〔2008〕93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和改善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规定,结合市本级(含莲都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市本级(含莲都区)取消、暂停、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11个部门(见附件1); (二)暂停征收1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20个部门(见附件2); 二、降低标准的部分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降低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9个部门(见附件3); (二)降低56项服务性收费项目,涉及15个单位(见附件4)。涉企服务性收费要严禁利用部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乱收费,凡实行政府定价项目,其收费一律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项目,其收费标准允许上浮的按基准价执收,有下限的按下限标准执行,下浮不限的要让利企业,按就低不就高收取。 三、切实做好相关事宜落实工作 取消、暂停、降低标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政策实施后,仍需履行管理职能的单位,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予以保障。单位性质为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减免所需的资金应努力自行消化解决,确有困难的由财政适当补助;单位性质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收费减免所需的资金由各单位自行消

化解决。降低标准后的服务性收费,市财政不予补助。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明令取消、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不得再行收费。监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严格监督,对有令不止、有禁不止,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的,一经查实,即予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各收费单位要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对本单位依法保留的收费,应在收费窗口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文件依据。 收到本通知后,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7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收费标准通知 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文件 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丽计费管〔2005〕47号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丽政发[2009]23号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27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完整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第四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政发〔200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拓展工业发展空间。继续加大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力度。建设用地指标适当向工业用地倾斜,确保每年有50%以上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开发区建设。建立工业用地熟地动态储备制度,做到地等项目。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在省规定控制指标之上,项目投产第三年起,工业产值和税收贡献应达到200万元/亩、5万元/亩以上。 二、加强开发区产业规划编制。抓好水阁东扩区块产业规划编制,在区块内设立高新产业园区,努力提高开发区主导产业的集聚度和高新技术产业比重。 三、完善工业创新的有关奖励政策。通过验收(鉴定)并投入运行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分别给予企业每个项目10万元奖励。 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企业每个项目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新产品开发项目同系列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 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研发的产品通过省级软件产品认定的,给予每只产品10万元奖励;当年首次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列入省、市企业信息化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新增的技术和设备投入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企业享受此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一)属于机械加工、汽摩配、金属制品、微电机、羽绒、医药、电气等7类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6%补助。

2020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聘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聘试题及答案解析 (网络整理,题目顺序与原题可能不一致) 1. 某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该国的肥胖率与居住的城市有关,城市中的 垃圾食品快餐店越多,那里的人们就越容易肥胖,因此研究人员推论 常食用垃圾快餐食品是导致肥胖的重要原因。以下哪项如果成立,可 以更好地支持上述推论?_____ A: 垃圾食品快餐店多就意味着肯定有更多的人经常食用垃圾食品 B: —个城市的人们越不爱运动,那里的垃圾食品快餐店就越多 C: 垃圾食品快餐店少的地方也有很多人是肥胖的 D: 在实验室内对肥胖成因所做的个体研究,结果与上述的调查结果类 似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题干由垃圾食品店和肥胖率正相关得出结 论:常食用垃圾快餐食品是导致肥胖的重要原因。A项在论据和结论之 间建立了联系,即垃圾食品快餐店多就意味着有更多的人经常食用垃 圾食品,加强了题干推论;B项给肥胖提出了另外的原因,削弱了题 干推论;C项同样削弱了题干;D项与调査结果类似也只能说明肥胖与 垃圾食品快餐店有关,加强程度不如A项。因此答案为A。 2. 从狭义上讲,决策是指_____。 A: 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作的行为设计及其抉择 B: 社会组织在管理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目标制定行动方案并加以优化 选择的过程 C: 人们做出决定 D: 人们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某一特定目标做出的决策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决策的含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上 讲,就是做出决定,即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做的行为设计及其抉 择。狭义上讲,决策是指社会组织在管理活动中所作的决定,是社会 组织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或解决面临的问题制定行动方案并加以优化选 择的过程。A项、C项和D项都和广义的决策有关。 3. 恩格尔系数是指_____占消费者总支出的比例。 A: 房租与燃料费 B: 食品支出 C: 教育支出 D: 卫生与休闲支出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恩格尔系数是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完整版

200米处。 BSZN-11200—2017 云南省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农村个人建房办事指南 、受理范围 西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申报及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二、办理依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 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 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按照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逐级上报州、 市 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 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50平方 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 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 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 必须限期退还 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 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 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四、 审批条件 1、 现有建房用地不能满足目前或分户后生活需要的; 2、 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新建的; 3、 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4、 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5、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五、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征转股。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青年路。 交通方式:可乘车或步行由客运站向青年路往里 六、申请材料 1、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请示 2、 县(市、区)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3、 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 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 4、 各农户的建房申请表 5、 现场踏勘报告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25 个工作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公示及听证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05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决策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教育、计划生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物价、住房保障、扶贫救济、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的政策措施; (四)市政府投资的重大(点)建设项目; (五)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前应当进行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因情况紧急须即时作出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的公示、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由提出草案的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之前,市政府有关职能部

莲都区2017年小学招生实施办法

丽水市莲都区教育局文件 莲教发〔2017〕72号 莲都区2017年小学招生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招生行为,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 号)和《丽水市莲都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莲政办发〔2017〕6 —1 —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莲都实际,特制定莲都区2017年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坚持“就近入学、划片招生”,“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和“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即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出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莲都区户籍儿童。 2.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根据省、市、区相关政策文件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 本区户籍适龄听障和智障儿童(达到中等及以上智障程度)原则上向丽水市特殊教育学校(莲都区培智学校)申请就读。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医院证明),经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区教育局批准后,可延缓入学。 三、招生计划 2017年全区公办小学计划招收一年级新生96个教学班,—2 —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完整版

云南省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农村个人建房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西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申报及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 二、办理依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 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四、审批条件 1、现有建房用地不能满足目前或分户后生活需要的; 2、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新建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4、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征转股。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青年路。 交通方式:可乘车或步行由客运站向青年路往里200米处。 六、申请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请示 2、县(市、区)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3、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 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 4、各农户的建房申请表 5、现场踏勘报告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12001—2017

峰 源 乡 - 丽水市莲都区政府门户网站

峰源乡 【概况】峰源乡位于莲都区西南,距市区58公里,与青田、景宁、云和、大港头接壤。总面积为189平方公里,辖20个行政村,44个自然村,全乡总人口8517人,2940户107个村民小组。劳动力5913个,其中外出人口4450人。 峰源乡耕地面积7295亩,林业用地190229亩,水果面积3247亩,高山蔬菜种植面积6000余亩。 峰源乡平均海拔735米,平均气温比市区低5℃,年降雨量比市区多200毫米,具有独特的高山气候、资源、环境,为此峰源乡党委、政府立足当地优势,大胆发展高山反季节蔬菜。 有乡属小学1所,在职教师14名,小学生66名,幼儿园儿童20名。学校建有学生食堂、师生宿舍楼、厕所和篮球场,学校还配备和建立了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少先队活动室、电脑房和图书室,是一所硬件设施较为先进的学校,校园环境整洁、优雅,学生有较好的学习环境。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大力开展素质教育,为不断提高学生的独立能力,已建成寄宿制学校。 2012年全乡实现工农业总产值15398万元,比上年增长9.5%,其中实现工业总产值2835万元,比上年增长7%,农业总产值12563万元,比上年度增长10.1%,农民纯收入7296元,比上年度增长15%。全乡引进市外资金1200万元;引进项目1个,总投资金额达1200万元。 【现代农业初见成效】经过几年的扶持发展,高山蔬菜产业的组

织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2012年10月,莲都区政府和丽水市农科院共建峰源乡高山放心菜基地项目正式启动,目前全乡已建成高山茭白、高山茄子、高山四季豆三大核心基地1000余亩,在库坑村建成莲都区首座高山蔬菜育苗中心,实现了蔬菜苗的统一采购、统一栽培、统一供苗。同时峰源乡按照“合作社+农户+基地”的产业模式,积极探索适合峰源农业转型升级的新路子,打响生态品牌,开拓农产品中高档市场。目前,155亩依靠现代的科技手段、采用传统的种植模式,严格管理,按照标准化、无害化种植的高山生态稻米已经收获,可以上市。 【乡村面貌持续改善】峰源乡把“洁净村居”创建、“三沿五区”坟墓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中心村建设、生态文明村建设有机结合,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打响峰源特色的“美丽乡村”品牌。2012年,峰源乡“洁净村居”工作在全区考核排名中位居第一。通过“中国最美小镇”初选,其中赛坑村被评为市级首批“美丽乡村”。大力推进毛山、郑张山村庄整治工程和新砀、孙畲整治提升工程。郑张山村和毛山村的村庄整治工作在全区名列前茅,新砀村和孙畲村的村庄整治提升工作也取得较好的成绩,均已顺利通过区政府的验收。至此,峰源乡20个行政村的村庄环境已全部得到整治,人居环境得到全面提升。强力推进“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及生态墓地建设,按照区政府下发的标准完成153座坟墓整治和15个生态墓地建设。 【旅游产业蓬勃兴旺】依托高山小气候及特色旅游资源,着力推动峰源高山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将峰源乡打造成丽水城区休闲养生的“高山花园”。2012年5月,我们邀请丽水学院专家对峰源乡生态旅游进行前期调研规划。举办农家乐经营人才管理培训班,两次组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8年度-2030年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规划坚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导思想,围绕“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的区域定位,建立生态、集约、高效的山区中等城市特色新型城市化发展路径,打造国际生态休闲养生旅游城市。规划以“生态优先、区域整体、城乡统筹、城市特色、紧凑集约”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空间布局,统筹城乡,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期限及范围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3年——2030年;近期为:2013——2020年;远期为:2020——2030年。 本次规划形成三个层次: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层次。范围为丽水市域,面积为1.73万平方千米。重点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城镇空间布局、区域网络梳理、资源环境控制、生态环境功能划分等内容。 (2)市区城乡布局规划层次。范围为莲都区及青田腊口镇需规划控制协调范围,对丽水中心城市及其城郊土地利用进行体协调布局。重点考虑机场及空港经济区、瓯江生态旅游景区的纳入,范围内特色城镇(碧湖-大港头、老竹—丽新、雅溪)的打造、美丽乡村建设以及生态空间的保育等,并充分协调中心城市与腊口镇的关系。 (3)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用地范围为莲都区白云、万象、紫金、岩泉、南明(富岭、水阁)、联城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及丽水机场发展需要规控制范围,面积约为392平方千米。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围绕“112”城市组团发展体系,结合“小县大城、组团发展”模式,新一轮总体规划提出了“一心两轴四区四级”的市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 一心:提高中心城市首位度。

两轴:规划充分结合杭闽广轴线和港口—腹地轴线,提出缙丽龙庆城镇发展轴和遂松丽青城镇发展轴,引领区域中心城市和各县市协同发展,与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格局高度契合。 四区:主要包括市域北部的缙云组团集聚区、西北部的松阳-遂昌组团集聚区、东部青田组团集聚区、南部龙泉-庆元组团集聚区,强化组团发展。 四级:注重城乡统筹,构筑丽水中心城市、县市域中心城市、中心镇(卫星镇)、一般镇为层级骨干的城乡聚落体系,打造传统特色村庄。 (2)丽水城镇化发展总体战略方针是:强心、优镇、美村 强心战略,即重点发展浙西南中心城市,强化丽水中心城区的集聚和辐射能力;积极发展经济板块中心城市和县(市)域中心城市,结合点-轴发展,强化小城市建设。 优镇战略,即结合新型城市化的要求,择优着力打造和培育中心镇,合理调整引导一般镇。 美村战略,即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突出农村社区职能的完善,努力促成城乡体系整体协调发展。 四、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按照“强化通道、优化网络、突出枢纽、注重服务”方针,推进运输通道建设、优化基础设施网络、完善交通枢纽体系、努力建设旅游交通网络、发展支持保障系统。规划丽水市高速公路主骨架为“两纵、两横、七支”;规划国道形成以“两纵、两横”和省道“五纵、九横”交通网;并规划形成“两纵两横两辅”井字型铁路网布局;并通过市域轨道交通规划,联系中心城市与各组团城市。 五、市域旅游规划 结合市域空间结构,形成“一心多点五级”的市域旅游城镇格局,即强化中心城市旅游功能,加强其在全市旅游产业发展中的组织中心和集散中心地位,重点加强中心城市生态景观、特色街区和接待服务设施建设,并以全域景区化打造为指导,加快各类旅游项目建设,全力打造“市域旅游中心城市、旅游县城、旅游风情小镇、旅游特色乡村和旅游综合体”的全域旅游格局。 同时,结合点轴模式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形成“二轴三区”的旅游发展布局。即缙丽龙旅游轴线、松丽青旅游轴线两条轴线和东部(丽缙青云景)旅游功能区、西北部(遂松)旅游功能区和西南部(龙

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4】1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 建造住宅应相对集中,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 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 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涉及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应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全市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应报 市人民政府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称县 级人民政府)将全年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 地计划总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具体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

审批,审批规模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总量。 第四条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市本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住房拥挤,用地面积未超过《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上限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城镇规划以及进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或房屋征收需安置的。 4、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5、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 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 (1)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2)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 (3)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 (4)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 (6)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 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最多跑一次”专项行动工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最多跑一次”专项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17]14号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2 【实施日期】2017.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最多跑一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最多跑一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 丽水市“最多跑一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设廉洁高效、群众满意的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战略指导思想,围绕“打造两山样板、争创两区示范”战略目标,以深化改革为着力点,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加快建设智慧型、标准化、高效率的行政服务运行管理模式。通过“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干净干事创新业”,把麻烦留给政府,把方便让给群众和企业,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市场活力,努力谱写丽水经济社会发展新篇章。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按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从与企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最紧密的领域和事项做起,逐步实现全覆盖。用“最多跑一次”来倒逼各级各部门减权、放权、治权,加快形成覆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服务等领域的“一次办结”机制;用“最多跑一次”来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形成“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检查、一次到位”的监管机制;用“最多跑一次”来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形成各项便民服务“在线咨询、网上办理、证照快递送达”的“零上门”运行机制。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的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为基础,对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梳理依相对人申请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办事事项,深入分析每个事项需要相对人到场次数、网上办事情况以及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事项的各个环节,加快推进流程优化、环节简化、网上运行、部门联办等工作,最终实现通过政府自身改革,带来百姓、企业、政府的共赢局面。

丽水莲都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 扬 尘 治 理 专 项 方 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七月

目录 一、编制依据 (3) 二、工程概况 (3) 三、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目标 (4) 四、规划及管理 (5) 五、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6) 附: 防治扬尘、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扬尘治理专项方案 一、编制依据 1、《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 2、《丽水市城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3、《丽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丽水市莲都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一期)工程 建设单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医院 设计单位: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杭州军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 监理单位: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公共建筑,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中心区偏南位置,东侧为镇区主干道大众街,南侧为中国电信碧湖中心支局、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城大队碧湖中队和居民房,西侧为振兴街,北侧为卫生巷。 本工程分两期施工,其中一期用地面积15415m2,总建筑面积35753.98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7789.97m2(包括医疗综合楼、保留建筑、连廊及配电房),地下建筑面积7964.01m2(包括人防地下室1280m2及非

人防地下室);其中二期用地面积14228m2,总建筑面积13811.14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742.4m2(包括感染科楼、职工宿舍、食堂、连廊、中心供氧、垃圾房及门卫),地下建筑面积5068.74m2(包括非人防地下室)。本方案主要是针对丽水市莲都区人民医院一期工程编制扬尘治理专项方案。 三、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目标 加强本工程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积极响应市政府提出的“争做文明市民、营造优美环境、创建文明城市”的号召;成立以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后勤负责人、材料负责人和各施工班组,保卫科为主要成员的项目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地现场文明,扬尘治理工作。对施工现场内道路及材料堆放采用砼硬化,非硬化区种植草皮及绿化,做到黄土不见天,使本工地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3.1组织机构 3.1.1施工现场环保管理部门为项目部安全文明办公室。 3.1.2施工现场环保措施执行单位为各专业施工队,各施工队负责施工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扬尘治理措施的落实和具体管理工作。 3.2管理体系 3.2.1项目部建立文明施工、扬尘治理领导小组

浙江省坛石镇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坛政〔2012〕35号 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便民服务群众。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江山市2012年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 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在规划撤并的零星居民点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撤并居民点村民的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二、农村宅基地面积、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各村要严格执行大中小户的面积标准: 1.大户(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2.中户(4-5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二)农户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为离异家庭,离异时间5年(含)以上方可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丽水市莲都区中考语文试卷

丽水市莲都区中考语文试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积累与运用 (共9题;共34分) 1. (2分) (2017八下·江都月考) 选出下列划线字注音全部正确的一项() A . 惩罚(chéng)霎时(chà)钦佩(qīng)嫉妒(jí) B . 伶俐(lín)畜生(chù)眨眼(zhá)腼腆(tiǎn) C . 作揖(yī)星宿(xiù)模型(mó)粗犷(guǎng) D . 魁梧(wǔ)木讷(nà)嫩芽(nèn)迸溅(bìng) 2. (2分)(2020·武城模拟) 选出下列加下划线字音、字形完全正确的一项() A . 气慨藏污纳垢粗犷(kuàng)拈轻怕重(niān) B . 荒僻根深蒂固巷道(hàng)如坐针毡(zhān) C . 抉择消声匿迹契合(qì)纵横捭阖(bǎi) D . 箱箧纷至踏来琢磨(zhuó)日薄西山(bò) 3. (2分)(2015·黄石) 下列各句中划线的词语使用正确的一项是() A . 所谓学习,不一定限于书本或是某种技术,随时随地学习,这是不断提升自我的不二法门。 B . 排球比赛结束后,同学们津津乐道地谈论起球员们的表现。 C . 三月撄花节期间,磁湖南岸,樱花盛开,如云如霞,游人鳞次栉比。 D . 十四五岁的少年,恰如试飞的雏鹰,当有目空一切的豪情壮志。 4. (2分)(2015·黄石) 下列句子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A . 他一回到老家就感受到热烈的气氛和乡亲们一张张快乐的笑脸。 B . 经过诗歌朗诵比赛,使人重拾古典文学之美,越发重视传统文化的传承。 C . 《第三极地》之所以火爆的原因,在于这部纪录片美到极致的风景和独特的风俗人情。 D . 我们欣赏散文,既要细心领会作者对于自然和人生的感悟,又要认真品评作者表达这种感悟所用的形式。 5. (2分)(2015·黄石) 对下列文段的理解或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屏可以分隔室内室外。过去的院子或天井中,为避免从门外直接望见厅室,必置一屏,上面有书有画,既起分隔作用,又是艺术点缀,而且可以挡风。而空间上还是流通的,如今称为“流动空间”。小时候厅上来了客人,就躲在屏后望一下。旧社会男女有别,双方不能见面,只得借助屏风了,古代的画中常见室内置屏,它与帷幕起着同一作用。在古时皇家的宫廷中,屏就用得更普遍了。 A . 文段介绍了安置屏风的目的及多种好处。 B . 室外安置屏风,是因为其实用性和艺术性;而室内安置屏风,则只是因为其艺术性。 C . 文段采用了举例子、分类别等说明方法。 D . 在院子或天井中安置屏风的好处:起分隔作用,艺术点缀,可以挡风,空间是流通的。

2020年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真题及答案

2020年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真题及答 案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下面公文写作中,语句符合规范的是()。 A、该厂全体职工同心协力,奋发图强,在上半年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就创造出产值比去年同期增长200% 的奇迹 B、我们一定要采取措施,尽可能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 C、目前有关部门已对该报作出停刊整顿,并责令其主要负责人深刻检查等纪律处分的处理 D、—艘在巴拿马注册的名为“协友”货轮9月9日1时30分在斯里兰卡东部亭可马里突然遭到泰米尔“猛虎”组织袭击而出事,5名船员失踪 【答案】A 【解析】B项,删去“和浪费”,不能说节省浪费。C项删去“的处理”,“作出……纪律处分”已经是完整的句子。D项“9月9日”前面缺少年份,时间模糊。故选A。 2、赤潮作为一种自然现象虽然自古就有,但是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水体污染日益加重,赤潮也日趋严重。近年来,人们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从尊重客观规律与发展主观能动性的角度看()。 A、赤潮不能消失但能有效遏制 B、赤潮治理必须尊重客观规律 C、人类总有一天能够消灭赤潮 D、赤潮不能消灭也不能遏制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由人类解决赤潮问题的过程可知,赤潮作为一种自然现象可以被扼制,但并不能彻底消灭,因此CD项观点错误。人们采取了治理措施治理赤潮的事例说明人们发挥主 3、某大学校长在新进教职工座谈会上发表欢迎词,下列哪些内容应该列入欢迎词文稿。() A、向新进教职工表示欢迎 B、介绍学校情况 C、对新进教职工寄予希望 D、详细介绍新进教职工过去的成绩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欢迎词。欢迎词,是指客人光临时,主人为表示热烈的欢迎,在座谈会、宴会、酒会等场合发表的热情友好的讲话。 A项,欢迎词的开头,应对宾客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正确,当选;

丽水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文件 2019年7月

目录 机构职能类 机构设置 002651990-01-2019-1001———002651990-01-2019-1001 领导分工 002651990-01-2019-2001———002651990-01-2019-2002 工作规则 002651990-01-2019-3001———002651990-01-2019-3003 政策文件 政策法规 002651990-02-2019-1001———002651990-02-2019-1001 本级公文 002651990-02-2019-2001———002651990-02-2019-2029 规划计划 规划计划002651990-03-2019-0001———002651990-03-2019-0001 业务工作 政务动态 002651990-04-2019-1001———002651990-04-2019-1068 城乡建设 002651990-04-2019-3001———002651990-04-2019-3015 城乡管理 002651990-04-2019-4001———002651990-04-2019-4014 收费项目 002651990-04-2019-5001———002651990-04-2019-5001

公开年报 公开年报 002651990-06-2019-0001———002651990-06-2019-0001 公告公示 公告公示 002651990-08-2019-0001———002651990-08-2019-0136 人事信息 人事信息 002651990-05-2019-0001———002651990-05-2019-000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002651990-2019-0001———002651990-201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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