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基本的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形式与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形式与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全权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形式。
下面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形式和特点:
1.管理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由企业所有人个人全权负
责,并且该所有人通常也就是企业经营者。
所有权和经营权紧密结合在一起,决策和管理权力由所有人自主行使。
2.简单灵活: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结构相对简单,决策快速
灵活。
由于只有一个经营者,企业的管理与决策过程相对集中,不需要考虑多方利益的平衡。
3.责任与个人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人享受所创造的全
部利润,但同时也要承担全部企业债务和经营风险。
这意味着个人独资者对企业的经营结果和责任承担存在直接的关系。
4.灵活度高: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较为灵活。
由于
主宰权在企业所有人手中,他们可以自由决定经营策略、规模和市场定位等。
5.存在一定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规模和资源方面存在
一定的限制。
企业发展受限于个人经营者的能力和资源,一旦个人经营者面临人力、资金、知识等方面的限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6.税收和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和法律责任方面与
其所有人个人没有明确的区分,所有人需承担全部企业税
收和可能的法律风险。
7.企业转型难度: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者离开或经营者个人
变更时,转型为其他企业形式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总体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形式简单、灵活,随着个人经营者个人能力和意愿的变化可以进行快速决策和调整。
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风险,需要个人经营者具备全面的企业管理能力和承担责任的意识。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完整版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1、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是纵向带有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
2、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1)代理制度的意义: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代理制度可以解放个人知识的桎梏,拓宽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范畴,特别是在分身无术、事多繁杂的情况下,不必事必躬亲,亲力亲为,特别是对于社会生活中涉及个人知识、能力等难以企及的事项,不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是公民个人,均可以委托有能力的专业人士去代为办理事务。
委托人只需分辨代理人的能力、品德、专业知识等,并付出相对较少代价的金钱,就可以相对高质量、高效率的解决一切问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在诉讼中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既节省时间和社会资源,又能大大提高胜诉的机率。
(2)代理制度的内容: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
其内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无权代理的界定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表现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即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规范、限制的社会关系。
即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与经济法调整对象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和民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服从性的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横向调整的特点。
整理独资企业的优缺点_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独资企JUNE 2021业的优缺点整理人尼克知识改变命运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主要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属于投资人个人,投资人直接控制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不仅要以投入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而且要以其其他财产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在这种企业中,直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是投资人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产生。
合伙是合伙人之间自主的联合行为,因此合伙企业存在的前提就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制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企业。
(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色彩。
普通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其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成立并维系,信用和经营状况也取决于合伙人的信用、能力等因素。
有限合伙企业是人合兼资合企业,人合属性很明显。
(4)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并不完全分离。
(5)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
(6)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我国,合伙企业虽然可以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但因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不具备法人资格。
3.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相关概念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联系及区别
重点条款解读
3.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个人独资企业能以 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以公 民个人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2)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与经营者是同一人,而个 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与解析
关于内地公民丙可否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区分 两种情况:如果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如果丙是限制民事行为人或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则不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议一议
甲、乙、丙、丁4位学生在讨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 地位时分别提出如下观点:①甲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与 投资人融为一体,个人独资企业既不具有独立财产,也 不具有法人资格;②乙认为,投资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其家庭共有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③丙认为,个人独资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与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而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公 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以及外国人和 港澳台同胞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因此,军人甲、香港商人乙和人民警察丁4不得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引思 解析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2)解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议一议
业可以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享有相应的权利能 力;④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对外仅能以投资人 的个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上述4位学生的观点 是否正确?为什么?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法教案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一)权利1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国家保护。
2 、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二)义务1 、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 、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4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5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情形1 、投资人决定解散;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1 、清算人——投资人自行清算;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 、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 、清算期间的行为限制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 、清偿顺序(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 )所欠税款;( 3 )其他债务。
5 、连带责任( 1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自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负责企业的事物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 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聘用 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 的权利范围。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可以由投资人自 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人进行清算。 2、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 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 债权。 3、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 日内依法向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 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 申请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 其他文件。 3、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 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1、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 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6 章48条。
个人独资企业

二、程序
1、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 立申请 2、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律规 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3、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 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一、投资人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 国国籍的自然人。 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 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 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 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三、投资人的权利 1、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2、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本案中产生激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企业承担责任后,企业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两投资人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也是 第二和第三种观点产生分歧的原因所在。 第二种观点直接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认为应由 现投资人王某承担补充责任,在现投资人已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原制冷 人李某不对原告承担责任。而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 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的特性。若不由现投资人承担补充责任。无异于 企业不承担责任。但由现投资人承担补充责任,并不能完全免除原投资 人对企业转让前所形成债务的责任,而应对现投资人的补充责任承担连 带责任。理由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售和转让行为并不是单纯的财产所有权的转 移,更涉及到企业经营权的转移,这种转移的过程,便表现为新投资人 的加入和原投资人的退出,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上是两位投资人共同经 营该企业,从法律关系上看,二人已经形成型个实质上的合伙关系,根 据《民法通则》第35条及司法解释,《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54条的 规定看,均规定了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退伙人对退伙前多形成的债 务承担无限连不定期责任,故此原投资人虽已退出了企业经营,但仍应 对退出前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该责任应限于和现投资的补充责任承 担连还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

C.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自然人(经营〔与独资企业〕同类营业的有限 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经营同类营业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其他自然人)不 得成为同类营业的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练习题
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投资成立从事方便面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 A.赵某,35岁,退伍军人 B.钱某,42岁,某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C.孙某,17岁,某大学的保安 D.李某,58岁,美籍华人 E.周某,32岁,某家从事方便面生产的公司的工程师
企业法中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企业投资人对于企业所欠债务的清偿责任是否以其 最初出资(实际上包含在企业全部资产之中)为限,企业对于自 身所欠债务的清偿责任是否以自身全部资产(包括投资者最初的 出资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为限。
如果以出资和企业全部资产为限,投资人和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 的就是有限责任,否则就是无限责任。
对于投资者而言,有限责任的风险较小,无限责任的风险较大。
公司的股东、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 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人为单一主体(自然人);
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 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不得出现“有限”或“公司”等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并 且应当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下列人员不得举办独资企业: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和商 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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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基本的法律特征? -
; 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与其他企业形
式截然不同的地方。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是:
;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要求个人独资
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投资形式是独资即一个人的投
资,非自然人的投资和两个以上人的投资,都不符合个人独资企
业的基本属性。
;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形成的
企业财产只应当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应为其他人所有,这就确
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财产关系,并决定了其经营成果也归属
于投资人个人。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这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收益归其个
人,企业风险也应由其个人承担;投资人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的
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是不可分离的,这就都构成清偿企业债务的
基础,从而这种责任形式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
;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人投资的经营实体。这就是要求它必
须是一个实际存在的、从事生产经营的、能够实际享有权利和承
担责任的主体,而不能是一个虚构的市场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