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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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17•【文号】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各中央企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一)人才是企业兴盛之基、发展之本。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才状况在国力较量和企业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作用,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竞争日趋激烈。

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基础,是综合国力的代表,正面临着人才竞争市场化、国际化的严峻挑战。

中央企业要赢得主动、取得优势、发展壮大,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走人才强企之路。

这是抓住本世纪头20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大力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是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当务之急。

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创新选用方式、改进评价办法、拓宽成才渠道、强化激励约束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和规范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各中央企业:为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我委决定从2003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现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九月二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为了适应我国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质量,为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创造条件,国资委决定从2003年9月起分期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一)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通过对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核实事业单位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中央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四)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六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单位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四)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企业重要议程,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在企业营造“尊重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队伍建设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建设工作。

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监督体系。

大型企业集团应当按照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要求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审计机构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确保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是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进行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提高国有资产交易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文将从背景、目的、调整措施以及未来发展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有资产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

然而,在国有资产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中,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交易信息不透明、交易流程不规范、交易效率低下等。

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国有资产的有效流转,还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调整。

二、目的调整产权交易机构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交易市场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和交易质量。

通过优化交易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调整措施针对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整:1.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完善管理体制,确保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和责任明确。

将强化对交易机构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2.优化交易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才队伍。

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联系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更多专业人才,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改进交易流程和信息公开机制。

通过规范交易流程,简化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交易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4.加大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维护交易市场的良好秩序。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追责机制,推动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 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 为。
核准项目应在评估工作开展前 的报告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 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 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时,需要对企业的整体资产 进行评估;如果原股东或新吸收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 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也应进行 评估。
对于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无需对企业整体 资产进行评估,只需对其股东增资新投入的非货币资 产进行评估。
(五)产权转让
产权转让,是指企业的出资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产权有偿出让的行为。一般来说,企业整体或部分产 权转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置换;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中外合资合作企 业的国有股东转让、置换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等 情形。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和国务 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采用公开方式选聘 资产评估机构。
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评估项目 的管理方式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 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 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 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 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 或备案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 央和地方的,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 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资委进 行核准。
核准程序
(一)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 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 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 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 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向,增强、改善和发展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做优做强。

第三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和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被侵犯。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资产向国有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领域集中,推动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和重要领域的主导地位,优化国民经济布局。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监督制约、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和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务院的直属部门,负责对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并入省级国资委。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政策;2. 对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提出保值增值决策建议;3. 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交易和决策支持,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4. 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5. 协调解决重大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机制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依法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11•【文号】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施行日期】2005.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企业重要议程,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在企业营造“尊重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队伍建设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建设工作。

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监督体系。

大型企业集团应当按照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要求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审计机构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确保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要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配备既懂财务又懂经营管理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审计力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基本原则第二章合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合规组织第五条合规制度第六条责任制度第七条合规管理人员和人员培训第三章合规检查和自查第八条合规检查第九条自查制度第四章合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十条风险评估第十一条预防措施第十二条应急处置第五章合规宣传和公开第十三条宣传制度第十四条公开制度第十五条外部沟通第六章合规监督和问责第十六条监督制度第十七条问责制度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法律适用第十九条生效时间第二十条其他【简要注释如下】合规:指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规范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合法、公正和透明。

合规组织:指企业根据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设立具有独立性和职能分工的合规机构。

合规制度:指企业为防范合规风险建立的规章制度,包括合规管理体系、合规政策、合规流程、合规标准和指引等。

责任制度:指企业对人员行为、业务活动和管理职责的规范要求和追究机制,对相关人员应当履行的合规义务、违反合规规则的后果作出规定,确保合规工作人人有责。

风险评估:指企业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等手段,确定合规风险的概率和影响程度,为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应急处置:指企业在合规事件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果断、有效、有序的处置措施,尽快消除合规风险和损失,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宣传制度:指企业制定的合规宣传方案、宣传渠道和宣传内容等,促进员工和利益相关方的合规意识,营造良好的合规文化和氛围。

公开制度:指企业对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和公告,增强舆论监督和社会信任。

【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对中央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企业:指中央企业。

法律法规:指国家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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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
工作的指导意见

【标 签】评估机构,中央企业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国资发产权[2011]68号
【发文日期】2011-05-28
【实施时间】2011-05-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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