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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重新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府办[1991]39号文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开放历史档案的方针,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档案向社会开放,是市档案馆的基本任务之一。

本着坚持改革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开放档案的各项基础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工作,需正确处理保密与开放的关系,划清开放与不宜开放档案的界限,做到既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又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开放档案的期限和范围第四条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

下列馆藏档案,暂不向社会开放:(一)党政机关的会议记录,涉及党政内部有争议尚未结论的重大问题和历史事件不宜公开的档案;(二)市以上党委、政府颁发的尚未解密的三密文件;(三)历次政治运动中形成的档案;(四)有关干部、职工的纪律处分、个人检查、检举揭发、组织审查及个人隐私的档案;(五)属于组织工作、纪检工作形成的内部材料和有关各种重大案件的档案;(六)有关外事、军事、公安、边防、经济、科技的秘密,边界、重要资源以及中外产权、债权等档案;(七)涉及不利于党内团结、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国家统一、不利于统战工作的档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大力推动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大力推动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大力推动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东府办〔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大力推动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4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大力推动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9日东莞市大力推动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动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大力推动我市老年教育发展,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机会均等、内涵丰富、灵活多样、服务完善,覆盖市、镇(街道、园区)、村(社区)三级的现代老年教育体系。

全市建设好1所国家级示范性老年大学,培育30所老年示范校和示范站(点)。

全市以各种形式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构建覆盖城乡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新建、改建、扩建一批老年教育学习场所。

市老年大学、市开放大学举办“网上老年大学”,各镇街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社区学院)举办“老年学校”,大力建设村(社区)老年学习站(点)。

到2020年,全市各园区、镇(街)至少应有1所老年学校,30%的村(社区)建有老年学习站(点)。

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发展养教结合产业,鼓励和支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老年养教结合基础设施,力争到2020年建成30个养教结合试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东府办〔2013〕106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已废止)东府办〔2013〕10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9日东莞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实施“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战略目标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

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幸福东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广东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卫生事业发展成就“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卫生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完善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妥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推动东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主要成效:(一)卫生资源总量明显增加,医疗机构建设全面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

“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把“四院一中心”等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重点工程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来抓,加大资金投入,建成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新涌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中心、市医疗救护120指挥中心等重点工程并投入使用。

市、镇两级财政投入资金进一步健全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医疗救治体系“三大体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东府办〔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市将在全市开展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以下简称“机关正版化”)工作。

为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以巩固我市机关正版化工作成果,全面实现机关正版化工作任务为中心,以自查自纠为主要手段,在重点检查现有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操作系统等通用软件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切实落实正版软件购置和管理要求,强化软件正版化岗位责任,建立机关正版化长效保障机制;树立政府机关带头守法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全市机关正版化工作由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严小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黄福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志伟(市版权局局长)成员:王海明(市版权局)刘炯贤(市经信局)陈锐康(市财政局)蔡康(市外经贸局)陈润枝(市国资委)刘凯文(市府金融工作局)陈志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梁德堂(市工商联)香伟文(市电子政务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版权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海明同志兼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东府办〔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幸福东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及范围(一)分配原则。

严格执行《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遵循公平公正、兼顾现状与发展、可持续利用和节约保护、优先保证生活和生态基本用水等原则。

(二)分配范围。

东莞市水资源分配范围为东莞全部行政区域,包括28个镇、4个街道办事处及3个园区。

(三)总体要求在确保河道内生态基本需水、全面节水和充分利用非常规水源的前提下,按照防洪、供水、发电的顺序优化水库群调度,安排各镇街(园区)正常来水年(90%保证率)和特枯来水年(95%保证率)情况下的取水量分配指标。

二、具体分配方案(一)正常来水年份按全市年最大取水量为231158万m3(其中常规水资源209502万m3,非常规水资源量为21656万m3,各镇街(园区)分配水量详见附件1、2)。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价格管理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价格管理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价格管理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东府办函[2004]251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价格管理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东府办函[2004]25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元旦、春节将至,为保持我市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要高度重视“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的重要意义,把确保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

二、凡是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特别是与人民群众“两节”期间生活关系密切的铁路、公路客运、成品油、管道燃气、公用电话、公园(实行政府定价部分)、医疗服务、药品等价格,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严禁一切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两节”期间,即从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05年3月底止,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局核定。

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公园),必须严格按市物价局《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东价〔2002〕72号)及《关于调整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优惠办法问题的通知》(东价[2004]139号)的有关规定,门票及停车收费不得突破规定标准。

四、春节期间公路客运运价只能在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上浮幅度内浮动,不得突破;市核心城区城巴、旅游观光巴士、出租小汽车、镇内公共汽车、过江轮渡的运价属政府定价管理,“两节”期间必须按市物价局规定价格执行,不得上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东府办〔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0〕5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0日东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建成2家以上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新提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东府办〔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0〕1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合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增加政府运作透明度、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

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目前,我市大部分镇(街)和部门都能认真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但也有一些镇(街)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完全按要求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决策的知情权。

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严格落实相关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的载体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刊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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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11〕4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2—

东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管理体制逐步理顺,办园条件明显改善,保教质量不断提高。截至2010年11月,我市共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727所,在园幼儿共208373人。但从总体来看,学前教育仍然是我市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公办幼儿园比例较低,城乡之间、镇街之间、园际之间发展不够平衡,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期盼与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矛盾仍很突出。为加快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期盼,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转发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2011〕4号)、《关于印发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府〔201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幼儿发展为本,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 —3—

园,努力构建和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广大幼儿“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努力开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二、发展目标 (一)完善办园体制 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政府主导、集体和社会参与、公办和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公办幼儿园的办园主体为市镇两级政府,鼓励村(社区)支持配合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和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二)发展公办幼儿园 建立全市公办幼儿园由市、镇街两级办园,村(社区)支持配合的办园体制。市直属公办幼儿园由市财政投入办园,镇街中心幼儿园由镇街财政投入办园。到2012年,每个镇街至少办1所达市一级以上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整合优化现有公办集体幼儿园资源,满足辖区60%户籍幼儿入园需求,并逐年提高。 (三)扶持民办幼儿园 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2009〕125号)和《关于印发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0〕70号),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 —4—

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四)加强师资建设 全面建立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并按规定配足配好教师,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制。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育机构人员队伍。各镇街至少配备1名专职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人员。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幼儿教师参加进修学习,争取到2013年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40%以上,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五)规范幼儿园建设 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规范建设幼儿园,并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到2013年,45%以上的公办幼儿园达到省级优质幼儿园的办学条件,20%的民办幼儿园达到市级优质幼儿园的办学条件。 (六)提高办园质量 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要求,切实贯彻保教并重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克服“小学化”、“保姆化”等倾向。到2013年,全市省市一级幼儿园新增30所,初步建立起多样化、有特色、高品质的学前教育体 —5—

系。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取得新进展,学龄前幼儿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教育知识辅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市镇两级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有合理比例,逐年提高。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2、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每年扶持50-60所幼儿园,每所5万元,以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镇街要根据本镇街实际,设立镇街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扶持本镇街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二)优化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1、建立市、镇街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合力。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任务。 2、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 —6—

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研究落实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政策。税务部门要制定落实学前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幼儿助学办法。安监、食药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幼儿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要充分发挥城镇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三)扩大公办幼儿园资源 督促没有镇街中心幼儿园以及中心幼儿园变相转制的镇街,按要求落实中心幼儿园建设方案,加快实施进程。省市一级的村(社区)集体办园由镇街政府统一管理和指导,逐步过渡到由镇街政府统筹办园,办园经费由镇街与村(社区)按比例负担,提升村(社区)公办幼儿园的层次与水平。镇街政府要利用现有村(社区)集体办园场地和中小学联合办学后的空置校舍,合理布 —7—

点,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满足辖区60%户籍幼儿的入园需求。距离办学点较远的村(社区)可采用由政府出资向当地民办幼儿园购买学位的形式,向村(社区)户籍幼儿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社区)继续兴办村(社区)集体幼儿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使90%的村(社区)办有幼儿园,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四)落实民办幼儿园优惠政策 加快制定各项促进民办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对新建、改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民办幼儿园在报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22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8—

(五)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5000人左右配建1所幼儿园,每所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逐步实现适龄幼儿就近入园。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镇街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新莞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积极探索新莞人子女通过积分制等途径申请入读公办幼儿园。逐步探索残疾幼儿学前教育康复机构与普通幼儿园的合作模式,促进残健融合学前教育的发展。 (六)健全教职工基本待遇保障制度 1、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公办幼儿园按照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进行岗位设置。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每所公办幼儿园核定招生规模1.5%的比例标准安排事业编制。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员配备标准以及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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