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分为哪些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包括以下几种:
1.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分类。
2. 约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裁量余地为标准进行分类。
3.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进行分类。
4. 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以是否有附款为标准进行分类。
5. 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进行分类。
6.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其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
7.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进行分类。
8. 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依据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进行分类。
行政行为分类及法律后果区分(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并对各类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分。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 按照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某一类事项或某一类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
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件或具体对象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
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2. 按照行政行为的目的分类(1)管理行为:指行政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管理活动。
如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
(2)服务行为:指行政机关为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各种服务的行为。
如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
3. 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分类(1)对公民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户籍管理、婚姻登记、个人所得税征收等。
(2)对法人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企业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
(3)对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事业单位设立、社会团体登记等。
三、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区分1.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1)生效:抽象行政行为在制定并公布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生效时间根据法规规定或实际需要确定。
(2)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修改:在特定条件下,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修改或废止,修改后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1)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后,对当事人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生效时间通常为作出之日。
行政行为分类标准

行政行为分类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
1. 目的分类:
- 行政管理行为:主要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如公共安全
管理、市场监管等。
- 行政服务行为:主要目的是为公众提供服务,如办理证件、提供咨询等。
2. 形式分类:
- 命令行政行为:以命令、指示等形式表现的行政行为,对
受命令者有强制力。
- 协商行政行为:与公众、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达成的行政
行为,缺乏强制力。
- 协定行政行为:依法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同、
协议等形式的行政行为,具有合同效力。
3. 内容分类:
- 授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授权他人代行行政行为。
- 批准行政行为:对个人、法人或组织申请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批批准。
- 监管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处罚
等行政行为。
- 补偿行政行为:国家对特定行为或情况提供补偿。
4. 主体分类:
- 行政机关行为:行政机关执行职权,采取的行政行为。
- 行政非机关行为:国家机关以外的机构或个人依法执行的
行政行为。
5. 程序分类:
- 行政决策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决策,如规划、政策制定等。
- 行政执行行为:行政机关实施具体决策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类标准并非完全互斥,实际应用中,行政行为的分类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多个标准进行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归类和概括,以方便研究和理解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的分类以及相应的标准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裁量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法律规定自行决定的行政行为。
这类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例如环境监察部门对违法排放行为的处罚决定等。
2. 强制行政行为: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利用行政强制手段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要求特定的对象执行某种行为,对于拒不履行的对象,则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强制执行命令、强制暂扣等。
3. 许可行政行为:许可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特定对象的申请作出的允许或者不允许的决定。
这类行为是一种积极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例如建设工程许可、经营许可等。
4. 奖励行政行为:奖励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奖励、表彰或激励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对于个人或组织在某个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奖励,例如科技创新奖励、文化事业奖励等。
二、行政行为的标准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源以及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来确定的。
1. 归属标准:行政行为的归属标准是指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和来源,即该行政行为是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还是行政机关的自主决定。
根据归属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中央行政行为和地方行政行为。
2. 法定标准:法定标准是指行政行为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即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行为的法定标准是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准。
3. 目的标准:目的标准是指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法律精神。
行政行为分类

⾏政⾏为分类
1.⾏政⾏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政⾏为和具体⾏政⾏为.抽象⾏政⾏为是⾏政主体针对不特定⾏政管理对象实施的⾏政⾏为,如⾏政规范性⽂件包括⾏政⽴法,决定,命令等;具体⾏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特定⾏政管理对象实施的⾏为.如具体⾏政处罚决定,⾏政强制执⾏等.
2.⾏政⾏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羁束⾏政⾏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政⾏为.⾃由裁量⾏政⾏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为⽬的,⾏为范围等做⼀些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式等留给⾏政机关⾃⾏选择,决定的⾏政⾏为.
3,⾏政⾏为已有⽆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政⾏为与⾮要式⾏政⾏为.要式⾏政⾏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式或形式进⾏的⾏政⾏为.⾮要式⾏政⾏为是指法律未规定⼀定具体⽅式,⽽允许⾏政机关⾃⾏选择的⾏政⾏为.
4.⾏政⾏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政相对⼈先⾏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政⾏为与应请求⾏政⾏为.
5.⾏政⾏为以有⽆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政⾏为与⽆附款⾏政⾏为.
6.⾏政⾏为以其对⾏政相对⼈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政⾏为与不利⾏政⾏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其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行政奖励等不同类型。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助于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
合法性要求行政许可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公正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审查许可申请时,不能歧视申请人,要依法公正地进行审查。
透明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效率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中,要高效、便捷地处理申请,避免滞后和拖延。
其次,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适当性和妥善性。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公正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不能歧视当事人,要依法公正地进行处罚。
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合适的处罚措施。
妥善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处罚方式,确保处罚的效果。
再次,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排除的行为。
行政强制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必要性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没有其他合适的手段。
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合适的强制措施,避免过度使用权力。
此外,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奖励的行为。
行政裁决和行政奖励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等,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
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划分。
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
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确认或决定减免税的行为。
许可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发放救济金或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
损益行政行为,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政府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有哪些?
政府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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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简单说就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对特定的个人,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组织作出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又能细分,那么▲政府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有哪些?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仅供参考。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赔偿等。
▲一、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
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
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
行政法中行为最基本的分类
行政法中行为最基本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1)行为对象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或事;(2)行为效力及于以后所发生的事件并可反复适用;(3)行为功能主要是设置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内在功能是抽象出一般的行为规则模式。
二,具体行政行为:(1)行为对象针对的是特定的人和事;(2)行为效力及于过往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事件,只能适用一次;(3)行为功能主要是实现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内在功能是对人们的行为规则模式在现实生活中适用。
(以上人事均不涉及数量,即任意数量)例:交通部门在某个时段对东湖路禁止通行,并对社会公众发布公告,即为抽象行政行为;若根据禁止令对违规驶入的车辆进行具体罚款,即为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再犯,则只能适用一次。
三,特殊情况:具有行政规范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性,由行政机关制定;2,规范性,普遍的约束力;3,过渡性,从法律、法规、规章到行政行为的过渡环节。
案例1:1990年9月15日,江苏省某县枫林镇人民政府发布了枫政发(1990)第32号《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
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限制经营范围。
本案原告花木园艺场的经营范围和其他权利因此而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经济损失达3.1万多元。
花木园艺场不服,以镇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为由,向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子到法院之后,在是否受理问题上即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因为这个文件针对的不是某一个场或者某一个人,而是对全镇10多个单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主要理由在于以下三点:首先,被告的文件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
该文件从标题看,似乎是针对普遍的公民、组织,但从其实质内容来看,该文件实际上就是针对全镇的12个园艺场和工程队;其次,被告的文件所规定的条款不是事前的行政行为,而是事后的、直接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行政行为,因为文件中涉及包括原告在内的12个单位的组织机构要予以调整和保留,对上述单位的经营范围有的要扩大,有的要限制;再次,原告是经某县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验审的企业法人,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其中,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核心对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决定或者采取的一系列具体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权力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2. 具体性:行政行为是对特定对象进行具体处理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对象和内容;3. 处分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包括授权、禁止、许可、处罚等;4. 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质,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来实施。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的申请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营业执照的颁发;2.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3. 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4.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争议进行裁决,如劳动争议仲裁;5. 行政奖励: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的积极行为给予奖励,如表彰先进单位;6. 行政征收: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征收,如土地征收;7. 行政拘留: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措施,如拘留传销人员。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限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2. 条件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条件;3. 目的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4. 程序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5. 内容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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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分为哪些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
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
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规章的公布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抢险中发布即时口头命令的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是以行政权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的。
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
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各人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等。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7.以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参与意思表示的作用为标准司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相对方同意仅依行政主体单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档案违法现象的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的行为;双力(多方)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某县档案局与农民签订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的行为。
除了以上的分类外,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
同一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归不同的类型,如国家档案局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既是行政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又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还是单方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也就是上述六种,然后除此之外还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等等,这些分类中存在交叉的关系,有些行政行为既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