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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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上报成果作出如下规定。

一、文本内容

(一)总体部分

1. 总则

包括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等内容。

2. 范围与性质

(1)明确风景名胜区面积,界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风景名胜区边界,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设立及规划审批范围保持基本一致;

(2)明确核心景区面积,界定核心景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核心景区边界,核心景区面积占风景名胜区面积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3)性质表述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征、主要功能和级别三方面内容。

3.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

(1)阐述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类型和基本特征;

(2)列出景点评价简表,明确风景名胜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

(3)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总体评价结论。

4. 规划目标、容量与规模

(1)规划目标包括资源保护、旅游发展、居民社会三方面内容;

(2)游客容量包括风景名胜区的日容量、极限容量及重要景区景点的日容量、极限容量;

(3)发展规模包括游客规模、建设用地规模、旅游床位规模、居民人口规模、服务人口规模等。

5. 功能结构与空间布局

(1)明确特别保护、风景游赏、旅游服务、发展控制等不同功能分区及界线,功能分区应与保护级别分区和管理相衔接;

(2)提出总体布局和空间结构。

(二)专项规划部分

1. 保护培育规划

(1)划定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范围,提出相应保护措施和开发利用强度控制规定,必要时,可划定外围保护地带,提出控制协调要求;

(2)对涉及的野生动物、森林植被、自然水体、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古镇古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提出分项保护措施和规定;

(3)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 风景游赏规划

(1)提出景区规划要求,包括景区范围、景观特色、游赏主题、景观构思等内容;

(2)提出景点规划要求;

(3)提出游赏活动项目与游线组织。

3. 典型景观规划

结合特色景观进行植物、水体、地质、建筑、史迹、村落等典型景观规划。

4. 旅游设施规划

(1)提出旅游设施的布局、分级和配置要求,明确旅游床位规模与分布;

(2)提出旅游设施用地规模、分布、位置与建设要求;

(3)明确主要入口区和游客中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设置和展示要求。

5. 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1)明确居民人口规模与分布;

(2)提出居民点分类调控措施(搬迁、缩小、控制、聚居),提出核心景区人口疏解和村镇建设调控措施;

(3)确定居民社会用地规模、分布与建设要求;

(4)提出居民社会协调发展措施,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5)提出经济发展引导与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6. 道路交通规划

(1)明确风景名胜区对外交通联系及出入口布局;

(2)确定各级车行道、游步道及其他游览道路的路线和控制宽度,明确水上交通码头的位置和控制要求,涉及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应当明确建设与景观控制要求和生态保护措施,并另附专题论证报告;

(3)确定停车场分布与规模,提出旅游交通组织措施。

7. 基础工程规划

(1)确定给排水设施的布局、规模、水源、管网及污水处理要求等内容;

(2)确定供电通讯设施的服务区域、容量和网络布局等内容;

(3)提出垃圾收集转运、公厕及处理设施等环卫设施布局和安排。

8. 安全防灾规划

(1)提出综合防灾设施(游客安全、消防、防洪、抗震、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应急避险)布局和安排;

(2)提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求和游客调控措施建议。

9. 城市发展协调规划(涉及城市规划区的总体规划编制)

(1)协调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关系,提出协调发展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2)明确与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四线)的关系,提出规划协调措施;

(3)提出风景名胜区外围建设用地的控制要求和协调发展建议。

10.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1)确定各类用地总体安排,编制土地利用平衡表;

(2)确定建设用地总量与布局,明确景点建设、旅游设施、居民社会、交通与工程等各类建设用地的数量与分布,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用地分类统计表。

1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

(1)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2. 分期发展规划

(1)确定发展分期,提出分期实施重点;

(2)提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项目汇总表,明确项目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控制要求;

(3)明确近期项目及其投资匡算;

(4)明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的重点区域或地段。

13.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提出规划实施的管理、技术、政策、资金、研究、能力建设等方面保障措施或建议。

(三)强制性内容

1. 风景名胜区范围;

2. 核心景区范围;

3. 分级保护区范围及其保护措施和控制规定;

4. 游客容量;

5. 旅游床位规模;

6. 建设用地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控制要求。

强制性内容应当可操作、可督查,表达方式可采取定总量、定界限、定标准、定原则等形式。强制性内容应当用黑体字突出标注。

二、图纸内容

总体规划上报成果图纸分为必备图纸和其他图纸两类,其中必备图纸13项。规划范围较大、较为复杂的风景名胜区可按景区增加部分必备图纸。具体要求如下:

三、说明书与基础资料汇编内容

(一)说明书内容

包括风景名胜区现状综合分析、上版规划主要内容及其实施情况评估、规划拟解决的重点问题及主要对策措施、规划文本内容的分析和说明等内容。

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专题论证报告、征求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专家审查意见、相关部门意见和会议纪要等材料作为附件纳入规划说明书。

(二)基础资料汇编内容

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地理区位、历史沿革、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分析、自然地理条件、旅游设施与基础设施现状、旅游发展现状、保护管理状况、居民社会状况、历版规划述要与分析、重要研究成果内容摘录、规划编制过程和重大问题研究情况概述等内容。

四、成果格式要求

上报成果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

(一)纸质成果

上报成果制作应厉行节约,朴素简洁,软皮简装。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应当以A4幅面装订成册。规划图纸应在标准地形图上制作,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要求,图纸要求为A3幅面以上,折叠后以A4幅面装订成册。

成果封面内容包括规划项目名称、注明“规划文本”、“规划图册”、“规划说明书”或“基础资料汇编”、规划期限、规划

编制单位(含省级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编制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规划上报日期。

成果扉页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委托方、承担方(承担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单位企(事)业法人代码、规划设计证书级别及编号、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姓名等,并加盖承担编制单位成果专用章。

规划图纸要标明项目名称、图名、图例、风玫瑰、比例尺、规划期限、规划编制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规划上报日期等内容。

(二)电子成果

文本类包括word和pdf两种格式。图纸类包括dwg、psd和jpg三种格式,jpg格式分辨率应不低于300dpi。同时,应提交规划基期年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含外围保护地带)的遥感影像图电子版,图像分辨率要求不低于2.5米。

(完整版)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2035)

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2035) 1 规划目的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的科学性和连续性,贯彻“科学规划、统一 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统筹泰山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 旅游发展和周边社区之间的关系,特修编本规划。 2 规划范围与面积 2.1 风景名胜区范围 泰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138平方公里,包括泰山主景区、蒿里山-灵应 宫景区和灵岩寺景区三大部分。外围保护地带面积120.9平方公里。 泰山主景区(含岱庙地区)面积为109.2平方公里,南侧以环山路北侧 人行道北缘线为界,包含红门路、通天街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和岱庙 (含遥参亭和双龙池)四周向外扩100米范围。东侧主要以农业观光路, 局部以自然等高线为界;北侧从牛山口村西向北接现有道路,局部以泰山 林场管辖范围为界;西北侧、西侧主要以济南与泰安行政区划为界;西南 侧以泰山林场管辖范围、规划道路、自然地形和曹家庄水库坝沿自然地形 接环山路为界。 蒿里山-灵应宫景区面积为0.3平方公里,以蒿里山周边道路(西至龙潭路,北至铁路用地南边界,南达灵山大街,东至校场街)和灵应宫文物保 护范围(单体外围10米范围)为界。 灵岩寺景区面积为28.5平方公里,基本遵循1993年国务院批复范围,东、北分别以方山东侧、北侧山脚线(海拔210m)为界,南以鸡鸣山至明 孔山南侧山脚线(海拔210m)为界,西以鸡鸣山及北侧山体的西侧山脚线(海拔210m)为界。 2.2核心景区 核心景区与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重合,面积53.7平方公里,占风景 名胜区总面积的38.4%。 2.3外围保护地带 规划范围以外设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面积119.7平方公里。其中泰山 主景区和蒿里山-灵应宫景区的外围保护地带连成一区,北侧、西北侧、西 侧以风景区范围外第一道山脊线为界,局部以马套村和曹家庄村行政边界 为界,西南侧、南侧、东南侧以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中的环境协调区边界为界,东侧、东北侧以大津口乡行政边界为界,面积约118平方公里。灵岩 寺景区的外围保护地带西起104国道(灵岩广场),包括沿灵岩路南北两 侧各300m范围内的区域,东以灵岩寺景区边界为界,面积为1.7平方公里。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 一、总则 1.1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改善风景名胜区的形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按本标准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 1.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应庄重醒目、简洁大方、布置于风景名胜区的入口处显著位置或重要地段。 1.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各种标志、标牌应在统一中追求特色,形成各风景名胜区的系列标识,从而形成特点鲜明的全国风景名胜区的标识系列。 1.5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应进行专门设计和审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建设部备案。 1.6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定期对各个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设立工作进行检查。 二、标志 2.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由建设部1993年颁布的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和风景名胜区名称、国务院批准时间以及建设部监制等内容组成。 2.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应安置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和次要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 在进入风景名胜区之前的公路接口处,应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引导性标志。 2.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安置形式,可以选择卧式或者立式二种形式: 2.3.1立式的尺寸参照标准: 通高:3.0米—4.2米; 宽:0.9—1.6米; 厚:0.15—0.3米。 2.3.2卧式的尺寸参照标准: 高:1.5—2.2米; 宽:3.0—4.5米; 厚:0.3—0.6米。 2.4标志中的字体、字型、颜色、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2.4.1字体:黑体; 2.4.2字型:魏碑、隶书; 2.4.3字体颜色:靛蓝色、深绿色; 2.4.4字体格式:凹字、凸字。不宜用平字。 2.5风景名胜区标志材料可以根据当地特点,选择石质、木质或金属(青铜或亚光不锈钢)材料。同一风景名胜区内的标志宜选择一种材料,不能超过两种材料。 2.6各风景名胜区可根据具体的标志安置环境,按照上述标准选择立式或卧式形式,单独设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国务院令第474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国务院令第474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4 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风景名胜区条例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 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公报(1982-2012)

中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公报(1982-2012) 中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公报(1982—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 目录 前言 (1) 一、体系建设 (1) 二、法规和体制 (3) 三、资源保护 (4) 四、规划管理 (6)

五、能力建设 (7) 六、经济和社会贡献 (8) 七、国际交往 (9) 八、展望 (11) 结束语 (14) 前言 风景名胜区是国家依法设立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域,以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具有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审美启智、科学研究、旅游休闲、区域促进等综合功能及生态、科学、文化、美学等综合价值。风景名胜区与

国际上的国家公园相对应,同时又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它凝结了大自然亿万年的神奇造化,承载着华夏文明五千年的丰厚积淀,是自然史和文化史的天然博物馆,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典范之区,是中华民族薪火相传的共同财富。 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公共资源,风景名胜区事业是国家公益事业。1982年,国家正式建立风景名胜区制度。3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的辛勤工作以及各相关行业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在保护自然文化遗产、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激发大众爱国热情、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值此事业而立之年,为使公众更全面地了解中国风景名胜区发展情况,特进行全面介绍。 一、体系建设 体系建设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基础。198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第一批44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6年12月1日《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后,统一改称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来,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已形成覆盖全国的风景名胜区体系。 等级。我国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级。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8批共225处,面积约10.36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北京:故宫博物院、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 天津:天津古文化街旅游区(津门故里)、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保定市安新白洋淀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山西:大同市云冈石窟、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沈阳市植物园、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老虎滩极地馆。 吉林:长春市伪满皇宫博物院、长白山景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太阳岛公园。 上海: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 江苏:南京市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三国水浒景区、苏州市拙政园、苏州市周庄古镇景区。 浙江: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福建: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南平市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吉安市井冈山风景旅游区。 山东:烟台市蓬莱阁旅游区、济宁市曲阜明故城(三孔)旅游区、泰安市泰山景区。 河南:登封市嵩山少林景区、洛阳市龙门石窟景区、焦作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衡阳市南岳衡山旅游区、张家界武陵源旅游区。 湖北:武汉市黄鹤楼公园、宜昌市三峡大坝旅游区。 广东:广州市长隆旅游度假区、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 广西:桂林市漓江景区、桂林市乐满地度假世界。 海南: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三亚市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 重庆:重庆大足石刻景区、重庆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 四川: 成都市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乐山市峨眉山景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旅游景区。 贵州:安顺市黄果树大瀑布景区、安顺市龙宫景区。 云南:昆明市石林风景区、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 陕西:西安市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西安市华清池景区、延安市黄帝陵景区。 甘肃:嘉峪关市嘉峪关文物景区、平凉市崆峒山风景名胜区。 宁夏:石嘴山市沙湖旅游景区、中卫市沙坡头旅游景区。 新疆:新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吐鲁番市葡萄沟风景区、阿勒泰地区喀纳斯景区。

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版)

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版)Regulations of Dalian on scenic spots (Revised Edition)

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版)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依法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风景名胜区所在区(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风景名胜资源不受损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经批准使用风景名胜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出租、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属于污染风景名胜区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和设施,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改建或者拆迁。 第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损坏景物、设施,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 第2章术语 第3章一般规定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3.2 风景资源评价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4章专项规划 4.1 保护培育规划 4.2 风景游赏规划 4.3 典型景观规划 4.4 游览设施规划 4.5 基础工程规划 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4.9 分期发展规划 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

关于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的提案

关于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14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关于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理 提案人:九三学社中央 主题词:境内旅游,景区管理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容: 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重要战略部署、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与保护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法律缺失,履行国际公约能力不足,制度建设不力。由于行政法规不能规定一些与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相关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关系,因此,仅靠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难以有效处理所面临的问题,不能适应风景名胜区管理综合性强、协调面广、矛盾复杂的要求,也制约了风景名胜区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能力。 二是管理监督不善,资源保护不力。风景名胜区基层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管理效能低下。具体表现为:管理机构性质不统一,存在派出机构统管、行政部门代管、事业单位主管等多种类型;这些管理机构大都缺乏执法权,难以有效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一些管理机构政企不分,削弱了行政管理职能,损害了风景名胜区的公益性。管理力量薄弱,监管能力不足。目前,国务院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设置与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不匹配;省级主管部门的力量不足,无法起到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经营管理错位。一些地方为获取短期利益,将风景名胜区整体出让或转让给企业经营管理,使公共资源成为牟利工具,导致各类项目违规上马,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由于监管力度不足,导致类似“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开山采矿、房地产开发等问题在风景名胜区或其周边地区不同程度地无序蔓延,威胁着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些地方未将风景名胜区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未实施生态补偿政策,造成资源保护与林业经营的矛盾。 三是资金渠道单一,保护和建设投入不足。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地区发展基础较差。据统计,现有225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75%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中央财政全国每年安排的保护补助仅2000余万,资金总量少、点多面广,保护投入严重不足。保护规划实施困难。因资金严重短缺,135处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60%以上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保护措施和项目难以实施,导致了重规划编制、轻规划实施的问题。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有研究表明,从2012年开始,我国已步入休闲旅游时代,但80%以上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因财力有限,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很多,不完善、不配套、建设水平低、超承载力使用等问题突出,不能满足旅游业不断发展和游客量快速增长的需要。据调查,90%以上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地方财政都难以安排专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门票收入成为国家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74 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 - 1 -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辬,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2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录(分省整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录(最新最全) 自1982年起,截至2013年1月,国务院总共公布了8批、225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其中,第一批至第六批原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7年起改称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逐次分别是:第一批:1982年11月08日发布,共44处 第二批:1988年08月01日发布,共40处 第三批:1994年01月10日发布,共35处 第四批:2002年05月17日发布,共32处 第五批:2004年01月13日发布,共26处 第六批:2005年12月31日发布,共10处 第七批:2009年12月28日发布,共21处 第八批:2012年10月31日发布,共17处 浙江(19处)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⑴ 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⑴ 雁荡山风景名胜区⑴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⑴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⑵ 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⑵ 楠溪江风景名胜区⑵ 莫干山风景名胜区⑶ 雪窦山风景名胜区⑶ 双龙风景名胜区⑶ 仙都风景名胜区⑶ 江郎山风景名胜区⑷ 仙居风景名胜区⑷ 浣江--五泄风景名胜区⑷ 方岩风景名胜区⑸ 百丈漈--飞云湖风景名胜区⑸ 方山--长屿硐天风景名胜区⑹ 天姥山风景名胜区⑺ 大红岩风景名胜区(8) 湖南(19处) 衡山风景名胜区⑴ 武陵源(张家界)风景名胜区⑵ 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⑵ 韶山风景名胜区⑶ 岳麓风景名胜区⑷ 崀山风景名胜区⑷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⑸ 桃花源风景名胜区⑸ 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⑹ 德夯风景名胜区⑹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⑺

南山风景名胜区⑺ 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⑺ 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⑺ 东江湖风景名胜区⑺ 凤凰风景名胜区(8) 沩山风景名胜区(8) 炎帝陵风景名胜区(8)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8) 福建(18处)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⑴ 清源山风景名胜区⑵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⑵ 太姥山风景名胜区⑵ 桃源洞--鳞隐石林风景名胜区⑶ 金湖风景名胜区⑶ 鸳鸯溪风景名胜区⑶ 海坛风景名胜区⑶ 冠豸山风景名胜区⑶ 鼓山风景名胜区⑷ 玉华洞风景名胜区⑷ 十八重溪风景名胜区⑸ 青云山风景名胜区⑸ 佛子山风景名胜区⑺ 宝山风景名胜区⑺ 福安白云山风景名胜区⑺ 灵通山风景名胜区(8) 湄洲岛风景名胜区(8) 贵州(18处)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⑴ 织金洞风景名胜区⑵ 潕阳河风景名胜区⑵ 红枫湖风景名胜区⑵ 龙宫风景名胜区⑵ 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⑶ 赤水风景名胜区⑶ 马岭河风景名胜区⑶ 都匀斗篷山--剑江风景名胜区⑸ 九洞天风景名胜区⑸ 九龙洞风景名胜区⑸ 黎平侗乡风景名胜区⑸ 紫云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⑹ 平塘风景名胜区⑺ 榕江苗山侗水风景名胜区⑺ 石阡温泉群风景名胜区⑺

中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公报

中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公报 (1982—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

目录 前言 (1) 一、体系建设 (1) 二、法规和体制 (3) 三、资源保护 (4) 四、规划管理 (6) 五、能力建设 (7) 六、经济和社会贡献 (8) 七、国际交往 (9) 八、展望 (11) 结束语 (14)

前言 风景名胜区是国家依法设立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域,以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具有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审美启智、科学研究、旅游休闲、区域促进等综合功能及生态、科学、文化、美学等综合价值。风景名胜区与国际上的国家公园相对应,同时又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它凝结了大自然亿万年的神奇造化,承载着华夏文明五千年的丰厚积淀,是自然史和文化史的天然博物馆,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典范之区,是中华民族薪火相传的共同财富。 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公共资源,风景名胜区事业是国家公益事业。1982年,国家正式建立风景名胜区制度。3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的辛勤工作以及各相关行业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在保护自然文化遗产、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激发大众爱国热情、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值此事业而立之年,为使公众更全面地了解中国风景名胜区发展情况,特进行全面介绍。 一、体系建设 体系建设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基础。198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第一批44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6年12月1日《风景名胜

区条例》实施后,统一改称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来,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已形成覆盖全国的风景名胜区体系。 等级。我国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级。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8批共225处,面积约10.36万平方公里;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737处,面积约9.01万平方公里,两者总面积约19.37万平方公里。这些风景名胜区基本覆盖了我国各类地理区域,遍及除香港、澳门、台湾和上海之外的所有省份,占我国陆地总面积的比例由1982年的0.2%提高到目前的2.02%。 类型。我国是世界上风景名胜资源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包括历史圣地类、山岳类、岩洞类、江河类、湖泊类、海滨海岛类、特殊地貌类、城市风景类、生物景观类、壁画石窟类、纪念地类、陵寝类、民俗风情类及其他类14个类型,基本涵盖了华夏大地典型独特的自然景观,彰显了中华民族悠久厚重的历史文化。 价值。在保护实践中,风景名胜区不仅展示了生态、科学、美学、历史文化等本底价值,还充分体现出科研、教育、旅游、实物产出等直接利用价值和促进产业发展、社会进步等衍生价值,这种多元价值使其成为我国各类遗产保护地中保护管理最复杂、功能最综合的法定保护区。在国家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风景名胜区占重要地位,与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并列为国家三大法定遗产保护地。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6号 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9月14日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条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条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各类建设活动。 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组织国家级风景县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由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 )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定位; )提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目标,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旅游床位控制规模等; )确定功能分区,提出基础设施、游览服务、风景游赏、居民点的空间布局; )划定分级保护范围,提出分级保护规定;明确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的范围,提出开发利用强度控制要求;提出重要风景名胜资源专项保护措施和生态环 )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提出建设行为引导控制和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从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编制游赏、设施、居民点协调、相关规划协调等专项规划。 一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安徽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安徽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黄山风景区位于安徽省南部黄山市境内,黄山风景区距市府所在地屯溪69km,118°1'E,30°1'N,南北长约40公里,东西宽约30公里,地跨市内歙县、休宁、黟县和黄山区、徽州区,山脉面积12002 km,规划入黄山风景区面积约1542 km,是号称“五百里黄山”的精华部分。1985年入选全国十大风景名胜区,1990年12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2004年2月入选世界地质公园。 九华山风景区九华山中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与浙江普陀山、山西五台山、四川峨眉山并称为中国四大佛教名山。中国佛教名山—九华山蜿蜒于安徽省青阳县境内,南望黄山,北瞰长江,方圆120公里,最高峰海拔1342米。山间古刹钟声,香烟缭绕,灵秀幽静,古木参天。位于安徽省青阳县城西南20公里处,距长江南岸贵池市约60公里。 天柱山风景区位于安庆市潜山县境内,东临长江,西连大别山,雄峙江淮。中华历史文化名山,自古就有“南岳”之名。公元前106年,汉武帝刘彻登临天柱山对其封号为“南岳”。道家将其列为第14洞天、57福地。天柱山又名皖山,安徽省简称“皖”由此而来。唐代诗人白居易的诗句“天柱一峰擎日月,洞门千仞锁云雷”是对天柱山雄奇景象的精彩描叙。 1982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首批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92年又被批为国家级森林公园,2011年获“AAAAA”旅游区称号,2011年9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天柱山成为世界地质公园,是安徽省三大名山之一(黄山、九华山、天柱山),中华十大名山。 琅琊山风景区位于安徽省滁州古城西南约5公里、现滁州市的西南郊。主峰小丰山,海拔317米,总面积240平方公里。自宋代以来,琅琊山一直是皖东有名的历史胜境。198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确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1年1月11日琅琊山森林公园成为全国首批获得AAAA级旅游风景名胜区。 齐云山风景区是中国四大道教名山,道教主流正一派圣地,古称白岳。位于徽州休宁县城西十五公里处。海拔585 米,方圆一百平方公里。境内有三十六奇峰,七十二怪崖,间以幽洞、曲涧、碧池、青泉,汇成胜境。齐云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4年修订)

【法规标题】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4年修订)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浙江省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1-28【生效时间】2014-11-28【关键词】资源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江河、湖海、瀑布、溪流、山体、溶洞、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湿地、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历史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风土人情等。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海洋、民族宗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物、林业、水利、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和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设 立 第八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维护历史、文化的连续性,保持区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注重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与旅游规划的关系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与旅游规划的 关系 [日期:2008-03-11] 来源:《规划师》2005(05) 作者:谢凝高 [字体:大中 小] 摘要:风景区总体规划是综合性规划,在风景区规划编制过程中,有关方面应在总规或详规阶段充分协商,尽力完善。在国家风景区内,离开总体规划再做条条系统或块系统独立性规划,不仅没有必要,还会导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破坏性开发后果。 关键字: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旅游规划;关系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ational Key Scenic Spots Planning and Tourism Plannin g Xie Ninggao Abstract: The master planning of a scenic spot is a comprehensive planning,of which th e special tourist sightseeing planning is an integrated part and there is no need to carry o ut a special tourism planning for the scenic spot because full consideration has been give n to the consultation and perfection o f the plannin g at the stage of master planning and d etailed planning for the planning of the scenic spot. Therefore,within the national scenic s pots,it is not only unnecessary to carry out separate planning for b... Key words: Master planning of scenic spot; Tourism planning of scenic spot; Relationship; 1、相关概念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下称风景区)规划,是以风景资源的调查研究及其鉴定评价为基础,根据资源的价值及其分布规律,在保护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规确定其功能、性质、建设及其可持续利用原则,编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价值很高,内容丰富,需要多学科专家参与考察和规划。规划的重点是科学、合理地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空间关系,确定合理容量和建设必要的服务设施,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标。

梧桐山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总体规划(2011-2030)

“梧桐山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总体规划 (2011-2030) (征求意见稿) 2012年5月

目录 一、总则 (1) 二、风景资源评价与分析 (1) 三、风景区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2) 四、容量与发展规模预测 (4) 五、总体规划布局 (5) 六、保护培育规划 (6) 七、科普科研规划 (8) 八、游览设施规划 (9) 九、道路交通规划 (10) 十、植物景观规划 (11) 十一、建筑风貌规划 (12) 十二、防灾规划 (13)

一、总则 1.规划编制目的 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梧桐山风景名胜区,协调风景区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特编制本总体规划。 2.规划的指导思想 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政策。立足现在,放眼未来,处理好城市发展和风景区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风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区域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3.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11-2030年。其中近期:2011—2015年;中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30年。 二、风景资源评价与分析 梧桐山风景区风景资源特色突出表现在“稀”、“秀”、“幽”、“旷”四个方面。 “稀”——唯一与香港一脉相连,溪水相通的风景名胜区; “秀”——连绵起伏的地形地貌、奇异变幻的天象景观、风景秀丽的湖泊、蜿蜒曲折的山涧溪流和独具特色的建筑景观; “幽”——沟谷纵横,溪涧幽邃; “旷”——登高揽胜,视野开阔,瞭望香港,俯瞰深圳市区和美丽的大鹏半岛。

三、风景区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1.范围划定 为实现风景区的整体山水格局的统一,更好的保护风景区风景资源,本次范围划定分为风景区范围和规划范围二个层次: 风景区范围:本次规划确定梧桐山风景区范围40.52km2。包括东湖公园、仙湖植物园、布心山郊野公园及梧桐山主体游览区。 规划范围:在风景区范围基础上增加深圳水库地区,统筹规划,以保证风景区空间的延续性和景观格局的完整性,规划面积45.80km2。 2.风景区性质 以山海一体、景城相融、纵览深港为景观特色,以生态保护、科普科研、休闲观光为主要功能的城市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3.风景区发展目标 从城市生态安全格局出发,以风景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重点,统筹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 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自然环境永续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与和谐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

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请示

勉政字[2012] 号签发人: 勉县人民政府 关于申报三国遗迹--武侯墓祠定军山风景名胜区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请示 汉中市人民政府: 三国遗迹-—武侯墓祠定军山风景名胜区位于勉县境内,由定军山、武侯祠、温泉三大核心景区组成,以三国遗迹人文景观为特色,总面积22平方公里。景区生态环境良好,生物资源丰富,三国历史遗迹集中,道路交通条件便捷,是一个以文物景点和历史文化环境为主,以自然山水和民俗文化为辅的混合型风景名胜区。 近年来,我县紧紧围绕突破发展旅游产业,按照发挥优势、突出特色、资源共享、错位选择的原则,坚持打三国文化牌、兴生态旅游产业,着力打造“三区一带一城一圈”的旅游产业发展格局,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投入,强化宣传促销,健全要素市场,全县旅游产业发展迈出坚实步伐。武侯

墓景区成功创建为国家AAAA级景区,勉县成功创建为首批省级旅游强县。为了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突破发展,我县累计投资2.6亿元,重点打造了定军山、武侯墓、武侯祠、马超墓祠、古阳平关为重点的两汉三国文化和温泉休闲度假区景区,建成了武侯墓至定军山旅游专线、定军山环山旅游步道、饮马池、诸葛井遗址恢复、西山门广场、游客中心,建成了武侯墓祠停车场和月亮湾温泉休闲度假区洗浴中心、会议中心、酒店中心主体工程,景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综合接待服务水平显著提高。2011年,共接待海内外游客300万人次,同比增长68%;旅游综合收入9亿元,同比增长123%。 目前,在秦岭南坡和汉江流域,尚无一处国家级的风景名胜区,秦巴山区绮丽的自然风光,丰富的珍稀动植物资源,深厚的历史文化蕴涵和独特的汉江民俗风情都需要一处国家级的风景区引领陕南、陇东地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和风景名胜区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我县对三国遗迹——武侯墓祠定军山风景名胜区进行了资源调查、评价,编制了总体规划,并1993年7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因此,恳请市政府同意我县将三国遗迹-——武侯墓祠定军山风景名胜区申报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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