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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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及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及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及申报01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高新技术企业是科技部颁发的成果性技术,有效期是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是什么意思?它的定义在管理办法第二条里规定了,主要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并且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形成企业自主核心知识产权,并且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具体到我们上海就是上海市注册的,查账征税的居民企业。

这个定义包括了几个关键词,一个是高新技术领域,也就是说,他要求这个企业所属的领域以及主要知识产权所属的领域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二个关键词是持续的研发和持续的成果转化。

第三个关键词就是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换句话说就是要求企业最少拥有一项知识产权。

第四个关键词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就是指企业的高新产品(服务)。

此外定义还对企业性质进行了规定,要求企业是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这句话看起来很简单,但是整个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就是围绕着这句话开展了各项指标的细化,所以我们今天把这个定义特意拿出来给大家讲一下,以便于大家在后续的认定申请以及各项自我评价的时候进行比照。

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的政策依据是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所得税法的相关实施条例。

如果企业今年或者近期要开展申报工作,我们需要参考以下两个文件,一个是2016年版本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认定管理办法配套的工作指引,这两个文件对于大家认定自我评价的时候有很大指导意义,可以下载这两个文件,对企业进行比照。

02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能带来什么好处一个是各项优惠政策,还有各级政策补贴、金融贷款政策、人才引进政策。

首先看企业法定所得税的减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还有区级财政奖励,比如杨浦、闵行、松江、临港、大张江等等,都有20——25万的补贴,各区力度不同。

还有市级小巨人要求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申请。

还有科技金融的优惠,认定高企之后可以申请贷款,浦发银行、华瑞银行等可以给大家信用类的贷款。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科发火32号文

国科发火32号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08.4.28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1—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4月14日印发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2—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解读

开 发 区 高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条件 和 办 3 万 人 , 士毕 业 生 4 0 人 吸 上 我 国 企 业 研 发 机 构 少 . 研 发 投 O8 博 万 法 ( 发 【 9 】 1 国 1 1 9 2号 ) 授 权 原 引 留 学 归 国人 员4 1 名 》 万 从 事 科 技 入 强 度 低 ,创 新 能 力 明 显 不 足 。
作指 引》 的 有 关 内容 .明 确 申 请认 已 初 步 形 成 了培 育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发 促 进 科 技 与 经 济 的 结 合 、 推 动 新 定 高新 技 术 企 业 的程 序 掌 握 认 定 展 的 良好 环 境 和 综 合 政 策 体 系 。 的 条 件 和标 准 .我 们 对相 关 资 料做 了 汇编 , 以供 大 家 参 考 。 兴 产 业 发 展 . 实 现 经 济 增 长 都 起 到 了 极 为重 要 的 作 用 。 是 . 全 但 从
国家 科 委 组 织 开 展 国家 高 新 技 术 产 活动 的人 员 2 9 7万人 。2 0 年 高 7 05
近 年来 国 际科 技 竞 争 日益 激
业 开发 区内 高新 技 术企 业 认定 工 作 . 新 区 内 的 高新 技 术企 业 共 享 受 减 免 烈 ,自主 创 新 能 力 已成 为一 个 国 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现状
截 至 20 0 7年 底 ,我 国经 认 定 的 国 企 业 科 技 创 新 的 情 况 看 .形 势
64 其 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工作的起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共 有 5 0 7家 ( 中 . 并 不 乐 观 。据 统 计 ,目前 全 国 规 模
始 时 间

i_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_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解读

2023修正版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高新企业是指在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条件下,经过专家审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评价,对于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高新企业认定的管理办法。

2. 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条件在申报高新企业认定时,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 经营范围内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

- 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 近两年内,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 相关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3. 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流程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流程如下:1. 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填写的申报表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 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至当地科技局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

4. 当地科技局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完整且符合要求。

5. 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交给专家组进行评价。

6. 专家组对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水平进行专业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7. 根据专业评估报告,当地科技局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终审,对企业是否符合高新企业认定条件作出最终决定。

8. 对于初次认定的高新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对于续次认定的高新企业,更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4. 高新企业认定效益和支持政策高新企业认定的效益和支持政策包括:- 在税收方面,高新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在财务评价方面,高新企业在股权估值、企业贷款等方面更容易获得支持。

- 高新企业可以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支持。

- 高新企业还可以优先享受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

5. 高新企业认定的监督和管理为了保证高新企业认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部门可以随时对已认定的高新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其持续符合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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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办厅字[1998]82号 页脚内容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邹国金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办法》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下一步将启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操作指南和具体认定方面的工作。至此,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终于有了眉目,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企业早被认定早受益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一家企业的财务总监表示:“我们企业几年前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减免税优惠,去年减免税期已满。为了继续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此规定,我们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税负将基本保持不变。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一直没有公布,企业无法享受到减免税优惠。我们暂按25%税率预缴今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比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高出10个百分点。”

今年1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该财务总监不担心自己企业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只是担心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众多,一家一家按规定的程序认定,时间会拖得太长,无法早日享受到减税优惠。

目前中关村技园区大约拥有14000多家曾被认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办法》的规定,这些企业要想享受减税优惠,必须通过新的认定,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据科技部公布的数据,到2006年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数量为45828户,年末从业人员数573.7万人,营业总收入43319.9亿元;区外高新技术企业18763户,营业总收入44640.5亿元。对这近60000户企业重新进行认定,将是一项庞大、繁杂的工作。 国科办厅字[1998]82号 页脚内容2 企业人士坦言,不论年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如何调整,早日拿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少就可以按1596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压。

获“高新”资格需六项条件齐备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5项条件的企业,即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6项具体条件。第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再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第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童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第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9b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第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第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第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有关人士介绍,与过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相比,《办法》的主要变化有两点:一是对企业知识产权提出了较高要求,二是把高技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国科办厅字[1998]82号 页脚内容3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关键 《办法》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过去,只要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的要求即可,基本不管企业是否拥有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新办法则要求,企业的产品(服务)不仅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而且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难度大大增加。

目前,不少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设在中国的企业,虽然生产的产品很先进,属于高、精、尖产品,但这些企业往往是通过向母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的方式,获得技术使用权,国内企业对技术没有自生知识产权。如果企业仍然延续以前的运作模式,就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一个认定条件。

企业需要重新审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调整技术研发、使用策略,使之符合《办法》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办法》对获取自主知识产权规定了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和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等途径,每一种途径涉及的税收规定进行组合。

服务型企业也可进“高新”行列 《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将高技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域,这是一大突破,说明了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决心。

过去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依据产品来确定,而《办法》要求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6大类技术和高技术服务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国科办厅字[1998]82号 页脚内容4 根据规定,这次的高技术服务业主要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面向行业特定需求的共性技术服务。例如,行业共性技术标准研究、制定与推广服务,专利分析服务,具备白主知识产权的现代物流管理系统或平台技术服务,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供应链管理系统或平台技术服务,依托行业,利用其自有技术,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有一定规模的、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服务等业务流程外包(BPO),文化创意产业支攘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等10多项,覆盖的范围很广。

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中,很多能对改造传统产业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也被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拓宽了高新技术的范畴。

刘桓说,按过去的规定从事这些服务的企业是难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但按新规定,不少服务型企业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96的低税率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有空间 《办法》实施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机会凸显出来。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机构设置的调整,使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二,是通过机构设置的调整,获取更多的税收优惠。

近些年来,我国企业集团越来越多企业集团的机构设置也日趋复杂。企业集团除总部外,往往还下设很多机构,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法人所得税制要求,企业集团的下设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作为一个独立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具备法人资格,就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认定对象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也就是说,只有独立纳税的法人企业才有资格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集团往往拥有多个独立纳税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往往难以全部被认定为度新技术企业。那么,企业集团就需要把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销售收入以及科技人才进行科学配置,使之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比例,以确保某些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国科办厅字[1998]82号 页脚内容5 另外,对企业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的优化也是非常必要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总分机构需要汇总纳税。企业统一核算经营收入、成本和费用,各机构间的盈亏可以互抵,为企业通过调整机构设置、降低税负创造了空间。从表面上看,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办法只是税款在不同地区间的分配,不影响企业的总体税负。但是,由于不同地区存在税率差,而且分支机构要分摊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分支机构的数量,扩大或缩小不同分支机构的规模,实际上会对企业总体税负产生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其分支机构的税率可能为25%,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间就存在税率差。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3个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也就是说,总机构所承担50%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50%应纳税所得额由各分支机构承担。因为总机构适用的税率是15%,分支机构适用的税率是25%,如果通过分支机构的设置,比如在总机构所在地多设立一些分支机构,则会使适用1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多。

中介机构又获得一项鉴证业务 《办法》规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要提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和财务报表都需要由中介机构鉴证,自然为中介机构增加了一项新的鉴证业务。目前具体哪些中介机构能够从事上述业务还没有明确规定,相信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操作指南中会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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