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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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

附件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

(试运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城市管理行业的特殊要求,为了规范我局协管员的言行举止,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品德好、纪律作风严、业务技能精、吃苦耐劳强的协管员队伍,依照《市城市管理执法协查员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队容风纪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局所属单位所有协管员(由街道聘用,驻街中队使用的协管员管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范

第三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文明执勤、服务市民,积极向市民群众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文明劝导,督促改正。

第六条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执法工作,不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第七条完成所属单位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工作。

第三章仪容举止

第八条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服上岗,按规定佩戴相应标志,着装需规范,不得将便服、制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脚,内衣下摆不得外露,不得佩戴与制服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和饰物。

第九条非执行公务时或女队员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第十条爱护并妥善保管制服,不得将制服擅自随意改裁或转借、变卖于他人。

第十一条头发应保持整洁,不得蓄烫奇异发型,染发不得染除黑色以外的颜色。男性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发或蓄胡须,女性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着工作服时,不准佩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品,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浓妆艳抹。

第十三条执行公务时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口袋,不得搭肩、挽臂、揽腰,不准边走边吸烟或进食。

第十三条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或参加迷信活动,不准在公共场合高声喧哗、嬉笑打闹。

第四章思想品德

第十四条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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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城管事业,在思想、言论、行动上与所属单位及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五条遵纪守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所属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自重、自省、自律、自励。

第十六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助人为乐、谦虚谨慎。

第十七条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爱岗敬业,热爱本职,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掌握新本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团结协作,乐于奉献,发扬团队协作精神,为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作出贡献。

第二十一条接待和服务群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热情服务。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着装严整,文明执法;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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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接受执法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吃请、礼品或财务,不得向执法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索取好处、收受贿赂。

第二十四条热爱、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由集体组织的有利于身心健康的问题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严格遵守如下考勤管理规定:

1、因事、因病请假,需向本单位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所属单位内勤报局协管员办公室(督查科)备案。假满后,应及时、主动销假。

2、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考核奖金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核发。事假三天以上,扣发当月考核奖,基本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3、病假应持医院疾病诊断说明书。病假3-7天当月基本工资按80%发放,考核奖按一半发放,7天以上按湖里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并扣发当月考核奖。

4、因公受伤住院,工资和考核奖给予全额发放。

5、协管员实行考勤签到制度,考勤登记必须由本人签到,无考勤登记或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者视同矿工处理。

6、各中队和机关科室应对所属协管员进行考勤登记,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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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协管员的出勤状况,并于每月3日前报局协管员办公室,协管员办公室核实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综合科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上班时间应保持个人和办公场所通讯工具的畅通,不得因私事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不得在办公区域或宿舍内大声喧哗、打牌、上网、玩游戏、睡觉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要按规定着装并挂牌上岗。

第二十七条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工作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推诿工作任务、逃避工作职责;不得擅作决定或擅自行动。

第二十八条自觉遵守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严禁公车私用,未经科室、中队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用车。下班后必须将所保管、使用的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

第七章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各中队和机关各科室按照《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考核办法》对协管员每月进行绩效考核。

第八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奖励: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实际工作中以“精神奖励”为主:

1、在协助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并- 5 -

组织省内参观学习。因公负伤的,及时予以救治、慰问;致残、牺牲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经济补贴。

2、当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不法侵害或遭遇灾害时,能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挺身而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惩处:惩处分“告诫”和“解除合同”两种。由各中队和机关科室以书面材料上报局协管员办公室(街道综治办),协管员办公室核实情况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由综合科予以办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告诫:

1、工作不认真、办事拖拉、经常出现错、忘、漏,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较差的。

2、纪律涣散,不能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3、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

4、不服从领导或不顾全大局从而影响工作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完成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的。

6、团结协作精神差,工作存在问题多的。

7、未遵守所属单位相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1、政治上有严重错误,造成一定影响,或经查不符合继续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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