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所有制体制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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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所有制体制的历史沿革

曲文轶

2011-2-24 21:01:09 来源:《东欧中亚研究》 2000年第2期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课题。尽管苏联作为一个国家已不复存在,但研究它70多年的社会主义经济实践,尤其是其所有制体制的历史变革,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这不仅可以丰富新兴的过渡经济学的理论建设,而且有助于包括中国在内的转轨国家在改革中少走弯路。另外,对苏联所有制体制的把握也是科学研究当代俄罗斯私有化的必要前提。

一所有制领域中的早期社会主义实践

当布尔什维克党人夺取政权时,“社会主义”还只是一种理论和理想。如何把伟大导师的天才设想付诸实践,是摆在列宁等人面前的一个紧迫问题。在所有制改造方面,革命后首先没收了沙皇和外国的资本和企业,在随后的国内战争期间,国有化的浪潮席卷了整个国民经济领域。随着战事的结束,经济军事化的弊端暴露得日益明显,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作出重大决策,改变了革命初期的政策,大力发展多元经济。

“十月革命”时期国有制的建立。1917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宣布其目标是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按照马克思和列宁的设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规定中最重要的一条是:生产资料的国家占有制。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在全国推行国有化政策,首先,颁布土地法令,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无偿地剥夺大土地所有者,实行全部土地国有化。收归国有的土地,一部分用作建立国营农业企业(国营农场),其余的大部分土地在农民中进行平均分配,交给农民使用。其次,把大工业、银行、铁路、科研、教育、卫生保健、文化部门等

收归国有,从而奠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从1917年10月至1918年6月末,国家已经直接掌握1 500多家最大的企业1。同时,允许中小企业在一定监督下继续经营。国民经济的国有化在1918~1921年间达到高潮。

“军事共产主义”时期国有制的发展达到巅峰状态。在国内战争期间,国有化扩大到国民经济的全部领域,革命初期允许存在的小型资本主义经济也被国有化了,甚至连只有一个雇工的企业也难逃没收、充公的命运。在农村,用“余粮征集制”取代粮食垄断制,无偿占有并支配农民的粮食及其他产品,鼓励,甚至强迫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在经济崩溃和城市大规模饥荒的条件下,还实行了粮食的免费实物配给制。

战争以及过激政策给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国内战争结束时,生产比革命前下降了86%。经济的巨大破坏使以列宁为首的共产党人认识到,在当时俄罗斯的客观条件下,用“军事共产主义”的强制手段是无法实现向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过渡的。尤其是“粮食征集制”引发的农民大规模暴动迫使他们开始考虑调整全盘国有化的政策。

“新经济政策”时期对所有制关系的调整。从1921年3月开始,国家转而实行新经济政策,抛弃了许多十月革命时期关于社会主义的论断,并取消了此前实行的一些政策措施。

新经济政策致力于发展多元经济:小商品生产者和资本主义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经营活动的自由,在缴足税收后,可自行处置自己的部分产品;稳定的货币流通市场开始形成,它成为不同的经济制度较量竞争力的场所;实行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变成积极的商品生产者,它们追逐利润、自筹资金,自负盈亏;重视对职工的经济刺激,对更多更好的劳动给予物质奖励;小商品生产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可联合成合作社,这样就把私人利益同集体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国家在计划的基础上着手对国民经济实施新技术改造(国家电气化计划)2。

这一时期在所有制领域的重大突破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土地关系。首先允许农民自由选择使用土地的方式,从法律上肯定了农户独立经营并从中获得更多物质利益的权利。其次,实际取消了十月革命时公布的《土地法令》中禁止出租土地和使用雇佣劳动的规定,允许农民在一定条件下出租、转让土地和雇工经营。

企业制度。首先是针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在保留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广泛尝试“两权分离”的租赁制。显而易见,这是现代经济学所熟知的经济“非国家化”过程。其次,鼓励私有经济的发展。1921年5月,废除了国内战争时期的小企业国有化法令,使革命前就存在的私人小企业获得了发展的空间,加之以前未来得及收归国有的部分中型企业,20余万家中小企业就成了新经济政策时期工业中的私营成分(其中包括一些合作性质的小资本主义企业)。此外,还注重利用外资。1926~1927年是租让制发展的高峰年度,开办了65家租让企业3。上述政策措施对所有制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私有经济成分增长迅速,在此期间稳定在20%以上,并曾一度达到全部工业产值的40%4。农业中非国有经济,尤其是小农经济成分发挥着决定性作用,1924年农业总产值中,私有制占98.5%. 外资参与的经济份额尽管很小,1927~1928年仅占全国工业产值的0.6%,但租让制在引进国外的技术和管理方面,仍具有重要意义。公有制工业中仍占主导地位(1924年占76.3%),但比重有所降低,它已不再是经济中的唯一主角,在零售额中只占47%,在农业总产值中仅为1.5%。总之,实行新经济政策的结果,到新经济政策结束时期,苏联经济中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和集体所有)在工业中居主导地位,个体经济(无雇佣劳动的小农经济和小手工业者经济)在小商品经济中占有显著地位(1922~1924年占全部产值的51%5),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和富农经济)在工业生产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还存在着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租赁制、租让制、公私合营、合作)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经济多元化有利于发挥不同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恢复。1921年工业生产仅为1913年

的14%,实行新经济政策后,仅用6年时间,就基本上恢复到战争前水平。

二 30年代苏联所有制关系的确立

应该说,无论是在十月革命时期,还是在新经济政策时期,稳定的所有制体制并未形成。列宁本人也根据不断变化的现实逐步修正自己的认识,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政府的相关政策。正是由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实践尚未成型,列宁在逝世前并未对此作出系统的规律性总结。斯大林继任后,中止了新经济政策实践,国有化运动回潮,苏联最终在30年代形成并确立了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体制。

20年代末,苏联开始逐步排挤、取缔私人经济成分,开展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即所谓的“赤卫队”进攻资本主义运动。当时推行这一政策是为了达到主要的战略性目标,即用两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加速实现国民经济的工业化,以便在军事工业方面达到并超过西方发达国家。所有制和其他社会经济关系改造的形式、方法和速度都要服从于这一战略目标。

在所有制关系方面,当时占统治地位的理论是,国家占有决定性的生产资料可以适应劳动的集体组织、生产的社会化性质,确保全体人民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并消灭剥削。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苏联形成了单一的所有制体制,其主要特点如下:

清一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公有制--垄断了全部国民经济,完全排斥其他经济成分,仅在集体农庄中允许有限的个人副业;法律只承认两种公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否定其他经济成分存在的合理性。

到1932年,中小私有企业被完全消灭,30年代中期有外资参与的经济也被取缔了。1937年,除公有制外,仅存在一种私有经济成分,即无雇佣劳动的个体经济,它在全国的生产基金中仅占0.4%,创造5.6%的价值。这部分经济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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