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论述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我国创业者最常选择的企业类型之一,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人经营的企业,而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这两种企业类型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和制度呢?以下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的基本介绍。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企业法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是只有一个人投资、经营、承担责任的企业。
在法律上,个人独资企业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以个人财产为资本,以个人名义登记为独立法人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以个人经济活动的范围为限,不能超越个人的能力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为个人独资企业等。
2.注册资本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规定,但需要足以满足企业正常运营和承担经营风险的需要。
3.责任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是同一人,他们承担个人全部财产和个人信用的法律责任,并且承担企业经营中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4.税收政策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并按时申报纳税。
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1.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核心文件,它规定了每位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比例、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等方面的事项。
2.注册资本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各个合伙人根据协议中规定的出资比例共同出资,注册资本的数额没有固定的规定。
3.责任承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债务和损失,其责任承担方式分为有限责任合伙和无限责任合伙两种形式。
其中,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只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法读后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法读后感《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之于中国现实的意义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实施。
有媒体报道:一个人,一元钱,自己的家,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自己当老板,果真有这种好事?首先,与公司法相比,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的对象是个人独资企业,也即是传统意义上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以它不是公司,公司是公司法调整的对象。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没有限制。
这大概是“一元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的当然依据吧?诚然,既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抽象地说,一元钱、一分钱也可以注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
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事。
试想,谁愿意与一个注册资本只有一元钱的企业做生意呢!债权债务怎么解决?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则以企业资产清偿;资不抵债时,以个人家庭财产清偿。
这就意味着可能有人为此“家破人亡”。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之于中国的社会意义,绝不仅仅是多几个企业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又多了一部市场主体法的问题。
首先,它的实施进一步完备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
其次,扩大内需、鼓励民间投资。
中国已经从传统的卖方经济转为买方经济。
虽然近几年实行了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扩大出口退税力度、住房货币化、高教扩招等一系列积极的货币、财税和社会改革政策,但居民储蓄仍居高不下。
如何调动民间投资,成为全国上下关心的大事。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实施,为民间资金的利用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把闲散的民间资金和居民储蓄存款引导到投资领域,以投资拉动需求。
再次,放宽市场准入,弘扬创业精神。
传统的工商登记原则是“严进宽出”,注册一个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至少需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1000万元,进入市场的门槛高高垒起。
其弊端在于:第一,不符合投资资本的逻辑。
资本为什么要进入市场?是为了把货币变为资本,且达到增值的目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 李某认为不合理,认为B、D两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公司,各自有独立利益,双方 产生了分歧。但最终考虑到王某是公司主要投资者,李某、黄某接受了这一要求, 与D公司签订独家销售协议,有效期至2002年6月。至2002年初,B公司核算 2001年11、12月生产利润为30多万元,按照协议,李某应分得其中一半,但王 某、何某不愿意兑现奖金。双方利益冲突加剧。
❖ 分析:
❖ 1.某市中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 2.王某和何某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2.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案例分析
❖ 1. 就程序而言,管辖权本案作为外商独资企业内部合股纠纷,由于原被 告合股投资行为完成于美国而非中国,因此我国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就实体而言,本案当事人均为公司董事,该纠纷纯属公司内部事务。公 司内部产生纠纷,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或公司批准机关和登记机关根据 行政权力加以处理。本案中,公司批准机关和登记机关对于公司内部合 股纠纷,是无权予以处理的。而在四人组成的董事会中,决议出现对峙 局面时,董事长是否有决定权呢?我们认为,除非公司章程对董事长的 职权有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对于这类纠纷是没有决定权的。
❖ 在公司董事会中,王某、何某占70%的股份,李某、黄某占30%的股份。在 该公司董事会表决中,王某、何某意见一致,李某、黄某意见一致,于是形成 2:2的抗衡局面。而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的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意,这
就决定了公司的决议在2:2的状态下无法通过。
第3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 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 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 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
1.2001年3月18日,甲出资8万元设立了A个人独 资企业,同时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由于经管不 善,A企业一直亏损。2005年8月12日,因不能清 偿到期的丙的债务,甲,丙请示人民法院指定清 算人。8月30日,人民法院指定丁作为清算人对A 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个人的资产及 债权债务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8 000元, 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3000元,欠丙 9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2万元,实物折价 6万元;(3)甲个人其他可招待的财产价值3万 元。要求分析甲如何进行财产清偿?
2.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思考3-9】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 通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比例为1:1:3, 但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年终盈利2万元, 应如何进行分配?
【思考3-10】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其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 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 试分析该约定是否合法?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 清偿。 (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各合伙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之间按合伙企业亏损分担的比例分担 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 的特殊形式,不采用企业形式,只有营业执 照;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经营实体,是一种 企业组织形态,领有企业营业执照,受有关 企业法律法规的约束。 2、法律依据不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民法 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3、申请人不同: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既可以 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家庭名义;个人独资 企业则仅于一个自然人(即公民本人)。
4、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 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个人独资企业只交纳个人所得 税,税负较低,不存在双重征税。 7、企业的人格和业主的人格不可 分。
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F8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F11 不得出现“有限 ”、“有限责任”、 “公 司”等字样,以体现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的一 致性。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是与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不是注册资 本,只是经营的条件,不具有对债权人担保 的效力,法律上没最低数额。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 需要)
2、义务: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 2、建立财务制度,按期纳税的义务 3、保护职工利益的义务 4、保护环境的义务
(三)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 1、可以自营或聘请他人经营。F19 2、对委托的人进行监督,被委托的 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独资 企业的受托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正常 行为收益归企业主,损失由企业主承 担。因失职造成企业财产、名誉损失 的,要接受企业主处罚并承担损失赔 偿责任 3、企业主和被委托人之间的职权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

▪ D 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 务的人员权利的限制: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 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 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 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 竞争的业务
▪ 2、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6 章48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 1、优点:设立容易,效率高等。 ▪ 2、缺点:风险大,经营规模受到限制。 ▪ (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 ▪ 1、相同点 ▪ 2、区别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 种责任?(2000年试卷三第7题)
▪ 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 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 D.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
▪ 1、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 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应当解散: ▪ (1)投资人决定解散; ▪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从财产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 资者一人所有,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 有完全的所有权。
个人独资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自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负责企业的事物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 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聘用 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 的权利范围。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可以由投资人自 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人进行清算。 2、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 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 债权。 3、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 日内依法向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 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 申请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 其他文件。 3、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 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1、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 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6 章48条。
注会经济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P33)【解释】投资人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P35)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普通合伙企业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P48)(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8)(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7年综合题)(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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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1.1)
(一)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二)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
(一)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出资主体;财产责任范围;法律依据;经营形式。
(二)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三)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别
资本来源;出资主体;设立依据;责任承担
(四)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与个体工商户的不同之处:
一是两者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
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
规范运行的。
二是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
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
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
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
个体工商户无须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是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
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
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
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
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
受到一定的限制。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
动。
四是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
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交纳管理费。而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
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五是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
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而个体工商户歇
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解散与清算
一、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权)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程序
1,申请: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
2,登记
准则主义(15日内)
(三)分支机构的设立
1,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2,登记备案(原登记机关)
3,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独资企业的变更
变更登记
逾期罚款(15日内)!
二、解散(原因)
(一)投资人决定
(二)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三)被吊销执照
(四)其他情形
三、清算
(一)清算人——投资人!
(二)通知与公告程序
清算前15日内,通知(书面)或公告→接通知日起30日或公告日起60日内申报债
权
(三)偿债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偿债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
偿。
(四)责任消灭制度
5年(除斥期间)
(五)注销登记程序(清算后15日内)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投资人
(一)投资人条件(消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